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行风建设医德医风规范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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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医院行风建设医德医风规范汇编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熟记所从事的工作行为规范)2、卫生行业建设“九不准”(熟记)3、成都市卫生计生系统杜绝行业“潜规则”三十条(熟记)4、中医医院医德教育和医德考核制度(了解)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了解)6、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了解)中医医院群团部2018年8月17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

2、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土、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

3、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

4、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

5、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

6、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

7、,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

8、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第三

9、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第六章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

10、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第七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11、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章其他人员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第四十五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第四

12、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第九章实施与监督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

13、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

14、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卫生行业建设“九不准”不准将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收受患者红包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地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三、成都市卫生计生系统杜绝行业“潜规则三十条一、杜绝医药购

15、销“潜规则”1 .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医药产品(包含药品、疫苗、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下同)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2 .杜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收受不正当利益,向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推荐医药产品。3 .杜绝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经销医药产品提供便利。4 .杜绝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5 .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违反规定采购、销售、使用医药产品。6 .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及行业

16、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以非法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挂钩。二、杜绝医疗服务潜规则”7 .杜绝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8 .杜绝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或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9 .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或将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10 .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或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11 .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

17、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杜绝重复收费。12 .杜绝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13 .杜绝以伪造医疗文书、虚假出院、以药换药等手段,套取骗取医保基金。14 .杜绝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与号贩串通从中牟利。三、杜绝执法审批“潜规则”15 .杜绝执法审批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刁难监管与服务对象。16 .杜绝在行政审批中,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17 .杜绝在行政执法中,乱摊派、乱罚款,或私分、截留罚没财物和滥用自由裁量权。18 .杜绝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乱收费、截留挪用资金、滥用自由裁量权。19 .杜绝在行政执法中,对明

18、知或应知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和纵容。20 .杜绝行政执法机构与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担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四、杜绝公务活动“潜规则”21 .杜绝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22 .杜绝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企业或营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财物与利益。23 .杜绝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报俏、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用公款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24 .杜绝以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等各种名义,向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

19、等转嫁、摊派或变相摊派和报销各种费用。25 .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26 .杜绝领导干部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五、杜绝选人用人“潜规则”27 .杜绝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变相个人授意、临时动议。28 .杜绝在选人用人中,任人唯亲,或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29 .杜绝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30 .杜绝在事业单位公招中,为内定人选设置特殊条件,或设定不

20、符合岗位需求的条件。四、中医医院医德教育和医德考核制度1、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院目标管理。其考核结果与文明科室、文明职工、先进个人、集体及奖金的发放、职称晋升等密切结合。2、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3、根据医德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医德考核标准及办法,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4、医德考核以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科室考核与上级考核、定期考核与随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5、医务人员的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聘任、任职、提薪、晋升及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6、医德考核成绩优秀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医德考核成绩差者,应进行批评教育

21、;对严重违反医德规范,触犯行政规章及法律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为进一步深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密切医患关系,及时发现和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健全医德医风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四川省卫生系统医务人员九不准规定,我院决定全院实行医德医风查巡制度,以促进全员医德医风根本好转。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建立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预防和纠正在医药购销和

22、医疗服务中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收费的不正之;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量较高,费用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二、内容和任务紧紧围绕医疗人员从业人员规范、医疗人员“潜规则三十条、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和医院、科室、个人医德医风承诺条款开展医德医风查巡制度。三、组织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医院院长为医德医风查巡主要责任人,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为医德医风查巡重要责任人,各科室主任为本科室医德医风查巡主要负责人,各支部书记为医德医风查巡重要责任人。院领导带队,院办、党办、纪检、群团、人事、医务、护理、院感负责人参加医德医风查巡。四、查巡方式:1、征求患者家属意见,进行门诊、

23、住院、出院病人满意度调查,填写医德医风调查表,由查巡工作人员发放和收集。2、听取并收集科主任、护士长及其他医务工作人员的情况汇报;3、查阅医德医风举报投诉信件和记录;4、针对有关问题,召开相关人员(包括医务工作人员和患者、家属代表)座谈会;五、查巡时间: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实行定期查巡与不定期查巡相结合,综合查巡和专项查巡相结合,普遍查巡与重点整治科室查巡相结合。六、其他:收人事科做好医德医风查巡登记、统计、笔录和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作为奖惩、评先、晋升和年终考核的依据。要及时反馈查巡信息,提出整改措施。对受到患者和家属表扬、医术精湛、服务优良、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表彰和奖励;对

24、违反医德规范、八条行业纪律、医务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医德医风承诺等条款的科室或个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晋升职务职称资格以及相应的党纪及政纪处分。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

25、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26、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

27、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八条事业单位工

28、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

29、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30、,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

31、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

32、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

33、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34、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

35、纪行为的;(-)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

36、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

37、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

38、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

39、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

40、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

41、)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

42、应当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事业

43、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第六章复核和申诉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

44、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

45、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

46、当予以补偿。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六、医疗机

47、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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