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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对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11月2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感谢参与和支持!联系人:立法三处王凤军郭晓娟联系电话:035169221226922123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邮编:030006邮箱:sxssftlfsc4征求意见
2、稿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害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补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二)列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3、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补偿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申请补偿的受理、核实、认定和补偿金给付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以及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预防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有效措施,预防和控
4、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宣传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习性、防护技术等知识培训;()开展相关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数量和分布区域调查,落实防范措施;(四)制定完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急预案;(五)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落实种群调控措施。第六条不予补偿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攻击、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从事狩猎活动,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非圈养的家畜家禽伤害或者死亡的;(四)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损毁的;(五)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
5、;(六)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第七条致害报告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人应当及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就近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勘查报告。第八条补偿申请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人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或者人身伤害救治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采取
6、保险方式补偿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损害发生地承保的保险机构申请赔偿。第九条申请资料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受害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具体的损害事实和补偿请求;(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四)财产损失的有效证明;(五)其他材料。第十条核实与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调查报告。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调查核实时间。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调查报告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
7、门对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发生地的村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7Bo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补偿内容1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和误工费。(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三)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误工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按照
8、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在执行公务期间,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补偿内容2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家畜家禽受伤的,按照当地当时实际价格的百分之四十予以补偿;(二)家畜家禽死亡的,按照当地当时实际价格的百分之八十予以补偿,动物尸体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理。()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损毁的,按照受损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前三年平均产量和上一年度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偿。(四)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害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予以补偿。第十三条经费来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造
9、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和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补偿情况给予补助。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补偿的受理、调查核实、认定、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四条补偿金支付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补偿决定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支付给其近亲属。第十五条保险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费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投保情况给予补助。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受理申请、委托鉴定、查勘定损、保险理赔、数据报送、防灾减损等义务。第十六条补偿方式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采取保险方式补偿的县级行政区域,不再实施财政直接补偿。第十七条救济条款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法律责任1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法律责任2公职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曰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