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习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习管理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了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依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规章制度汇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第三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专业学制3年。第四条学生应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严谨求实的学风,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圆满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第二章课堂学习第五条学生要按时上课和上自习,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旷
2、自习。1、上课铃响后,学生应立即就位坐好,教师宣布上课后,全体学生要起立致敬,教师答礼后方可坐下。2、上课时间学生不准随意进出教室,有特殊情况须向任课教师请假。第六条学生要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教学秩序。1、学生进入课堂必须仪表整洁,不准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课堂。2、学生要认真听课,不得在课堂上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要尊敬教师,教师提问时,应起立回答;提问应先举手,教师同意后,再起立提出问题。3、上课和上自习时,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第七条学生要爱护学校财物,保持教室内卫生的清洁。1、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和吃东西。2、不准在门窗、桌椅及教室内外墙壁上涂
3、写、刻画或随意张贴字画。3、教室内配备的课桌和教学设备,不准随意挪动或搬出。损坏者,按章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对违反课堂纪律者,教师和学生都有责任予以制止。严重影响课堂纪律者,要根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章实践学习第九条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习、见习,职业技能训练和考核,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和社会实践等。第十条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践学习任务,并接受考核。1、按时参加各项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完成学习任务。无故不按时参加的,按旷课处理。2、按时参加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考核,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第十一条学生在进行实践教学环节学习期间,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注意安全。1、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集中实习期间,未经带队指导教师批准,不准擅自离队。2、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3、学生在进行实践学习期间,必须听从指挥,因违反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考试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在完成正常课程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须考前持有关证明向系(部)办公室申请缓考,经系(部)主任审批,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缓考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未按规
5、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按旷考处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第十三条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旷考者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旷考两科以上(含两科)的学生,结合平时学习态度和具体情况,做退学或降级处理。第十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学生证(其他证件不予承认)进入考场,并一律按指定座位就座,证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核查,对无证进入考场的学生,监考教师不发放试卷,并令其退出考场。第十五条学生只允许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一律不准携带书籍、笔记等;开卷考试只可携带规定的有关书籍。学生不准携带手机、文曲星、掌上电
6、脑等电子工具进入考场。第十六条学生进场考试,半小时后方可交卷,在考试中途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考试时间结束,必须立即交卷,不得拖延,已交卷的学生不允许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第十七条在考试过程中,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下列行为视为考试作弊:1、替考或请人替考;2、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3、偷看书籍、笔记以及电子工具;4、交换传递试卷、答案、草稿、电子讯号;5、夹带纸条或在身体上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6、考后篡改试卷、成绩,或答卷。7、监考教师认为已构成作弊的交头接耳、打手势、传递暗号及其他行为;8、考试管理机构认定的试卷答案高度雷同者。第十
7、八条凡是作弊者,一经发现,监考教师当场没收其试卷并宣布其试卷作废,将作弊者逐出考场,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记录作弊考生的姓名及作弊事实,考试结束后立即报送作弊者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向教师查卷争分,不准和老师纠缠,更不准以各种方式威逼教师更改分数。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且有确凿理由证明,必须在考试后一周内提出书面查核申请,由考试管理机构受理并组织调查核实,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学生参加学校以上级别的统考和水平测试等。第五
8、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核,各门课程均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学期总成绩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50%,期末成绩占50%计算。具体实施方案由教务处审核确定。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上课考勤等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或百分制,技能类的科目原则上实
9、行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五个等级,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个等级。第二十三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实习(教学实习、教学实训、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每学期评定成绩。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1、学生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非单独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
10、的时间进行。补考未经批准缺考者,按旷考处理,不再单独组织补考。实习前可参加一次补考。2、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做结业处理。3、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实习前,实习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只有一次补考,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第二十五条学生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其进行考试资格审查。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系(部)、教务处批准后执行,教务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1、缺课(含实验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
11、;2、每门课程旷课(含实验课)累计超过6节课;3、缺交该门课程全学期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次数达三分之一。4、抄袭别人的作业或实训报告,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第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通报全校,并移交学生处进行相应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第二十七条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办理补考。第二十八条对体育课及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的考核。1、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体育课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一级甲等公立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12、报体育教学部审核备案,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只考体育理论考试。2、学生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选的重要依据。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50-60分之间者,经补考合格后可准予毕业(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免测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免测申请表将进入学生档案)。3、特殊情况根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体育与健康课中特殊情况及处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节、民主评议形式,由辅导员、系(部)办公室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学生实际的操行
13、评语并填入学籍表。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综合能力、健康状况等。第三十条公共体育课、军训课及其他不能进行学期补考的科目应该有考核成绩,但不计入第三十二条留降级处理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军,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可保留至服兵役期满后一年,逾期不复学者按放弃学籍处理,在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学生待遇。第六章留级与降级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留降级按末尾淘汰制执行。降入下一
14、年级学习过程中,原先考核85分以上的课程,可以免考。1、三年制学生在一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四科以上(含四科),五年制的学生一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六科以上(含六科)者;2、学年旷考(含补考)两科以上(含两科)者;第三十三条学生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到降级标准者,可随班学习至学年末,视全年学习成绩再作学籍处理。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时间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制3年,即三年制不超过6年,五年制不超过8年。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学校批准后,可申请休学:1、因伤、病经制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
15、、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2、学生休学,由本人向系(部)学办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各相关部门备案,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处开休学证明。3、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4、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6、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得在校疗养。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
16、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3、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复学时应持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写实性表现证明(须含遵纪守法情况),方可复学。4、学生申请复学须本人向本专业的系(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各相关部门备案,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5、系(部)办公室要严格进行复学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17、或其他元以内不能继续学习者,不予复学。6、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复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第八章退学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1、三年制学生在一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四科以上(含四科),五年制的学生一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六科以上(含六科),且有记过以上违纪记录,屡教不改者;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3、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4、在校年限超过学制3年(含休学,因参军保留学籍者除外)者;5、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6、经指定
18、二甲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第四十条学生退学,由系(部)办公室提出,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备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4、退学后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5、报教育厅备案。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二条有正式学籍且学籍状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为“注册学籍”的
19、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按规定缴纳学费准予毕业,毕业证书中培养层次为“专科(高职)”。第四十三条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领签。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1 .考查课、考试课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2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实习(教学实习、实训、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3 .体育课不及格者;第四十五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一次,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一年后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同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和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进步者才能换发。第四十六条学满一年以后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七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在原毕业证书声明挂失后可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