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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一案双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是指法院执行局、监察室协调配合,对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联合共同开展检查监督工作。该办法既检查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又检查执行干警的办案纪律、司法作风及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的工作制度
2、。第三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第四条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本院应立即组成执行局和监察室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第五条“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
3、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二)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三)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四)内部谈话,约谈相关执行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五)其他方式。第六条“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在工作中,要坚持全面检查原则,既要检查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包括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执行质效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执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以
4、及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或意见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也要检查执行干警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与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第七条应在上级法院及院党组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联合调查组应限期补充调查并存档上报。第八条收到调查报告并分别核查后,应及时召开党组会,形成检查结论,分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一)执行监督纠正。发现案件办理确有错误的,由执行局自行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法院直接立案监督纠正;(二)督促限期办理。发现
5、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的,应当发出督办意见,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程等;发现执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可要求执行局限期改进;(三)违纪行为处分。发现执行干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根据处分权限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如被上级法院发现院党组执行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联合调查组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可启动约谈机制责令整改。凡经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一案双查”被约谈或通报的,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
6、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扣分项处理。第九条启动“一案双查”后需要向相关当事人或信访人反馈的,对反映执行行为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案件,以执行局为主,监察室配合共同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对反映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以监察室为主,执行局配合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第十条经“一案双查”结论为举报或反映问题不实,执行干警不存在违规违法违纪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或者反映人检查结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执行干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积极性。第十一条通过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常态化制度化落实,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办理工作,增强司法公开力度,提升本院司法公信力,加强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提高执行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