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高频考点知识点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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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高频考点知识点笔记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合同示范文本的效力合同示范文本不属于法律法规,是推荐使用2.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三主体三客体两内容)3.与法人有关的两个易混概念4.法人的四条件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必须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物质基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有钱、有名、能独立承担责任5.法人的分类6.法人资格的获得7.其他组织概念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类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意】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8.法人资格与签订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

2、的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只不过合同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来承担。9.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客体)物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物(如借款合同)行为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设计工作、监理工作等智力成果(主要三类)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在特定情况下是公知技术10.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两类)11.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2.代理的种类(三大类)委托代理

3、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3.委托代理内涵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的代理关系来源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14.委托代理的特点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15.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16.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17.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

4、带责任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以监理合同为案例)【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如双方都有错误,则承担连带责任18.法定代理概念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关系适用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案例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是其父母无需未成年人给其父母下委托书19.指定代理概念根据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案例如一个未成年人无任何亲人,法院可指定其父亲的单位作为代理人20.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终止后继续代理无权代理的处理被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即为无权代理21.关注点本人知道他人以自

5、己名义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立。22.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四条件)期限届满,事项完成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主体不存在23.指定或法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条件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24.担保的方式(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5.保证的分类26.一般保证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认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27.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三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

6、织贷款的除外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8.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情况(种类、数量、期限等)保证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间等)其它约定事项29.保证的范围(五类)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30.三类特殊情况的处理31.抵押的概念概念要点抵押对象是不动产或价值量大的动产抵押形式是不转移占有注意点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32.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承包并经发包方同

7、意的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33.抵押物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34.抵押的生效(两类)3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36.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要告知所有方(注意是告知而不是经批准)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37.抵押物的价款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8.抵押权

8、的实现(清偿)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9.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40.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对象是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的方式是转移占有41.质押的分类(两大类)42.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保证种类抵押质押对象不动产特殊大型动产动产权利占有方式不转移占有转移占有43.留置的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仅基于

9、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44.定金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形式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45.定金的处理46.建设工程中的保证的种类47.投标保证有效期限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证有效期(投标人有权拒绝)48.没收保证金的两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的49.投标保函(保证书)的处理未中标的退回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保函可退回

10、50.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为了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而要求由承包人(施工单位)提供的担保,主要担保承包人在工程全过程,按期限按质量履行其义务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履约保证有效期限】51.发包人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的情况施工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承包人破产、倒闭52.施工预付款保证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由银行出具保函【保证有效期限】53.注意三个保证的有效期保证种类保证期限施工投标保证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从提交履约保证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施工预付款保证从预付从款支付之日至发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54.建筑工

11、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5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两类)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特别说明】建筑物竣工移交后投保财产保险,地震不承保,但在竣工前建设期内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56.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要点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难点】谁是“第三者”工地及邻近地区的与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人一定不是工地参建相关主体的员工57.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十大项)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12、热、氧化、锈蚀、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的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别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

13、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5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期限开始自开工或材料设备运至工地期限结束(三条件以先发生者为准)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工程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终止日(最晩)59.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只记特殊的)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60.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61.两险对比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范围各类建筑项目建造过程安装工程过程(仅有安装)除外责任P15,10条P16,10条保险期

14、限自开工或材料设备运至工地。止于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以先发生者为准,最长不超过保险单中的保险期被保险的设备卸至工地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如验收先于保险单终止日期,则以验收完毕为终止62.合同公证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63.公证的效力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64.合同鉴证的概念与原则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法律制度原则自愿原则【鉴证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条件的工商管理所65.合同鉴证的管辖(到哪里去鉴证)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登记机关所在

15、地66.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原则相同均自愿申请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相同,都是为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67.公证与鉴证的区别公证鉴证性质不同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的司法行政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的行政管理行为效力不同效力高,法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效力低适用范围不同在域内域外均有法律效力效力限于国内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概念的要点合同的缔结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成立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生效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2.合同的分类按合同的种

16、类分(15类)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口头形式当面、电话其他形式公证、审批、登记4.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5.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主要意义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已进行施工,在施工任务完成后,发包人应该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师发布口头指令,但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师确实发布过指令的,也应确认这种指令的效力6.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17、标的是首要条款,主要为物、劳务、智力成果、工程项目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7.关于质量标准(两大类)8.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处理方法有国家标准,依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依行业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依地方标准执行无地方标准,依企业标准执行9.要约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由相对人承诺必须具有合同的一般条款10.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非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主要有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内容如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

18、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发生时间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效力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1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两种情况)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14.承诺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15.承诺对要约原内容有变动的处理16.建设工程文件在合同法中的性质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拍卖公告要约邀请招标文

19、件要约邀请投标文件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17.承诺的期限承诺的期限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要约没有规定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即作出承诺,另有约定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根据具体情况和交易习惯)18.承诺期限的始算起点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信件或电报,信件载明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自信件邮戳日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计算19.承诺的超期(受要约人原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一般情况下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视为承诺有效(即只要对方认可就有效)20.承诺的延

20、误(客观原因)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参照不可抗力的原理)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的视为承诺无效(发要约的主动认为无效)21.承诺的撤回在承诺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22.承诺没有撤销只有撤回要约有撤回和撤销两种,而承诺只有撤回,因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只能在合同成立前撤回,而合同成立后再撤,叫终止合同。23.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2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到达时间的判定(E-MAIL)收件人指定系统

21、: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25.不要式合同的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地要约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26.要式合同的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多数时签字或盖章有一项即算成立以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7.格式条款的要点拟定方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并加以说明拟定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有不同理解,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

22、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记忆原则】保护弱者,体现双方真实意图28.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缔约一方有损失赔偿的首要条件缔约当事人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要约生效时产生合同尚未成立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失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29.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情形(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事实施工企业不具备资质等级而投标没有进出口许可证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发包人得知投标人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30.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

23、成立,合同成立表示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法律上的效力,表示双方的一致意见受到法律的认可【注意】两者不完全一致,可能合同已成立,但无效,如人口买卖合同3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对比合同成立条件合同生效条件存在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2.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口头合同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批准、登记类办理相关批准登记后生效33.附条件合同的要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

24、条件不成就。【记忆要诀】不让坏分子得逞34.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都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5.效力待定合同的分类(五种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36.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7.表见代理人的条件(同时具备)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是无权代理(可理解为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况)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38.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情况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无代

25、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表见代理有效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越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无效,但有两种情况下有效39.无效合同的内涵类型(五种)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40.无效合同在建设领域内的案例无效合同情形常见案例欺诈胁迫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材料供应商以败坏施工企业名誉为要挟,迫使施工企业订立材料买卖合同恶意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

26、法目阴阳合同损害公共利益以债务人人身作为担保的约定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41.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况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但不影响其中关于仲裁、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43.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后果三种处理方法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实物和作价补偿(建筑领域的一般处理方式)赔偿损失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追缴财产,收归国有针对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4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四种情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施工合同可能

27、是无效合同,也可能是可撤销合同。认定其为无效合同的必要条件是其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必定是无效合同。若只损害当事人利益,则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体现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45.撤销权撤销权的概念指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行使主体由合同弱势一方行使行使方式可行使也可放弃46.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47.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同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48.几类合同归纳对比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

28、可撤销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49.变更情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三种情况)当事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合并合并后的新法人继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分立分立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可重新协商合同履行方

29、式未告知对方或对方不同意,原合同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50.连带债务的特点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51.合同重要条款不明确的一般处理顺序(依次三步曲)52.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53.价款或报酬不明确54.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处理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接收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0、其他标的物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55.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处理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57.合同价格的变动(两大类商品)58.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59.抗辩权的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60.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工程领域中的典型案例】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工61.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由同一双务

31、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62.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任一即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6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制度(提存一定是债权人的原因)【案例理解】租房期间找不到房东,可将租金提存给公证机关64.代位权的相关要点名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要名义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2、费用由债务人承担65.行使代位权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二是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直接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66.撤销权的相关要点名义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67.撤销权的条件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代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这种转让行为不能撤销68.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69.两个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不当履行中的撤销

33、权性质确定合同的效力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条件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财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情况权利灭失的条件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70.合同变更的条件必须针对有效合同,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有明确的变更内容7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特点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

34、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无债权)7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特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此改变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73.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建筑法规定不得转包)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74.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一般不得撤销

35、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同时取得对应的从权利75.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拥有了抗辩权等权利与从债务,但是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人身的除外76.债权债务转让的要点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而债务转让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无论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从权利或从债务随之转让,但是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人身或不可分割的不得随之转让77.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78.合同终止的种类(六类)履行(清偿)解除(协议或行使解除权)抵销(互负债务,对等消灭)提存(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免除(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其他79.解除的概念与分类概念要点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未履行或

36、者尚未完全履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协议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的消灭分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80.法定解除的条件(五条件)不可抗力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限内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它8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法定解除在一方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和清理条款的效力82.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三类条款的效力结算条款清理

37、条款仲裁条款83.预期违约并非一定要等到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后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84.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严格责任原则)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方可免除(无论是否有损失)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也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必须违反了有效合同或是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无效合同从订立时没有效力无所谓违约85.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补偿性原则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特殊情况下的惩罚性如损失小于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8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五种方式)继

38、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87.不继续履行的情况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88.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89.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90.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应当支付违约金91.定金罚则(也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事人可约定一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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