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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破产法,Contents,Contents,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 ,审理并在起监督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法的基本理论,2、破产的特征:(1)债务人无清偿能力(2)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共同进行的(3)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破产法概念:调整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清算组)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法院及其参加人之间,在企业破产、和解、重整等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构成2019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6月1日施行企业破产法,破产Falletux(失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的事实状态客观上不能的事实(资金 信用 生产力)清偿期已届满不能清偿是一般的并持续的 破产制度:债务人不能偿债时所适用的债务清理程序和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保护债务的合法权益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破产程序的特点以债务人主体资格最终消灭为后果的偿债程序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偿债程序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偿债程序以公平清偿为原则的偿债程序依特别法进行民事诉讼的偿债程序,1、主体适用范围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3、社以及民办学校参照破产法;金融机构2、地域适用范围有限制的普及主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概括制)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指以财产、信用或是能力等任 何方法都不能清偿债务,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 何种条件下,债权人能够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A、债务人资不抵债 B、债务人信誉下降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债务人拒绝清偿到期债
4、务,二、破产案件的申请的提出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负有清算责任得人破产企业的职工(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债务人所住地法院三、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个别债权人债务清偿停止,破产管理人概念: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管理人的产生:人民法院指定,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5、破产清算事务等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担任。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3)对外代表债权人 (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的职责的限制:10个方面,管理人的报酬由( )确定A债权人会议B人民法院C债权人委员会D债权人会议主席 答案:B,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一)债务人财产概念: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出资,第四节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6、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1、撤销权: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2、可撤销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第四节债务人财产,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7、申请1年内实施以上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A甲企业于2019年3月1日对应于2019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甲企业于2019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C甲企业于2019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甲企业于2019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 答案ABD,三、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
8、期限的限制。其行使限于取回原物,三、取回权2、出卖人取回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上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之中,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移 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四、抵销权:1、概念: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负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冲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下列情形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9、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取得债权的除外。,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债务人财产的是(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
10、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答案:D,甲公司因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10月20日被某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乙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在上年度8月放弃对丙公司的20万元债权,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的20万元债权的行为?,甲乙两公司在某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5间房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自当年7月5日开始计算,年租金10万,每年支付一次。当年10月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提供货物,甲付货款20万元。次年7月13日甲公司申请破产。乙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欠甲10万的房租于甲欠其货款抵销,剩余10万
11、的货款作为债权予以申报。乙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下列属于公益债务的是(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答案
12、ABC,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债务人无财产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法定申报期: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展申报期限: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经行得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第五节破产债权,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答案:ABC,保证人,一、债务人连带保证:人民
13、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在债务追偿上,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的选择权。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向一般保证人追偿。,二、保证人破产连带保证: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请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
14、偿。,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为连带保证人,甲破产。1、如果丙已替甲清偿100万,丙可向甲追偿。2、丙未履行保证责任:乙申报债权,假如清偿率20,不足的80万在破产终结6个月内向丙追偿。如乙未申报,债权人有义务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如债权人未申报也未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能财产分配过程中,如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提存,待债权人
15、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再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为一般保证人,丙破产。(1)在丙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开始之前,如果债务人甲已向银行清偿了60万,银行的破产债权是40万,假设清偿率为20,银行可以分得8万元。(2)在丙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开始之前,甲企业尚未清偿,银行还是按照100万的破产债权先参与分配,假设清偿率为20,则银行可以分得20万元。之后,如果甲企业向银行清偿了70万元,银行的破产债权只有30万元,假设清偿率为20,银行实际可以分得6万元。人民法院应把剩余的14万元分给剩余的其他债权人。,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人对
16、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答案A,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2、对债务人的特点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17、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一、重整制度的概念重整: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适用于企业法人实践中适用于大型企业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七节重整,第七节重整,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1、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
18、计划草案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厉害关系人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1)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七节重整,(2)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的,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甲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甲公司提出重整,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按债权类型分为三组:第一组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23同意,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第一组债权总额的1 2;第二组债权人2 3同意,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第二组债权总额的2
19、 3;第三组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1 2同意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第三组债权总额的2 3。 重整计划能否通过?,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厉害关系人请求,应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和解的概念与一般程序1、和解的概念: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通过,再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2、和解提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八节和解
20、制度,3、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此无表决权。二、和解协议的效力1、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八节和解制度,3、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此无表决权。二、和解协议的效力1、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八节和解制度,一、破产宣告1
21、、破产宣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自裁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二、别除权1、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2、别除权人应当申报债权。3、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1、破产财产的变价: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第九
22、节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优先受偿权的有(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答案BC,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财产变价出售方式:(1)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通过拍卖方式进行(2)破产企业可以整体出售或部分变价出售(3)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3、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1)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2)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23、医疗保险、职工的补偿金。(3)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清偿职工工资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4、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某年3月1日,在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其中全部厂房
24、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2)应付账款64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B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C应付丁
25、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3、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帐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自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破产费用为40万元。,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贷款?2、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3、对甲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4、甲公司的固定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6、丁公司尚未到期贷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如果是,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1、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欠乙
26、公司的货款,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2、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3、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依法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分配。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万元。,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5770万元(56008090)首先别除权人受偿:3200万元的厂房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价820万元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其次:剩余的467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万元再次:剩余463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最后剩余 4230万元支付普通债权9500万元(11000180220500420180),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004230/9500890526,谢谢!,供娄浪颓蓝辣袄驹靴锯澜互慌仲写绎衰斡染圾明将呆则孰盆瘸砒腥悉漠堑脊髓灰质炎(讲课2019)脊髓灰质炎(讲课2019),供娄浪颓蓝辣袄驹靴锯澜互慌仲写绎衰斡染圾明将呆则孰盆瘸砒腥悉漠堑脊髓灰质炎(讲课2019)脊髓灰质炎(讲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