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变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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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物权变动,彭丽媛向坦桑尼亚基金会赠送物品,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概念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第四节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第五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物权法第9条等)。 辨析:物权变动与物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引导案例,甲以其所有的A屋向甲银行设立了抵押权,其后A房倒塌。于此场合,甲丧失了对A屋的所有权,但对A屋倒塌变成的砖石瓦块、玻璃、木窗等仍然享

2、有所有权。不过,甲的此类所有权已不是原所有权,而是另外的所有权。乙的抵押权不因A屋倒塌而消灭,按照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继续存在于上述砖石瓦块、玻璃、木窗等之上;若A屋已经投保,抵押权还存在于保险金请求权上;若A屋系被丙炸毁,抵押权则存在于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上。,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一、物权变动模式的概述学者认为有四种: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多元混合模式 二、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凭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抵押等合同或单独行为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需另外作成物权行为。 三、物权形式主义所谓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

3、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四、债权形式主义所谓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不仅需要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抵押等合同或单独行为生效,而且需要登记(不动产物权场合)或交付(动产物权场合),但无需另外作成物权行为。 五、多元混合模式(一)公示为生效要件主义(二)登记为对抗要件主义,第三节 物权的公示和公信,一、公示原则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其公示方法(第6条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二、公信原则物权变动既以登记、交付为公示方法,即使此类表征与真实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物权表征而为交易之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

4、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为保护。 物权法第16条第1款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的规定,承认了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结合物权法第106条等条款的规定解释,也可以说它承认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原则、公信力。,第四节 不动产的变动,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概述不动产物权变动,有的是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有的则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引起。二、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一)概述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买卖等法律行为有效。 (二)登记1登记的概念所谓登记,是将一定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现象。2登记部门3登记程序 4登记的种类,5登记收费7初始登记8移转登记9变更登记10更

5、正登记11异议登记12预告登记13注销登记14消灭登记,三、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物权的取得1概述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生效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3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政命令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4因继承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5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引导案例,在这里,需要探讨的有,甲擅自用A宗行政划拨地和乙合作建造A酒店,违反了有关部门关于划拨地用途和划拨地不得用于商业经营项目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建成的A酒店可否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确定所有权?否定说认为,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是合法建造的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产生所有权,甲违反划拨地的用途和

6、划拨地不得用于商业经营的规定,显然违法,所以不得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确定A酒店的所有权。本书认为,甲享有A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便阻止了建成的A酒店归国家所有。在这种背景下,假如不适用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确定A酒店的所有权,A酒店就会成为无主物。无主物在利用、对抗侵权行为、流转等许多方面都显现出弱点,这种方案显然不是合适的选择。莫不如把物权法第30条关于“合法建造”的合法限缩解释,不包括甲违反划拨地的用途和划拨地不得用于商业经营的规定,使得A酒店产生所有权,效果更佳,6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1)概述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以移转或成立物权为目的实施法律行为,转让人若已把作为标的

7、物交付给受让人(动产场合)或登记在受让人的名下(不动产场合),即使欠缺处分权(即处分特定物的具体权能,下同),受让人若于受让时处于善意,也依然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的现象。(2)构成要件1)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2)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物权时为善意3)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所应(已)支付的价格合理4)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引导案例,实际上,判断受让不动产物权者是否善意,需要结合个案情况,才不会出问题。例如,甲和乙系夫妻,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 A楼。但因登记机关的操作惯例,不动产登记簿的所有权人一栏只有甲的姓名,共有人一栏也未记载有乙。现甲将A楼出售与

8、丙。丙和甲乙素不相识,查询不动产登记簿,难以发现乙系A楼的共有人。于此场合,确定丙为善意,当无疑义,除非乙举出相反的证据。不过,如果稍微变换条件,结果则不相同。假设丙和甲乙系同事关系,丙明知甲乙采取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A楼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现甲把A楼出售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得知此情,否认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A楼的所有权。于此场合,丙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A楼为甲乙所共有,因而应为恶意。,(3)法律效力1)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该取得并非基于让与人既存的权利,故该不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除非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权利(准用物权法第108条)。 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

9、系因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受让人终局地保有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但受让人于其尚未付清价款时,应就该价值形态的利益,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3)原物权人既已丧失了物权 4)让与人嗣后又取得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无论是否由于让与人的恶意安排,或是让与人的偶然复得,让与人不能取得物权,原物权人的物权因而复活,该标的物上的负担也一并复活。,引导案例,1)甲冒名将乙所有的A楼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然后把它抵押给了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丙就A楼享有抵押权,能够对抗乙(积极信赖保护)。2)甲在乙承包的A地已经享有的地役权误被涂销,乙将A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与丙,丙取得A地的承包经营权,没有地役权的负担

10、(消极信赖保护)。3)甲冒名登记为A楼的所有权人,后以该楼为银行乙设立抵押权。该抵押权因债务适当履行而归于消灭,但未办理(2009、11、3修订)注销抵押登记。其后,甲把A楼出卖与丙,丙因信赖登记、付清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取得A楼的所有权。银行乙不得以丙明知A楼有抵押登记而主张抵押继续存在,因为善意受让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事实上不存在的权利没有保护的必要。所以,丙可以请求注销乙的抵押登记。 4)某一对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夫以妻为登记名义的A楼,善意第三人也可因信赖登记、付清合理价款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取得A楼的所有权。,(二)不动产物权的消灭1概述2混同(1)混同的概念所谓混

11、同,是指两个并无并存必要的法律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2)不动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混同(3)不动产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与以该物权为标的物的权利混同3约定存续期间届满4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5主权利消灭6不动产灭失,第五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动产物权变动的概述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动产物权变动(一)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1交付的概念2现实交付3简易交付4指示交付5占有改定6仓单、提单等证券的交付或背书,(二)动产物权的抛弃三、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动产物权变动(一)概述(二)动产物权的取得1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1

12、)概述(2)构成要件1)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取得动产物权2)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物权时为善意3)受让人受让动产物权所应(已)支付的价格合理4)动产已经被受让人占有(3)法律效力,2拾得遗失物(1)概述(2)构成要件1)必须为遗失物。 2)必须有拾得行为。 (3)法律效力1)拾得人的义务2)权利人支付费用的义务3)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4)遗失物归国家所有5)遗失物由第三人善意取得,3拾得漂流物4发现埋藏物、隐藏物5孳息的所有权取得6动产的添附(1)添附的概述(2)附合1)动产与不动产附合2)动产与动产附合3)混合4)加工7先占,(三)动产物权的消灭1混同所谓动产物权的混同,是指两个并无并存必要的动产物

13、权同归一人的法律事实。动产物权的混同,有以下类型,以及相应的效力:(1)动产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混同(2)定限动产物权与以该定限动产物权为标的物的权利混同2标的物灭失3主权利消灭,第四章 物权保护,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物权保护的一般意义: 是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或者说是使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恢复至完满状态。 正如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是权利的道理一样,物权的保护是维持物权正常享有和行使状态的基本保障。从整体上讲,这种权利是全方位的,不仅有宪法提倡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的平等地位、刑法对侵占他人财产的刑罚等公法保护,还有权利人根据民法排除他人侵害自己物权等的私

14、法保护措施。,1、公法保护:直接依据行政法、刑法这样的法律,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物权保护的公力救济途径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式保护物权人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私法保护:直接依据民法这样的法律,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以达到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的目的。可分为自力保护(自助)和诉讼保护所谓自力防卫,是指占有被他人非法侵夺,而物权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实行立即救助有明显困难时,自己采用适当强力来维护自己占有的自助方式。所谓自力取回,是指物权人在物被侵夺后,发现其被侵夺占有的物时

15、,依据自力取回该物。,私法对物权的保护还可以分为物权法上的救济和债法上的救济。前者指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包括物权的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后者包括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1982年4月甲与乙签定了合建办公楼协议,约定楼房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三楼,楼上住户可以通过一楼的楼梯、门厅上下班,楼房建成后,甲没有直接使用而交给其下属公司A使用,1992年乙将楼房的二、三层卖给B所有,B为了减少与A的纠纷而另行搭

16、建外用楼梯,1998年,B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使用甲的一楼楼梯。案件经过初、中、高、最高审判机关的判决,最终判决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对于最高法院为何支持B的诉讼请求,大多数学者认为,最高法院最终是从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考虑的。即便是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来看,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的,因为B自1992年自行开辟他路,尽管B于1998年才起诉要求继续使用楼梯,但此前B并不知道他的要求将受到A的拒绝,因此,诉讼时效不应当从1992年起算,当然B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法上的救济方式,首推侵权责任的方式。“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

17、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都属于侵权赔偿责任。,第二节 权利推定,权利推定,是近现代物权法上颇具特色的一类规范,它包括两种形态,即占有权利(所有权)之推定与不动产登记簿之权利推定,其义大致为:不动产依其登记簿、动产依其占有而有权利之推定力。,一、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而为的权利推定,1、享受推定利益的占有人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动产之人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这就是所有权的推定。存在占有媒介关系时,所有权推定仅仅对作为自主占有人的间接占有人作出。占有媒介关系是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甲把钢琴出借给乙并为交付,甲就是间接占有人,乙就是直接占有人。乙是甲的占有媒介人

18、。,占有的权利推定,就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而有此权利。如果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就占有物行使其权利时,就推定其有所有权;若是以租赁的意思行使,则推定有租赁权。 例子:甲有一个石磨,该石磨有点沧桑的感觉,乙(饭店)租来放在饭店门前作装饰,租期为二十年。,1.甲对石磨享有所有权(自物权),形成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甲是权利人,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 2.甲将石磨交付给乙(交付是移转占有的双方法律行为)后,甲是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形成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在此相对法律关系中,甲享有物权请求权。,3.承租人乙占有这台石磨时,被丙侵夺占有。此时,除甲、乙的意定占

19、有媒介关系以外,又产生乙、丙之间的法定占有媒介关系。乙是间接占有人,甲是乙的上级间接占有人。甲的本权是物权,乙的本权是债权。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返还占有请求权),受物权法245条一年期间的限制。甲对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不受该一年期间的限制。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4.一般认为,物权受妨碍时,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其实,在物权未受妨碍时,也可产生物权请求权法

20、律关系。例如,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的物权请求权就产生了,谈不上是妨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请求返还占有,承租人得行使占有抗辩权。在不定期租赁,出租人行使随时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在合理期间经过后,承租人丧失占有抗辩权。,2、推定的限制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而为的权利推定,在适用范围上受到限制。例如,盗窃、侵夺、抢劫或遗失等场合,动产非基于物权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不得推定占有人就盗脏物或遗失物等享有所有权。但是,金钱或无记名证券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时,可推定占有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之人拥有所有权。,案例1:张某有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张某妻子的

21、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张某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张某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案例2:方某在浴池洗澡,不慎将金戒指丢失,有人看到金戒指被胡某拾到,方某向胡某索要金戒指时,胡某承认戒指是拾到的,但不肯归还方某,并说:“有丢的,有拾的,谁拾到是谁的。”,二、与不动产登记薄相联系的权利推定,该项权利正确性的推定适用于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不适用于已登记的或已被注销的处分权限制,也不适用于不动产登记薄中所包

22、含的事实性陈述事项。但是,如果某一权利根本就没有登记,则不得因此而推定该项权利不存在。,德国民法典第891条是对登记簿推定力做出的最为全面与完善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在土地登记簿中为某人登记了某项权利时,推定该人享有此权利”。这是对权利的存在而做的推定,故而被称为“积极推定”。第2款规定:“在土地登记簿中注销了一项已登记之权利时,推定该权利不复存在。”这是对权利的不存在而做的推定,因此被称为“消极推定”。,我国物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所以也可以将登记簿的推定力区分为积极推定与消极推定。,第三节 物权确认请求权,一、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定性与定位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

23、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二、权利人和确认人按照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主体为与物权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确认物权的归属的人,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三、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内容就是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所谓确认物权的归属就是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请求确认物权,是说物权归属不明确,需要确认。就好比一辆车,张三说是他的,李四也说是他的,那

24、辆车属于谁不清楚,于是就得请求确认物权,确认一下那车到底是谁的。物权请求权是说物权归属已经明确,物主要求返还原物。好比一辆车属于张三,但李四借去开,打死不肯归还。张三要求李四返还那辆车,就是物权请求权。真正的叫法应该是物上请求权。,比如说,A、B两个人都认为该土地使用权人属于自己,他们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中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属于A,B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本案中,A就属于该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四、物权确认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其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第四节 物权请求权,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在现代意义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

25、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它的特点在于,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如果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由于这些特点,使物权的请求权能够有效地保护物权。,1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具有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消极权能3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密不可分4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和内容,表现为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5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的请

26、求权。,二、物权请求权存在的必要性三、物的返还请求权(一)概念与构成1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权人,虽然不是物权人,但依法律规定得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的人 2相对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1)无权占有的概念2)无权占有人3)无权占有与占有本权,(二)举证责任(三)法律效果(四)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性(五)物的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四、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构成要件: 1对于物权有妨害2妨害具有不法性3请求权的当事人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

27、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二)法律效果(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让与性(四)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五、消除危险请求权(一)概念与构成指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

28、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占有的后果。该请求权旨在阻却将来发生之妨害。“我不必等到我的邻居,在事实上已越界建筑时,才可以主张请求权;而只要所有的情况(如有建筑设计图)均表明,他有为此举之意图,则我就可以主张请求权。”故在请求排除已存在的妨害之请求权以及请求排除侵害之请求权之外,妨害防止请求权有其适用之余地。该请求权的对象是尚未发生,但有将来发生之可能的危险行为,如邻家一树因大风将歪倒至邻家房屋上,邻屋之占有人则有请求大树的主人排除危险的权利。,构成:1存在着妨害物权的支配状态的危险2请求权的主体3危险具有不法性(二)法律效果(三)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让与性(四)消除危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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