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固定资产投资缴纳费用依据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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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固定资产投资缴纳费用依据及标准费 用 项 目所在页数费 用 项 目所在页数1土地出让金1317考古调查勘探费35352土地权属调查3618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35353土地地籍测绘登记61119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价费3543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11420地震安全影响咨询费43515规划放线141521环境影响咨询费51536墙改专项基金151822图纸设计费53567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91923施工图审查费56578建设工程劳保基金192424天然气入网及施工费5757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2625供暖增容费5758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62826工程监理服务费58

2、5911道路挖掘修复费292927工程招投标公证费59601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93128工程交易服务费606113住宅专项维修金313229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626314供热统筹保障金323330工程招投标代理费636415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333431土地评估费646516房屋登记交易费343532自来水管道图纸设计费6566 注:此公布部分依据及标准仅作为参考;一、土地出让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宁政发号年月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意见,

3、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意见(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国发号)精神,加强我区房地产价格调控,降低住房建设成本,规范住房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建立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扩大居民住房消费,启动我区房地产市场,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地价是住房建设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土地、物价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基准地价,指导土地价格;征地费用标准由各市县物价、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自治区物价、土地部门审批。对已制定基准地价的市县,适当调整地价系数为

4、,土地出让金收取比例由现行调整为。有条件的住宅建设应增加楼层,以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降低土地费用。二、合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加强房屋拆迁价格管理(一)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房屋重置价格暂行办法,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要定期制定公布本地区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引导房地产价格行为。(二)被拆除房屋的价格评估,要以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根据拆除房屋的结构、地理条件、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三)被拆除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技术规程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指定评估机构,垄断评估市场。(

5、四)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所在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提出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审定实施。有条件的市县可实行货币拆迁。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其价格行为(一)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策的落实。要切实降低征地费用,新征建设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按规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加大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力度,全区每年至少安排万平方米左右。(二)切实落实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免收土地出让金、供水增容费、墙改费、排污费,其他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

6、管理费、利润率要严格控制在和以内。(三)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发布,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四、严格规范开发企业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建立正常、良好的市场秩序(一)为剔除商品房价格构成中不合理的部分,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对性质相同的收费项目进行合并,并降低收费标准,以保障经营者、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二)商品房销售及房屋租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一口价”的办法,售房时不得在公开

7、标明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销售及房屋租赁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引导房地产价格行为。凡销售冠以“安居房”、“解困房”、“平价房”、“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名称的居民住宅,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销售价格,防止以价格误导欺骗购房者。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商品住宅,不得上市销售,不得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三)住宅小区建设中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四)要加强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和垄断行业承包工程的管理,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定额。

8、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生活费标准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平方米的家庭,政府要利用现有公房为其提供廉租住房,并实行政府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对于其他公有住房,要逐步提高租金水平,以促进居民购房。各地调整或提高租金标准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二)各地要继续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相衔接。要增加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9、的透明度,防止违反规定低价售房。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有住房进行规范,促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积极健康发展。六、加大清费治乱力度,坚持取消对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对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继续征收的要坚决取缔;对各市县自立的征地收费项目全部取缔。(二)对以下项收费在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含经济适用住房)中予以取消:()节水保证金;()档案资料保管费;()负荷控制费;()电力增容费(电缆工程贴费);()供电入网费;()电表保证金;()交易费;()灭籍费;()解困房费;()卫生管理费;(

10、)优良工程费;()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企业资质审查费;()工程竣工验收费;()产权审核费;()各种押金;()各种保证金;()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种管理费、监证费。(三)对以下项收费降低标准:()招投标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供水增容费;()市政占道费;()征地管理费;()人防结建费;()墙改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具体降低标准见附表。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供水增容费、墙改费,其余项收费在降低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四)各地要逐项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和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房地产收费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

11、。对凡未经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的房地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经审批后方能征收。七、规范物业管理收费各市县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克服和防止只收费不服务或乱收费、变相收费现象,以促进我区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八、加强对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一)建设、物价、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对中介人员构成、资信、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审查。(二)

12、各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收费在现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接受商品住宅代理销售业务之前,委托方须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物价部门批准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文,否则,不得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时,不得在成交价格外加收代理费等费用。九、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销售、物业管理和建设项目收费以及房改售房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对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项目现行标准调整后的标准现

13、标准文件依据1、招投标服务费投资额1.1投资额0.8宁政发19975号2、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费3.5建安费2宁价(费)发1993114号3、供水增容费600元/日.吨500元/日.吨银川市政府令199243号4、市政占道费0.3-0.75元/平方米0.2元/平方米宁城建字19947号(物价、财政)5、征地管理费征地费总额3. 8征地费总额3%宁价(费)发199629号6、人防结建费20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宁价(费)发199677号7、墙改费4元/平方米2.9元/平方米宁价(费)发1998255号8、劳动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0. 5建安工作量0.4宁价(费)发199851号9、工程定额编制管

14、理费建安工作量0. 95建安工作量0.7宁价(费)发199851号二、土地权属调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

15、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

16、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

17、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00元,单位每证10OQ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00元。军用土地登记收费

18、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行。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四、上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列支。(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三)使用范围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培训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3、技术指导、检查

19、验收费用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四)使用比例与管理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4款书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改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上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

20、级财政、审计门的检查、监督。各级上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五、广东、海南、福建省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实际,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体标准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原地方自行制定标准和项目同时废止。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三、土地

21、地籍测绘登记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价费字号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年月日国家测绘局:根据中发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测绘产品收费暂按年月日国家测绘局国测发号关于颁发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数字化部分按测绘数字化产品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按年月日国家测绘局国测发号关于颁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三、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按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和国家技术监督

22、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年月日国家测绘局国测发号关于颁发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测绘仪器检测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四、测绘收费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补充事业经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收费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五、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驻各地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附件一:测绘数字化产品收费标准一、数字地形模型(:万)单位:元项目计量单位定价原始数据(抽点或不抽点)点内插数据(格网原始尺寸)点(格网原始尺寸)点地名数据条二、图形数据单位:元计量困难类别项目单位:万幅:万幅:万幅:万幅:幅:幅说明:图形数据价格是指数据库中已具有的数据价格,凡用户需要而数据库尚未存储的数据,应在此基础上另加的专门加工费。:万至:万图的收费按上述标准幅面积计收,当在高低纬度地区的图幅实际面积与标准幅相差以上,收费相应减加。各要素数据占总定价的比例为:水系等高线居民地境界交通附件二:测

24、绘仪器检测收费标准一、光电测距仪检验精度和精度序号项目收费(元)序号项目收费(元)加乘常数测定加乘常数测定频率测定频率测定周期误差测定周期误差测定内符合精度内符合精度测程测程相位均匀性测定相位均匀性测定分辩率测定分辩率测定注:项为例行检测,项为全面检测二、电子速测仪检验(一)电子经纬仪(二)电子手簿(三)光电测距部分检测同光电测距仪检验精度级收费(元)项目收费(元)级)系列)级)存储卡)级三、光学经纬仪检验精度级级级级级收费元元元元四、精密水准仪检验级级级级元元元元说明:对新进口在索赔期内须检验的仪器,价格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按仪器价格的收取检验费,万以下按上述标准收取检验费。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

25、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2001年12月28日财综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

26、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一)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农业部门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三)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

27、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水利工程水费纳入价格管理后,其价格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四)气象部门气象有偿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128号)。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五)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

28、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六)新闻出版部门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号)。版权代理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七)教育部门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八)司法部门1.公证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

29、91549号)。其中,公证机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证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的,其收取的公证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公证收费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规定执行。2.律师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律师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

30、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执行。3.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4号)的规定执行。(九)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十)人事部门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收取

31、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3号)。上述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十一)民政部门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收取的收养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财综字19971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收养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十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条形码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价

32、费字1991270号)。条形码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十三)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99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33、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你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银规发200818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1985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8548号),对银川市征收城市

34、基础设施配套费做了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6%降为5%并逐步取消。其它关于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范围、计费单位仍按宁政发198548号执行。二、宁政发198548号文件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解释权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总投资应包含哪些费用请你们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2002134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

35、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精神,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就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控制房地产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项目与标准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制度。对凡末经正式审批的房地

36、产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必须补办审批手续。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二、坚决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规定,仍在继续征收的要坚决取缔。如划红线费、放线费、电力负荷控制费、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危房改造保证金、优良工程费、灭籍费等。三、取消自立项目收费。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财政、物价外)和各市县自立的以下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复审资料费、工商年检资料费(一年报刊)、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复审公告费、节水手续费(保证金)、综合治安保证金

37、、商品房预售公告费、商品房预售资料费、地名有偿服务费、地名公告费等。四、取消以下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和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收费项目:涉及住房建设土地的不可预见费、农村和区外劳动力就业调节费,预算编审费、暂住人口管理费,食品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卫生设计审查费,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设计审查费、公共建筑卫生设计审查、民用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公共场所服务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评估费,商品房统计费、有线电视停机封口费、房屋拆迁管理费,银川市、石嘴山市收取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政府部门招标投票收费,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单位,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一律不得收费。五、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一)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市县,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二)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1.1 收取。(三)工程质量监督费:银川市的此项收费仍然执行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026号规定,即,由按建安费的3.5降为2,其他市县的此项收费由按建安费的4降为2.8 。 (四)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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