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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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空间治理数字化改革,规范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平台定义】本办法所称的

2、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以自然空间、人造空间和未来空间为对象,按照一库一图一箱X场景的总体架构,运用数字化改革的理念、方法以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依托T本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遵循空间数字化、数字可视化、协同网络化、治理智能化的工作路径,构建的T本化、精准化空间智治智能底座。平台通过打造多规合一、空间保护、空间利用和空间安全四大应用,实现空间精准分析、整体优化、高效利用、依法保护、科学治理,有力促进自然空间山清水秀、人造空间绿色高效、未来空间整体优化。第四条【平台定位】平台是全省数字化改革的数字空间智能底座,为全省空间治理工作提供统一底图、底数、底线和智能工具

3、,是国土空间要素管理利用的唯一平台。对于平台已具备的相关空间功能服务,各级各部门应当直接使用,不得重复建设。所有与空间治理工作相关的数据、工具、场景应当统一集成至平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与空间治理相关的数据归集、共享等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平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台建设运行和服务工作作为年度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平台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是平台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平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推

4、进平台的规划、建设、应用及运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平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统筹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三)统筹管理空间治理有关的数据、工具W应用场景;(四)负责按需归集与空间治理相关的数据,开发、迭代与空间治理相关的工再口应用场景;(五)负责跨省数据共享,省部系统对接工作;(六)负责平台用户的申请审核和权限分配;(七)负责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八)制定平台管理制度,开展平台应用监测、督查考核评价。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助平台主管部门做好本地管理,在省级统筹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台功能完善,推进平台的建设、应用及运行

5、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仓建设;(二)负责结合本地特色丰富平台工具、场景;(三)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平台应用推广工作;(四)负责管理维护本行政区域用户权限。第七条【平台有关部门】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人防、税务、统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平台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平台相关内容的建设和运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按需归集与治理本部门与空间治理相关的数据;(二)负责开发、迭代本部门涉及的空间规划、空间保护、空间利用、空间安全、空间评价相关应用场景,推进应用场景、数据资源、工具组件等在平台的汇聚整

6、合;(三)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在平台上对空间治理相关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第三章数据管理第八条【数据归集】数据归集应当遵循按需归集、应归尽归的原则,数据提供单位应当结合应用需求,按照空间数据相关标准规颊口技术要求,将数据统一归集到平台。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数据质量】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坚持应治理尽治理,力口强数据的源头治理,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平台主管部门协同数据提供单位建立健全问题数据治理工作机制,强化数据问题发现-反馈-修正-校验闭环管理。第十条【数据更新】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保证归集数据的现势性。应用场景

7、和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应当在线归集、实时更新。第十一条【数据共享】数据共享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数据提供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归集数据的共享属性,并定期更新。第十二条【数据使用】数据使用应当以最小必要为原则,防止超范围获取使用。数据使用单位按需向平台提出数据共享申请,说明应用场景。无条件共享数据由平台主管部门审批,受限共享数据由数据提供单位和平台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第四章工具管理第十三条【工具建设】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定期编制工具建设清单,通用工具原则上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开发;特色工具可以由各级各部门结合应用场景建设开发。工具应当基于平台开发建设,使用统一的用户体系,调用平台的数据、算法、模

8、型,产生的空间数据实时归集到平台。省自然资源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择优评选特色工具,按照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机制提升优质特色工具为通用工具。第十四条【工具注册】工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及时将工具提交到平台申请注册,平台主管部门组织对工具进行评估后及时上架。第十五条【工具共享】注册到平台上的工具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和受限共享。工具使用单位可直接申请使用无条件共享工具,受限共享工具需向平台提出使用申请,由工具建设单位和平台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第十六条【工具评价】平台主管部门定期对工具适应性、实用性、便捷性等开展评价,建立工具活跃度的晾晒机制。工具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更新完

9、善工具。第十七条【工具应用】工具使用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平台统一提供的空间治理工具,不得重复开发建设。工具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提出工具新增需求。第五章场景管理第十八条【场景建设】平台主管部门统筹空间治理应用场景建设。场景应当基于平台开发建设,使用统一的用户体系,调用平台的数据、算法、模型、组件和工具,产生的空间数据应当实时归集到平台。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谋划特色场景。平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择优评选特色场景,按照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机制将优质特色场景提升为全省贯通场景。第十九条【场景集成】场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统尽统、应入尽入原则,将空间治理应用场景按

10、照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及时接入平台。场景中的服务关停应当符合安全运维要求,并及时告知平台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场景应用】场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平台上集成的场景对空间治理相关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管。对于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当在规划报批前通过平台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申请,审核通过后获取审查核对意见,未经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或核对未通过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报批或发布。对于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平台统一谋划、统一落地。第二十一条【场景监控】平台主管部门应当从安全、数据、服务、功能及访问量等方面动态监测场景运行、访问情况,确保场景安全稳定运

11、行。第二十二条【场景评价和迭代机制】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场景设计、建设、运维、安全、推广、活跃度、体验感等方面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场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场景评价结果,持续迭代升级场景。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网络安全责任】平台及各应用场景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推进国产密码的应用、建设和测评。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自查评估和应急演练,及时处置与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第二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平台和各应用场景应当落实网络安全

12、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及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平台要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求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第二十五条【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及各应用场景的建设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安全运营监管平台,强化日常运维运营,及时发现整改风险隐患,及时完善安全策略配置;强化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管理,落实双因子认证措施;强化账号口令管理,不得将管理员账号违规交由外包人员使用,不得存在弱口令、默认口令、通

13、用口令和长期未更改口令;原则上不得进行远程运维,确有必要的建立安全通道,落实白名单等安全措施;对不必要的服务和端口访问可进行限制,科学收敛资产暴露面。第二十六条【数据安全管理】平台应当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安全审计等安全措施,做好数据备份。对重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或1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应进行加密存储。数据调用应当坚持“最小必要”原则,严格控制在核准范围、用途和时限内使用,调用个人信息应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数据服务终止后,调用数据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删除重要敏感数据和个人信息数据。第七章综合评价第二十七条【评价机制】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平台建设、应用的综合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应用评价,以评促建,提升平台应用支撑能力。评价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第二十八条【部门评价】从实战实效、贯通落地、承担试点彳壬务、特色应用创新等方面评价各地各部门对空间治理数字化改革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工具场景评价】从资源统筹、应用贯通、数据共享、多跨协同、用户体验、应用安全等方面评价空间治理应用场景、工具建设应用情况。第三十条【评价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考核和评选最佳应用的重要依据。对评价未达标的场景、工具应当下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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