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最新政策总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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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最新政策总汇 梁野税官 12/12/2022 2:52:22 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释义和最新政策总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法与条例结构(法八章六十条、实施条例八章133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入 第

2、三节扣除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宋体加粗为企业所得税法,阿拉伯数字序号楷体字为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2、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释义摘要 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为主体,不属于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

3、税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释义摘要 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释义摘要 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因此,本条明确规定

4、,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的规定,凡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5、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对于普通合伙

6、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合伙人的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的,企业本身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7、所得的企业。(阅读提示非居民企业就比较简单,一般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在中国纳税。注意例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分类分类成 立依 据企业注册登记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地适 用类 型不适用类 型所得与所设的机构、场所是否有实际联系应税所得来源适用税 率企业居民企业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外国(地区)法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非居民企业外国(地区)法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

8、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视同)有实际联 系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无实际联 系境内所得20%(减按10%)境外所得不纳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内所得20%(减按10%)境外所得不属于非居民企业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9、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释义摘要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中的“法”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法人实体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

10、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等,都是有关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成立的法律、法规依据。(二)在中国境内成立。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属地管辖原则与一国的领土主权密切相关,是确定国家法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以,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收入的主体,才能属于新税法规定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条也采取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企业”的具体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规定,企业和其

11、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统称“企业”。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包括以下各类取得收入的组织:1.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目前和今后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的适用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本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企业”,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是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

12、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虽然是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但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这里予以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前提是“符合条件的”,即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如果事业单位的收入不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范畴,则不能予以免税。3.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也属于公益性或非营利

13、性组织,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接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是如果社会团体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仍然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4.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践中,这些经济组织主要包括:(1)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14、。(3)商会,包括中国商会和外国商会,中国商会是国内企业组织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团体,外国商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4)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5)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其他类型的取得收入的组织。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成立的法

15、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而是依据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成立的。本条规定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的“法律”,属于广义的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立依据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二)在中国境外成立。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即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会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一样,这类企业也必须是能够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16、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否则即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阅读提示党政机关、军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但是党政机关、军队其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则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释义摘要 判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

17、实际控制管理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等判定标准。我国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释义摘要 “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即并非形式上的“橡皮图章”,而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国际私法中对法人所在地的判断标准中,在其它客观标准无法适用时,通常可采取“最密切联系地”标准,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如果该机构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只有对企业的整体或者

18、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这是本条规定的界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最关键标准。如果一个外国企业只是在表面上是由境外的机构对企业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权,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重要事务实际上是由在中国境内的一个机构来作出决策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阅读提示-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9、:(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阅读提示-如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释义摘要 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接受外国企业委托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也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个人。代理的具体行为,包括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只要经常代表委托人与

20、他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或者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即使营业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也应认定其存在法律上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阅读提示注意:只有“非居民企业”才可能委托代理人,且营业代理人须是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13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释义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其施行与我国其他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会计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

21、大陆地区时,视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如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大陆地区,则视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阅读提示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22、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部分按照国际惯例叫预提税所得,实行20%的法定税率,征收的是预提所得税,现在统一称为企业所得税)6、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7、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释义摘要 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

23、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释义摘要 劳务行为既包括部分工业生产活动,也包括商业服务行为,其所得以劳务行为发生地确定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比如,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保险费,则应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释义摘要 如在中国境内投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释义摘要 动产与其所有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采取所有人所在地的标准。同时如果非

2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从该机构、场所转让财产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也应认定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释义摘要 包括股权等投资,如境外企业之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发行的股票,其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释义摘要 企业因购买被投资方的股票而产生的股息、红利,是被投资方向投资方企业支付的投资回报,应当以被投资方所在地作为投资所得来源地。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25、;(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阅读提示所得来源属于境内还是境外的地点确定)8、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释义摘要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释义摘要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的,就属于有“实际联系”:(一)非

26、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利息收入,就可以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者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该房产是由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这笔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阅读提示注意: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实际管理机构”、第5 条“机构、场所”和本条“实际联系”的不同表述)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

27、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阅读提示对本条第二款取得的所得,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可以免征、减征;条例第91条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阅读提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部分按照国际惯例叫预提税所得,实行20%的法定税率,征收的是预提所得税)(阅读提示租金属于有实际联系,因此租金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而以前租金只交10%的预提所得税。)(阅读提示非居民企业如图所示: 有联系纳税25% 境内所得 无联系纳税2

28、0%(减按10%) 国内设立机构场所 有联系纳税25% 境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 无联系不纳税外国企业(注册地在国外管理在国外) 境内所得纳税20%(减按10%) 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境外所得 (属于纯粹的“外国企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9、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29、除外。(阅读提示权责发生制,是以取得收款权利或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就收入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就费用扣除而言,凡是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要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确认收入或扣除,不得提前或者延后。这里要注意两点:1.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基于已确认收入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均可以

30、扣除;2.要正确区分预提费用和准备金。预提费用是与已确认收入相关联的:如产品保修费等;准备金是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相关联的: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收付实现制是根据货币收付与否作为收入或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新法是

31、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例外。例外情形如下:1.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无疑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2. 收入总额的确定例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时,也应当对预售收入征收所得税;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32、更接近收付实现制。3扣除的确定。新法第八条规定其实就是例外情形: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税法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就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例如:某A公司因租赁营业用房,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合同金额为24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满一次付款,2008年共计提预提费用12万元。这12万元能不能在2008年税前扣除呢?新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而A公司实际上在2008年没有发生过任何房屋租赁的支出,因此,这12万元是不能在2008年税前扣除的

33、。4.特别要注意“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这句话,意思是:税务主管部门的另有规定要优于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国税函2003 804号 ,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做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表达的就是收付实现制的意思。税务部门对权责发生制的观点其实是:收入按不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支出按不完全的收付实现制。收入按不完全的权责发生制的意思是:收入主要按权责发生制,但有时也按收付实现制,例如前面说的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其实就是收付实现制;支出按不完全的收付实现制的意思是:支出主要按收付实现制

34、,但有时也按权责发生制,例如,一个企业当年支付了今后五年的广告费,就不能用收付实现制去扣除。另外,现行的会计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不少企业放在“其他应付款-预提类-明细”里面。其实,申报表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的“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就是预提费用。10、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释义摘要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小于零的数额即

35、税法中规定可弥补的亏损。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是不同的。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阅读提示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释义摘要 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企业的流动资产。应收票据即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

36、业票据,是企业未来可以变现的债权权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根据其他方法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该债券必须是收益可以确定,同时该企业还要有意图和能力将其变现的债券。债务的豁免即企业债务被债权人豁免,原来列为企业负债的部分相应消除,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收入将债务予以抵消,因此可计算为企业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释义摘要 股权投资即企业认购其他企业股份,在短期内无法变现,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不准备持有

37、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企业随时可能处置这类债券,但债券投资的市场价格却变化莫测,一时无法确定,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1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阅读提示注意条例14-24条各项收入项目的收入金额的确认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并注意与条例第7条规定的所得来源地点的确定的区别和联系)(一)销售货物收入;14、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阅读提示旧法称为“生产经营收入”,新法叫做“销售货物收入”,是同会计

38、准则一致的称法,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非主营业务收入。)释义摘要 上述各种货物类型销售时,在税务和会计处理(摊销)上各有所不同:1.收入时间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税法与会计存在的目的不同,在收入确认方面也有所差别: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39、收入应用指南,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也就是说,对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但从税法角度来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件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税法上对此的

40、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出于反避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释义摘要 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阅读提示-(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41、“)。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货物销售而在货物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货物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货物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阅读提示除现金折扣以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外,其他折扣、折让、退回等均以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为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15、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

42、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释义摘要 如通用零部件的机械修理、农林牧渔业机械的修理、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的修理、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的修理、铁路设备的修理、汽车修理、娱乐船和运动船的修理等等)、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释义摘要 属于制造业的范畴,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释义摘要 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43、一、“劳务”的范围本条列举了“劳务”所涉及的行业,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的同一性原则进行划分。劳务是无形的商品,是指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本条所列举的提供劳务收入所涉及的行业也较为广泛,既包括工业,也包括第三产业等。建筑安装,属于制造业范畴,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修理修配,所涉及的行业很多,例如通用零部件的机械修理、农林牧渔业机械的修理、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的修理、社会公共安全设备

44、及器材的修理、铁路设备的修理、汽车修理、娱乐船和运动船的修理等等。交通运输,包括:(一)铁路运输业,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二)道路运输业,包括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等;(三)城市公交业,指城市旅客运输活动,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客运、城市轮渡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四)水上运输业,包括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等。仓储租赁,包括仓储和租赁两部分。仓储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送配活动。例如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租赁包括两类:一是机械设备租赁,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

45、设备的租赁服务,包括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等;二是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包括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等。金融保险,主要是指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其中保险业主要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以及保险辅助服务。邮电通信,包括邮电和通信两部分。邮政业和仓储、运输业列为一类,主要包括国家邮政,即国家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以及其他寄递服务,即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所提供的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通信包括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等。咨询经纪。咨询业包括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以及其他专业咨

46、询;经纪业是指商品经纪人等活动。文化体育。文化业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等,体育业包括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活动。科学研究,主要指为了增加知识(包括有关自然、工程、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该活动仅限于对新发现、新理论的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研究与试验发展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和技术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医学研究、社会人文科学研究及其试验发展等。技术服务,包括专业技术服务业和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两类。前者包括气象、地震、海洋、测绘服务及技术监测、环境监测、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等;后者包括技术推广、科技中介等服务。教育培训,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特殊教育等。餐饮住宿。餐饮业包括正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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