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企业债相关法规政策汇总-XXXX年1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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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市企业债相关法规政策汇总2014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 北京市相关法规1北京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11439号)(2011.8.19)1第二部分 天津市相关法规3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76号)(2012.9.12)3第三部分 甘肃省相关法规7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和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甘发改法规2013401号)(2013.3.8)7第四部分 山西省相关法规1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兑付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024号)(2000.5.1

2、2)12第五部分 江苏省相关法规15一、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149号)16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1年企业债券监管防范兑付风险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11179号)(2011.2.24)20三、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09344号)(2009.3.11)22四、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08636号)(2008.6.6)23五、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异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暂行规定(2002.9.1)25六、江苏省发

3、展计划委员会异地企业债券期后事项备案暂行规定(2002.9.1)30第六部分 浙江省相关法规37一、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210号)(2012.9.5)37二、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10.9)39第七部分 重庆市相关法规4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渝发改资2013586号)(2013.5.2)44第八部分 安徽省相关法规4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2013.3.28)45第九部分 湖南省相关法规4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关于认真做好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兑付及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传电199615号)(1996.1.23)47第十部分 陕西省相关法规49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征集企业债券发行项目的通知(2011.3.8)49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88187号)(1988.10.20)50第十一部分 山东省相关法规56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33号)(2013.11.15)56二、省管企业发行债券办事指南59第十二部分 广西自治区相关法规61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5、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6号)(2012.12.22)61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企业债券委托自治区计委、经委、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审批的通知(桂政办199315号)(1993.2.24)65第十三部分 河南省相关法规66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通知(2008.2.25)66第十四部分 辽宁省相关法规6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4号)(2011.9.21)68第十五部分 四川省相关法规70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企

6、业债券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673)(1996.7.3)70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资金2013385号)(2013.4.27)71第十六部分 河北省相关法规73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3654号)(2013.4.28)73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08号)(2010.1.7)74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促进我省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冀

7、发改财金2009125号)(2009.2.4)74第十七部分 云南省相关法规78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77号)(2013.5.4)78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云南省企业成功上市和发行债券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2013.8.9)85第十八部分 海南省相关法规90海南省企业债券评级办法(1991.1.1)90第十九部分 湖北省相关法规92一、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林重点龙头企业债券融资调查工作的通知(鄂林办产201313号)(2013.2.28)92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地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的

8、通知(1991.2.25)93第二十部分 福建省相关法规95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26)95第二十一部分 新疆相关法规98一、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92号)(2013.10.26)98二、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发行企业债券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117号)(2011.12.29)101第二十二部分 青海省相关法规10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2012年全省企业债券融资工

9、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75号)(2012.3.22)105第一部分 北京市相关法规北京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11439号)(2011.8.19)各相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增强全局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做好企业债券存续期的监管工作。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主动加强与国

10、资、工商、税务、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发债企业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情况。二、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进行资产重组,需提前向我委通报。发行人应及时将重组方案(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的专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情况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我委。三、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要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需要披露的事项,均应及时披露并报我委,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本地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在债券存续期内,发债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运营情况及募集资金投

11、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情况等)。市属企业报送我委,并抄报市国资委;其他企业由区县发展改革委转报我委。四、发行人必须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需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主管部门意见等),经我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市属企业向我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委。已发债企业再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需向我委提交已发行企业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债券发行人要采取措施切实充实偿债资金账户。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

12、部门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发行人偿还本息6个月前与其沟通,督促其做好偿还本息准备。主承销商应及时向我委报送企业履约情况和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六、我委将建立北京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筹集中长期建设发展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第二部分 天津市相关法规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76号)(2012.9.12)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的监

13、督管理,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市管企业发债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管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第三条 市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市管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

14、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发债条件,本企业已发行债券及使用、偿还等情况;(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第五条 市管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15、并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国有独资的市管企业发行债券,由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债券发行方案;(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 (五)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七)募集资金用于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八)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市管企业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全体股东,并

16、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国有股东应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国有控股股东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国有参股股东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债券发行方案;(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 (五)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市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

17、对市管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第九条市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市管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第十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市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市管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一条市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各级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管理工作规范,

18、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负责向市国资委申报各级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建立市管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市管企业应将上年度本企业及各级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于每年一季度末之前报市国资委。第十三条市管企业发行债券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三部分 甘肃省相关法规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和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甘发改法规2013401号)(2013.3.8)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和债券中介机构:为做好我省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风险防控工作,维护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

19、展,服务我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工作 (一)建立企业债券发行预报制度。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需要,以企业自主、自愿为前提,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要求,开展宣传指导、发行申报、项目筛选等相关工作。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月1日15日和7月1日15日期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半年和下半年本市州所属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2013年上半年债券发行计划推迟至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发债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净

20、利润、负债情况等; (2)发债规模、发债资金拟使用的项目情况等; (3)承销商、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确定或有意向的,同时报送中介机构基本情况;(4)市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提供当地政府财政收入、负债情况等宏观经济数据。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偿债能力作为推荐上报的第一标准,凡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一律不予列入计划。 (二)规范编制债券申请材料。各发债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发债企业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

21、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发债企业在其发债申请报告、担保单位在其不可撤销担保函等书面文件中,必须要有承诺本期债券到期前如进行改制或资产重组,仍将履行偿债责任或担保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就改制重组问题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内容。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省企业发债申报材料提出的反馈意见、发债企业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及其他补充材料,发债企业和主承销商应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二、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 (一)地方政府应当承担本地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第一监管人责任。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国有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地方政府要指定监管协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监管协助部门应当经常与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债券监管情况,

22、如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必须坚决杜绝抽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债企业资产资金或干预企业决策等影响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行政行为。 (二)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发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主管部门意见等),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进行资产重组,需提前向省发展改革委通报

23、,严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文件规定履行程序。发行人应及时将重组方案(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的专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情况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实施发债企业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辖区内发债企业运营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偿债计划执行和偿债资金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发债企业情况年度报告(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等)。发生异常情况时要随时报告。省属发债企业于每年3月31日之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报告。发展改革部门要指

24、定专人负责企业债券监管工作,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在债券存续期内出现监管人员变动的情况,应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更新备案信息。 (五)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机制。企业债券偿债账户监管人在每个还本兑付日前第5个工作日,将本期还本兑付金额到账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及本级发展改革委。抵押资产监管人必须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抵押资产状况实施监管,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及本级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行权回售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召开资金准备协调会,并将会议纪要或资金安排计划书在公告行权实施办法前10个工作日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三、规范中介机构债券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

25、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禁止评级机构以虚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跟踪评级不尽职、出现兑付风险事件不及时揭示风险等行为。鼓励举报不规范评级行为。评级机构出具的跟踪评估报告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规范主承销商承销债券行为。主承销商应对首次发行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发行辅导,建立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供质量(风险)控制机构的审查报告。主承销商在递交发债材料时,应同时提供主办人员教育背景及业绩记录。发债材料应由两名主办人员签字,并签署书面诚信尽职承诺。主承销商应当建立承销债券监管信息档案,配备专职跟踪服务人员,并在债券销售完毕10个工作日内将专职跟踪服务人员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26、。主承销商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发布的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债券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债券交易场所有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发生可能对企业债券兑付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四、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对发债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存在重大瑕疵、重大遗漏、披露不实不清或出现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可退回发债申请要求重新补正,并将相关情况记入档案,对主办人员给予批评,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债券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关义务但不作为的,省发展改革委责成令改正;拒不改正、屡次不作为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27、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后,将限制或禁止其在我省从事企业债券市场服务,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告。对于违反存续期监管有关规定造成违约的发行人,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再受理并向国家转报其新的发债申请;对其负有保荐责任的主承销商,将暂停或停止受理该主承销商负责承销的其他债券申报材料。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3月8日第四部分 山西省相关法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兑付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024号)(2000.5.12)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直接触资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

28、视,有关部门积极努力,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力地支持了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的快速增长。总体看,我省发债企业信用良好,兑付工作正常有序,企业债券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但是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发债企业偿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关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重视下够,协调不力,对企业债券按期足额兑付造成隐患。企业债券兑付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金融信用,关系社会安定和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处理不当将影响社会安定,引发金融风波,损害山西融资环境,造成不良的后果。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严厉措施,维护山西融资环境,确保山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29、。 一、各地(市)、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山西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所属发债企业偿债兑付工作。要建立领导分工责任制和日常监督制度,监督检查偿债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企业偿债资金筹措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债券按期足额兑付。省人民政府不承诺为企业及下级政府偿还债务。对个别出现一时难以兑付的企业,有关地(市)和部门有责任帮助企业筹措资金,必要时可采取停、缓在建项目的办法,或采取财政、金融手段,确保债券兑付。绝不能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的问题,更不允许向上推诿。今后,凡发生上述问题的,省人民政府将追究有关(市)和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并停止对有关地(市)和部门的项目审批和拨

30、款。 二、企业债券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严格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全过程的监管工作。各级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立项、初审关。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必须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前景,并要落实实力强、信用好的担保单位,制订地(市)和部门到期兑付的预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立项。同时要制定有效的措施,监督发债企业债券融资的使用和偿债资金按期落实,做好防范工作。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切实加强防范金融风险工作,严格把好发行审批关,做好兑付监管工作。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发行债券。采取异地发行的,必须征得发行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

31、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为加强偿债资金的落实监管,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审批发债时,必须同时明确规定偿债资金分期分批入帐计划,并指定发债企业开户行(基本户)作为债券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按计划到位的监管银行,并负责监督执行。偿债资金未能按批准计划到位的,开户行有权直接把企业其它帐户上的资金强行划拨。此外,要监督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对到期不能落实偿债资金的,要按担保合同,采取金融手段,从担保单位扣划资金用于偿债。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做好债券兑付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那些暂时出现兑付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帮助企业筹措资金,渡过暂时困难。 三、各发债企业、担保单位、承销商以及信用评级机

32、构,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发债企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早建立偿债资金,确保按期足额兑付、承销商要加强发债企业偿债资金的跟踪监管,对发债企业偿债资金不能按规定到位的,要及早向有关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偿债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担保单位要切实履行担保责任,积极主动配合发债企业落实偿债资金。凡造成企业债券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要依法追究发债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四、经国家计委立项,原省人民银行审批,2000年到期兑付企业债券的企业有山西朔唯陶瓷有限公司(本金1500万元,兑付期2000年5月22日),太钢集团公司(本金20000万元

33、,兑付期2000年11月8日);2001年到期的有:省地方电力公司(本金43000万元,2001年6月1日),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本金3000万元,2001年10月21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2000万元,2001年12月9日),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万元),2001年3月24日)。上述各发债企业须在兑付期的前1个月将偿债资金的80%陆续汇入承销商帐户,其余部分在兑付之日前全部到位。有关地(市)和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成检查组对所属发债企业偿债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偿债资金保证措施以及兑付工作组织方案于2000年5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计委和有关地(

34、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由所在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监督执行。第五部分 江苏省相关法规一、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149号)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1年企业债券监管防范兑付风险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11179号)(2011.2.24)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发债企业日益增多,在促进经济发展、完善资本市场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企业债券规模的扩大,发债企业的增多,加强企业债券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的任务也越来越重。现就加强我省企业债券监管、切实做好2011年本息

35、兑付工作等方面提出以下要求:1、加强工作指导,重视企业债券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企业债券市场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委作为企业债券的主管部门,要将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真正做到重发行、重监管,保障债券市场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服务与支持作用。二是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动态和工作情况,取得当地政府更多的支持。三是要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主动帮助平台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融资平台经营行为,提高平台公司经营效益。四是要认真梳理本地区企业债券发行、使用、本息兑付情况,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债券监管和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10224号)

36、要求,建立企业债券管理档案,摸清已发债企业的详细情况。2、高度重视企业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2011年是我省企业债券利息兑付的高峰年,各级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要督促发行人提高信用意识,通过自律与监管相结合,增强发行人安全兑付企业债券的责任心,杜绝发行人举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恶意逃债行为。二是指导已发债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要求,制订详细的年度付息及到期还本方案,对于偿债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年度到期兑付本息企业,要提前安排好还本付息资金,明确具体划款时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还本付息首日60日前共同制订还本付息方案报当地发展改革委,各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发展改

37、革委。三是落实惩罚制度,对于发行人延迟兑付本息现象,应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将影响该地区在债券市场的融资行为。3、密切关注已发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必须按照经核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对于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资金的,必须报请国家企业债券管理部门核准并进行信息披露。4、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定期了解发行人资产经营状况,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发行人,对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企业债券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江苏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苏发改财金发20061273号)规定程序,依法加以处置。重要情况及时

38、上报省政府和上级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对未能足额兑付债券本息,引发社会不安的发行人,列入债券融资预警企业目录,并取消其申请发债资格。5、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企业债券透明度。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深入发债企业,提高对企业运行情况、盈利情况和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定期检查当地所有发行人是否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发行人的评级机构按照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对债券发行后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将跟踪评级报告及时报送有关市、县发改委。按要求进行公开披露,使信用评级真正起到风险揭示和预警的作用。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三、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

39、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09344号)(2009.3.11)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省属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扩大内需、促进相关产业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宽我省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为了加快债券市场体系建设,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该

40、文我委以苏发改财金发200863号文件已转发各市。当前,国家提出“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的债券发行。积极鼓励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情况,积极推进融资方式的创新。紧抓国家出台的新政策,加大企业债券工作推进力度,加强项目储备,筛选符合发债条件的优质企业,做到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各地可通过召开企业债券专题调研座谈会,加强交流,宣传企业债券相关知识,释疑解惑,提高企业对债券融资的认识。二是要创新

41、债券担保方式,提高企业债券的发行质量。根据拟发债企业的基本情况,认真研究提升企业信用级别的具体措施和对策,创新企业债券的担保方式,有效解决企业债的信用增级问题。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市场服务功能作用,通过加强工作联系以及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密切合作,针对企业的资产负债、项目投向等情况具体分析研究,形成“一企一策”,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并提供全方位的主动服务。三是要拓宽思路,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途径。各地要加强组织和指导,开展调查研究,将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推进。可邀请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共同探讨集合发债的主体、担保、

42、企业信用等问题,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增信方式,制订稳妥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努力寻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的有效路径。四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调查统计工作。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财金系统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选择符合条件的发债企业,合理确定发债主体。对于符合发债券条件的企业,帮助其完善申报材料,并抓紧组织上报;对于暂时达不到发行条件的,要分析具体情况,帮助其优化资产结构,完善申报手续,使其早日实现债券融资的目的。为了把握我省企业债券的申报节奏,我委拟对全省有企业债券发行意向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筛选发债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有偿债能力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调查结果请于200

43、9年3月31日前报我委财政金融处。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四、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08636号)(2008.6.6)各市发展改革委: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环境趋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进一步增多,特别是企业资金供应偏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破解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的难题,必须进一步开阔思路、创新办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摸底调查,充分了解企业债券发行需求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

44、,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今年初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我委以苏发改财金发200863号文件转发各市。通知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了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这为扩大企业债券发展规模、推进市场化进程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地要抓住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取消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推进力度,抓紧对本地范围内的企业进行详细的摸底,充分了解企业发债需求,并根据苏发改财金发200863号文件要求,对照企业债券发行所必须具备的净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七项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加大

45、工作推进力度,成熟一家、上报一家,以便我们尽快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二、加强发行方式创新,不断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由于银行作为担保人对企业债券提供信用保证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债券发行的难度。各地要引导企业拓宽思路,不断创新市场化的发行方式。要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状况,采取自有资产、应收帐款抵押以及企业互保、专业机构担保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要注重完善抵押、担保方案,着力提高债券信用等级。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项目实施的策划、核准等工作,使投入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范化的核准程序。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发行企

46、业债券的途径,切实使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能够通过集中发债的方式,解决由于企业规模小而不具备发行资格的难题。 三、加强引导和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头绪较多、难度较大,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多方面创造条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一方面,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积极帮助企业理清、找准、协调好关键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为企业与券商、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合作牵线搭桥。对于在这方面存在困难的地区,我委将积极推荐信誉好、实力强、经验足的中介机构帮助参与相关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摸底调查工作,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尽快排出一批条件成熟的企业上报我委。二八年六月六日五、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异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暂行规定(2002.9.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计委计经调(2000)291号、(2001)18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异地企业债券在江苏省境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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