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室内外消防专业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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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室内外消防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91一般约定91.1词语定义91.2语言文字111.3法律11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1.5合同协议书12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21.7联络121.8转让131.9严禁贿赂131.10知识产权131.11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32发包人义务132.1遵守法律132.2提供施工场地142.3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142.4组织设计交底142.5支付合同价款142.6组织竣工验收142.7其他义务142.8发包人代表143监理人14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43.2总监理工程师153.3监理人员153.4监理人的

2、指示163.5商定或确定164承包人16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64.2履约担保184.3分包194.4联合体194.5承包人项目经理19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20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20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20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214.10承包人现场查勘214.11施工现场广告权益214.12配合销售工作214.13不利物质条件215材料设备供应225.1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225.2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235.3材料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235.4材料设备用量23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4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4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

3、时设施246.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246.4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247交通运输24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247.2场内施工道路257.3场外交通257.4水路和航空运输258测量放线258.1施工控制网258.2施工测量25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258.4监理人、发包人以及分包人使用施工控制网25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59.1发包人安全责任25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69.3治安保卫279.4环境保护279.5事故处理279.6接受安全检查与整改2710进度计划2710.1合同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27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2710.3合同进度计划提交

4、的频次和份数2811开工和竣工2811.1开工2811.2竣工28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28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8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2911.6工期提前2911.7工期调整2912暂停施工29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29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29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29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3012.5暂停施工持续3013工程质量3013.1工程质量要求30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30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30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30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3013.6清除不合格工程3113.7 特殊要求工程部位的检查3114试验和检验3114.

5、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114.2现场材料试验3114.3现场工艺试验3214.4试验和检验费用3215变更与签证32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3215.2变更权3215.3变更程序3215.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315.5暂列金额3315.6计日工3315.7暂估价3416合同价款调整3416.1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价格调整3416.2关于设计变更或签证价款调整3416.3价格风险3416.4价格已含范围3416.5政策风险3416.6关于暂估价款调整3416.7不予调增合同价款情形3517计量与支付3517.1计量3517.2预付款3717.3工程进度付款3717.4质量保证金3817.

6、5竣工结算3817.6结算阶段款支付4018竣工验收4018.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018.2验收4118.3单位工程验收4218.4试运行4218.5竣工清场4218.6施工队伍的撤离4318.7工程移交4319保修期与保修责任4319.1保修期的起算时间4319.2保修责任4319.3保修期的延长43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4419.5承包人的进入权4419.6保修期终止证书4420保险4420.1工程保险4420.2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4420.3人身意外伤害险4420.4第三者责任险4420.5其他保险44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4421不可抗力4521.1不可抗力的确认452

7、1.2不可抗力的通知45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522违约4622.1承包人违约4622.2发包人违约49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4923索赔50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50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50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5023.4索赔事件的适用5023.5发包人的索赔5024争议5124.1争议的搁置5124.2争议解决方式5125合同份数5126合同附件5127补充条款51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521 一般约定522. 发包人义务563 监理人564 承包人565. 材料设备57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710 进度计划5711 开工和竣工5812. 暂停施工5813.

8、工程质量5814. 试验与检验5815. 变更与签证5816. 价格调整5817. 计量与支付5818. 竣工验收59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920 保险5921. 不可抗力5922. 违约5924. 争议6025. 合同份数6026、 合同附件6027. 补充条款60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 包 人:(全称)*公司承包人:(全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XX室内外消防专业工程 1.2工程地点:XXXXX1.3工程内容

9、:室内外消火栓、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报警控制、灶前自动灭火系统等的深化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安装、调试、验收、移交、交付使用、操作培训和系统维护保养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图纸的具体情况表述) 1.4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XXXXXX1.5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X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XXX项目/工程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经发包人确认,按有关规定、消防主管部门或发包人要求,需要递交设计单位复审并签署设计出图章的,或者需要设计院审核盖章并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核的,承包人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方能使用。2.2由XXX设计研究院设

10、计的XXX项目/工程施工图纸以及承包人深化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工程承包范围。2.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配合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任何专项工程另行发包而无需经承包人的同意,涉及该部分的分项工程合同部分解除。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分项工程价款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对分包工程价款提出异议,且承包人应对该分包工程承担责任。2.4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竣工结算,且承包人同意不会因减少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而向发包人主张任何索赔。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1、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包文明施工、包保险、包税收、包规费、政府基金等。四、合同工期4.1计划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4.2计划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准;4.3工期总日历天数:XXX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 六、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共计人民币大写X亿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小写¥*.00元)。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即合同价款按施工图纸包干。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含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总承包配合费、甲供材采保费、其他(运杂费、质检

12、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履约、预付款担保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清单中漏报或错报的工程子目、工程量错漏及计算失误等问题,已充分考虑在其他各项综合报价中,今后不再对上述问题提出异议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的约定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

13、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一、合同生效(1)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2)本合同订立地点:(应写明发包人法定地址) (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发包人:* *公司(公章) 承包人:* *公司(公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代理)人: 法定代表(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 合同文件(或

14、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确认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主要阐述工程概况,以及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诺。(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4) 专用条款:指本合同专用条款。(5) 通用条款:指本合同通用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国家、部委、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图纸说明所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发包

15、人或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监理人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具体施工图纸在专用条款中描述。(8) 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经发包人最终确认的投标函,包括在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函件。(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已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工程量清单,只有在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 投标函附录:指经发包人确认附在投标函后的附录,包括承包人的商务标、技术标。但在此仅指对承包人约束性的内容。其所阐述的下列内容无效: 所涉承包人

16、权利超过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正文的内容; 解除或免除承包人义务和责任的内容; 所述技术标准、要求低于其它合同文件的内容; 引起合同价格增加或工期延长的需求或基础内容; 对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权利、行为约束性的内容。(11)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如在签约时已形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3) 总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5)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

17、地的全权负责人。(6) 分包人: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即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或劳务的承包商;(7)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8)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负责人。1.1.3 工程和材料设备及其场地(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及由分包人实施的工程。(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 单位工程: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8、5) 整个工程:指合同工程所涉包括第1.1.3(6)、1.1.3(7)目在内所指工程,以及室外道路、各类管网、景观绿化、公用配套设施等红线或围墙内的全部永久性工程。(6) 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或劳务;(7) 工程材料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材料和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等,包括本项第(9)目所指的材料设备;(8) 甲供材料设备:指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9)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0)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

19、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如专用条款无特别说明,指项目红线内或已有围墙内范围。(13)临时占地:指专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专用条款未具体说明,此类临时占地所需的手续由承包人在发包人的协助下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4 日期(1)批准开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向承包人发出批准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或监理人按第11.1款向承包人发出批准开工的函件上注明的日期。(

20、3)工期: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即自开工日期起至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合格证明书上签字,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项目竣工备案所需完整的工程资料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4)竣工日期:指本项第(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准。(5)缺陷责任期:亦称保修期,是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除专用条款或发包人确认的分包/分供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合同价款和费用(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具体各项金额及其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合同结算价: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包括完成保修期内的全

22、部承包工作/费用在内,按合同第17.5款约定计算后的价格,经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合同结算协议书的方式签订确认后,规定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此金额已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3)合同价款: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签约合同价按合同结算价计算原则,用于工程计量、中间支付进行计算或调整的价款。(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但不包括利润。(5)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

23、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具体包括的范围和内容详见专用条款第1.1.5(1)、(2)目的约定。(7)计日工:指对合同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发包人要求按计日工计算时,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8)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条款标题: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首标题仅用于参考,不应视为条款内容的本身或部分,也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条款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

24、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中标通知书(如有);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澄清文件(如有); 图纸 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等投标文件(如有)。上述第项中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之间如有差异,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按较严格的规定执行,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额外支付费用。1.5 合同协议书承包

25、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合同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一次性或分批向承包人提供/补足施工图(其中已含承包人用于绘制竣工图的图纸),如承包人施工使用不足时,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可自行复制或由发包人额外提供。自行复制或发包人额外提供的图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具体图纸的数量和提供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标

26、准、规范和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提供。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按专用条款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自行设计的深化图),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接到该类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承包人在此期限内未收到批复文件时,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收到此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监理人或发包人未予答复时,可视为该类文件已被批准。因承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送给监理人的,所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导致总包工程及其它专业工程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等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提交的深化设计图纸,按有关规定、消防主管部门或发包人要求,需

27、要递交设计单位复审并签署设计出图章的,或者需要经设计单位盖章并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了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3)发包人对承包人深化设计图纸和其他文件资料的批准,不视为对工程的设计变更。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相关资料存在明显错误、遗漏、缺陷或疏忽,应在接到图纸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

28、监理人。如承包人在接到图纸并在设计交底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就所接到的图纸提出异议,视为相应的图纸无明显的错误、遗漏、缺陷或疏忽。若事实仍存在错误、遗漏、缺陷或疏忽,而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则由此修改或调整导致的承包人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不得就此类费用向发包人索赔。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

29、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下称书面往来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直接送达各方(指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在施工现场的项目部或办公室,办理签收手续后,即视为送达。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任何一方可通过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送达任何一方住所地或本合同确定的其他通讯地址,或发送给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形式变更的其它地址。(3)前款所述书面往来函件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获通知的一方书面签收时;以特快专递服务、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发送后的48小时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

30、面通知变更的联系方式或提供联系方式错误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可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1.9 严禁贿赂(1)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宴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也不得邀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在承包人的食堂就餐。1.10 知识产权(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设

31、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2)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采用专利技术的,该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本合同的价款内。(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4)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和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包括对上述施工工艺、专利技术的等的使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包人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和编制施工总结报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发包

32、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如果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通知、函件或其它行为要求有违法律法规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拒绝发包人或监理人有违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但,如果承包人未拒绝发包人/监理人不合法的行为或要求,由此引起承包人损失或其它责任时,均由承包人承担。2.2 提供施工场地除专用条款另有约

33、定外,发包人通过总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况场地,承包人已对现况场地进行了视察,同意接纳现有的条件;当承包人承包工程涉及土方开挖工程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由承包人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复核;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和设施探测资料(如有)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施工时应先进行试挖,避免因盲目施工对地下管线和设施造成破坏。2.3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通过监理

34、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但承包人不会因图纸交底或会审时所做的澄清和修改或监理人对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而获得工期延长及工期延长产生的费用补偿。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但承包人应当在付款条件成就时提交付款申请并附相应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 发包人代表(1)发包人应在现场设置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有向监理人或承包人发出的函件以及对来自于承包人或监理人的函件批准、修改

35、意见或指示、指令等均由该发包人代表发出。发包人代表可书面委派若干个助理协助自己的工作。但其助理向监理人或承包人发出的函件以及对来自于承包人或监理人的函件批准、修改意见或指示、指令等涉及合同价款调增或工期顺延的,须经发包人代表的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或项目专用章方为有效。除上述发包人代表及其助理外,其他人无权代表发包人发出或作出批准、修改意见或指示、指令。(2)本合同项下涉及履行合同事宜的发包人,惟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本合同约定的职权。监理人行使下列职

36、权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批准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或延期开工申请,发布暂停施工指示、复工令或批准复工申请;批准合同进度计划及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批准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对合同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上的变更;批准承包人拆除垂直运输设备、外墙脚手架及其他重要施工设备;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 颁发接收证书; 发出可能导致延长工期的任何指示;专用条款约定的需经发包人批准方能行使的职权。当监理人行使上述职权时,监理人应当提供经发包人认可

37、的相关配套文件,承包人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如果无发包人事先认可文件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限于工期延误和成本、费用支出等)均由承包人承担。(2)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力: 批准承包人的深化设计; 提出或批准索赔(含工期、费用); 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发出可能导致增加合同价款或费用的任何指示; 专用条款约定的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 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示时,应自行审核该指示是否属于上述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的范围,因承包人疏于审核监理人指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

38、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免除。(4)发包人有权单方修改监理人的职权,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改的监理人的职权自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生效。3.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7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39、,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敦促监理人或由发包人直接决定,但并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并抄送给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4)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

40、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款中(1)项中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款中(1)项中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处理。(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4)除合同另有

41、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款(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承包人直接接到发包人指示时,应报告给监理人。(5)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任何第三方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发生的成本或费用,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或直接在应付承包人的任何一笔价款中内扣除,承包人为此放弃异议的权利。(5)若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敦促监理人履行合同。如承包人未书面告知发包人

42、,视为监理人未延误或指示无错误,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处理,则相应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补偿直接损失或延长工期。3.5 商定或确定(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认真研究基础上作出专业判断,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

43、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如有),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直至质量保修期结束。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服从整个工程的总承包人的

44、管理。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所有工程及人员(含分包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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