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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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解读,邓 勇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动物卫生行政强制种类问题。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三、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问题。四、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一、动物卫生行政强制种类问题。,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

2、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动物防疫工作中带有强制性的规定主要有:(注意:下列只是带有强制性,而并不是全部都是行政强制!)1.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方面: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2.动物疫情处理方面: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

3、急免疫接种。3.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方面:销毁、无害化处理。4.动物疫病预防方面: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监测、乳用和种用动物的定期检测。,1.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方面: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查封”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现场封存的一种强

4、制性措施。“扣押”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予以异地扣留在安全场所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法专门在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查封、扣押的程序、时间),“隔离”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与健康的动物分离开来,不让其相互接触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留验”是指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过程中,责令行政相对人在得出检疫检验结论之前,不得移动被监督检查的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采取消毒、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等的强制性措施。,适用隔离、查封、

5、扣押和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第一,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动物、动物产品已经染疫或者判断疑似染疫;第二,“相关物品”主要是指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交通工具、用具、圈舍,等等。对运载工具,应当将动物、动物产品卸载并消毒后放行,不可以扣押运输车辆;第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的隔离、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进一步的检疫或检测结果,对动物、动物产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安排好隔离、查封、扣押期间的看管和监管工作;,2.动物疫情处理方面: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

6、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

7、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3.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

8、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4.动物疫病预防方面: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监测、乳用和种用动物的定期检测。(带有强制性,但不应当纳入行政强制。),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第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5、其它动物卫生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

9、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归纳来说,目前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强制包括:,对动物、动物产品采取的留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实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此外,可由兽医主管部门实施的可能涉及动物防疫的行政强制行为还有:(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否作为特别规定执法主体现在还有争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

10、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11、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将法律授权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农业执法大队违法,将法律授权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强制权委托给农业执法大队更是违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

12、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

13、的理由、依 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通知书.doc,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

14、、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三、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问题。,第二条

15、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1、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

16、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代履行;,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

17、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缴纳罚款,不缴纳检疫费(行政征收),动监机构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四、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第

18、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

19、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

20、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五、其它工作,(一)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的衔接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21、的,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

22、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 (主编 李援)P349页:“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23、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P351页:“按照立法法所确定的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大型规模养殖场的监管问题,“依法治疫”2003年,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提出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新模式生物安全隔离区,与传统的地区区划(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不同,生物安全隔离区是以动物生产企业为核心和基础,通过建立共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采取严格生物安全措施和良好饲养操作等手段来实施生物安全隔离。 2010年,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在我市加快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进行了要求

24、;,目前,国家对生物安全隔离区采用“企业自愿建设,国家评估认可”的运作方式,但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是类似于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或ISO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做法,或者说它实际上就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HACCP或ISO质量管理体系,大型养殖企业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采取该项措施十分必要。建议我市:一是在大型养殖企业推广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企业)建设的做法;二是可考虑将采取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作为我市大型养殖企业立项的前置条件,以适应我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的需求;三是可考虑将生物安全隔离措施这种推荐性的规范措施,上升为强制性的规范标准,争取在我市地方立法中将此项工作率先在国内纳入法规调节的

25、范围。,(三)奶牛调运监管有关问题(结核病与布病的防治),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乳用动物健康标准,3.8 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目前要求是全检!),(四)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地方立法有关问题(需要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传市动监所法规科。),(五)执法办案集中抽考活动第一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试卷及答案20111124.doc第二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试卷及答案20111124.doc,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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