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物权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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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物权总论第一章 物一、物的概念1、物权法的定义:动产和不动产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2、技术性术语A、非人格性器官移植问题B、支配性月球大使馆 C、稀缺性D、有体性技术、信息由何法调整?二、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1、定义88民通意见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95担保法第92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0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台地民法 第66条 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

2、。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台地民法第67 条 称动产者,为前条所称不动产以外之物。,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2、二者的区别(1)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2)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3)权利的限制不同 ( 4)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不同,3、土地和房屋问题(1)权利上的独立性担保法55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

3、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转让上的依附性07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18

4、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二)种类物和特定物1、定义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用品种、型号、规格之等类的分类标准进行归类的物。 特定物则是独一无二的物,或者已经被专门指定了的、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种类物。民草(王)1185条 在种类之债中,债务人为交付种类物而完成必要行为时,或者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的标的物时,该债成为特定之债,2、区分意义(1)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种类不同(2)灭失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这种分类只有债法上的意义,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三)流通物、限制

5、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1、定义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的范围和程度加以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确禁止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2、意义判断具体民事行为的效力,(四)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1、定义 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可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2、意义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定义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效用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分割,一旦分割就会改变其性质或

6、损害其效用的物。2、区分意义决定物的分割方法,(六)有主物与无主物1、定义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而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的物。2、无主动产先占原则(七)主物和从物1、定义主物是指由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效用的两物中,不需依赖于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主物更好发挥效用的物。2、认定从物的要件从物须为独立之物而非主物的组成部分从物和主物同属一人须没有交易上的特别习惯,3、区分意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物权法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八 ) 原物和孳息1、定义

7、原物是指依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物,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2、区分意义 决定孳息的归属,(1)一般原则 天然孳息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则依据交易习惯决定归属。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

8、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例外 在买卖合同中,孳息由占有人取得 合同法第163条(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九)单一物和集合物1、定义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而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合为一体的物。2、区分意义(1)一物一权原则 (2)集合物成为物权客体,第二章 物权和物权法,一、民事权利体系(一)法律与权利:权利是法律的原点 一切法律制度皆是围绕权利而构建,法律冲突就是权利的冲突,冲突的解决实际上是权利的平衡。(二)财产权的体系

9、 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4、继承权 5、其他财产权,(三)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位置1、物的支配:归属与利用所有权和他物权罗马法的所有日尔曼法的利用2、物权和债权构成基本的财产权体系物权:支配前提和结果静态债权:流转过程和手段动态,3、物权的体系 (1)所有权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宅基地使用权 (2)用益物权 D、地役权物权 E、特别法上的权利 F、习惯法上的典权 A、抵押权 (3)担保物权 B、质权 C、留置权,(四)债权的体系1、合同2、无因管理3、见义勇为4、侵权5、不当得利6、拾得行为7、缔约过失,(五)知识产权的体系1、传统的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和

10、商标权2、知识产权的发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记、商号、域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3、体系的扩展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形象权、特许经营权,(六)继承权1、财产权和身份权的争议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专属性2、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权3、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权(七)特殊财产权1、有价证券 从流转的角度看,可以自由背书的票据类似于货币物权从变现和追索的角度看,类似于存折、提单债权,2、 股权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3、信托权(1)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理论 受托人是普通法上所有人或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则为衡平法上所有人或事实所有人(2)大陆法系A、物权债权理论B、物权管理权理

11、论,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概念 1、英美法系的财产权体系 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指的是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支配权。(不列颠百科全书)财产权,指人对物的权利,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以满足主体支配需求为目的的一系列具有经济内容的私法权利的总称。 Law of Property 财产法,指规定对物的直接的排他的权利的法律。 英美法系财产法与债权法是分立的,比如魁百克民法典,其债权编与财产权编分立。,2、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 法国民法典:第一编人 ;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财产的取得方法(继承、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 )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债权 ;第三编物

12、权 ;第四编亲属 ;第五编继承 瑞士民法典:第一编人法 ;第二编亲属法 ;第三编继承法 ;第四编物权法 ;第五编债务法,3、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论(1)“财产法”与“物权法”之争事件主角:郑成思教授(2)违宪之争,巩献田狙击物权法,4、物权的本质(1) “对物关系说”:权利人直接对物的“支配性” 。(2) “对人关系说”:强调权利的“排他性”。(3)折中说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知识产权也是支配权,但知识产权

13、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主体根本无法进行事实上的支配 。“千里之外,权利已被侵害,只剩下了无奈”,知识只能依靠虚拟的法律防线进行法律上的支配。,知识产权对法律的完全依赖性,没有执法者,便没有真正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律塑造的,具有较强的人造色彩。知识产权同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要远比所有权的限制更具体、更严厉。 无形的知识产权需要一定的载体来体现出来,发行权用尽、展览权用尽和首卖等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在物权面前的退让。,2、物权是绝对权99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

14、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物权的客体是物。(1)主要限于有体物,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2)必须是特定物(3)一般是单一物,(三)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融合1、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优先权 2、物权债权化物权的证券化所有权的期限化,二、物权的分类 (一)民法理论中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

15、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本权与占有5、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二)我国实证法中物权的类型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三、物权法(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能够拯救民众吗?,物权法出台的一波三折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物权法作为私法无力解决宪政问题,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侵害来自于政府 ,没有宪政就没有真正的权利保护,,(2)物权法具有强行性(3)物权法为固有法(4)物权法属于一般法,(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

16、绝对性和排他性使得物权对社会生活影响巨大,不能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损害公共利益。,(1)概念和内容,(2)物权法定的意义,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迅捷节约调查成本,物尽其用减轻物上负担,清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复辟,(3)物权法定的软化,(4)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后果,A、不产生想要的物权效力,如果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B 、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产生部分效力,C、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法律

17、(物权法定主义) 社会生活,2、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示即是公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在动产为交付,而不动产则登记。,(2)公信公示的效果即是产生公信力,即使公示方法所表现出的物权并不存在,但对于信赖公示而进行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依然进行保护,使其产生与真实物权存在的相同的法律效果。民通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18、、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

19、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3、区分原则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比较: 担保法41条 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变动本身和物权变动原因分别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债权独立于物权变动,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债权的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一物不能设立两种以上冲突的他物权,(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不能并存之排他,2、可得并存之排他,(二)“优”、“劣”的确定

20、方法 物权对抗规则,1、法定物权最优,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甲(所有权),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3)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优,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物权优于债权 对内: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

21、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

22、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法定效力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优先权留置权的优先性,三、物上请求权(一)概念和特征 对物权圆满行使状态的保护,一种独立的权利,源于物权的排他性、绝对性的防卫性请求权 ,伴随物的存在。,(二)种类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三)

23、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物不在权也不在,而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权利。两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价值不同:前者是事前防御后者是事后救济,(四)诉讼时效问题1、物权法的回避 山东: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发生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承包方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发包方返还违法侵占、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发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当予以支持。2、一般认为登记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动产则适用结论:没有时效取得制度配套,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台

24、民 第768条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第769条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第 770 条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而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四)物上请求权和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上请求权表现的一个方面,追及效力来自于物上请求权,其内容已经被物上请求权所涵盖,物权的追及效力并非独立的物权效力。1、追及保护的是物权人的支配权,维护的是物权静态的安全。 2、善意取得是对追及效力的中断,维护的是交易安全,第四章 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的取得

25、: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前手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生产、先占、添附、孳息收取、时效取得、善意取得、留置、法定继承、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收归国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收归国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征收、没收、罚款、罚金等。,(2) 基于前手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依据合同的移转,比如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等;依据原权利人单方意思而发生的移转,比如遗嘱继承、遗赠等2、 创设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二)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主体的混同;抛

26、弃;存续期届满;权利实现导致消灭;主权利消灭导致消灭;物灭失导致消灭;因撤销而消灭。2、相对的消灭 合同转让、继承、遗赠、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收归国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收归国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征收、没收、罚款、罚金等。,二、物权变动的公示(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1、交付生效主义 交付就是转移占有,即由前手对物的掌控转为后手对物的掌控 (1)现实的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2)拟制的交付:观念交付,A、简易交付: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物权法第25条动产

27、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A,A,B、指示交付: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C、 占有改定: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物权。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登记对抗主义(95)民用航空法14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28、第三人。物权法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

29、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 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 189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30、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的公示方法小结:原则交付生效例外虽交付完成物权变动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无须交付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1、物权法中的登记类型(1)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2)动产登记对抗主义(3)权利质押登记生效主义权利登记: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辅助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2、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制度 (1)属地的统一登记(2)登记的实质审查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

31、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通 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2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侵权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3、登记更正和异议登记讨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选

32、择问题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山东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纪要一(八)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审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实作出确认权利归属的判决。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4、预告登记行政确认中间登记本登记债权通过登记产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

33、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5、登记的查询登记簿的查询,查询的主体只限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有价证券的公示 1、性质2、公示(1)交付(2)背书加交付(3)登记,(四)特殊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即完成物

34、权变动,但不动产不公示不能再处分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台民第759条 (宣示登记相对登记主义)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或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三、物权行为(一)物权变动的原因1、民事法律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法的民事行为是物权行为2、事实行为3、自然

35、事实4、公法行为,(二)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1、意思主义(法国、日本),物权变动债权合意,公示的目的在于对抗,无权处分,2、物权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3、折衷主义(瑞士),物权变动债权合意公示,有权处分,买卖合同成立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无合意,折衷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行为物权合意事实行为,物权行为的 “独立性”,事实行为对抗要件,事实行为成立要件,(成立要件),(三)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折中主义债权合意+事实行为(四)物权行为1、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合意事

36、实行为(登记或交付)2、物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物权和债权的关系(1)二者并存,既有债权又有物权变动,A、债权行为作为原因,物权变动则是后果买卖、互易、赠与和通过合同设定移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B、用债权规则来调整物权规则所可能带来的不正义拾得行为,(2)仅有债权行为而没有物权的变动无偿的劳务合同; (3)三是仅有物权的变动而没有债权行为抛弃、生产制造、继承、征收、以及裁判所引起的物权变动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合意,宅基地使用权需要通过行政审批。,3、物权行为无因性 有因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的存在为必要,若其原因无效则行为亦无效的民

37、事法律行为。如债权行为,原则上为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为必要,即使原因无效而其行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王泽鉴:物权行为多以履行基于债权行为所生之债务为目的,履行债务为物权行为之原因,而债务之存在取决于债权行为是否有效成立,故债权行为乃物权行为之原因行为,故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者,乃指原因(或原因行为)己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不以原因(或原因行为)之欠缺或不存在,致行为受其影响。,甲动产A,乙动产A,无因:原权利人丧失权利,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有因:原权利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主张返还,第五章 物权的保护

38、一、物权的公法保护(一)物权的公法限制1、物权取得的限制物权法第41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和土地、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等。,2、计划性开发第43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3、国家征收征用,(二)物权的公法保护对国家征收征用进行严格的限制1、目的正当性的限制2、对价合理性的限制3、程序正当性的限制,二、物权的民法保护(一)民法保护的途径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2、和解3、调解4、仲裁 5、诉讼(二)民法保护的方式1、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选择2、民法保护的具体方式(1)确认物权(2)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3)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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