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讲座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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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主讲人:单位:电话:,人物简介,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1条。,讲义目录,相关背景,相关概念,行政强制原则,行政强制设定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相关背景 行政强制法自2005年12月至2011年6月,历时6年半时间,经5审才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的突出问题 主要是“滥、乱、软”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大环境,立法过程 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

2、例的起草; 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 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 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 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 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五审,表决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概念 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

3、权益的重要法律。 相关法律: 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机构编制条例等。 2、行政行为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3、救济法(监督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际赔偿法。,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等。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

4、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等。 从强制执行的途径来划分:(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区别:,某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一起假冒伪劣卷烟案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出发当事人张三3000元人民币,并告知了张三,张三未在合理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该烟草专卖局向人民法院提出向张三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某日,张三驾驶上海牌号小客车,载客三人,由松江区某路口开往松江区某路612号,谈妥车费20元。上海市松江区某执法大队认定该车无营

5、业证,涉及非法营运。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当场作出对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先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及处理告知书。,某日,张三饮酒过量,醉酒后与李四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侮辱,李四无法忍受,便向派出所请求解决。民警赶到现场,见张三仍呈醉酒状态,谩骂威胁他人,劝阻无效,还对民警进行辱骂。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该所民警将张三带进该所约束,至当晚11时张三酒醒后释放。,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实例:,强制执行,预防,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保全型: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

6、决定的合法有效作出,本身并不是目的;单向性: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从属性: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强制性:具有强迫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行政强制原则 1、法定原则。 (1)设定权法定 (2)实施权法定 (3)设定程序法定,职权法定,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范围和条件法定,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程序法定,实施程序法定,2、比例原则。 (1)在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强制措施;(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3)在能达到

7、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知识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就不应该再对其采取行政强制。 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4、禁止谋利原则。 (1)收支两条线。 第49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60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

8、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不得使用、毁损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 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5、救

9、济原则。 主要是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救济权。 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1、法律的设定权 (1)原则上由法律设定。 (2)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3)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4)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1)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

10、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规定特别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条: 行政强制法第10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

11、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11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

1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实施主体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由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试试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不得委托实施。,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法直接授权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有: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代履行、依法拍卖

13、已查扣的财物。,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报告批准,2人以上,出示证件,通知到场,当场告知,听取陈述,现场笔录,双方签章,2、紧急程序 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3、限制人身自由程序 除履行前述一般程序外,还要履行下列程序: 告知家属 ; 补办批准; 法定期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4、查封、扣押程序及相关规定 (1)制定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查扣期限(原则:30日)。 (3)查扣限度。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14、,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报请批准,2人以上,出示证件,通知到场,当场告知,听取陈述,现场笔录,双方签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扣,报经批准,告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解除查扣决定,返还财物或依法处理,需延长期限,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符合解除,查扣条件,查封、扣押程序流程图,5、冻结程序,报告批准,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冻结通知书,现场笔录,金融机构立即冻结,3日内,冻结决定书,冻结期限: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行政强制执行的实

15、施程序 1、一般程序:,催告,听取意见,决定,送达,强制执行,1、强拆要公告。2、不得“夜袭”、“偷袭”,但情况紧急的除外。3、不得胁迫: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执行罚超过30日后可以行政强制执行,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拍卖元查封、扣押的财物。案例:2010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查获一辆车牌为豫A26981的小吊车自购车以来,一直没缴过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根据征稽标准计算,这辆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被查处之日,应缴

16、纳养路费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客货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除去本金和罚款,这辆车的滞纳金达到了49万元。 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后,这类高额加罚与天价滞纳金不会再出现。,3、代履行 概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异物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对象不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利益,比如拆迁、违章等。 费用由义务

17、人承担。,代履行程序,送达决定书,催告履行,到场监督代履行,三方签章,收受费用,执行中止、终结 执行中止行政强制法第3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执行终结行政强制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

18、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催告。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和实质审查。 3、紧急情况立即执行。 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注意的问题 1、管辖:一般是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执行对象是不动产,则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法院执行: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5

19、5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4、遵守执法程序。,案例:2013年10月26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以83644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1.494亩。因此,被告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罚款处罚,处非法交易额83644

20、元30%的罚款计25099.2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人民政府请求处理的报告后,于10月21日立案,经现场勘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属违法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为由,

21、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请求,依法应予

22、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流程图:,催告,申请,受理,作出执行裁定,不予受理,申请复议,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审查听取意见,裁定执行,裁定不予执行,送达,申请复议,作出裁定,强制执行,催告10日后,5日内决定,15日内,15日内,5日内,7日内,30日内,5日内,15日内,受理后30日内,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责任类型:1、违法、野蛮强制责任2、在强制过程中违法责任3、在强制过程中私分

23、、变相私分、侵占、谋取私利责任4、金融机构及相关机关责任5、人民法院责任,特点:责任主体更广泛: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形式更具体:包括责令改正、处分、赔偿、罚款、刑事责任等;责任更严格。,案例:2000年12月4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刘根虎与黄宏武发生撕打,凤翔县公安局石家营派出所接警后指派两名干警到出事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传唤刘根虎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刘根虎拒绝,两名干警拉其手腕时发现刘根虎身上有菜刀,遂给其戴上手铐,刘根虎反抗并挣开手铐,两名干警又给刘根虎戴上第二副手铐并将其带到石家营派出所,先将刘根虎铐在该所楼梯上,后铐在该所第三间厦房

24、门前的青槐树上,下午5时左右,才将刘根虎带到办公室处理,期间刘根虎与两名干警发生过争执。当晚8时左右,刘根虎被放回家。次日,原告到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全身所处软组织损伤。刘根虎因在派出所期间受伤,诉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凤翔县公安局石家营派出所治安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在诉讼期间经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受伤后,凤翔县公安局石家营派出所已支付原告医疗等各项费用330162.60元。,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凤翔县公安局石家营派出所工作人员于2000年12月4日,依职权处置刘根虎的违法行为,在将刘根虎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后,当刘根虎随

25、身所带刀具已被收缴,其人身危险性已解除的情况下,仍将其铐在楼梯及树上,导致刘根虎受伤致残,其致害刘根虎的职务行为应确认违法。对于凤翔县公安局石家营派出所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时侵犯刘根虎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判决:一、被告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行为应确认违法;二、由被告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刘根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89223.43元,除已付330162.60元外,再付59060.83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刘根虎其余诉讼请求。刘根虎不服上诉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侵

26、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行政强制法第8条、68条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相应规定),案例:本案背景:2008年12月17日,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成立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市办字【2008】79号通知,成立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010年11月17日,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布了市整治办关于限期拆除110宗违法用地的市整治发【2010】4号通知,要求将2010年违法占地拆除名单在同年11月30日18时前全部拆除,该通知根据市领导的指示,以违法用地上的

27、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除干净;所占耕地复垦、复种到位为拆除标准,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为拆除责任主体,鼓励自拆,对于不自拆的,依法强制拆除。高陵县人民政府按照西安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的有关通知要求,于2010年11月23日下发【2010】153号通知,成立高陵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8日,原告张胜利取得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2012年10月3日至2029年9月30日,承包地的总面积为2666.8平方米。2013年8月5日,原告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同年9月14日,原告在承包的土地上占用480平方米开始修建养猪场

28、。同年12月13日,高陵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原告送达县整治通字【2013】267号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限令原告三天内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12月17日下午3时,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带领三十余人用装载机对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实施了拆除。张胜利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裁判结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养猪场实施拆除前,仅下发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未予公告,且没有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书,直接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违法了法定程序。遂判决:确认被告高陵县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7日拆除原告张胜利养殖场的行为违法。高陵县人民政府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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