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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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试行)1纳税人的权利4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43纳税服务规范44纳税信用等级55税务登记10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37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168普通发票管理169代开普通发票1710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1811发票奖励1812纳税申报1913延期申报1914缴纳税款2115核定(调整)应纳税额2115.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调整)应纳税额2115.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2215.3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程序2316延期缴纳税款审批2417企业汇总纳税审批2518优惠政策261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3820出口退税审核4021口岸电子执

2、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422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422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4424所得税新申报表填写指南4525车辆购置税办税程序4526税控装置应用5027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抵税财物拍卖、变卖)5228纳税评估5929税收管理员规范6330税务检查权公开事项6331税务稽查工作规范6432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6633指定企业印制发票6834发票领购资格审核6935 发票使用审批6936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7137对不能建账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7438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7539 行

3、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640 税务行政处罚7841 听证8142 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8343 廉洁自律有关规定8344 税务机构和职责8445 执法人员职责规范8446 税务行政复议8447 税务行政诉讼8648 税务行政赔偿894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结果8950 欠税公告895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9052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9053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9054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公告9455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9856税务机关的组织文化9857纳税人涉税文书9858纳税人涉税软件9859申报期限调整9860办税公开渠道991纳税人的权利一、纳

4、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五、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一、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二、 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5、三、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3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主要事项按照时限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即办事项是指受理纳税人的资料,经审核齐全无误,能在税务机关当场办结的涉税事项非即办事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不能当场办结的涉税事项。一、即办事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发票发售、发票验审缴销、发票代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纳税申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抄税10项(内容)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场办结。二、非即办事项(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办理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

6、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四)办理申请延期申报,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办理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正式认定),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办理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七)办理农产品收购发票资格审批,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八)办理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九)办理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十)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或上报

7、市局审批。(十一)退税申请审批(不含出口退税), 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十二)出口退税登记、变更,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十三)出口退税登记注销,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免责条款在受下列因素之一影响时,纳税服务部分项目有可能达不到服务标准,但必须向纳税人作出说明。(一)纳税人未履行法定涉税义务。(二)不可抗力。4纳税信用等级一、评定内容与标准第1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内容为:(一)遵从税务登记管理情况;(二)遵从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三)遵

8、从纳税申报管理情况;(四)遵从税款缴纳管理情况;(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第2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实行百分制。纳税信用等级按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3条 税务登记情况15分。(一)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每项扣5分;(二)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办理登记年检、换证、纳税认定的(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每项扣5分;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扣3分;其中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15分;(四)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报告银行帐号的,扣3分;(五)重复发生上述行为以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9、正,逾期不改的,扣15分;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15分。第4条 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一)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扣5分;其中丢失、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扣15分;(二)未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编制报表的扣10分;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扣5分;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扣15分;(四)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每次扣5分;(五)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扣3分;(六)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扣15分;(七)重复

10、发生以上违规行为以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扣15分;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15分。第5条 纳税申报情况25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每次扣3分;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每次扣3分;申报表或其他资料报送不完整、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每次扣2分;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在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扣25分;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25分。第6条 缴纳税款情况25分。(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有陈欠每年清缴陈欠

11、未达到20%以上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10分;(二)不能完整、准确核算税款及代扣代缴税款或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每次扣10分;重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的,扣25分;(三)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每次扣10分;(四)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每次扣10分;(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扣25分;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25分。第7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一)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二)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

12、(三)有不配合税务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行为的,扣20分;(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五)有其他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每次扣10分;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20分。第8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第9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具备评定A级资格。 但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适用B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三)未经国税机关实地验审的。第10条 考评分在60分以

13、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适用C级。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一)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其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第11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如下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

14、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1、偷、逃、骗、抗税行为的;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1)虚开、代开发票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的;(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6)其它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3、其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第12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

15、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四)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二、等级管理第1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但在日常管理中,如果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涉税违规行为或涉税犯罪嫌疑,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相应管理措施。第2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优惠、激励措施为主,纳税评估为辅的管理方式,应依法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案检查、上级下达的专项检查以及金税协查

16、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二)办税服务厅特设“A级纳税人窗口”,纳税人凭纳税信用A级证书,该窗口优先受理其涉税事宜;(三)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登记证验证,直接加盖相关标识;对税务登记证换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采取即时办理的形式,为保证纳税资料的完整性,A级纳税人仍需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加盖合格标识;(四)采取批量供应普通发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一次核定一个季度至半年普通发票的用量;(五)采取批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一次按每季度最高用量供应;(六)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

17、退(免)税申报手续;(七)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服务措施。第3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纳税评估、辅导为主,日常检查为辅的管理方式;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供应、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第4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重点评估、重点检查为主,强化监控为辅的管理方式;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

18、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四)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限量供应的管理方式,一次核定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或每次1本;(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供应不超过50份,且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如需增加应按照规定从严审批;(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七)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D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取消相应资格、强制监控为主的管理方式,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并

19、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第5条 对C、D级纳税人的各类审批事项,从严审核、审批。对非正常户的信用等级,主管国税机关可采取向社会公布的形式,督促其尽快履行涉税义务。三、 评定程序第1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其它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第2条 依照本办法应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要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管

20、理系统、CTAIS、税务监控系统等有关软件,查询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结合日常管理、监控等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制相关评定记录。涉及本局其他部门的内容,相关部门要提供有关情况;管理员提出信用等级评定意见后,报本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由其做出初步评定。第3条 对A级的评定还应通过以下程序,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的内容和标准,自测为A级的,可填写纳税信用A级申请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评定A级申请;经实地验审后再予确认。对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管户,实地验审可以采取联合开展的方式进行,具体事宜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双方协商确定。 第4条 有骗税行为的纳税

21、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以书面形式于每年初2个月内,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第5条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商定。第6条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第7条 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评

22、定结果要报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重大异议的,经市国税、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经过核查或听证后进行复审,对等级评定不当的予以变更。 第8条 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自评定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向其颁发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纳税信用A级证书和奖牌,便于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告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及相

23、应的管理办法,并由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各级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60日内立卷归档。第9条 单独领购发票且单独申报纳税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具备评定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对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一并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第10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可由管理部门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提请本单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实施降级管理。同时要自批准之日

24、起7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其中:A级的降级需报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收回原A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A级证书和奖牌。第11条 对评定为B、C、D级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以后只就级次调整变化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除无法直接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和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的纳税人外,向纳税人送达文书不得采取公告的形式。第12条 纳税人对主管国税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13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应坚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

25、程序进行评定。各级国税机关、税务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5税务登记一、设立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办

26、理设立登记的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设立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1、单位纳税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27、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2、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

28、件;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

29、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2)承包租赁经营及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的提供以下证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

30、提供相应证明;有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二、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

31、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提交如下资料(资料两套,国地税各一套):1、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变更税务登记注意事项:1、到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2、复印件均为A4纸;3、全部资料用签字笔或者钢笔填写。三、注销税务登记1、法定的期限内办理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

32、记的,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注销税务登记;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破产、解散、撤销之日起15日内。 (2)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住所、地点变动前。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2、注销税务登记应履行的手续(1)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2套,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套); (2)税务机关发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3)纳税人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分别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二

33、份。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准注销后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4)税务机关审核后派人到纳税人经营地点进行注销检查; (5)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机关收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等税务证件; (6)税务机关为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申请人的权利:(一)知情权。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进展情况有咨询的权利。(二)拒绝权。税务人员擅自增加的审核资料或项目,有权拒绝。(三)投诉权。认为税务人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有举报、投诉的权利。二、申请人的义务:(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须完整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4、申请认定表,并在“申请承诺”栏作出报送的资料为真实承诺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受理、查验以下申请材料:1、纳税人提交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2、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4、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5、出口企业需要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和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录;6、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货物购销合

35、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7、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需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人员证明。凡申请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企业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实地核查中,申请人配合接受审核:报送的资料要与原件相符;生产经营场所情况与税务登记时附送资料是否一致;法人代表或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与税务登记时附送资料是否一致;是否实际经营地址要与税务登记经营地址一致;会计核算健全;具备发票保管的条件,主要审核有无保险柜;是否无场所经营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原材

36、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以下标准:1、工业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37、(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三)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四)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五)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新办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认定标准。(二)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三)预计年应税销售额或实际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认定标准,并取得企业代码的个体经营者。(四)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

38、,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五)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四、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流转: 2.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岗1.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4.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岗5.基层国税局分管局长审批纳税人报送申请资料3.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五、税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及时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理程序、税收政策、岗位职责、办理结果等涉税事宜。(二)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三)按照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四)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六、办理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自纳税人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之日

39、起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完毕,但纳税人不能配合税务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例外。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转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为了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监督,在认定工作结束后,我们将抽取一定比例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12366进行电话回访,请予以配合。如果税务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请及时举报、投诉,我们将认真调查处理。(一)刁难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二)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三)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或压价购买商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四)借工作之便强行推销

40、商品和服务,或干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五)借工作之便强行指定税务代理。 涉及工作效能问题的,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涉及违法违纪、违反廉政规定等情况的,按照信访工作规定办理。7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一、出口企业提交资料:1.填写“出口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海关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6.银行开户证明。二、业务受理程序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企业认定申请(非行政审批项目),核实企业 “出口退(免)税认定表”与附送资料内容是否一致,对审

41、核无误的,当场确认。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8普通发票管理(一)初次领购普通发票的手续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2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

42、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5)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4.办理时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于当日退还纳税人补正;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由管理环节按规定实地核实。符合规定的当日内予以发放发票领购簿并按规定发售发票。(二)普通发票验旧购新 1.发票实行验旧购新方式,要求纳税人在购领新发票时将使用完毕的发票进行验审。2.发票验审须提供以下资料:(1)发票购领簿;(2)查验发票明细帐;(3)需验审的发票。3.办理时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于当日退还纳税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

43、予以验审发票。(三)普通发票缴销1.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1)发票领购簿;(2)发票缴销登记表;(3)需缴销的发票。2.办理时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于当日退还纳税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予以缴销发票。(四)普通发票挂失/损毁1.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等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使用。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1)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4)遗失、被盗发票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3.办理时限文书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申请,

44、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终审。9代开普通发票(一)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范围:1.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每次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办理时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当日予以办理。10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一)申请印制衔头普通发票的条件: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国税机关依法办理

45、了税务登记;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保管发票,有专用保险柜存放发票,有专帐记录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有专人开具发票;4.发票使用量较大;5.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6.使用计算机或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具有能核算商品进、销、存及发票领、用、存情况的软件程序。(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

46、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申请人提供的资料:1.书面申请;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4.需印制的普通发票票样。(四)办理时限:文书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终审后报市局主管处室安排印制。11发票奖励(一)凡向青岛市各级国税机关直接举报以下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按照发票违章受到罚款处罚的,对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2.多联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3.开具票物不符发票;4.手工填写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5.转让、转借、代开发票;6.未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7.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8.开具假发票;9.开具作废发票;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使用发票;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以及擅自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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