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学讲义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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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理论与实务,第一章导论,本章重点:仲裁的特点仲裁的性质仲裁的优势与局限性,引言:民商事争议及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征民商事纠纷,又称民商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商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主要特征:1民商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2民商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商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二)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力救济 :诉讼。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2、1概念: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缩写为ADR)的意译。主要是指在诉讼外或者审判外解决诉讼纠纷的方式 方法和途径以及制度架构的总称。 2要素(1)代替性(替代性)。它是指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2)选择性。它是指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3)解决纠纷功能。,3、ADR 兴起的原因分析 (1)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 (2)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 (3)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上的多元化。 (4)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四)ADR 对仲裁的影响 1、法院附设仲裁 2、调解仲裁3、根据协议的仲裁4、终局性提交裁决 5、出租法官,

3、第一节仲裁的概念,一、仲裁的定义二、仲裁的分类三、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一、 仲裁的定义,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二、仲裁的性质,司法权论该理论认为,虽然仲裁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在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员的审理行为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其权威性都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法律契约论该理论认为,仲裁员是从当事人那里,而不是从法律或司法当局获得仲裁权,仲裁具有完全自愿的特征,混合论该理论认为,一方面,仲裁源于私人契约;另一方面,仲裁又不能超越于法律

4、制度之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最终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裁定自治论该理论认为,仲裁是法律秩序的诸多机制之一,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其目的和作用上,仲裁法应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为目标,其功能是发展商人法;尽管还应保留最低限度的公共政策为限制,但是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充分发展所必需的,关于仲裁的性质,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A司法权说B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C仲裁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 D自治说E仲裁是便利处理民商事关系的一种需要,三、仲裁的特性,自愿性 专业性 国际性 灵活性,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四、仲裁的分类,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国内仲裁国际仲裁以仲裁机构的

5、组织形式为标准临时仲裁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为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为标准民间仲裁行政仲裁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为标准依法仲裁友好仲裁友好仲裁,或称友谊仲裁,依原则仲裁,则是指仲裁庭依当事人的授权,不根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按照它所认为的公允及善良原则和商业惯例对纠纷进行裁决。,五、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仲裁的优势裁决较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自主性 专业性 保密性 管辖权的确定性 费用低、速度快,仲裁的局限性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刃剑某些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也许不能一揽子平息全部争议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都最适

6、宜于仲裁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 仲裁员的权力与法官相比是有限,六、仲裁的历史沿革,一、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主要解决国内民商事纠纷近代以来,仲裁在仲裁范围、裁决的执行、仲裁组织、仲裁活动本身等方面有了极大的发展 二、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分别建立了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制度基本上按国际惯例设立和运行 。国内仲裁制度则经历了“只裁不审”与“两裁终局”、停顿状态、又裁又审与两裁两审、或裁或审与一裁终局等几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

7、先后建立的仲裁制度包括( )。A、涉外仲裁 B、经济合同仲裁C、技术合同仲裁D、劳动争议仲裁,第二节 仲裁法的概念,一、仲裁法的定义仲裁法是指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在仲裁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他们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之间所发生的仲裁裁决关系和仲裁监督关系。狭义的仲裁法在我国指1994年8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仲裁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仲裁法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我国的仲裁法包括( )。 A、仲裁法B、民事诉讼法中的仲裁规定C、合同法D、国际公约中的仲裁规定,二、仲裁法制定的背

8、景、宗旨及意义,制定仲裁法的背景 全国人大法工委于1991年5月着手制定仲裁法。在考虑国情、总结经验特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成果,经过大量调查研究,于1994年3月提出了仲裁法的草案 仲裁法的宗旨建立一个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 规范中国国内仲裁,同时促进中国涉外仲裁走上国际化、现代化的道路,仲裁法的意义 结束了中国没有仲裁法典的历史 恢复了仲裁制度的本来面目 将促进中国的仲裁事业在正常的轨道上迅速、健康地发展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三、仲裁法的性质,

9、首先,仲裁法是民事程序法。 其次,仲裁法是仲裁组织法 再次,仲裁法是部门法,四、仲裁法的功能,宗旨: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节功能。 对诉讼法律制度有不可缺少的弥补功能。 缓和社会矛盾的功能。,五、仲裁法的特点,明确界定了仲裁范围 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 明确了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形式,六、 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仲裁范围,是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虽然各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性的试

10、金石。(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特点 1争议主体的平等性 2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 3争议内容的财产性,(三)仲裁法的有关规定1对人的适用范围2对事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国内仲裁范围: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2)涉外仲裁范围: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3)禁止适用情形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适用于( )。A、合同纠纷 B、收养、抚养纠纷C、婚姻、继承纠纷D、劳动争议和行政纠纷 E、其他财产

11、权益纠纷,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但王某对诉讼和仲裁的作用以及两者相互之间的区别联系等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某市某路250

12、号房屋王姓一家人。因小女儿结婚一事,在房屋使用权上发生争吵。该房屋的产权人是王某,他与前妻生有一女王甲。前妻去世后,王某与翟某于1940年结婚,生有王乙、王丙、王丁、王戊四个子女。1947年8月,王某购买上述房产,后进行翻修,在二楼房内架了三层阁楼横条,但未铺楼板,房屋面积约87平方米。1950年后,王甲因子女多,居住困难,征得父亲同意后,在三层阁楼横梁上铺设了楼板居住使用。1972年,王甲与丈夫自购私房居住,迁出三层阁。1980年王某去世后,系争房屋二楼16平米前间由王乙居住;后间14平米由翟某居住。底层14平米前间一隔为两小间,由王丙、王丁居住,王戊居住三层阁楼。底层12平米后间自搭灶间和

13、卫生间,大家共同使用。1997年2月,王戊拟将三层阁楼作婚房,受到王乙阻挠,双方发生争执,王戊便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使用三层阁楼。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第二章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教学要求:1本章内容是整个课本的中轴线,是统领全书的中心内容。 2用整体与个体、抽象与具体关系的哲学思想理解本章与其他整节的关系。 3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一词来自于拉丁语principium,其基本含义是指开始、起源和基础。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所规定的,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

14、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导仲裁程序依法有序进行的基本准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体现仲裁制度的本质特点,把握仲裁制度的立法精髓。其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仲裁制度始终,全面指导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仲裁活动。再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概括性,是制定具体仲裁制度和仲裁规定的基础。,第一节 基本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或称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整个仲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就是这一本质的反

15、映,也是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自愿原则贯穿仲裁程序的始终,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 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选定。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 关程序事项。(6)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须当 事人自愿 。,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 决纠纷原则,我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

16、法仲裁2、仲裁庭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 依原则仲裁 依原则仲裁又称为友好仲裁制度,是指仲裁庭经过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严格适用法律规范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范,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标准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方式。,三、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法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原则是仲裁法的重要原则,是保障仲裁公正性的前提。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仲裁机构在设置上独立;二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独立。,四、司法支持与监督原则,1、法院

17、对仲裁的支持其一,法院对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其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采取执行措施。2、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其一,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其二,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其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执行。,第二节 基本制度,一、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主旨是通过仲裁协议体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协议仲裁制度的确立是由仲裁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是各国仲裁制度所奉行的基本制度,也是我国已经由行政仲

18、裁走向民间仲裁的标志。该制度为遵循仲裁的内在规律,独立、公正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奠定了基础。,二、或裁或审制度 1、或裁或审制度的含义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其纠纷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 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或裁或审制度的内容首先,仲裁与诉讼不能同时选择 其次,有仲裁协议的,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再次,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或裁或审制度的含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对当事人来说,或裁或审制度意味着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选择权。对仲裁机构来说,仲裁

19、机构不能受理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意愿的纠纷案件,而对法院来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之间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三、一裁终局制度,1、一裁终局制度的含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制度。 仲裁法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法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

20、同一纠纷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为迅速、经济地解决纠纷提供了保障,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遵循。,2、一裁终局制度的意义 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为迅速、经济地解决纠纷提供了保障,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遵循。(1)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体现了国家意志从经济性的角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

21、肯定。 (2)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和仲裁机构本身性质相一致,有利于发挥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经济纠纷酌作用仲裁机构是民间性和自治性的组织。 (3)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有利于国内仲裁向涉外仲裁制度靠拢,向国际仲裁的习惯做法靠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四、回避制度 仲裁中的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停止参与该案的仲裁审理并更换新的仲裁员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正确行使仲裁权,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B、当事人的近亲属C、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D、代理人的近亲属,香港A公司与B公司因合资争议

22、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回避,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李某实行回避。王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AA公司可以请求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 B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的全部审理或部分审理重新进行 C王某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D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不重新进行,五、不公开仲裁制度 仲裁不公开,是指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有关专家、翻译人员以及审理本案的仲裁人员包括书记员参加,不允许与本案无关的人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裁决不向社会公开公布,并且参与仲

23、裁的仲裁员、书记员等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仲裁法第 40 条规定: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 国家秘密的除外。,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A、绝大多数案件的仲裁不公开进行B、当事人可协议公开C、当事人可协议不公开D、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仲裁,专题 仲裁权,仲裁权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仲裁权属于权力的范畴,并具有特殊的内容。仲裁权由权力主体、权力客体、权力内容及权力关系构成。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与司法诉讼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所具有的自愿性和民间性,也正因为

24、如此,仲裁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仲裁权,需要司法的支持与监督。,第一节 仲裁权概述第二节 仲裁权与相关权力第三节 仲裁权的构成第四节 仲裁权的行使与司法支持和监督,第一节 仲裁权概述,一、仲裁权的概念二、仲裁权的特征,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的本质是服务性权力。仲裁权的权源是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仲裁权的核心是裁决权仲裁权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有限权力1. 仲裁权受双方当事人授权的制约2. 仲裁权受法律授权的制约3. 仲裁权受司法权的制约,仲裁权的特征,概括起来分析,仲裁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意思自治是仲裁权的根本原则(二) 公正性是仲裁权的必然要求(三) 民间性是仲裁权的本质特征(四) 司

25、法性是仲裁权的内在特征,第二节 仲裁权与相关权力,一、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二、仲裁权与行政权三、仲裁权与调解权四、仲裁权与仲裁事务管理权,仲裁权与审判权,仲裁权与行政权,仲裁权与调解权,仲裁权与仲裁事务管理权,第三节 仲裁权的构成,一、仲裁权主体仲裁庭二、仲裁权客体三、仲裁权内容四、仲裁权法律关系,仲裁权主体仲裁庭,仲裁权主体是拥有审理权和裁决权的仲裁庭。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权的主体?首先,仲裁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核心是裁决权,因此只有能亲自审理案件,并作出有效裁决的组织或机构才是真正的权力主体,所以说仲裁庭是仲裁权的主体。其次,仲裁委员会是一种管理机构,它主要享有仲裁事务管理权。作为个

26、体的仲裁员并不是仲裁权的主体,只是具体行使仲裁权的行为人。,仲裁权客体,仲裁权的客体即仲裁权的对象,它是指仲裁权所指向的并能发挥作用(即能产生一定后果)的范围。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权的行使以及对仲裁权的制约与监督,往往都是围绕着仲裁权客体来进行的。概括地说,仲裁权的客体就是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具体争议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仲裁权行使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二)仲裁权行使范围是双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的方式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三)仲裁权行使范围是由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权内容,仲裁权内容即仲裁权所应包括的具体权力。由于仲裁权是以当事人授权

27、为前提,所以要通过当事人实际授权,仲裁庭才能真正拥有特定权力。从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来看,仲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管辖权仲裁审理权仲裁调解权仲裁裁决权,仲裁权法律关系,(一)仲裁庭与当事人的关系1. 当事人合意是仲裁权取得和行使的依据,仲 裁庭对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制在当事人的授权 范围之内,仲裁庭应当履行当事人授权和法 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2. 仲裁庭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公正而有效地解决纠纷。3. 当事人应当服从仲裁庭对程序的指挥权,遵守程序规则,自觉履行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的内容,实现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仲裁权法律关系,(二)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仲裁机构即

28、仲裁管理机构,在我国为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体现在:1. 仲裁机构为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权的行使提供程序上的服务。2. 仲裁庭独立行使仲裁权,公正而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仲裁权法律关系,(三)仲裁庭与法院的关系仲裁庭与法院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法院对仲裁庭的支持与监督,以及仲裁庭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行使相关权力的约束,避免司法的任意性。1法院对仲裁庭的支持与监督。2仲裁庭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法院的干涉。,第四节 仲裁权的行使与司法支持和监督,一、仲裁权的行使二、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三、仲裁权的司法监督,仲裁权的行使,(一) 仲裁权行使的含义及特点仲裁权的行使:是指仲裁权的行使主体

29、仲裁庭,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并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对其所拥有的审理权、裁决权等具体权力的实际操作,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权力的行使过程,也是纠纷的解决过程,它突出地体现了如下特点:1. 仲裁权行使主体为仲裁庭。2. 仲裁权行使过程要遵循特定程序。3. 仲裁权行使形态是具体权力的运用。,仲裁权的行使,(二) 仲裁权行使的依据 仲裁权的取得来自于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当仲裁庭取得了仲裁管辖权,也就取得了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 此后,仲裁权的行使还受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的约束。也就是说,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依据仍然是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

30、仲裁权的行使,(三) 仲裁权行使的原则 仲裁权行使的原则是仲裁权行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体现着仲裁权的本质和仲裁立法的基本精神,对仲裁权的行使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程序公正原则高效性原则程序主体性原则。(四) 仲裁权的不当行使及其救济 仲裁权的不当行使表现为仲裁庭对仲裁权的无权行使、越权行使和怠权行使。仲裁权的不当行使是对仲裁公正性的践踏,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不当行使的情形进行救济。,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一)对仲裁庭组成的支持对仲裁庭组成的支持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和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员的异议。1. 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2. 协助处理当事人对

31、仲裁员的异议,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二)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支持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终局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者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有关争议项下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由法院对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作出决定,并协助仲裁庭采取相应的措施,体现了司法在仲裁程序进程中的支持作用。对此,很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一些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都有相关规定。如英国仲裁法第44条规定,如果情况紧急,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作出财产保全。,仲裁权的司法支持,(三)对获取证据的支持 大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都对法院协助仲裁庭获取证据的权力予以了肯定。法院对获取仲裁证据的支

32、持与协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法院协助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命令非当事人作证以及法院协助从国外获取证据。1. 协助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 命令非当事人作证3. 协助从国外获取证据,仲裁权的司法监督,从各国立法及仲裁实践来看,法律均规定有司法权对仲裁权的监督条款,各国法院也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对仲裁权的取得、行使和实现实施着种种干预。(一)仲裁权监督的必要性1. 仲裁权监督的法理依据2. 仲裁制度自身的局限性3. 社会现实的需要,仲裁权的司法监督,(二)各国司法对仲裁权的监督及趋势1. 德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考察2. 法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考察3. 美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考察4. 英国仲裁司法监

33、督制度考察(三)我国司法对仲裁权的监督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见之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对仲裁权的监督体现在对仲裁庭仲裁管辖权、仲裁权行使过程及仲裁裁决的监督方面。,第三章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仲裁活动主要由仲裁机构完成,它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仲裁机构仲裁活动将无法展开。在仲裁制度的发展史上,仲裁机构的形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本章重点:1.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的性质2.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3.仲裁规则的性质与作用,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一、仲裁机构的性质二、仲裁机构的设立三、中国仲裁机构概况,一、仲裁机构的性质,仲裁机构: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裁决仲

34、裁案件并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事务管理机构。各国关于仲裁机构的称谓不太统一,如日本称商事仲裁协会,美国称仲裁协会,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行商事仲裁机构被称为仲裁委员会。,特征: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 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 5、仲裁 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仲裁机构的特点,1. 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指仲裁机构设立的目的及存在不是为了盈利,不是为了向设立者提供利润,当然,非营利性不意味着仲裁机构没有收入

35、或者入不敷出,而是指它的收入应当用于机构自身的发展。2. 独立性仲裁机构既是仲裁程序的管理机构,也是仲裁的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其独立行使仲裁职能,外界特别是行政机关、法院不能干预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3. 民间性与独立性紧密相关的一点是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它是仲裁机构独立性的表现。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强调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虽然政府可以参与仲裁机构的设立,但这是政府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不是为了管理和控制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仲裁机构通常都是民间组织 国别性仲裁机构:在一国之内设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超国家性仲裁机构:由民间性国际组织、政府间

36、国际组织设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仲裁机构的种类,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可分为( )。A、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B、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C、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D、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职能,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只负责对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其职责比较单一。而常设仲裁机构本身不具体负责对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其职能较为丰富。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商事仲裁规则以及监督其实施。,二、仲裁机构的设立,设立模式仲裁机构设在商会内仲裁机构独立设置,或者既在行

37、业协会里设置仲裁机构,又有独立设立的仲裁机构设立多个仲裁机构,但“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机构互不隶属,各行其责设立程序无须政府批准或注册即可成立,如瑞典、瑞士 需由政府批准或注册,如日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该国通产省批准设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根据香港公司法注册的非营利性法人,三、中国仲裁机构概况,仲裁法仅规定了机构仲裁,目前仲裁机构包括涉外仲裁机构和国内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机构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受理国内案件根据仲裁法重组后的国内仲裁机构以办理国内案件为主,也可以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我国仲裁机构制度改革与完善,仲裁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仲裁机构的设置

38、问题,具体表现为:1. 根据仲裁法第12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2.仲裁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团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违纪行为进行监督。3.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注销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四、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问题,一、仲裁委员会

39、的设立和注销,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之 间的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特征:1 .仲裁委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经费自收自支。 2 .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享有仲裁权的仲裁员与仲裁委之间是不带薪的聘任关系。4 .仲裁委员会是管理性和服务性机构,不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只是接受仲裁申请,并帮助争议双方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提供仲裁场所等服务工作。,设立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设立与注销登记登记机关:省、自治区、直辖

40、市的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及期限,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中国的仲裁委员会通常是事业单位法人 仲裁委员会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而且有其特殊性,表现为:民间性发展的阶段性非司法性 问:司法行政部门或主持组建仲裁委员会的政府法制局(办)是不是其行政主管机关?,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以委员会制的形式行使职权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主要处理仲裁中的一些程序性事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具体仲裁案件的程序或实体的重大疑难问题所作的研究和提供的咨询意见

41、,只供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参考,并不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其他机构 仲裁员资格审查机构仲裁员惩戒机构案例编辑机构,四、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问题,仲裁法生效时,中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仲裁委员会,即国内仲裁委员会和涉外仲裁委员会,国内仲裁委员会不符合仲裁法的要求,需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1996年以后,两类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开始融合,今天已无原则区别。现在已不存在重新组建仲裁委员会的问题。,第三节 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协会有两种:作为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协会,如美国仲裁协会;作为自律性机构的仲裁协会,如中国仲裁协会。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5条的规定,仲裁协会是依法成立

42、的,以仲裁委员会为会员的仲裁自律性组织。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国外鲜有对仲裁实行行业管理的机构。,我国仲裁协会的组建,1994年仲裁法将仲裁委员会彻底地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为了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仲裁法规定建立中国仲裁协会。1. 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2. 中国仲裁协会的基本职能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有二:首先,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以及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其次,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的具体职能:根据章程对各

43、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仲裁规则在宏观上指导、协调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仲裁员培训和交流仲裁经验;建立与加强和其他国家或国际仲裁界的联系与交往维护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对仲裁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与探讨,3. 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我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如前所述,作为法定会员,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这样理解:首先,在业务上。仲裁机构是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而仲裁协会不具有此种职能。其次,在财务上。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都是非营利性机构,彼此在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再次,在人事管理方面。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在人事管理方面

44、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的仲裁委员会属于( )。A、常设仲裁机构B、国家仲裁机构C、国际仲裁机构D、临时仲裁机构,第三节 中国仲裁协会,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作为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民间性是非常明确的 三、中国仲裁协会的组成实行会员制,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四、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根据章程对各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仲裁规则在宏观上指导、协调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仲裁员培训和交流仲裁经验;建立与加强和其他国家或国际仲裁界的联系与交往维护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对仲裁理

45、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第四节 仲裁规则,一、仲裁规则的概念与性质仲裁规则是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通常说来,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事先制定好的或由当事人在具体仲裁活动开始前约定或选定的仲裁规则用于调整仲裁的内部程序,为具体的仲裁活动提供行为准则 二、仲裁规则的制定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仲裁暂行规则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 三、制定仲裁规则的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四、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申请和答辩,反请求,仲裁员选定和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

46、保全措施,裁决,以及在相应程序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仲裁地、仲裁语言、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员的报酬等,五、仲裁规则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而又方便的采用仲裁方法解决其争议的程序为仲裁机构、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提供适用的程序规则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员提供了程序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提供了依据六、暂行仲裁规则目前国内各仲裁委员会都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规则 ,而不象早期仅制定暂行规则,第五节 著名仲裁机构简介,一、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常设仲裁机构 现行仲裁规则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47、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二、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总部、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均在瑞士的当事人之间的仲裁,适用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协议订立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注册地或营业地、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在瑞士领土之外的仲裁,适用苏黎世商会国际仲裁规则十分重视调解的作用,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现行仲裁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四、国际商会仲裁院现行仲裁规则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五、美国仲裁协会 现行国际仲裁规则是2003年7月1日修改并生效的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对规则作出修改,六、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现行的商事仲裁规则于2006年7

48、月1日生效,允许当事人选择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向其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当事人一方是缔约国,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争议是由直接投资引起的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有限保证责任的非营利性公司 仲裁国际商事争议案件时,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仲裁规则,九、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依新加坡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担保有限公司 现行仲裁规则自1997年10月22日起开始施行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争议解决程序有四个:根据WIPO调解规则进行调解根据WIPO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根据WIPO加速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49、的程序,第四章 仲裁庭和仲裁员,本章重点:1.仲裁庭的组成与职权2.仲裁员的行为规范3.仲裁员的责任,第一节 仲裁庭,仲裁庭:是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组织,它是仲裁的最常见、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仲裁庭产生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直接反映当事人的意志,没有当事人的具体仲裁协议,就不会有具体的仲裁庭的存在。这决定了仲裁庭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 由于仲裁庭因个案而存在,其经费支出来自该个案当事人交纳的费用。2. 无论是临时仲裁的仲裁庭还是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它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仲裁庭的类型,1. 独任仲裁庭独任仲裁庭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独任商事仲裁庭已为大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所认可

50、。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453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者由人数为奇数的数名仲裁员组成。2. 偶数商事仲裁庭偶数商事仲裁庭是指由偶数商事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为了避免偶数仲裁庭难以形成一致或多数人意见,许多国家要求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必须为奇数,我国仲裁法也不承认偶数商事仲裁庭。3. 三人仲裁庭三人仲裁庭是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三人仲裁庭是各国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最为普遍的商事仲裁庭的组成类型。,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即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的确定。目前,各国商事仲裁立法以及商事实践一般以当事人选定为原则,以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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