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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事业性及其他收费、退费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及代收费。第二条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学校所有收费业务。第三条学校收费实行凭证收费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制度。票据须使用X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无证或不使用规定的票据向学生收费。学校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负责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并负责统一管理。第四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按入学须知将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足额存入本人银行卡,财务处统一办理代扣业务;在校生于秋季开学时将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足
2、额存入本人银行卡,财务处统一办理代扣业务;学生发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含转入、转出)、留级等学籍变化时,由学生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调整学生的收费帐户。第五条财务处应定期向各相关部门反馈学生缴费信息,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第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主观原因中断学习离校,其所交的学费、住宿费按实际在校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扣除后,余额予以退还。其他服务性收费如已经发放实物或已经提供服务,一律不退。第七条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不缴费者(已办理助学贷款者除外)视为故意欠费。故意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故意欠费二年以上的学生,学校有权终止其学业,限期缴清欠费,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八条申请缓交费用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缓交申请中要写明缓交理由、时限及金额等内容。缓交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第九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按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各种代收费业务由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主办单位将应收款项收取后及时上缴财务处,财务处根据业务性质开具收据。第H一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