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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文南与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 03.12【案件字号】(2021)宁02民终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学军薄晓霞马玉兰【审理法官】李学军薄晓霞马玉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文南;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当事人】韩文南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当事人-个人】韩文南何秋桂【当事人-公司】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代理律师/律所】曹长安宁
2、夏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长安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长安【代理律所】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韩文南;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被告】何秋桂【本院观点】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作为户外广告经营主体,拆掉废旧的广告牌及安 装新的广告牌均是其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不用向韩文南支付拆 旧费用,韩文南按照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指示从事工作,可以认定大武口区新木 鱼石广告装饰部与韩文南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O
3、【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作为户外广告经营主体,拆掉废旧的 广告牌及安装新的广告牌均是其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不用向韩 文南支付拆旧费用,韩文南按照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指示从事工作,可以认定大 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与韩文南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韩文南受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 告装饰部雇佣从事劳务,并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作为雇主未提 供足够的安全措施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韩文南长期从事高空作业,其在高空作业过程中 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从梯子上坠落摔伤,具有过错,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50%的 责任
4、,何秋桂找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更换广告牌,对于韩文南所受损失何秋桂无任 何过错,何秋桂不承担赔偿责任,韩文南、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关于各自承担责任 比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韩文南虽无关于营养费的医嘱,但其经治疗医院诊断为多处骨 折,伤情严重,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 确定其营养费1150元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韩文南、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何秋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5、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元(韩文南预交919元,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预交807元),由上诉人韩文南负担919元,由上诉人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负担80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1-02 06:27:19韩文南与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2民终1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文南。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伟(韩文南儿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经
6、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 嘴山市大武口区。经营者:李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安,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秋桂。审理经过上诉人韩文南因与上诉人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原审被告何秋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0)宁02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文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 伟,上诉人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经营者李进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安到 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何秋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 理终
7、结。二审上诉人诉称韩文南的上诉请求:1.撤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赔偿韩文 南各项经济损失44761. 1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 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涉案责任划分以韩文南年龄较大就认定韩文南承担50% 责任减轻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韩文南是严格按 照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要求干活,按照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指示在 通过梯子到达房顶的过程中,在韩文南没有完全上到房顶时,因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 装饰部没有扶好梯子导致韩文
8、南摔下受伤,导致韩文南摔伤的根本原因是大武口区新木 鱼石广告装饰部造成,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应对韩文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韩文南无责任。何秋桂应与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辩称,韩文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案应适用承揽法律关系,只有在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承担赔偿 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存在过失情形,一审法院从平衡 双方利益角度出发,适用过错原则确定责任承担,其适用的法律关系是个人劳务关系, 韩文南摔伤的原因力判断确定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承担50%责任过重,应当减轻 大武口区新木鱼
9、石广告装饰部的责任。韩文南以自身具有的相应技能和经验按照其操作 惯例拆除广告牌,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伤,其主要原因是其未尽注意义务,不是大武口区 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安保和提醒造成,韩文南应承担主要责任,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 告装饰部应承担20%的责任。一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在事发当时双方没有处于接触状态,韩 文南在一楼上梯子过程中摔伤,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经营者在楼上做另一部 分施工的准备工作,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在适用法律方面同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 饰部的上诉理由。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上诉请求:1.撤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0)宁02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
10、判扣减营养费1150元后由大武口区新木 鱼石广告装饰部承担20%的责任再扣减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垫付的4481. 19元后 支付。事实和理由:韩文南与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务关 系,韩文南长期从事包括旧广告牌匾及回收旧物品的工作,其向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 装饰部提供相应技能和经验的劳务行为,侧重的是完成旧广告牌拆除这一结果,不是受 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支配从事指示范围内的其他不特定工作的劳务行为,一审 以拆除旧广告牌是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经营范围内的活动,这一劳务由大武口 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实施就认定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关系错误。一审以平衡双方利益的 角
11、度出发适用过错原则确定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承担50%责任过重,大武口区新 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在何秋桂处承揽报酬只有1050元,韩文南在具有相应技能和经验的情 况下按照惯例拆除旧广告牌中从梯子上摔下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而非 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安保、提醒,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承担相应责 任的范围应在20%左右。韩文南未构成伤残也未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一审确定韩文南营 养费11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韩文南辩称,本案不是承揽关系,工作内容不是拆除广告牌,只是在原来的广告 牌上贴布,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打电话给韩文南就是让给当小工干活,当时约 定干完活给韩文南
12、100元。韩文南干活都是按照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指示,而 且广告牌拆除后所有权也是归店主,韩文南没有权利回收该广告牌,大武口区新木鱼石 广告装饰部也没有权利处理广告牌。本案是提供劳务,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应 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审认定韩文南的营养费正确。何秋桂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诉称韩文南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L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立即赔偿韩文南各项经济损失91573. 3元,其中医疗费64643. 3元、住院伙食补 助费2300元、营养费1650元、误工费10990元、护理费10990元、交通费IoOO元;2. 诉讼费由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
13、、何秋桂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韩文南从事废旧物品回收。2020年7月13日晚,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经营者李进华给韩文南打电话告知其到何秋桂的门 面房进行更换广告牌,韩文南可到场拆旧。2020年7月14日早晨七点左右,韩文南及大 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经营者李进华到场施工。韩文南在登高作业过程中不慎从梯 子上坠落,导致韩文南摔伤住院治疗。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现韩文南诉至 法院,请求依法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韩文南与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从韩文南、大武口区新木 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的陈
14、述及所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确认,韩文南、大武口区新木 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之间系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理由如下:广告 经销部作为户外广告经营主体,拆掉废旧的广告牌及安装新的广告牌均是其经营范围内 的活动。根据李进华陈述,韩文南与本地区多家广告部之间存在一惯例,即拆旧一般交 由废旧回收人员自己实施,而广告公司也不用向其支付费用,诉称“两不找”。这种情 况下,韩文南、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之间都可以使得双方各自利益最 大化,韩文南方自己拆旧可以使废弃物品最大限度的发挥剩余价值,而广告经营者则省 去了拆旧的劳务及费用。此种情况下,广告经销部拆旧的部分作为劳务一部分,由韩文 南
15、进行了实施,而支付劳务费用的方式则为废旧物品的剩余价值。韩文南、大武口区新 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之间的上述行为更加符合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而非承揽关 系。本案中,关于韩文南的损失能够确定以及有证据证明的部分有:医疗费69124. 49元 (住院6398Ll元,门诊662. 2,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垫付4481. 1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1150元(50元/天X23天)。关于误工费,考虑到 韩文南实际年龄及从事的行业,按照2020年度宁夏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可 支配收入予以计算,即7053. 7元(34328元365天X 75天)。关于护理费,参照
16、居民服 务业标准,按照医嘱时间予以计算9394. 19元(52752元/年365天X65天)。关于交通 费,韩文南受伤住院,产生交通费是客观事实,酌定为500元。综上,韩文南的各项损 失共计为89522. 38元。关于责任的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作为劳务受益 者,在韩文南登高作业过程中,未能尽到安保、提醒义务。而韩文南作为成年人,且其 年龄较大,在登高作业时应考虑到相关的危险,双方均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导致原本 都能双方获利的经济活动变成双方均遭受损失的不利后果。故韩文南、大武口区新木鱼 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
17、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而何秋桂与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 之间系典型的承揽合同,对于韩文南所受损失何秋桂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大 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应承担韩文南的损失数额为44761. 19元,减去大武口区新木 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己经垫付的448L 19元,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还应赔 偿韩文南4028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大武口区新木鱼石
18、广告装饰部于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韩文南各项损失共计40280元;二、驳回韩文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韩文南负担583元,由大武口区新木鱼石 广告装饰部负担462元。本院二审期间,韩文南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二份,其中冯新得的说明证明韩文南找 冯新得给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干过活;王学军的说明证明李进华将韩文南送到医院,交 押金、筹集手术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对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由法庭确认。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何秋桂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韩文南证据均系证人书面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本院不予 采信。本院查明二审经审
19、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作为户外广告经营主体,拆掉废旧的广告牌及安装新的广告牌均是其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 部不用向韩文南支付拆旧费用,韩文南按照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指示从事工 作,可以认定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与韩文南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韩文南受 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雇佣从事劳务,并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大武口区新木鱼石 广告装饰部作为雇主未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韩文南长期从事高空 作业,其在高空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从梯子上坠落摔伤,具有过 错,对其损
20、失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何秋桂找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更换广告 牌,对于韩文南所受损失何秋桂无任何过错,何秋桂不承担赔偿责任,韩文南、大武口 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关于各自承担责任比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韩文南虽无关于 营养费的医嘱,但其经治疗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伤情严重,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 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确定其营养费1150元符合案件实际, 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韩文南、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何秋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权利的放弃。依
2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元(韩文南预交919元,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预交807元),由上诉人韩文南负担919元,由上诉人大武口区新木鱼石广告装饰部负担807) o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李学军 审判员薄晓霞 审判员马玉兰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吴学花附法律依据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
22、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 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 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