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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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2版)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2版)的通告(辽药监告(2022)45号)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2版)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2版),

2、现予以发布。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版)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版)同时废止。特此通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2版)主体责任类型序主体责任法律法规等依据法律责任1.总体1全生命周期管理医疗器械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责任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

3、效运行;(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医疗器械监(三)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2备案人应当履行相督管理条例(四)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关义务第二十条(五)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遵循医疗器械安医疗器械注册、备医疗器械注2.产品案符合相关法律、册与备案管理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证准入责3法规、规章、强制办法第十三明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任性标准

4、。条、第十九条控,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十九条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4申报要件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

5、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5备案资料载明事项变化需变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6医疗器械产品发生医疗器械监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实质性变化需审批、备案或报告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7医疗器械注册证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医疗器

6、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8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的人员资质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注册管理相关规定。3.临床评价或试验责任9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应当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应当进行临床评价;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

7、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二)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10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时,己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11临床试验应当备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高风险产品临床试验应当经批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8、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3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向受试者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开展临床试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费用。4.企业准入责14具备相应生产条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

9、、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任15一类企业备案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16二、三类企业许可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

10、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5.生产受托生产企业与注医疗器械监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过程责17册人、备案人均应督管理条例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任当对产品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18建立

11、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19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20配备管理者代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

12、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派,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21培训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戈U,加强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22设施设备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以及生产环境要求合理配备、使用设施设备,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并保持其有效运行。23设计开发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开展设计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并进

13、行充分验证和确认,确保设计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24采购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管理,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确保采购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验收记录制度,确保相关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25委托生产管理医疗器械生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

14、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26记录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27上市放行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

15、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出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不得放行出厂和上市。28产品追溯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产品追溯。29唯一标识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

16、护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30纠正措施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查清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31原材料、生产工艺医疗器械生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等变化管理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变化进行识别和控制。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2强制性标准变化管理

17、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6.报告责任33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34不良事件报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规定落实不良事件监测责任,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18、报告调查、分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35召回报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36生产产品品种变化报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

19、,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37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38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

20、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采取整改措施并报Jlf法第四十四条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医疗器械生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产监督管理办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39自查报告法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代第四十五条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

21、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7.说明注册人、备案人应医疗器械监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书管理40当对说明书进行管督管理条例(三)生产口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责任理第三十九条(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

22、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41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8.产品42委托运输要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应当对受托方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营销责任43委托销售要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23、利和义务。44对销售人员培训和管理要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5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

24、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9.不良46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配备相应人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分事件监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测和产品再评价责任47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事件调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48主动

25、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第六十六条(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己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

26、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生产、经10.产及时召回和处理存医疗器械监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品质量49在安全隐患或质量督管理条例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追踪责安全问题的产品。第六十七条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任册人、备案人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辽宁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2版)主体责任类型序号主体责任法律法规等依据法律责任1.企业准入责任1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

27、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2第二类医

28、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合法资格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窠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合法资格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笫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9、,建立健全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行。5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合法资格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

30、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医疗器械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经营责任6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7从合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

31、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8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企业的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备案信息、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

32、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9运输、贮存应当符合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10委托运输、贮存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笫三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应当对受托方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贮存过

33、程中的质量安全。11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2建立销售记录制医疗器械监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度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销售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

34、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13应当提供售后服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约定由供货者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售后服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14配备专职或兼职售后服务人员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

35、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15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16停业一年以上恢复经营前应当抬证和确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停业一年以上,恢复经营前,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17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

36、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原经营许可或者备案部门报告。18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19不得经营存在问题的产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械,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

37、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等有关单位,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3.使用责任20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38、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就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三)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四)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

39、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22运输、贮存应当符合说明书或标签标识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23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

40、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应当具有充足的无法重复使用的证据理由。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允许重复使用。24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医疗器械并予以记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

41、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25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H-一1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26不得使用存在问题的产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27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4.不良28开展不良事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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