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财务通用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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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200-2014国家电网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第三条 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主要内容是: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本文所指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根据中央企业国

2、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规定,公司应上交国家的利润。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灾后重建支出、重大节能减排支出、重大科技创新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预算编制部门根据真实的业务内容,全面分析影响预算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准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二)及时性原则。公司按国资委文件要求及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编制部门应及时提供本部门预算。第八条 严格按国有资本预算计划使用资金,资金专款专用,明细核算,不

3、得挪用或截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国网财务部为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部门,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各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合部门和实施单位。第十条 国网财务部在国有资本预算管理中的职责:(一)负责申报和上交公司国有资本收益。(二)负责组织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编制工作。(三)负责向财政部、国资委等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四)负责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五)负责向国资委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六)负责组织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报工作。(七)负责协调各方面工作。第十一条 国网发展部、运检部、科技部负责组织各级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

4、支出、重大节能减排支出及项目预算资金的实施。第十二条 国网科技部负责组织各级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支出及该类项目预算资金的实施。第十三条 国网体改办负责组织各级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弥补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及该类项目预算资金的实施。第十四条 国网国际部负责组织各级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企业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支出及该类项目预算资金的实施。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其他部门组织各级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其他支出及该类项目预算资金的实施。第十六条 国网审计部负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按照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

5、报材料,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决算和绩效评价。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交第十八条 每年度终了,国网财务部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表和上交比例正确计算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经分管财务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后向国资委申报。第十九条 国网财务部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条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国网财务部向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商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预算编制部门应

6、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范围,准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与公司综合计划的衔接。预算编制应优先安排年度计划内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纳入公司综合计划。确需安排计划外项目的,由国网发展部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部门在国资委要求的编制日期前,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送达国网财务部,国网财务部负责汇总,统一形成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上报国资委,同时抄报财政部。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须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报告

7、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2.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3.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4.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5.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

8、 国有资本资金预算下达后,由国网财务部提出资金申请,按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到财政部下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对于资本性拨款,作为增加公司国家资本金处理;对于费用性拨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资委对公司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自行调整。第二十八条 在国资委下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后,国网财务部负责及时向国资委上报预算资金到账情况。第二十九条 公司报送的国有资本预算支出申请与国资委下达的资本预算安排有差别的,国网财务部负责组织总部各部门调整资本预算,经公司批准后,于预算资金到账30个

9、工作日内报国资委备案。第三十条 总部各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网财务部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国网财务部负责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公司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三十一条 总部各部门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受生产经营或重大政策、环境变化影响,确实需要对资本预算使用对象、标准、额度等进行调整的,由国网财务部汇总,经公司批准后向国资委提出调整申请,待国资委核准后予以执行。第三十二条 每年度终了,由国网财务部组织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进行鉴证,并上报财政部、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国网审计部定

10、期对各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有关规定使用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财20111216号)同时废止。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201-2014国家电网公司节能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节能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标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促进节能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各级全资、控股

11、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公司,指公司总部出资设立的节能公司(以下统称“国网节能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统称“省级电力公司”)出资设立的节能公司(以下统称“省级节能公司”)。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项目,是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节约能源消耗为目的,由节能公司承担的各类节能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设计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包括节能工程总承包、咨询设计、能源托管等服务类项目。一般由用能单位出资,节能公司提供服务获得经营收益。(二)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以分享节能效益获得合理回报,并申请国家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由节能公司先期出资,形成

12、固定资产并暂时持有,合同期满后无偿移交用能单位。(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指节能公司出资建设或购置节能环保型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过拥有并经营资产获取收益的节能项目。(四)股权投资类项目。指节能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开展的节能项目。根据用能单位不同,节能项目分为公司系统内项目和市场化项目。公司系统内节能项目,指用能单位为公司系统内单位的节能项目;市场化节能项目,指用能单位为公司系统外单位的节能项目。第五条 节能项目的审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公司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二)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和争取国家财税政策;(三)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促进市场化运作;(四)有利于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第二章

13、 职责分工第六条 节能项目统一执行公司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可研审批、项目储备、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等管控要求。第七条 公司总部负责有关限上项目可研审批、储备库审核等,负责将节能项目纳入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一)财务资产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司节能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统筹安排节能项目财务预算。(二)发展策划部负责节能项目综合计划管理。(三)营销部负责将公司系统内节能项目按项目性质分解至相关专业部门,并牵头组织项目可研及储备入库审核;负责公司系统内营销相关节能项目的可研审核及相应项目储备库管理;负责归口统计公司节能项目开展情况。(四)产业发展部负责牵头组织市场化节能项目

14、可研审核;负责公司系统内产业技改大修相关节能项目的可研审核及相应项目储备库管理。(五)运维检修部负责公司系统内生产技改大修相关节能项目的可研审核及相应项目储备库管理。(六)后勤工作部负责公司系统内小型基建相关节能项目的可研审核及相应项目储备库管理。第八条 各省级电力公司负责有关限下项目可研审批、储备库管理等。负责按照公司审定的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做好有关项目的实施。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参照公司总部执行。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九条 公司对节能项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区分项目类型和用能单位,分别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条 咨询服务类项目,由节能公司自行决策实施。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类项

15、目,按公司系统内项目和市场化项目分别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公司系统内项目,实行专业管控,统一执行公司技改、大修、小型基建等项目管理规定,由用能单位负责履行相关项目管理程序,节能公司负责项目实施。对于按规定须报总部审批可研的项目,由国网营销部牵头组织,运检、产业、后勤管理等部门按项目性质分别审核项目可研,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列入相应项目储备库,统一纳入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后实施。(二)市场化项目,实行分级可研审批,重点关注投资及回报。其中:1、国网节能公司实施的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单项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下的,由国网节能公司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等

16、审议程序自行决策。2、省级节能公司实施的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在4亿元及以上的,由相应省级电力公司审核后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单项投资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由省级电力公司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审议程序进行决策审批。对于须公司总部审批的市场化项目,由国网产业部会同营销、财务等部门研究后,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后实施。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类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国网节能公司及各省级电力公司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审议程序进行决策审批。对于需要公司总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类项

17、目,由国网产业部会同营销、财务等部门研究,并签报公司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单项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第十三条 同一节能项目涉及公司多家节能公司共同出资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因节能项目投资需要,涉及对节能公司增资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随项目一并审批。第十五条 申报节能项目审批,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关于节能项目的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说明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背景及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建设方案、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进度安排、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及应对

18、措施等;对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类项目,说明投资对象情况、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运营方式、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三)申报单位及节能项目实施单位的内部决策文件;(四)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结果开展检查,并纳入公司内部审计、财务专项检查等工作统一安排,重点检查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项目执行情况是否与决策审批方案相符、项目实际收益是否达到可研水平等。国网节能公司和各省级电力公司应及时组织对检查反映的问题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安排新的节能项目投资。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对玩忽职守、徇

19、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节能项目的审批程序不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二)节能项目的操作实施不符合国家和公司规范要求的;(三)节能项目申报和统计分析过程中,以拆细项目、提供不完整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重要内容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逃避审批和检查的;(四)因人为因素,导致节能项目实际收益与可研预期水平相比差距较大的;(五)泄露国家机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202-2014国家电网

20、公司纳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纳税集约化管理,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降低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部、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管理是指企业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自身生产经营及纳税义务,进行自我控制和监督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公司纳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管理,准确纳税,防范风险。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总部在纳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公司纳税管理制度并颁布执行;(

21、二)编制国家电网公司纳税管理工作手册并定期修订,统一公司税务处理;(三)对新颁布或新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解读,统一公司执行标准;(四)构建集约化纳税管理体制,建立公司内外部纳税管理人员专家库;(五)组织公司内外部专家进行纳税筹划;(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纳税管理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司纳税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八)完成公司总部各项税款计缴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纳税管理制度;(二)组织所属单位足额、及时缴纳各项税款;(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下属各单位的纳税管理工作;(四)及时逐级上报纳税管理情况、税收检查等重

22、要事项;(五)组织所属单位做好纳税基础工作和纳税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第三章 税务登记第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登记及年度检验。第八条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各级单位如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第九条 各级单位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照,按照公司重要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第四章 发票管理第十条 发票是指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第

23、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申请领购发票,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应视同现金保管。第十二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及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第十六

24、条 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五章 纳税申报与检查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应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内如实计算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第十九条 各级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第二十条 各级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25、各级单位应及时组织资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纳。缴税后应取得相应的纳税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提高对税收检查的认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各项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对税收检查中有异议的事项,应积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并及时逐级上报。第二十五条 对税收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调账或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第六章 纳税事项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及时向总部报告纳税管理情况,纳税分析报告和重大纳税事项。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定期纳税

26、报告制度。每月末通过财务管控系统上报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表;每季末上报纳税分析简报,内容包括:主要税种的纳税金额、税收负担等;每年末随财务决算上报年度纳税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各税种的纳税金额、税收负担、接受纳税检查情况、纳税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存在的涉税风险事项、纳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在发生重大纳税事项时向公司总部报告。重大纳税事项包括:(一)税务检查。(二)导致税收处罚或缴纳滞纳金的事项。(三)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公司纳税管理制度过程中,遇到可能引起涉税风险的事项。第七章 纳税筹划与评估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并及时与国家税

27、务主管部门沟通,明确纳税义务,规避涉税风险。第三十条 对国家新颁布或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公司总部应及时组织内外部专家进行研究,制定执行方案,确保政策得到科学有效的执行。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纳税管理工作要与公司战略规划和纳税筹划方案相衔接;对于公司安排的重点工作,要及时提出税收决策建议,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在财务管控系统内建立纳税评估模块,及时开展公司纳税分析与评估。第八章 纳税管理检查与考核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部根据管理需要,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各单位的纳税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各单位不定期开展纳税管理自查,确保纳税风险可控,自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总

28、部。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部每年对各单位纳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各单位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公司纳税制度及相关解释的执行情况。(二)各单位纳税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各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纳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以及各单位纳税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三)各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总部上报相关书面材料。(四)各单位纳税分析报告是否真实、全面、深入。第三十五条 对因不遵循公司纳税政策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或缴纳滞纳金、上报材料不及时、上报的材料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公司总部将予以通报批评。第九章 纳税资料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单位纳税资料应作为重要财务档案,分年度归

29、档管理。同时要提高涉税资料保管意识,在涉税资料移交时要明确交接双方职责,确保平稳移交。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财20111218号)同时废止。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203-2014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管理办法第六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管理,规范企业改制重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

30、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事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导致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以下行为:(一)分公司改为子公司,或子公司改为分公司;(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采取合并、分立、资

31、产(产权)置换、债转股、增资扩股(包括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减资缩股、产权转让、产权划转等方式,对企业资产、产权结构进行调整与整合的行为。企业重组后,其类型可能发生改变、也可能保持不变。第四条 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股权投资、产权转让、产权划转、终止清算、固定资产处置的,应同时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国家和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引入新股东的,有关股东须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的条件。第五条 企业改制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本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二)有利于公司资源集约化管理、产权结构优化和资本运营效率提高;(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32、司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决策、审批、实施等程序,保障国有资本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保护债权人利益;(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单位;(五)原则上不得引入管理层或职工个人与各级单位共同持股。第六条 公司对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控。公司总部负责制定改制重组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各级单位的改制重组事项进行审批、备案、监督和检查。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活动进行管理、监管和检查。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企业改制重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改制重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

33、,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第七章 决策与审批第七条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包括子、分公司)的改制重组事项,由国网财务部或产业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研究,签报公司分管财务及相关工作的领导并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改制重组将导致二级单位企业类型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履行签报程序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议。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第八条 各级单位所出资企业改制重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由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公司总部审批:(一)各级单位拟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并引入公司系统外股东持股的;(二)各级单位拟对符合公司允许的电力供应与生产、电网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与产业、金融等投资方

34、向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重组,重组后不再由公司所属单位控股,或由全资、绝对控股变为相对控股,或引入公司系统外股东持股的;(三)改制重组确需引入管理层或职工个人持股的;(四)同一改制重组事项涉及公司不同二级单位所属企业的;(五)境外企业改制重组的。第九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改制重组,须经公司总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资委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一)各级单位全资、控股,或参股但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企业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各级单位控股,或参股但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上市的;(三)各级单位控股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四)各级单位拟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

35、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与上市公司资产进行重组,指各级单位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各级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第十条 不需要公司总部审批(核)的改制重组事项,由各二级单位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审议程序进行决策审批,并报公司总部备案。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正确行使出资人权力,对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事项做出决定、审议或表决。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司总部审批(核)的企业改制重组事项,各级单位应当在内部审议决策的基础上,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并

36、根据公司总部的书面批复意见履行拟改制重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公司总部研究、审批(核)程序如下:(一)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引入管理层或职工个人持股的,或各级单位对拟改制重组企业的账面投资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前)大于1亿元(含)的,或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影响重大的,由国网财务部或产业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议。一揽子重组工作中,同时涉及公司系统多家被投资企业的,账面投资余额指各单位对相关被投资企业的账面投资余额之和。(二)各级单位控股、或参股但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上市的,由国网财务部或产业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37、议(党组会议)审议。(三)其他需要公司总部审批(核)的改制重组事项,由国网财务部或国网产业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签报公司分管财务及相关工作的领导并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十二条 同一改制重组事项涉及公司多家二级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且该改制重组事项需公司总部审批的,报批工作的牵头方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向公司总部申报企业改制重组事项,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请示文件,其中应简要说明拟改制重组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重组的必要性、方式和预计结果,请示事项等;(二)申报单位有关会议决议、纪要等决策文件;(三)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包括拟引入的系统外股东情况等;(四)拟改制重组企业最近年度或

38、半年度的审计报告;(五)拟改制重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企业章程等复印件;(六)律师事务所或申报单位法律部门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七)公司总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第十四条 企业改制重组,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制定方案,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拟改制重组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拟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除外)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拟改制重组企业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企业股权结构、各股东性质、财务状况和人员构成等;(二)改制重组的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三)改制重组拟采取的具体方式,以及拟引入的股东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股东资格

39、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如涉及);(四)改制重组后的企业类型、股权结构、资产业务等设置方案和效益预测;(五)改制重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如涉及);(六)改制重组企业相关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分流、离退休人员管理方案等(如涉及);(七)改制重组成本测算、相关税收影响及筹划(如涉及);(八)改制重组工作安排和进度计划。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经决策和批准后,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组织改制重组企业根据章程和监管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二

40、)组织对改制重组企业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审核备案(核准)。其中拟改制重组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出让或转让手续;符合保留划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应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四)涉及控股权转移的,应征询拟改制重组企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对债权债务

41、处置方案的意见;(五)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召开拟改制重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六)全民所有制企业拟改制的,改制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改制重组事项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同时执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涉及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同时执行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第十七条 拟改制重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若改制重组导致其经济性质

42、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前,将企业改制重组情况报公司总部审核后上报国资委批准;有关改制重组方案和协议中应注明经国资委批准后生效。国资委的批复文件是办理上市公司股份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必备文件。第十八条 改制重组企业为公司各级全资企业的,相关资产评估基准日(或划转审计基准日)至改制重组后工商变更登记日之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改制重组企业为公司控股企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或划转审计基准日)至

43、改制重组后工商变更登记日之间的净资产变化,由改制重组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并应在改制重组协议中予以明确。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重组事项经批准后,若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改制重组方案出现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企业改制重组工作未能在相关资产评估有效期内完成,或者改制重组方案、资产范围和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重组完成后,各级单位应当按公司统一规定规范账务处理;及时修订企业章程,并办理产权、工商等变更手续;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改制重组事项的档案管理;在企业改制重组实施完毕后10日内,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改制

44、重组结果,及时反映产权变动情况。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改制重组事项进行实时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单位应认真进行纠正和整改。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逃避审批,故意将改制重组方案拆细后连续实施的;(二)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工作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实施改制重组的;(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

45、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的;(四)企业改制重组的实际情况与报经批准的方案有重大差异,或变相改变批准方案的;(五)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六)逃废或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七)低价进行产权转让或引入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八)统计检查过程中,提供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对重要内容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的;(九)企业改制重组谈判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四条

46、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财20111167号)同时废止。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204-2014国家电网公司使用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是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固定

47、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中央预算内基本支出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中央财政拨付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第五条 公司使用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中央财政资金的申请、请款和拨付、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的申请第六条 国网发展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公司各单位,申请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风电送出、中央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振兴和技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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