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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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二)分类(三)承认的法律性质(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五)承认的国际理论,二 国际法上的继承(一)继承概念(二)国家继承(三)政府继承(四)国际组织的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广义的承认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接受。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故亦产生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但同国

2、家间的承认是有区别的。,特征,、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表明承认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权利;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二)承认的类别,按照承认的对象不同,承认在国际法上分为:国家的承认与政

3、府的承认,新国家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NEWLY INDEPENDENT STATES)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2)合并(UNITING OF STATES)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成一个新国家。如1958 年2 月埃及和叙利亚合并组成阿拉伯联合共和国,1990 年10 月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合并。(3)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如1971 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离出去成立孟加拉国。(4)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如一战后,奥匈帝国分立为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个国家。,

4、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承认 了新国家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区别: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发生政府更迭时,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在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一般来说,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府才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际交往权,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三)承认的法律性质,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VS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正统主义认为一个新国家/政府

5、,只有通过他国的承认才能在国际上代表其国家;事实主义主张承认仅仅是宣告一个新国家/政府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不为其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 比较: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四)承认的方式和效果1.方式,明示的承认: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1)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2)签订议定书或条约,默示的承认(1)正式缔结条约(2)建立外交关系(3)建立领事关系注意:现存国家与新国家或新政府维持非官方的联系,参加国际会议和作为同一国际组织的成员的行为,并不构成默示承认。,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法律上的承

6、认正式和不可撤销承认 指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例如,一个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并与之建立了外交关系,后来两国关系恶化并断绝外交关系。但承认国给予新国家的承认依然有效,不能撤销。,事实上的承认 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的承认 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往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一般适用新政府的承认,很少用于新国家承认 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单独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单独作出的承认行为。集体承认是指由若干国家集体作出的

7、承认行为。一般情况下单独承认国际实践中也有集体承认的情况。例如欧共体在处理1991 年苏联解体后出现的新国家的承认问题,给成员国提出了采取共同立场的行动指南,确立在承认问题上要遵守的共同同意的标准。,2.效果,法律上承认的效果: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权利;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事实上的承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2)缔结非政治性条约;(3)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

8、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效力;(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五)承认的国际理论与实践-不承认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就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而言,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1931 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以武力侵占了中国东三省,并于1932 年3 月建立了所谓“满洲国”。1932 年1 月7 日,美国国务卿Henry Stimson 照会中日两国,上述主张后来称之为“THE STIMSON DO

9、CTRINE OF NON-RECOGNITION”。,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第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如针对南非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安理会自1965 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委任统治制度 mandate system,一战后,帝国主义战胜国所建立的通过国际联盟对战败国的殖民地进行再分割和统治的一种制度。国际联盟盟约规定,战前(甲)奥斯曼帝国(土耳其)所

10、属近东部分地区、(乙)德国所属非洲殖民地、(丙)德国所属西南非和太平洋诸岛,均由国际联盟委任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进行统治。被统治的殖民地称为委任统治地,受委任进行统治的国家称为受委任国。,受委任国的任务:对甲类委任统治地,是给予行政“指导及援助”;对乙类委任统治地,是根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作为单独的领土担负地方行政责任;对丙类委任统治地,是按照各种保证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组成部分加以治理。在形式上受委任国与委任统治地是一种“保护”关系,受委任国对国际联盟负责,须就委任统治地之情况向行政院提出年度报告。二战结束成立联合国时,甲类委任统治地,如伊拉克、叙利亚和黎巴嫩,均已成为独立国家;而乙类和丙类委任

11、统治地,则被转为联合国托管制度下的托管领土。,国际法院在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南非不顾安全理事会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对各国有何法律后果?”这一问题的咨询意见,1966年10月28日,联大通过第2145(XXI)号决议,鉴于南非持续拒绝履行其依委任统治书所负担的义务,决定终止该委任统治书,并敦促南非撤出它设在西南非洲领土上的行政机构。而南非拒不履行此项决议,大会将此问题提交安理会解决。安理会随后通过了几个决议,确认了大会的立场,决议宣称:南非政权在纳米比亚的继续存在是非法的,因而在委任统治协议终止后南非政府代表纳米比亚或对纳米比亚所采取的一切行动,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为

12、了加强对南非的压力,1970年安理会还以第284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法院在1971年发表了咨询意见,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大会第2145(XXI)号决议和安理会第276号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即南非是否应该接受联合国的决议,结束在纳米比亚的委任统治。,1、法院认为,随着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在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和委任统治国之间建立了一种关系,委任统治国有义务根据宪章产生的有关义务行使委任统治国的职能。2、关于安理会第276号决议的效力,法院运用已经被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采纳的关于条约终止的国际法一般原则,特别是该公约第60条第3款关于“重大违约”的规定,认为安理

13、会第276号决议具有拘束力。,综上,法院认为,(1)南非继续留驻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南非有义务立即从纳米比亚撤出其行政当局,从而结束它对该领土的占领;(2)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承认南非留在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南非以纳米比亚名义或对纳米比亚所采取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有义务避免采取任何暗示承认南非当局这种留驻和行政管理为合法的行为,或支持或帮助这种留驻和行政管理的行为,特别是避免与南非政府进行任何这样的交往;(3)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有责任在上述(2)项的范围内协助联合国 关于纳米比亚所采取的行动,禁止反言,承认还引出另外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承认在作出这种单边声明的国家和被承认国之间引起禁止翻供”禁止

14、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领土的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利”。,一个国家基于善意和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该国即不得采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在国际法院对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挪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的信中也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求。外交大

15、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府的保证。因此,挪威已承认丹麦对格陵兰拥有主权。挪威不得反悔。,选择题,以下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上的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B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事实行为C明示承认指用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的承认D默示承认指通过一定行为间接表达出来的承认,二、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则国际新闻:塞尔维亚共和国继承塞黑国际法主体地位成为主权国家 2006年06月06日 00:40:39 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日通过一项决议称,塞尔维亚共和国从即日起正式继承原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共同体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当天,在塞尔维亚议长马尔科维奇的主持下,出席议会特别会议的名议

16、员一致通过了这项决议。随后,悬挂于塞尔维亚议会大厦前的塞黑国旗缓缓降下。这项决议说,根据塞黑宪章规定,塞尔维亚共和国作为塞黑国家共同体的继承人,即日起继承其国际法主体地位和塞黑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签署的有关文件。决议规定,议会责成塞尔维亚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在日内根据宪法制定所有必需的文件,并采取一切措施以实现塞尔维亚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决议还规定,新的塞尔维亚国家将致力于建设民主、稳定、公正的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对外积极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友好合作关系,尽早融入国际社会,成为各国际组织的全权成员国。原塞黑的黑山共和国月日就其独立问题举行了全民公决,公决最终结果达到了黑山全民公决法案规定的独立标

17、准。黑山共和国于本月日宣布独立,从而宣告塞尔维亚和黑山这个国家共同体正式解体。,(一)继承的概念,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传统国际法上主要以国际习惯来调整。联合国成立后推动了编纂和逐步发展有关国家继承的条约法规则。1978 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OF STATES IN RESPECT OF TREATIES)1983 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OF STATES IN RESP

18、ECT OF STATE PROPERTY,ARCHIVES AND DEBTS),(二)国家继承,概念: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的权利义务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派生出来的、并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权利义务。两个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国际法;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关于条约的继承 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随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人身条约)()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条约,如边界条约、道路交通等,应予继承;(非人身条约)()有关中立化

19、或非军事区的条约应予继承;(5)对商务条约的继承问题,纯商务性条约应继承。,、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系。两项原则: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关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国家财产继承包括不动产继承和动产继承,、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一是国债,指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二是地方化债务,指由国家承担的用于地方的债务;三是地方债务,指用于地方且由地方当局承担的债务。国家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

20、务,地方债务不属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分为合法债务和恶债(或非法债务)恶债:被继承国违背继承国或转移领土人民的利益,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等。不可转移的特点,在国际法上普遍不予继承。,实例:甲国与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A 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B 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C 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D 乙国某东方私人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三)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替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化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1917年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1949年中华

21、人民共和国的建立,1.关于条约的继承根据条约的性质和内容,区别对待2.关于财产的继承在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中国的旧政府丧失其对中国国家财产的一切权利。如1950年3 月18日我国政府发表声明指出,在新加坡的海玄轮和在香港起义的各轮以及在各国港口原属于国民党政府及中国官僚资本所有的各轮,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受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管辖。我中央人民政府的此项神圣的产权,应受到新加坡政府、香港政府和各国政府的尊重。,3.关于债务的继承对于“恶债”,包括旧政府为进行内战而借的恶意债务,不予继承,如中国清政府1911 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对于合法债务,通过与有关国家友好协

22、商予以解决。,4.国际组织的代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旧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享有合法继承的权利。我国政府通过声明等形式表明应继承旧政府在国际组织代表权的严正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是中国在一切国际组织中的合法代表。由于种种原因,直到1971 年10 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真正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案例,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解析:国家的承认形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默示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者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选项A、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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