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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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规范标 识,引导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 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一、基本要求特医食品标识是指印刷、粘贴、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特医 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 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特 医食品标识包括标签和说明书。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 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特医食品的标签和说明

2、书的内容应当一 致,若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者绝对化语言。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二、内容要求(一)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 产品名称,且商品名称不应与已批准的特医食品、保健食品、药 品的商品名称相同。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规范的汉字” 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数字、字母 (除外)、图形、符号等。进口产品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 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产品名称字体颜色应与标签背景 颜色区分,可清晰辨识。商品名

3、称字号应小于通用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 更突出和显著。以单字面积计,商品名称字体总面积不得大于通 用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称可以是依法注册的 商标名称。使用除商品名称以外的注册商标,商标的总面积(矩形法计) 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 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商标文字字号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字号。通用名称应当醒目、显著,不应分开标注。具体参照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告(2019年第26号)o(二)产品类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以下简称GB 299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特殊医 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以下简称GB 25596) 规定的产品类别(分类)进行标注。(三)配料表配料表中各种配料的名称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有关规定标示 具体名称。例如,若使用固体玉米糖浆,则应标示“固体玉米糖 浆”或“淀粉糖(固体玉米糖浆)”。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加入量小于产品总量25% 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 中不起工艺作用

5、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 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四)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每IOOg(克)/每IOomL (毫升)以及每IOOkJ (千焦)产品中的能量(kJ)、营养素和 可选择成分的含量;也可同时标示每IOOkCal产品的量。选择性 标示每份产品中的能量(kJ)、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当 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产品的量。每IOOg (克)/每IOOmL和 每IOOkJ (千焦)产品中的能量及营养成分含量的数值应具有对 应关系。方框表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 养成分表”。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使用GB29922. GB255

6、96等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计量单位,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 计算获得。营养成分表修约间隔应不少于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应的小数位数,GB 25596中营养素比值的要求(如亚油酸与 Q-亚麻酸比值、钙磷比值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选择性 标不。(五)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产品配方特点及营养学特征的相关描述应有充分依据,结合 产品配方特点、工艺特点、营养学特征(如能量、供能比、营养 素吸收利用)等进行客观描述或说明,包括对产品与适用人群疾 病或医学状况的说明。若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应作为配方特点进行描 述,如GB25596中规定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 特殊医学用途婴

7、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对于这类产品, 在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中不宜出现“马铃薯淀粉经预糊化处理” 等描述。(六)临床试验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对所开展的临床试验 进行概括性描述。可以对临床试验研究目的、临床试验设计方案、 观察人群、样本量、观察周期、对照用样品、主要/次要观察指 标、观察结果等内容进行客观阐述。(七)组织状态描述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特性,如粉状、液态等。(八)适用人群按照GB 29922、GB 25596规定,以及产品研发的适用人群、 特殊医学状态等进行标注,应准确、详细描述适用人群年龄范围 和(或)特殊医学状况。(九)食用方法和食用量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应标示“食用方

8、法和食用量应在医生或临 床营养师指导下,根据适用人群的年龄、体重和医学状况等综合 确定”或类似表述;根据产品实际需求,依据产品特性和适用人 群,对摄入途径(例如,口服或管饲)、冲调方式、冲调量进行 标示,可选择性对产品维持的温度、服用速度、冲调后产品保存 方式等内容进行描述。(十)净含量和规格单件预先定量的预包装食品标示净含量;同一预包装内含有 多个单件预先定量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 示规格。(十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 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 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补贴、

9、补印、 篡改。可以采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 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表述方式。(十二)贮存条件应注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要求、阴凉处贮存、室温 贮存等。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时间。若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 者特别提示。对贮存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十三)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 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 射“;还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性地标注“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 能引起XX危害” “严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状态下人群使 用

10、”等警示说明,以及“产品使用后可能引起不耐受(不适)” “XX人群使用可能引起健康危害”“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单独 食用”或“不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应配合添加XX食品”“使 用期间应避免细菌污染”“管饲系统应当正确使用”“包装不能 用于微波加热”等注意事项。“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标题一栏 应加粗呈现,字体应不小于标签非主要展示版面的其他内容。三、主展示版面要求特医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特医食品 标志、净含量(规格)、注册证号、适用人群,“请在医生或临 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提示语,可标示产品口味(如香草味等), 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 在主要展

11、示版面的边角标示已注册商标,不得标示其他内容。特医食品的标签应设置标志区域,位于最小销售包装标签主 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 IoOCm2时,标志直径不得小于2cm,面积小于IOOCm2时,标志 直径不得小于Icmo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IOCm2时,可不标示标志。特医食品标志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特医食品不得冒 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整体比例及标志样稿如下:特医食品标志整体比例:98:98 (高:宽),基本图案部分: 77:77 (高:宽)。花型图案比例:50:50 (高:宽),中心位置 于标识左右居中直

12、径为62正圆中心处。叶子图案比例:24.5:61 (高:宽),两叶片间距离2,叶片位置于基本图案的同心圆直 径为69.5底齐,弧度基本保持一致,高度在基本图案黄金比例 以下。单字比例:特”高6.2,宽6.5; “医”高6,宽5.8; “食” 高 6.2,宽 6.5; “品”高 6,宽 6.5; 高 4.65,宽 3; “S”高 4.8, 宽 35; “M”高 465,宽 4.5; “P”高 4.65,宽 3.65。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蓝色为CIOoMOYOK0,屏幕标 准色RGB色值:蓝色为R0G160B233。四、禁止性要求1 .涉及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特 效”

13、“全效”“优效”等;2 .涉及预防、治疗疾病或者加速康复的词语,如“缓适”“优 术,“治疗,“速康,“灵康,“愈,等;3 .涉及保健功能的词语,如“强壮”等;涉及明示或者暗示 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4 .涉及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神效”等;5 .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如“心护”等;6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容易造成 消费者误解的,如“亲体” “母爱”“仿生”等;7 .婴儿或者病患的形象作为标签图案,以及“人乳化”、“母 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8 .与产品注册证书不一致的内容;9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

14、定的 情形。五、其他要求L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内容除包括产品信息、使用信息、 贮存条件外,还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注册要求。2 .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特医食品,其标签的内容(净含量和 规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3 .特医食品不应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4 .当特医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IOOCm2或产品质量小于 IoOg、IoOmL时,可不标示配制指导图解。5 .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 途蛋白质(氨基酸)组件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 件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营养 补充剂、

15、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产品应在产品标签、说明书警 示说明和注意事项项下标示产品即食状态或其他适当状态下的 渗透压,标示“本产品(标准冲调液)的渗透压约为XXX,供 使用参考”或类似表述。6 .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对 于0U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 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食用本 品”;“根据不同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情况,当生长发育各项 指标达到相应矫正月龄婴儿的正常范围时,可在医生或临床营养 师指导下转为普通婴儿配方奶粉或配合添加辅助食品”或类似表 述。7 .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 明“

16、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 食品”。8 .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 中应注意监测血糖”等类似表述。9 .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中应注意 监测产品中涉及元素的血清离子浓度”等类似表述。10 .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 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起草说明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规范 标识,引导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特殊食品司研究制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 简称指南

17、)。一、起草过程今年初,特殊食品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参考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和婴幼儿 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基础 上,组织起草了特医食品标识指南(初稿)。先后组织召开4次 行业、企业和临床专家、营养学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并 根据特医食品的产品特点和使用实际,不断完善细化标识指南内 容。2022年10月8日,特殊食品司组织部分监管部门、标准技 术部门、审评技术部门召开研讨会,进一步修改完善标识指南, 形成了指南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一)基本要求。明确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

18、法律、法规、 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 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 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 言。(二)主要内容。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 书样稿要求(试行),细化完善特医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类 别、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临床试验、组 织状态、适用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净含量和规格、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等13项内容。(三)主要展示版面标识。明确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示 产品名称、特医食品标志、规格(净含量)、注册证号、适用人 群和“请在医生或临

19、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提示语内容,可标示 产品口味(如香草味等),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 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边角标示已注册商标,不应标示其 他内容。(四)其他需要标识内容。明确特医食品标识除包括产品信 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外,还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注册要求,特医食品不应对产 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同时,对部分类别特医食品的特殊 标识提出具体要求,如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 食品等需标识即食状态或其他适当状态下的渗透压,特殊医学用 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血 糖”等。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指南强制力问题。考虑起草的指南主要 从指导性的角度对特医食品企业标识进行规范,引导医生和临床 营养师科学合理使用,便于提升全社会对特医食品的认知度和辨 识度,不具有强制性。(二)关于指南与特医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的关系。指南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相关特医食品标识规定进行整理汇总,同 时结合审评审批工作实践,通过细化说明、例举等方式进行指导, 更具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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