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转移与消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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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022/12/3,主讲教师 张锋,第一节 债的移转,第二节 债的消灭,一、债的移转的概念,二、债的移转的法律特征,三、债的移转原因,四、债的移转的情形,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的法律制度。,(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一)民事法律行为,(二)法律的直接规定,(三)法院的裁决,(一)债权让与,(二)债务承担,(三)债的概括承受,1债权让与的概念,2债权让与的特征,3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4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5

2、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1)须存在有效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依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是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原则上不得让与的债权,二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三是不作为债权,(1)债权让与通知的立法例,(2)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3)债权让与通知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关

3、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4)债权让与通知的例外情况,严格限制主义,即债务人同意原则;,自由主义,即债权自由让与原则;,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让与人通知,受让人通知,让与人和受让人均可通知,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债权须征得债务人同意的债权,(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从权利随之移转,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告知行使合同权利的必要情况,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二重让与的法律效力,债权二重让与,是指让与人将债权让与给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给其他人。,关于二重让与的法

4、律效力的规则,有偿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给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1债务承担的概念,2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3债务承担发生的原因,4债务承担的种类,5债务承担的要件,6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的情形。,(1)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到债的关系中而成为债务人,(2)债务承担是一项相对

5、无因行为,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务承担最为常见。,(1)免责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3)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二者的性质不同,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1)须存在有效债务,(2)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

6、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2)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3)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1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2债的概括承受的原因,3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合同约定债的概括承受。这种债的概括承受叫做意定概括承受。,(2)法律的直接规定。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发生债的概括承受。这种债的概括承受叫做法定概括承受。,(1)合同承受,(2)企业合并,合同承受的概念,合同承受的构成要件,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7、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一,基于合同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合同承受限于双务合同,第三,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企业合并的概念,企业合并,原债权债务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企业法人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享有和承担,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一、债的消灭的概念,二、债的消灭的原因,三、债的消灭的法律后果,四、清偿,五、抵销,六、提存,七、免除,八、混同,九、双方协议终止债,十、解除合同,十一、债务更新,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

8、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一)债的关系不再存在,(二)债的从权利终止,(一)清偿的概念,(二)清偿费用,(三)清偿的抵充,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全面地、适当地履行义务。,1清偿费用的概念,2清偿费用的承担,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包括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等。,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时,由债务人负担。但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而致清偿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1

9、清偿抵充的概念,2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3清偿抵充的方法,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足以清偿一宗债务,(1)合同上的抵充,(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3)法定抵充,第一,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尽先充抵;,第二,已届清偿期或未届清偿期者,以债务无担保或担保最少者尽先充抵;担保相等者,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债务尽先抵充。,第三,债务人因清偿获益相等而清偿期均

10、相等者,按比例抵充。,(一)抵销的概念,(四)抵销的种类,(三)抵销的功能,(五)抵销的构成要件,(七)抵销的效力,(二)抵销的性质,(六)抵销的方法,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1法定抵销,2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1抵销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2抵销还有担保作用,1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2意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3)须双方的债务

11、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A.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不能抵销,B.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可以抵销,C.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D.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A. 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B.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C.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D.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A.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B.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1)

12、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3)不以当事人互负的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为必要要件,(4)合意抵销不受履行期限的限制,1法定抵销的方法,2意定抵销的方法,(1)法定抵销采用通知的方式进行,(2)抵销的时间,抵销可于诉讼外为之,也可于诉讼中为之,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1)清偿说,(2)拟制清偿说,(3)自己清偿说,(4)代物清偿说,(5)留置权说,(6)质权说,(7)满足说,我国通说认为,抵销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具有与清偿同样的消灭债的效力,也为债的消灭原因。,(一)提存的概念,(

13、二)提存的法律意义,(四)提存的构成要件,(五)提存的程序,(六)提存的效力,(三)提存的性质,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依法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1)公法行为说,(2)非讼方式的公法行为说,(3)准契约说,(4)特别契约说,我们认为,提存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提存反映的是一种私法关系,(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所设立的提存关系,具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3)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

14、,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1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债的标的物,2债务人无法交付债标的物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3提存的主体要合格,4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合同标的相符,且适于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人,即提存之债的债务人,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机关,又叫提存部门,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A.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B.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

15、的银行办理提存,C.公证提存的,公证处为提存机关,D.若提存地无提存部门,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存,1申请提存,2审查同意,3提存标的物,4制作提存证书,5通知提存受领人,1.提存人和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3.提存受领人和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1)提存人的权利和义务,(2)提存受领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因提存而免责,通知提存受领人的义务,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提存受领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1)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权利和义务,(2)提存人享有取回提存物的权利,(1)提存

16、受领人的权利和义务,(2)提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享有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受领人提供相关证明的义务,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存机关不得挪用提存标的物,对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机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对符合给付条件的,提存机关拒绝给付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收取提存费用或留置与提存费用价值相当提存物的权利,(一)免除的概念,(二)免除的性质,(三)免除的法律特征,(四)免除成立的要件,(五)免除的效力,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免除了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

17、行为。,1双方行为说,该说认为免除为契约,即双方的法律行为,须双方就免除的意思达成一致或征得债务人同意后方可进行。,(1)债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应忽视债务人的意思,(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的表现,但不得强加于人,(3)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必有一定的动机或目的,因而不能断定债权人的免除一定不会有损于债务人的利益,2单方行为说,该说认为,免除为单独行为,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理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不过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间接结果,债务人因此而受利益,就无征得其同意的必要。,2.无因性,即免除是无因行为,3.无偿性,即免除为无偿行为,4.非要式性,

18、即免除为非要式行为,1.单方性,即免除是一种单方行为,1所免除的债权必须是法律未禁止抛弃的债权,2免除人须对所免除的债权享有处分权,3免除须由免除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或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1主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2从债务随主债务的免除而消灭,(1)关于连带之债权债务的免除,债权人仅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其余债务人的债务份额不消灭,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负债务时,其余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2)关于不可分之债权债务的免除,必须针对全部债权和债务为之。债权人仅免除部分不可分债务人的债务,或部分不可分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部分不可分债务时,不发生免除的效力。,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被担保债务的

19、免除引起保证债务的消灭,因此,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一)混同的概念,(二)混同的性质,(三)混同的法律后果,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消灭的事实。,(1)认为混同不是消灭债的一种原因,(2)认为混同是消灭债的一种原因,混同发生时,债权债务及其从债权债务一并绝对地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债权的标的属于他人的权利的除外。,平等主体之间既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设立债,当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来终止债。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解除合同是合同之债终止的原因。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合同一经解除,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即提前消灭。,(一)债务更新的概念,(二)债务更新的成立要件,(三)债务更新的效力,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1须有应消灭的有效债务存在,2须有新的债务的发生,3须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4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债的合意,1原债因更新而消灭,2新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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