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修订).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634213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2.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修订).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1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 正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 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认定第三章表彰奖励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 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与正 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公民。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抚恤 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

3、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将见义勇为奖励 和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省、市(州)、县(市、 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财政、卫生健康、民政、人社、教育、司法行政、退役军 人、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开展见义 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 进事迹,刊播见义勇为公益广告,宣传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法募

4、集、使用 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向社会 公布基金收入、支出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和捐赠人监督。第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拨款;(二)募捐和捐赠收入;(三)见义勇为基金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九条见义勇为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补助、救助、帮扶、慰问;(四)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二章评审认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一)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二)

5、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罪犯;(三)在抢险、救灾、救人过程中挺身而出;(四)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以延 长至三年。推荐、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 证明。第十二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推荐或者申报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需要以其他处理结果或者

6、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依据的,处理、鉴定时间不计入 认定期限。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确定。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推荐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评审。第十四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拟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 在本辖区范围内对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需 要保密的除外。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认定,并书面 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评 审委员会再次评审。第十五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不予认定的申报、

7、推荐,应当 书面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并说明理由。申报人、推荐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和原认定机构。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第三章表彰奖励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活动。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 项奖励:(一)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二)颁发一次性奖金;(三)予以记功奖励;(四)其他奖励。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

8、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第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市、区)、市(州)、省人民政府予以 表彰奖励:(一)事迹比较突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 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二)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 由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 号;(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逐 级申报,由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 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 给予表彰奖励。

9、第十九条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 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第二十条 各类荣誉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 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开展休假、疗养、体 检、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所得的奖金或者奖品,依法免征个人所 得税。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 抚恤等优待。第二十三条 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进 行抢救和治疗。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

10、疗费、交通费、食宿 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应当依法由加害 人、责任人支付。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加害人、责任人的,按照以 下办法解决:(一)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二)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依照前款规定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或者由见义勇为行为发 生地人民政府解决。第二十五条 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视 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基本生活受到 影响且发生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

11、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国 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伤残抚恤管理的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 遇。第二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的, 由所在单位调换至适合的工作岗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受伤残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 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八条 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国务院烈 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 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12、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和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第二十九条 对授予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外,由省 见义勇为基金会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市(州)、县(市、区) 对授予本级“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 牺牲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应当适时走访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对生活 困难的发放慰问金、救助金。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及 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

13、困供养范围;对因见义勇为致贫、致困、致孤、致残 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福利养老、孤儿保障等措施。对因自然灾害、家属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 应当及时予以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待遇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申请在见义勇为行为地落户的,在落户条件上享受优待。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属 就业困难的,人社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 岗位。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公务员或者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自

14、主创业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卫生健 康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二条教育部门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参加中考,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参加高考,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一定优待;对经济困难的家 庭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第三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当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 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 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安排。第三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

15、受到威胁 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诬 告、诽谤、陷害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 机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司法救助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救助金的发放可以高于普通司法救助标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及时认定或者认定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对见义勇为人员不及时救治的;(三)拖延或者拒付见义勇

16、为人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四)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未予保密、保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贪污、侵占、挪用、截留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以 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人社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不进 行适当调整的,由人社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救 助、捐助和优惠待遇的,由原授予机关核实后,撤销相关表彰,依法取消相应待 遇,并由相关部门追缴发放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救助金等;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家属,包括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以及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见义勇为人员自 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人员。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