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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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特制定本规范。一、人员组成(一)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二)与议题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其他县级领导列席会议;(三)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区政府办公室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四)与议题有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五)根据会议内容和安排,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二、议事范围(-)传达贯彻党中

2、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决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听取区人民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汇报。(四)分析全区经济形势。(五)讨论、审议区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六)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三、议题提交(一)常务会议议题由有关部门(单位)填写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表,并附相关呈报依据,按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副区长提出审核意见、区长审定;区委领导批示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后安排议题。(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秘书负责收集审批同意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提

3、出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报区长审定。每次常务会议安排讨论的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S)常务会议议题会前协调工作,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提请研究事项须形成简要、准确、主题突出的书面材料,报分管副区长审签。1 .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权的,牵头部门(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无特殊要求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区长协调。2 .议题涉及重大决策和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议题

4、材料须附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3 .重要议题,可在常务会议前提请区长听取专题汇报。(四)会前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如亟需提交,要注明分歧意见和各方理据,经区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审议。(五)议题涉及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财政资金等重大事项未经协调一致,该部门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暂不安排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六)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上旬和下旬的周五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召开,具体时间由区长确定。四、审议程序(一)议题汇报。议题内容和前期研究、协调情况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负责人可作补充汇报。部门(单位)汇

5、报应简明扼要,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二)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发言,发言时间每人控制在5分钟以内。前期沟通协调过程中意见已被采纳或虽未被采纳但已作出充分解释说明的,不再作重复说明。(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发言。(四)区长总结讲话。五、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一)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领导或会议指定的负责同志牵头,相关责任单位抓好贯彻落实。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没有重大修改意见的,办文单位应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将修改稿报区政府办公室进入发文程序;有重大修改的,办文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进入发文程序;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办文单位应向区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区政府督查室对相关

6、责任单位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关领导同志。(二)常务会议通过后,需要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经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衔接沟通后,按程序报送。(三)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区委主要负责人汇报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汇报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分管区领导审核后呈报。(四)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除保密事项外,需要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报道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有关副主任审定。六、会务要求(一)区政府办公室建立常务会议议题储备制度,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及议题材

7、料准备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秘书整理形成会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长审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参会准备。(二)由汇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常务会议汇报材料要求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必要时可附有关情况说明。会议材料应在常务会议召开前3天按区政府办公室提供的标准格式印制后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秘书,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秘书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三)常务会议需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列席的,常委部门安排相关副职参加;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列席的,由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四)列席人员应从严控制。会前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的,

8、相关单位可不参加会议,只安排与议题有关的主要相关单位列席会议。汇报单位可带一名工作人员参会,其他列席单位不带工作人员参会。(五)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新闻媒体参加。(六)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议定事项,原则上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起草工作,按程序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分管副区长会签,报区长签发,原则上在一周内按照规定范围予以印发。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七、纪律要求(一)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常务会议的,书面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公布会议请假情况。(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吸烟或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中途无故离开会场。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向区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S)参会人员按候会时间在指定地点候会,由会务工作人员通知按时按次序进入会场,不得迟到。(四)未经批准,非会议工作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以及分歧意见,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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