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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22.10.13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省人力社保厅。联系电话:0571-81051603专真:0571-81050029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电子邮箱:34952090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2、保障厅2022年10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探索建立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试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适用对象及条件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1
3、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参照实施。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本补贴时,需承诺与用工企业就社会保险补贴的分配达成一致。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子女出生之日所在月份起算,生育一孩的补贴6个月,生育二孩、三孩补贴7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企业招用女职工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
4、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等补贴的,同一时间段内不同时享受本补贴。企业申请享受本补贴后,上述其他补贴享受期未满的,可顺延至期满。三、经办程序L申请。企业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12个月内向产假期间最后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出生医学证明(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等材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在省本级的,向失业保险参保地提出申请。各地应优化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受理、初审环节延伸到乡镇(街道)。2 .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取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生育信息和医保部门提供的医保缴费信息;生育信
5、息无法数据共享的,提交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卫生健康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加盖公章的审核结果。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 .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企业名称、女职工名单和拟补贴具体金额,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4 .发放。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四、资金渠道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五、工作要求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落实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尽快落地。人力社保部门要畅通申请受
6、理渠道,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加强补贴发放公示、资金发放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审核生育情况,共享出生医学证明、孩次等生育信息;医保部门要共享医保缴费信息。各设区市人力社保、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止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对企业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行为严肃查处。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报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保局2022年10月曰附件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单位名称(盖章)申请日期地址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开户银行5号省本级参保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联系人联系电话序号职工名身份证号码是否劳务派遣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编号子女出生日期育孩次产假实际享受天数职工字是,已与用工企业就资金分配达成一致否C一孩C二孩C三孩合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