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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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传统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我国民法通则确认的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等,也是物权。,物权的概念具有三方面的含义:,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 物

2、权和债权相比较,两者有很大区别:,(一)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二)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债权只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根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三)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给付具体表现为交付标的物、完成工作成果等。,(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与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五)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债权无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六)物权是绝对权;债

3、权是相对权。,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就是物权主体之间 对特定支配的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物权的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是: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一)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国家作为物权的主体,就是国家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物权法第45-57条规定。,只有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能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是全民财产的惟一所有人

4、。非经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该所有权权能或充当其权利主体。,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二)集体作为物权主体(物权法第58-63条规定),集体作为物权主体,就是集体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多元化的特点。,农村集体组织,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性,城镇集体组织,村民小组、村乡集体组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具体形态有:合作组织、街道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业、集体股份合作企业,(三)个人作为物权主体(物权法第64-66条规定),个人作为物权

5、主体,就是个人作为所有权的主体。个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然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内容,权利(权利人对物权客体的支配),义务(义务人对物权客体的不得侵犯),(一)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物权权利是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绝对权,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强制。,这种权利的特点是:,第一,物权的行使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第二,物权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第三,物权具有排他性。第四,物权具有公开性。(通过公示方式,使第三人知道,才能使该权利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

6、力。),(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这种义务的特点是:第一,物权义务是法定义务。第二,物权义务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物权权利人承担的义务。第三,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第四,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第五,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不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无论是自然物还是劳动产品,无论是流通物还是限制流通物,都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客体的特征:,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集合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

7、(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客体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和某些权利,如地役权)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经过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强制力。它反映着物权人对客体物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效力表现:,一、支配效力。所有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某些方面特定的支配效力。二、排他效力。即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内容相同、不能相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物权。也即一物一权规则。,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

8、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均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优先效力,它也称物权优先权,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的实现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涵义,有不同的观点: 有认为它既指物权并存时,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也包括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认为物权优先效力仅指后一种情况。,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其优先效力。一般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如抵押权。特殊的是,设

9、立在后的他物权效力优先于所有权。,但有时法律规定,成立在先的物权并不当然优先于在后的物权。如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设定在先的船舶抵押权、建筑物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可见,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表现并不十分明显。,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 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效力表现(一) 所有权的实现或保护优先于债权的实现和保护。如一物多卖的情况下,一特定物上享有所有权的主体与享有债权的主体其权利发生冲突时,所有权优先。,甲与乙约定将一幅名人字画出卖给乙,乙则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字画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该标的物出卖给丙,并已交付给丙。丙虽为后买受人,但丙已取得了这一财产的所有权

10、,他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因而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案例,效力表现(二),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当某物确定为债权的履行标的,但该物上同时存在用益物权时,则无论该用益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不得请求用益物权人交付或转移该物。,甲与乙协商,甲用自己的房屋抵偿欠乙的10万元债务。在甲履行约定前,又把该房屋出典给了丙。丙的典权不受影响,乙无权要求丙交还房屋。,案例,效力表现(三),担保物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人有优先于债权人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权利。如在破产中,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将担保物从破产财产中剔除出来,并就该担保物变价而优先受

11、偿。,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租赁权效力优于后设的物权。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将房屋转让,租赁权对受让人有效。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是债权,却有物权的性质。,债权基于法律规定也具有优先性,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此优先性不能对抗物权优先性。在特殊情况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政策的需要,法律也规定某些物权不能优先于债权。,四、追及效力(物权法第106、107条),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是善意、无过失的,

12、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不受物权追及效力的拘束。,五、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物权法第33、34、35、36、37条),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的内容:,1、物的返还请求权。无权占有人占有他人的物权标的物而致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物权人的返还请求权。,2、妨害排除请求权。物权受到侵害或物权的行使受到妨碍时,发生物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3、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虽未受到现实妨害,但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发生物权人的妨害预防

13、请求权。,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一、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的分类 (一) 所有权(自物权)与他物权(限制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物权,自物权,他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他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 可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 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四) 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依赖当事人的意志,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留置权)与意定物权。,(五)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

14、权与不动产物权。,二、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分类,按物权法规定,物权具体包括如下几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另外,占有为准物权。,(一) 所有权(自物权) 1. 国家所有权 2. 集体所有权 3. 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第45-6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留置权,抵押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质权,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地役权,(二)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17-240条,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方法:一、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3、34、35、36、37条),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有权排除他人

15、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物权请求权是一种 独立的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又不同于物权。,1、它是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妨害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有与债权类似的性质,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它不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故不是物权。,2、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存在。它与物权同命运,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转让物权请求权可以发生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物权请求权既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确认请求权存

16、在、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三)物权请求权内容,1、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4条) 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占有人返还时应当恢复物的原有状态,但占有人已经尽到保管义务而物有正常损耗的除外。一般原物的孳息应一并返还,除法律另有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应返还的物上存有占有人的自有物,而该物与返还物无法分离的,应一并返还给物权人,由物权人给予适当补偿。,2、确认物权请求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第33条),3、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5条),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

17、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原状。,二、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同时,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债权请求权,它与物权请求权是有区别的。(第37条),1、根据不同。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因此又称“物权法的保护方法”。债权保护方法则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因此又称为“债权法的保护方法”。,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2、适用范围不同。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在保护物权时,采用损害赔偿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3、目的不同。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一般来说,物权保护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因此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只有当物权的保护方法适用仍不能救济物权人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一种方法,也可采取多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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