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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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管理,肖瑞诤,一 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的定义1.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拥有的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包括:(1)国家以投资形式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2)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海洋、矿藏等自然资源。2.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直接提供经济收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二 国有资产的分类:,1.按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分:(1)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是指通过国家拔款和投资方式,形成的国家拥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2)国家间接拥有的资产主要是指国家通过非投资渠道而拥有的资产。如国家依法拥

2、有的土地、森林、河流、海洋、矿藏等自然资源,国家接受国际援助形成的国有资产,国家对非法私人资产采取的没收处罚措施转化成的国有资产等。2 按国有资产的经济用途分:(1)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家为了经营性目的而投入到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资产。其基本特点是运动性与增值性,即通过投入与产出的运动过程,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目标。(2)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机关、部队、部队、学校、科研机构、民间团体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而不投入物质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虽然不直接参与物质财富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同样创造重要的社会效益。,3 按国有资产存在的形态分:(1)有形资产:是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

3、。它包括:(a)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铁路、桥梁等。(b)流动资产。如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半成品、产成品等。(c)资源性资产。如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海洋、矿藏等自然资源。(2)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同样可以为拥有者带来收益的资产。它包括: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著作权、历史文化遗产等(这里要强调一点,现在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越来越强烈)。4 按国有资产存在的地域分:(1)境内国有资产:是指存在于国家境内的各项国有资产;(2)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存在于境外的本国国有资产。如国家在境外建立的大使馆、领事馆所拥有的

4、资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等。,三 国有资本运营的方式,(1)整体出售方式。 (2)股份制改造方式。 (3)企业并购方式。 (4)托管方式。 (5)股权与债权互换。 (6)国有股权转让。,四 国有资产管理,(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其目的在于通过明晰国有资产产权,监督国有资产运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 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的管理 ;(4) 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的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指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种制度安排的总

5、和。健全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划分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与权限,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内在要求。健全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而形成良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1 、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财政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归国资委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2、 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按属地管理原则。有些地方成立了国资委(办),有些地方机构尚不明确。,五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

6、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该办法规定了施行哪些行为应该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规定了评估程序,指出了评估方法,施行资产评估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2 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如何实施。这两个文件规定了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经国资办立项和审核确认。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评估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的提高。为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在20

7、01年12月31号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1 、意见的内容:(1)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2)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3)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2 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经国务院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将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1)核准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a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含义:(a)

8、 国务院批准的中央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属企业的有关资产重组事项。例如,中央某集团将全资子公司的优良资产剥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再将其股权划入境外公司的经济行为。国务院交办的个案事项b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们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由省级财政部门(国资,下同)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有关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C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a)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b)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中央和地方的,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d

9、对需核准的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2) 核准工作程序和应报送的文件a 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a) 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 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b) 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b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

10、文件:(a)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b)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c)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d)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它材料;(e)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f)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3 财政部主要核准内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的规定,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审核:(a)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b)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c)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d)评估基准日选择是否适当

11、,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e)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f)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g)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h)其它;(i)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工作。,4 备案制(1) 定义: 备案制就是占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国资,下同)部门、集团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占有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除了报经财政部门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其它所有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都需要备案。备案制时这次国

12、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改革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和途径。通过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财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是否依法进行评估,有效监督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能全面掌握国有资产评估的开展状况和资产评估后国有资产价值增减变化情况。(2)备案手续程序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的,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及时将备案材料保送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或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

13、门转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或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的,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及时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

14、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

15、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县国资办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

16、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17、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

18、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财力状况等制定。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由县国资办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县国资办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审批; (二)县国资办根据资产配

19、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县国资办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县财政局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县国资办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审批。,第十二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国资办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县国资办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

20、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国资办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国资办备案。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对未经县国资办批准购置的国有资产,财政不予进行政府采购, 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六条

21、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县国资办审批后备案。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审批后备案。未经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签订相关合同(含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县国资办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第十九条 县国资办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2、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报县国资办审批后执行。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县国资办核准或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

23、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县国资办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县国资办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县国资办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

24、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

25、执行。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县国资办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6、。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国资办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国资办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县国资办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国资办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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