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涉外物权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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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涉外物权问题,涉外物权概述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内容一览 涉外物权概述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涉外物权概述,1.物权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No.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对内:支配权对外:对世权,1.物权,(1)自物权:权利主体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完全物权)(2)他物权:在他人所有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典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2.涉外物权在物权关系的诸要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涉及外国,即是涉外物权。,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法律事实涉外,2.涉外物权

2、 本土性:物权制度受一国政治制度、经济结构、传统习惯乃至意识形态影响,各国物权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由于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影响,相较于债权法更难在各国间达成统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产生和发展,产生:13世纪 巴托鲁斯“异则主义”:13-19世纪 不动产物权 物法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 人法 权利人住所地法1.理论上:动产无场所(动产附骨、动产随人)2.本质上:动产的经济价值决定,一、产生和发展,发展:19世纪 萨维尼“同则主义”:19世纪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1.实践中:动产随人常常不符合实际2.本质上:动产经济价值扩大,物之所在地法,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

3、据,1.主权说:法国学者梅林 主权原则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的体现。各国主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对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任何国家都不愿意适用外国法;如果在物权关系上适用了外国法,主权将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2.自愿受制说:德国学者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物权领域的体现。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必须委身于该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实施的法律。,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3.利益需要说:德国巴尔、法国毕叶 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集体利益制定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否则,物权的取得和占有将处

4、于不确定状态,社会秩序就将受到损害。,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4.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莫里斯方便:对第三者而言该原则的连接点易于确定、能够合理预见;控制:所在地国对财产能有效控制,不会出现法院判决因与物之所在地法冲突而不能生效的问题。,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5.物权性质说:我国大多数学者物权是支配权,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法的控制下,才能保障权利人圆满实现这种权利;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受到侵犯也只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有体物容易 物理处所不动产容易动产难,无体物难股票、商誉、专利、商标等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1.有体物的所在地不动产民

5、法通则No.144: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No.36: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有体物的所在地不动产所有权 物权:范围扩大,包括了不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抵押权、相邻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权利。,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有体物的所在地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No.37: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的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有体物的所在地动产解读:关于动产物权得丧变更的法律适用规则。意思自治物之所在地法 动

6、态冲突:不变原则(法律事实发生时),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2.无体物的所在地(法律适用法)No.39: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No.40: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运输中的物品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适用发送地法适用目的地法 法律适用法No.38: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2.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普遍主张:有关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

7、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3.外国法人的财产 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应适用法人属人法解决而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如果是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则未必适用其属人法而适用法院地法。,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适用夫或妻的属人法遗产继承中的动产: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亲子关系中用于扶养的财产: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5.外国国家财产 根据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外国国家财产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财产所属国的法律。,国家财产豁免权,内容一览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国

8、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的立场,一、国家作为国私主体的特殊性,民商事法律关系主权者地位受到某些限制名义上的特殊性:授权有关机构及个人责任承担的特殊性:以国库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放弃豁免权为前提)享有豁免权:国家主权平等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除非一国明示同意,不得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者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外国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完全“因人豁免”:凡被告是“外国国家”的诉讼,无论牵涉外国国家的何种行为或财

9、产,除非该国自愿放弃,一律享有当然的豁免权。“外国国家”: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及企业等。主张由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商事争议。,1.绝对豁免主义,主权行为,商业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财产,非商业性财产,商业性财产,2.相对豁免主义,商业行为,国家行为,国家财产,非商业性财产,商业性财产,豁免,主权行为,2.相对豁免主义,国家豁免权,非商业性财产,豁免,主权行为,引入“行为标准”限制“主体标准”引入“因事豁免”限制“因人豁免”,2.相对豁免主义,三、中国的立场,未有专门立法,涉及到中国被诉的案件看: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将国家活动与国有公司的活动相区分。外国国

10、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外国采取相应报复措施。,国有化问题,内容一览 国有化的含义和类型 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 我国的国有化问题,一、国有化的含义和类型,国有化: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强制性法律措施。,一、国有化的含义和类型,征用: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在一定期限内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使用并给予一定补偿。征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私人财物或所办的企业收归公有,给予补偿或不予补偿。没收:政府为了公共需要依法将私人的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予任何补偿。,

11、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1.域外效力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将国内被国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运国外,当涉及法院地国利益时,西方国家常常承认国有化法令,对财产原所有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1.域外效力 被国有化的财产或企业如位于西方国家境内,它们往往否认国有化法令具有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国有化法院地法识别:刑罚性处罚实际控制理论:没有被实际控制,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2.域内效力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不予补偿: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发达国家:赫尔准则“充分、及时、有效”。充分:数量上全部补偿

12、及时:时间上同时或之前作出有效:方式上能有效支配和使用,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2.域内效力发展中国家:“适当的、合理的”应予补偿;能够负担;协商解决,三、我国的国有化问题,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了公共目的 采取非歧视方式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相当于被征收之时财产的实际价值;补偿应能实际兑现和自由转移;补偿不应有不适当的迟延。,48,第七章一般涉外合同之债,49,国际私法上的合同之债,指的是因涉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种由国际条约和惯例所直接调整的方法逐步兴起并取代了传统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0,本章知识点:,一般涉外合同的概述一般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原则国际投资合同的法

13、律适用我国的立法规定,51,知识点:一般涉外合同的概述一般涉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般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52,一、一般涉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涉外合同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涉外合同是指统一实体规范调整的合同领域之外的其它涉外合同。涉外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一般合同;外贸合同)与进出口无关 与进出口有关(冲突法调整)(统一实体法调整),53,2、特征合同具有涉外因素(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合同不涉及有关各国的货物进出口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是通过法律选择的方法(即使在经济贸易合同,当条约、惯例不能解决问题时,也会适用一般涉外合同采用的原则),54,二、一般涉外合同的法

14、律适用方法合同当事人的能力、合同形式、合同内容1、统一论:对合同各方面问题统一适用一个冲突规则,以确定准据法。(合同问题是一整体,事实上也难以分割)2、分割论:对合同各方面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以确定准据法。(合同关系各方面各有其性质,分割有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55,知识点: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统一论,是合同准据法;分割论,是合同内容准据法。)意思自治说(主观论)客观标志说(客观论),56,一、意思自治说(主观论)1、含义:合同准据法应为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16世纪法国杜摩林提出,20世纪各国广泛采用。(提出的背景、确立19世纪、现在的分歧),57,2、意思自治的限制:“选择”不得

15、排除强制性法律的适用“准据法”应当与合同有一定联系(大陆国家)选择的法律应当是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意思自治的本意)、意思自治的方式:明示的意思自治 默示的意思自治(默示选择多数;法官推定如英国),58,二、客观标志说(客观论)1、含义:合同准据法应当是依据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所确定的法律。(地位:18世纪以前;18-19世纪:现在补充)2、几种常见的客观标志(法律关系本座)合同订立地(合意与认可;偶然如美日在中)合同履行地(目的地,利益集中;但双务),59,当事人国籍或住所地(合同是行为,行为人与本国联系紧;但国籍不同,或华侨交易)债务人住所地(债法保护弱方;互为债务)物之所在地(债权由物

16、权派生;只利于物权人)法院地或仲裁地(法官熟悉本国法;偶然 应诉、选择法院-对单方有利),60,3、最密切联系原则 合同关系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机械)“最密切联系地”(灵活)、特征性履行方法如果合同一方履行的义务反映了该合同的本质特征,则该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法,或者该项义务履行地法应为合同准据法。,61,例如:特征性义务 非特征性义务(支付金钱)买卖合同:卖方(提供货物)买方运输合同:承运人(运输服务)托运人租赁合同:出租人(提供房屋)承租人,62,知识点:国际投资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国际投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投资合同的类型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17、63,一、国际投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指一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其资本投放到另一国(东道国),与该另一国当事人共同举办企业,并直接经营和管理该企业的合同。(性质:私人性、直接性),64,形式:1、在东道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权利、责任依出资比例2、在东道国举办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权利、责任依合同规定3、国际合作开采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国家合同、特许4、在东道国举办独资企业5、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65,特征:从主体上看:国际投资者是私人(私人资本以追逐高额利润回报为目的)从内容上看:投资者对其投资享有支配、控制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对东道国资源的直接利用,包括生态、自然、劳力、秩序)

18、从程序上看:国际投资是一种国际双边或多边的经济行为(政府利益的协调,所以有投资保护和东道国的强制规则),66,二、国际投资合同的类型两种情况:1、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投资者签定的合同一般民商事合同2、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或其代表机构签定的合同 发达国家:国家契约,受公法支配 发展中国家:特殊的涉外民商事合同,由私法规则支配,67,三、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发达国家:依“意思自治”(一般涉外合同)发展中国家:依东道国法律(平等易被利用)因此:()最密切联系地:从成立程序地 从合同履行地 从合同财产地()推定投资者同意。(实质是利益,保护资本还是保护本国资源),68,知识点:我国对涉外

19、合同的规定一、意思自治原则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三、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四、某些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69,一、意思自治原则1、民法通则第145条 合同法第126条2、2007年“司法解释”选择的形式(书面、99年后不限)时间(订约、争议时,审理前)对象(现行实体法,不含冲突规范)3、除外条款(限制:如公共秩序、三类涉外合同),70,二、最密切联系原则1、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 合同法第126条 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7种涉外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特征性履行方法)“人民法院在发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联系时,应以该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71,三、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四、某些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62条第2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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