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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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2,一、劳动争议概述(一)劳动争议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一、劳动争议概述,(二)劳动争议的分类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当事人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合同的签订、变更中有关新的合同条款时所产生的争议),一、劳动争议概述,(二)劳动争议的分类按照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个人争议: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

2、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一、劳动争议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劳动争议概述,(三)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都属于调解,其他处理程序也都必须坚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进行裁决或判决及时处理原则强调各道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受理、调解、仲裁、判决、结案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一、劳动争议概述,(三)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依法处理原则:即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

3、的所有活动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依法,包括,(1)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2)以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的约定为依据;(3)以合法的企业规章为依据 (1)(2)(3)公正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劳动争议概述,(四)劳动争议的范围,8,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4、裁法第2条:,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首先的区别是他们的主体是不同的。主体资格?第二个区别,劳务关系劳动主体的待遇不一样。第三个区别,适用法律不一样。 第四个区别,它们的关系不同。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第五个区别,合同的法定形式不一样,10,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

5、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另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之间的争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3,案例6.1 特别提醒:本案例所描述的内容自2008年5月1日起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当事人】申诉人:邹汉玄,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常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内退人员。被诉人:常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案由】申诉人邹汉玄于2004年4月

6、5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被诉人关于停发申诉人工资和退休金的决定,并责令被诉人补发已扣工资及退休金,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14,【审理查明】 邹汉玄,男,汉族,1944年出生,常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干部,副研究员。2000年3月11日办理内退手续。2001年2月,农科所以邹汉玄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自行在外从事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的业务活动为由,停发了申诉人的内退工资。另查明,农科所系经常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差额拔款事业单位。【答辩意见】 本案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被诉人是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诉人是国家干部,而非职工,故该案不能适用劳动法。,15,【仲裁意见】 申诉人邹汉玄

7、系国家干部,常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亦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组织,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仲裁结果】 依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诉人邹汉玄的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20元,处理费980元,由申诉人邹汉玄负担。,1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1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

8、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18,案例6.2 小李,上海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前不久因午饭时喝酒被领导发现,公

9、司随即对小李作出警告处分并罚款100元。对此,小李感到难以理解,虽然自己喝酒属实,但毕竟是在个人休息期间,与工作没有任何联系。为了避免自己日后的工作受此影响,小李多次请求公司取消处分。但公司却坚持认为,小李喝酒的行为己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且客观上也在员工间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19,案例6.3 王某,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8年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金。但当王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公司却不予理睬。王某被迫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

10、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以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对王某的申诉不予受理。王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寻求行政救济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20,案例6.4 2003年9月,李某中专毕业后被某某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某某公司的其他员工一样,同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被要求员工承诺: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离开某某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用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不得泄露公司的陶瓷制作技

11、术。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4万元。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某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厂高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厂,并将其在某某公司学到的技术运用在工艺制作过程中。某某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议案说法: 我是某加工厂的一名工人,2009年8月,我与厂长因工作中的某些纠纷发生了争吵,其间,我动手打了厂长,第二天,来了几个素不相识的人在厂内将我打了一顿。事后,我与厂长的伤情均作了法医鉴定,结果是,我与厂长均构成轻微伤。为此,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决厂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我因被打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问:我与厂长的这一纠纷是劳动争议吗?,调解仲

12、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规定: 4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5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23,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特别提醒: 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非必须程序,仲裁和诉讼为必须程序,即,先仲裁,后诉讼,不仲裁,不诉讼。,协 商,调 解,仲 裁,诉 讼,24,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

13、序,解决争议的方式强化了协商和调解的作用。这是第4、13、10、16条的规定。,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5,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

14、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6,解决争议的方式强化了协商和调解的作用。这是第4、13、10、16条的规定。,27,(一)协商,(一)协商程序,协商的前提: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达成和解协议;协商的特点:非劳动争议处理必经程序。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律约束力。,28,29,(二)调解,30,1.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

15、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31,2.工作程序 (1)申请调解(双方/口头或书面形式) (2)争议受理 (3)拟订调解方案和调解建议 (4)实施调解(收到申请15日)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

16、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调解仲裁法,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32,(三)仲裁,33,1.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企业代表组成;总数应为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方代表组成;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4,附录一(了解

17、),附录二(了解)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35,2.工作程序(申请-受理-开庭-裁决) (1)申请 申请时效:1年 申请人: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申请形式:书面 其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18、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7,(2)受理 受理期限:5日(申请之日起) 申请书副本送达期

19、限:5日(受理之日起) 提交答辩书期限:10日(申请书副本送达之日起) 答辩书副本送达期限:5日(答辩书提交之日起) 特别提醒:某某日指工作日,而非实际天数,下同。,38,(3)开庭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撤回申请; 先行调解。,39,(4)裁决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经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

20、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40,部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制,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赋予了劳动者决定“一裁终局的”权利。“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41,

21、涵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适用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法律后果 劳动者对于上述两类争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对上述两类争议结果不服的,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上述两类争议之外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无论哪方不服仲裁裁决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42,(四)诉讼,非必经程序,启动条件:1.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2.在裁决作出15日内向法院起诉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

22、的前置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1.先裁后审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分为三种一是对部分案件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仲裁裁决已经做出立即生效。除非劳动者一方起诉,案件就此终局,不能再进入诉讼程序,用人单位无权起诉,但具备法定情形时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二是对于劳

23、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双方均可起诉。三是集体劳动争议中部分劳动者起诉的 起诉的劳动者: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诉的劳动者: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期限:,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即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院应当受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第8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不予受理。,2.直接起诉的情形,对于拖欠工资的案件,劳动者手中有明确的工资欠条的,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起诉。拖欠工资的纠纷,其性质既属于劳动报酬争议,同时也符合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特征。不过,该类纠纷

24、直接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手头上有确凿的证据工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仲裁未受理的情形,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25、会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形。二是劳动争议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三是劳动争议委员会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

26、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举证责任,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权利有责

27、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39条第2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54,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中,按照区分举证责任。一般举证责任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是对于特殊问题和证据,当劳动者提出请求时,应由用人单位从反面来举证。实行行政诉讼法的“谁决定(掌握),谁举证”。,56,案例6.5 王某在某运输总公司的劳动服务公司上班期间经常无故旷工,并多次要求调离劳动服务公司到运输

28、总公司上班。总公司同意其请求后,王某却始终未到总公司报到,而是在社会上开出租车。运输总公司于2007年7月将王某除名,但未及时将除名通知书送达本人。王某得知此消息后,曾先后找过市政府和工会进行申诉,均无结果。2008年4月,在王某多次要求下,运输总公司将除名决定送达了本人。2008年12月王某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答复王某此案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理?,57,案例6.6 严某是某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该企业效益不错,工资及奖金均是按月发放。2008年该企业产品出口数量剧减,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工资无法按月结清。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

29、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出具欠条。严某的欠条上写着:某企业欠严某2008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明年1月还清。2008年4月至12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9张。2009年1月,严某拿着欠条向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和奖金,严某拿着“工资欠条”诉诸法院,法院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为由不予受理。企业领导对严某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4至10月的工资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了,你们不要再告了,等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就把工资补发给你们。”严某不知该如何是好?,58,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59,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

30、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劳动部办公厅给江苏省劳动局的复函,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31、,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61,案例6.7 张某1977年到某国营农场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1988年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张某家按规定承包了农场的部分土地。1994年1月,张某的丈夫沈某代表家庭与农场签订了18亩鱼池的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03年年底。2003年10月

32、,张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农场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2004年6月2日,农场在张某的书面申请上作出批示,以其已于1993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辞退农工张某的决定将张辞退为由,不同意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只同意按计划外临时工的退休待遇,每月给张某领取300元退休金。张某认为其未收到辞退决定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于2004年6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6月20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合理,为什么?,62,案例6.8 河北一服装公司43岁的职工李某,因企业以“年龄大,文化水平低”为由,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

33、劳动合同而走进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讨个说法。但该县仲裁委明确表示,此案件不予受理。李某又向法院求助,法院则以没经过仲裁为由,表示爱莫能助。一气之下,李某回家后大病了一场。 李某怎么办?,解析,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法1999231号)该通知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处理,即必经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但是,对这个新的规定的理解要把握以下三点:首先,超过仲裁

34、时效的案件,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起诉到法院同样也不予受理;其次,当事人在接到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起,如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在15日之内,否则不予受理;最后,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也须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同样不予受理。,63,64,案例6.9 某合资公司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为了减少亏损,公司与朱某等三名职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朱某等三名职工要求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他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向公司送去了应诉通知书 公司在应诉之前,总经理给朱某打了一个语气十分亲切电话:“小朱,以前咱们关系都不错,何必为这点儿

35、小事儿就打官司呢?公司现在决定满足你们的要求,只要你们三个人撤诉,立刻就可以来公司领经济补偿金。”朱某放下电话后,带领着另外两名同事,向仲裁委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准予撤诉的决定。 当朱某等三人拿着准予撤诉决定书到公司领经济补偿时,总经理的一番话出乎他们的意料:“真对不起三位,本来我己经决定你们撤诉以后,马上就给你们补偿金,可董事长刚刚从国外打来电话,反对我的决定,坚决不同意向你们支付经济补偿。”说着,他装出一副无奈的样子,“没办法,我得服从董事长的领导,所以,经济补偿现在不能发给你们。” “我们还要重新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朱某说。“你们己经撤诉了,同一件事儿再申诉仲裁委不能再

36、受理的。”朱某很郁闷,不知如何办才好。 仲裁委员会是否还会受理朱某的仲裁申请,为什么?,解析,申诉人在撤诉以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的问题,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撤诉以后,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再次提起申诉的,仍受理。所以,本案例中,若朱某等三人重新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仍然能受理。,65,66,案例6.10 张明是一家重型机械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近期遇到了意见棘手的劳动争议难题:公司销售代表李平是北京人,主要负责北京、天津和唐山的销售工作,李平进公司时,和在上海公司签订了劳动

37、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月将工资存到李平在上海的银行卡里,社会保险按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约定如有劳动争议问题,应在上海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半年后,李平因公司未付加班工资争议和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在北京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平的申诉,李平申诉要求有两个:1、补发半年以来的加班工资共计5864元;2、按北京市标准补购社会保险。 张明认为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不应该受理此案,但派律师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协调无效。 该案件应如何处理?,解析,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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