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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学,.,.,第一章 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1.概念 International law (or)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2.国际法概念的历史发展 市民法(jus civile)古罗马 万民法 (jus gentium) 近代国际法的前身,后称万国法。,.,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格老秀斯

2、(Grotius荷兰)【近代国际法奠基人】“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近代国际法中,万民法西方翻译为万国法(law of nations)。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 边沁(Bentham)正式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概念。清末,国际法被介绍到中国,仍使用万国法的概念。 1864年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称万国公法。,.,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3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法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管辖权的选择国际私法冲突法 准据法的选择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3、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 以法律调整公共关系还是私人关系作为标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法律分类的基本标准,构成罗马法系的基础。,.,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二、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为国家。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为“弱法”,甚至不是法!,.,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奥斯丁(John Austin)【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派奠基人】 “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并不是由一个最高政治长官制定的,而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制裁来保证其规定的遵守,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质”。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

4、质国际法是不是法?,.,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则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的两种迥然相异的观点: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代表人物:安吉诺第(意大利)、施瓦曾伯格(英)、斯佩尔杜蒂(意大利)、平托(斯里兰卡)、王铁崖(中)、周鲠生(中)等。只有个人才是

5、国际法主体。代表人物:塞尔、狄骥(法)等。,.,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诉讼程序能力)。,.,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权构成(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三)国际组织(四)个人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效力通过何种

6、形式表现出来。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

7、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七)准条约、软法,.,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编纂(codification),即国际法的法典化。通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文化和系统化,以消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分类:形式上分类:全面法典化、个别法典化;依编纂者:官方编纂、非官方编纂;依编纂范围:全球性编纂、区域性编纂。理解:编纂严格意义上指现有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不同于立法。国际法委员会简介:(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自然法学派:良知、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识。实在法学派:国

8、家意志折衷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纯粹法学派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我国国际法学界通说:各国协调意志,.,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一)一元论 论据: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二)二元论 论据:(三)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三、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条约(二)国际习惯,.,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三、国际法

9、基本原则的发展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1、含义。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2、主权的基本内容。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3、主权原则的含义。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

10、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4、主权原则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6、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不被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

11、整。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互不侵犯原则,1、含义。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2、侵略。1974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届联大通过了一项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将侵略定义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互不

12、侵犯原则,注意领会互不侵犯原则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禁止进行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宣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同联合国宪章一样,禁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禁止一切战争,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1、含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依此原则

13、,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2、内政及内政的范围A、内政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B、内政包括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和行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3、干涉的含义及形式A、干涉指一国或数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

14、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B、干涉有多种形式,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所以绝不能将非法使用武力理解为干涉的惟一方式。干涉也包括积极的干涉和消极的干涉。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的,是直接进行干涉。不行为的干涉即消极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注意领会“内政”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比如一国在本国境内扣留外国外交代表作人质就不属内政的范围。再如某国在国内实施种族隔离,也不是内政,因为这是

15、被整个国际社会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同时,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注意领会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

16、地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包括:(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定义同时规定一国违反联合国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该定义还规定,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侵略行

17、为辩护,侵略行为引起国家责任。虽然联大决议本身一般没有拘束力,该定义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但它对于相关国际法规则的形成、确认或判定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因而对于各国的行为产生相当的影响。,.,法律幽默超级政治家,谁能把大象装进冰箱里呢?超级政治家能够办到。第一:抓一只猫,让猫在强烈的政治攻击下承认自己是大象。第二:公布计划:生产一种能装进大象的冰箱,动员国民捐款。实际上并不生产。第三:收买证人,证明大象已经被装进冰箱里。第四:利用媒体优势反复强调“猫是大象的祖先”这一理论,以防后患。,.,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国家概述 主要介绍国家的概念、构成要素、分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主权的豁免。国际法

18、上的承认 了解承认的概念和性质、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了解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的继承方式及后果。,.,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奥本海国际法,.,第一节 国家概述,2、国家的构成要素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一条。“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19、马恩选集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 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政府);主权。,.,第一节 国家概述,二、国家的种类特殊主体:梵蒂冈,.,第一节 国家概述,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基本权利主要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1、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它包括: A.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 B.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第一节 国家概述,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国家

20、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3、自保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家建设和自卫的权利。它包括:A.国防权。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的权利;B.自卫权。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联合国宪章第51条在确认自卫权的同时,对自卫权也作出如下限制:A.国家遭到实际武力攻击;B.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维护措施之前进行;C.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并且不得影响安理会采取必要行动。,.,第一节 国家概述,4、管辖权。 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它

21、包括: 领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1)领土管辖 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其主要以领土作为管辖的对象和范围。,.,第一节 国家概述,注意领会: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

22、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第一节 国家概述,(2)国籍管辖 又称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其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国家管辖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但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属地管辖限制。(3)保护性管辖 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第一节 国家概述,(4)普遍性管辖 指对于国际法规定

23、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 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第一节 国家概述,(二)基本义务四、国家主权豁免1、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 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与国家的管辖权一样,国家享有的这种非经自己同意,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同样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最早国内司法判例之一:1812年“交易号案”

24、。主审法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第一节 国家概述,2、国家主权豁免的表现(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第一节 国家概述,3、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鉴于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应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则的必要,按照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自197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着手起草有关公约的工作。经长期磋商,2004年12月16日第59届联大通过了公约草案并开放签署,截至2005年9月17日已有15个国家签署该项公约。公约将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

25、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第30天生效。2005年9月14日李肇星外长代表我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该公约。,.,第一节 国家概述,公约主要内容:A 重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 序言中指出它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并在条文中首先规定“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B 对“国家”作广义解释。C 采限制豁免主义(相对豁免主义)。 即国家的商业行为一般不应享有豁免。此前一些区域性条约及国内法均有涉及。例如,英国(1978)、加拿大(1982)、澳大利亚(1985)的国家豁免法和1972年的欧

26、洲国家豁免公约。,.,第一节 国家概述,4、限制豁免主义 相对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主权豁免内容变化的标志是限制豁免主义理论(又称相对豁免主义)的出现和发展。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A 国家不得主张诉讼豁免的八种商业行为。B 国家不得主张财产强制措施豁免的三种情形。,.,第一节 国家概述,5、主权豁免的放弃A.明示方式: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B.默示方式: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

27、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第一节 国家概述,四、国家主权豁免注意领会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蒂诺科特

28、许权仲裁案案情简介:问题:1、英国政府是否已经承认蒂诺科政权?2、英国的承认与否是否影响“石油特许权协议”的效力?3、英国公司应依何种途径进行求偿?,.,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 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二)特征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2.承认的客体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法律性质表明承认是产生、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政治性质表明承认是为实现某种政治利益而实施的并产生预期政治效

29、果的行为。承认者对承认享有自由裁量权。4.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三)承认的两种学说构成说与宣告说(四)不承认原则 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应承担不承认的义务:A.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国际义务;B.某新国家或政府以及其他情势的出现是由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二、承认的性质与作用 按照现代国际法,国家一经出现,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存在,就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可以承受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而承认实质上不过是既有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存在的认识,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常交往

30、关系,而绝不是对新国际法主体具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定等法律意义,承认不能创造一个国家,也不能产生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 另外,承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有限的,只限于一定的范围,只有在双方建立外交关系后,才能产生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三、承认的种类(一)国家承认1.国家承认的概念 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2.引起国家承认的各种情况 国家独立 国家合并 国家分离:母国仍然存在 国家分立:母国已不存在3.国家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具备国家要素 新国家的产生符合国际法原则,.,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二)政府

31、承认1.政府承认的概念是指确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并由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2.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关系3.政府承认的原因政府的变更但并不是一切政府变更都必然引起政府的承认。凡是正常情形下的政府变更,如宪法程序下的正常选举、王位继承,就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即通过社会革命或者通过政变取得政权而建立新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国体、政体改变与否都会发生政府承认的问题。,.,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4.政府承认的原则“有效统治原则”。5.政府承认规则的变迁正统主义 托巴主义 威尔逊主义

32、艾斯特拉达主义 (三)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四)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四、承认的方式按承认的 明示承认,指用明确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的承认。其方式有:由承认国表明方式 以照会、声明、电报、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或派特使前往参加成立 典礼。 默示承认,指通过一定行为间接表达出来的承认,即在实际上建立某种 关系而不明确提及承认。如与新政府建立或保持领事关系可推定为默示 承认。按承认产 法律上的承认,指承认国或国际组织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明确的表示愿生的效果 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正式承认,通常以明示方式作出。 事实上的承认,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

33、认者建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往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 是一种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一般适用新 政府承认,很少用于新国家承认。,.,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五、承认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一)法律上的承认的法律后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间关系的正常化,双方结束敌对状态,可以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2.使承认国和被承认国能够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效力;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二)事实上的承

34、认的法律后果1.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2.缔结非政治性条约;3.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效力;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注:A.法律上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 B.事实上承认一般不直接引起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 C.法律上的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可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即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被承认前的法律和法律行为也认为有法律效力。,.,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一)概念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二)

35、分类依据继承的主体,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依据继承的对象,分为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等的继承。(三)有关国际法上继承的学说1.全部继承说;2.否定继承说。,.,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二、国家继承(一)概述1.概念: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转移。2.国家继承的条件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领土性,即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所涉领土无关的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3.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领土变更的事实主要有:独立、合并、分离、分立、部分转移。,.,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了解关于国家继承的两个维

36、也纳公约1.条约的继承(1)概念: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就实质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2)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诸如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3)条约继承的具体规则 被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停止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 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 在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被继承国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适用于对其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而不适用于全部领土。 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其

37、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对所有继承国有效。而只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则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有效; 被继承国仍然存在时,在国家继承日期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承对该国的剩余领土有效。 “白板规则”指新独立国家原则上有权拒绝继承原殖民地或宗主国承担的任何条约义务,但白板原则不适用于有关国界和特殊领土制度的条约,也不适用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部分领土转移,合并,分离分立,新独立国家,.,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2.国家财产的继承(1)概念: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依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和利益。国家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归继承国所有。(2)国家财

38、产继承的“一个标准两个原则” 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两个原则是: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即一国的国家财产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二是实际生存原则,即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维持其起码的生存条件。,.,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1)概念: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2)分类:A.按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内债、外债;B.按债使用范围: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C.按债的性质:善意之债、恶意之债(3)一般继承规则除国家合并和新独立国家继承外,一般通过协议和按照公平原则来解决国家债务的转属问题。,.,第

39、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4.国家档案的继承(1)概念:国家档案是指在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规定,属于其所有并由其作为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由于档案对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都极为重要,所以,继承国都要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这种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按一定规则转属继承国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称之为国家档案的继承。(2)一般规则:除新独立国家作为继承国的这一特殊情况外,其余各种类型的国家继承,首先由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协议解决国家档案的转属,如无协议,则按国家档案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原则,确定档案的转属。由于档案的不可分割性,在解决其转属时,应注意保持档案的完整。但其他继承国有复制权。,.,第三节

40、国际法上的继承,三、政府的继承(一)概念是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移转。并非所有政府更替都产生继承问题。(二)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关系(三)政府继承的一般规则 1.条约的继承 2.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 3.国家财产的继承 4.债务的继承 恶债不继承原则例如“湖广铁路债券案”,.,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四、国际组织的继承其特殊之处在于,其继承与领土变更无关,一般规则是:所有继承事项均依特别协定或协议解决。注意理解国际组织的职能方面的继承。,.,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冲突、我国1980年国籍法。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的待遇制度、外交保护

41、庇护和引渡的一般规则难民与难民保护制度,.,国际法性质的法学理论分析,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则描述的解析什么是法与法律?“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共产党宣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维辛斯基(苏共总检察长),.,国际法性质的法学理论分析,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则描述的解析法律规则的描述 外在的预测性陈述“我可能会因为不服从而受惩罚”。 内在的规范性陈述“我有一项如此行为的义务”。,.,国际法性质的法学理论分析,“一旦我

42、们摆脱了这种预测性的分析及其赖以产生的那个法律的概念(即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一个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概念),就再没有什么理由去把规范性义务概念限制于靠有组织的制裁来支持的那些规则之中了。” 哈特(H.L.Hart)英新分析法学派 Concept of the Law(法律的概念)返回,.,国际法的性质,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各国普遍承认国际法的拘束力;国际法是国家关系维持的基础;实践中国家责任的承担。,.,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如: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应负赔偿责任。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对侵略行为的强制行动,以实施集体制裁。二战

43、后纽伦堡军事法庭与远东军事法庭对德国、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审判。返回,.,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有关国际条约和文件的规定:如联合国宪章第104条、105条等。实践证明,国际组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表现为:1、建立和维护国际关系的能力;2、缔结双边、多边条约的能力;3、有诉讼能力及国际索赔或赔偿的能力。,.,联合国的国际索赔能力,1948年贝纳多特男爵赔偿案国际法院1949年4月11日的咨询意见:“联合国是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能够对联合国造成损害的会员国提出赔偿请求”。返回,.,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一、

44、不同的国际法观点:传统观点: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代表人物:安吉诺第(意大利)、施瓦曾伯格(英)、斯佩尔杜蒂(意大利)、平托(斯里兰卡)、王铁崖(中)、周鲠生(中)等。现代流行观点: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代表人物:塞尔、狄骥(法)等。,.,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二、特殊情况下个人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的规定,如: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社会文化、经济权利国际公约等;2、有关国际犯罪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如世界反腐败公约;3、有关双边条约对个人权利、义务的创设,如1928年但泽法院管辖权案;4、双方协议受国际法管辖,如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关于个人的

45、国际法主体地位,三、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积极意义1、利于加强个人利益的保障力度;2、利于减少国家间的摩擦;3、利于实现无国籍人权益的保障。总之,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会逐步得到加强,其主体资格会渐渐由现在的“派生”逐渐走向“基本”的地位返回,.,第四节 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二、国家责任理论的发展和演变三、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国家责任的形式五、国际求偿六、国家责任的免除七、国家责任制度产生的新问题,.,一、国家责任的概念由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违反国际义务而引起的国际责任。“二级规则”(secondary rules)与 “一级规则”(primary rules)

46、二、国家责任理论的发展和演变外国人待遇的“最低国际标准”外交保护中的“卡尔沃主义”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 与 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际罪行,.,三、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 (属于国家行为)1.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一国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的情况:1)国家机关和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所做的行为。2)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3)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所为的行为。4)叛乱或革命起义运动的行为。5)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2.一国参与或介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1)援助或协助2)胁迫3)受他国支配(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 (行为不法性)国际不法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法行为的定性,是否依赖主观过错?,.,四、国家责任的形式1.限制主权2.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3.保证不重犯4.恢复原状5.赔偿6.抵偿,.,五、国际求偿根据国际归属确定国家求偿权。自然人,多重国籍下应适用“实际联系原则”法人国籍与股东国籍不一致时,公司由其所属国代表。国际求偿中“用尽当地司法救济”的适用。,.,六、国家责任的免除排除行为的不法性1.同意2.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3.不可抗力与偶然事件4.危难与紧急状态,.,七、国家责任制度产生的新问题1.国际刑事责任问题2.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的损害而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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