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状况综合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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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状况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增强医疗机构经营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执业、规范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建立更加科学、系统、规范的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健全医疗机构退出机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订医疗机构执业状况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一、评价目的通过启动医疗机构执业状况综合评价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社会评估机构和专家多方参与的医疗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保证医疗机构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全面与规范,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

2、设、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二、评价对象在卫生局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适用本办法。需启动执业状况综合评价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连续二年达10分以上的;(二)医疗安全隐患较多,管理问题突出,一个校验年度内被告诫谈话2次以上,或二个校验年度告诫谈话3次以上的;(三)因医疗管理、收费、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个校验年度内被卫生、物价、工商、药监等行政部门处罚达3次以上的。(四)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进行执业状况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况。三、评价内容执业状况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管理和病人满意度调查三个方面的内

3、容。(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房屋面积、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床位、牙椅、医疗设施、设备及技术操作规程等。(二)医疗机构管理。重点为组织管理、依法执业和医疗质量控制。(S)病人满意度调查。包括门诊病人或出(入)院患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服务的满意度。四、评价方式(一)评价主体:医疗机构执业状况综合评价工作由卫生局委托医院协会组织实施。医院协会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立、评价标准的制订、评价结论的出具及上报。区卫生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执业状况评价工作,并对上报的评价结论进行认定及公布。(二)评价原则:执业状况综合评价工作必须遵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依照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

4、疗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开展评价。(S)评价周期:原则上执业状况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安排一次,一般随卫生局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启动,并在年度校验考核工作结束前完成评价工作并上报评价结论。五、评价结论与处理(一)执业状况综合评价结论与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结果挂钩:1 .执业状况综合评价评定为“合格”的医疗机构,年度校验视作合格,但对执业状况综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2 .执业状况综合评价评定为“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视不合格的原因分别处理:(1)因医疗机构执业状况综合评价得分原因被评定不合格的,视作医疗机构年度校验不合格,作暂缓校验处理;(2)因发现评价材料及其他弄虚作假现象被评定不合格的,视作医疗机

5、构年度校验不合格,作暂缓校验处理;(3)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关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短期内(15日内)能整改到位,作限期整改处理,整改合格可视作通过年度校验;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作暂缓校验处理。(4)因不符合医疗机构相关基本标准被评定为“不合格”,又无法通过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卫生局审核批准改设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相应诊疗科目作注销处理。3 .卫生局对暂缓校验医疗机构予16个月的整改期限,暂缓期满重新校验仍不合格的,予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对执业状况综合评价中发现各类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三)在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或评先评优时,将把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其中,如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取消其在相应年度内医保资格审核、医院等级评审及各项评优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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