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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讲 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常识(0.5小时)一 、 合同的基本要素1、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1、1 工程承包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4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5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6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7 工程承包合同
2、受法律保护。2、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函(3)投标函(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规范(包括专用技术条款)(7)图纸(8)工程量单(9)资料表和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3、工程承包合同的缔结程序要约邀请(招标公告)-要约(投标书)-承诺(授标函)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 工程承包合同失效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
3、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 工程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6、违反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一)承包方的责任(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
4、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二)发包方的责任(1)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技术资料等,除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
5、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支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第二讲 国际工程承包相关合同介绍(1.5小时) 一、当前国际工程承包通常采用的合同版本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采用的合同版本主要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ICE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学会制订发布的AIA系列合同条件法语地区通常采用的CCAG合同条件。1. 美国AIA系列合同条件 AIA是美国建筑师学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的简称。该学会作为建筑师的专业社团已经有近140年的历史,成员总数达5600
6、0名,遍布美国及全世界。AIA出版的系列合同文件在美国建筑业界及国际工程承包界,特别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应用广泛。AIA系列合同文件分为A、B、C、D、G等系列,其中A系列是用于业主与承包商的标准合同文件,不仅包括合同条件,还包括承包商资格申报表,保证标准格式;B系列主要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专门用于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工程等特定情况的标准合同文件。C系列主要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D系列是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G系列是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AIA系列合同文件的核心是一般条件(A201),该合同条件规定了业主、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
7、务及建筑师的职责和权限,采用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不同的计价方式时,只需选用不同的协议书格式与一般条件即可。如:AIA文件A101+A201,适用于固定总价方式的工程项目。AIA文件A111+A201,适用于以成本补偿方式的工程项目。 1987年版的AIA文件A201施工合同通用条件共计14条68款,主要内容包括:业主、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筑师与建筑师的合同管理;索赔与争议的解决;工程变更;工期;工程款的支付;保险与保函;工程检查条款等。2. 英国ICE合同条件 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简称。该学会是设于英国的国际
8、性组织,拥有会员8万多名,其中1/5在英国以外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该学会已有180年的历史,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学术中心、资质评定组织及专业代表机构。ICE在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它编制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在土木工程中具有广泛的应用。目前,国际上多采用1991年1月第六版ICE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该合同条件共计71条109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保险;工艺与材料质量的检查;开工,延期与暂停;变更、增加与删除;材料及承包商设备的所有权;计量;证书与支付;争端的解决;特殊用途条款;投标书格式等。此外IEC合同条件的最后也附
9、有投标书格式及附件,协议书格式、履约保证等文件。3. 法语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法语地区基本使用以法国制定出版的CCAG合同条件为基础,结合本国的特殊规定具体制定。法语地区通行的合同条件实质内容与FIDI合同条件差不多,但比FIDIC 简练,明洁。关键内容都体现在合同协议书中。该协议书通常包括三部分:一般条款、财务条款和其他为了配合上述条款的实施和弥补条款的遗漏,合同文件中还包含有:专用行政条款和通用行政条款,在技术规范部分还安排有专用技术条款和通用技术条款,供必要时援引和遵循。4. FIDIC系列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概述(新4本、老7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成立于1913年,
10、是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下设四个地区成员协会: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C)、欧洲共同体成员(CEDIC)、亚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北欧成员协会集团(RINORD)。目前FIDIC已发展到世界各地5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世界最有权威的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57年, FIDIC针对海外土木工程,出版了第一版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沿用了英国土木工程协会出版的ICE合同条件的格式,甚至很多条款的编号都是相同的。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在于这些条款能适用于国际工程项目,且其仲裁条款是遵循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的规定。FIDI合同条件在世界各国取
11、得了广泛的认同,许多条款都已经受了时间的考验。根据FIDI合同条件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很公平,出现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同只占很小的比例。FIDI合同条件自1957年出版第一版后,每隔10年修订一次,至1987年共出版了的四版。另外,该组织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工程承包迅速发展。由于FIDIC原有的合同条件体系在适应国际工程承包的操作与管理方面方面已跟不上形势,1999年,FIDIC做了大幅度改版,出版了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即1999年第一版,又称为新红皮书,将原来的72条合并、浓缩为20条。与此同时,FIDIC还出版了另外三种
12、合同条件,即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简短合同格式(统称新四本)在这四本合同条件中,施工合同条件使用最为广泛,这也就是一般所指的FIDIC合同条件。1999年之前,FIDIC 推行的合同条件有以下七本,即:(1) 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2) 黄皮书机电安装工程合同条件 (3) 白皮书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4) 紫皮书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5) 橙皮书设计、采购与建造合同条件(6) 银皮书EPC合同条件(7) 绿皮书简短合同格式4.1 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简介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
13、ucition)是橙皮书设计、采购与建造合同条件的延伸和深化。(1)特点:1) 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2) 与融资密切相关,故有时发展成为:FEPC(Finance ,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3)要求项目成本一定要有确定性,不能有敞口,还要有前瞻性。4)合同中没有咨询工程师这个角色,没有独立的第三方,业主的监管力度很弱,参与力度也小,基本上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派出的代表主要是对进度监管。EPC合同的基本理念是:承包商认为:自己带资支持项目,业主无权干涉。5)EPC交钥匙合同项目招标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技术标,第二步才是商务标,即质量第一,价
14、格第二。6)付款方式是里程碑式的,不是验工计价。7)EPC方式很重视试车,只有试车成功,才能谈得上验收。8)合同适用于生产型的成套设备、运行调试类的大型项目。这类项目必须涉及投资。若不涉及投资,则使用红皮书。(2)EPC合同的利弊EPC 合同给承包商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同时也带来相当大的风险。1)对承包商有利的方面 业主的管理相对简单,仅对进度进行监控; 由承包商全过程负责,避免设计与施工者之间的相互推卸责任; 提高了工作效力,减少了协调; 由于是固定总价,不存在索赔和费用追加,但抬高了工程造价。2)对承包商不利的方面 资金压力大,容易遭遇金融风险; 质量压力大,因为合同要求必须达到业主完
15、全满意才开始付款; 设计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介入少,不能及时获悉业主的细节要求,从而增加了达到验收合格的难度。 EPC 合同模式适用于大型复杂的、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供货比例原则上应超过60%,具体操作时总承包商应注意选用设计、施工两家独立的实体,不能全由一家实体负责。业主可聘用独立的第三方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专业监控,但不是作为咨询监理。4.2. 简短合同格式简介源于绿皮书(The Short Form of Contract 简短合同格式)1999主要用于小型项目,尤其是施工内容相对简单的工程,而且项目的施工时间也相对较短,一般无须分包,合同额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下,工期不超过6个月。金额较大的项目
16、很少采用绿皮书。其主要特点是:1业主不一定必须聘用咨询工程师,即使聘用,也不强调咨询工程师要公正无偏;该合同格式第3.2款规定:业主任命一家公司或个人作为其代表履行某些义务,如对承包商设计的批复、延长工期、验收工程等。2合同计价不强制要求使用工程量清单,可以采取比选的计价方式。3风险分配原则与红皮书一样,强调: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风险如未知的地质情况等都由业主承担。4倾向于使用单一合同,即将通用条件和特殊条件融合成一体,特殊情况可作为合同附件。5简短合同格式的协议书简明扼要。除了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项目名称等资料外,还包括投标人的报价和业主对此报价的接受。6竣工要求。不采取分段验收。
17、7结算与支付。没有预付款,付款采用单一货币。8变更索赔。规定的很简单,没有红皮书上规定的两个或三个28天的程序。9违约处理。强调裁决规则,主张一人裁决方式,一人仲裁庭。可由FIDIC 指定裁决人。10违约与终止合同补偿。规定有不平等的补偿数目:业主因承包商违约而停工,业主有权得到占未完工程剩余额20%的款项;承包商因业主违约而停工,只能得到未完工程剩余额10%的款项,另加撤离现场的费用,有时包括合理利润。实际上这笔钱很难要到,因为业主认为另外找人施工比承包商因停工而减少的利润要大的多。二、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小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1DIC)
18、编制,与FIDl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于国际工程的招标与投标中。目前国际上多数采用1999年版本。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制定分包合同条件的过程中认识到,尽管许多条件是通用的,但考虑到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有些条款必须给予必要的变动。 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一样,分包合同条件也包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两部分条件以对应的条款编号相联系。第一部分称为通用条件,第二部分称为专用条件。两部分一起构成了决定分包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包合同条件。 专用条款的具体制定基于以下情况: (1)凡第一部分措词特别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进一步的信息,且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分包合同条件不完整;例如
19、11款 (a)(i):“雇主”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承包商应随时通知分包商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词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但若没有这些材料合同条件仍不失完整者;例如:第5.3款:承包商还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3)分包工程的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须增加的条款(例如指定分包商情况); (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动。(通常采用的办法是在第二部分对第一部分的某条款做补充说明或删除某条款的一部
20、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适用的替代条款)。(一)分包合同条件的要点分包合同条件共22条,69款,其基本要点如下:1.当事人:分包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有:雇主,承包商,分包商及工程师。2.分包商的一般责任2.1 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尽职尽责完成 合同任务; 2.2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2.3.按分包商正式报价的金额向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2.4 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提交的进度计划向承包商提交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同意。2.5 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
21、除外:(a)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或者(b)将分包商从任何其他责任方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2.6在获得承包商分包工程的情况下,分包商应承担其任何分包商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之完全负责。3. 语言与适用法律分包合同的语言及适用法律应与主合同一致。4. 合同文件及其优先次序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2)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3)分包商的报价书;(4)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5)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6)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5与主合同有关的规定5.1
22、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量单和费率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商查阅。5.2 分包商应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量单及价格细节除外)。5.3 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5.4 分包商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5.5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6. 分包工程的工期延长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a)主合同竣工时间延长;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
23、商根据主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b)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分包商必须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 7. 指示和决定7.1 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工程师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无论此类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恰当给出。7.2 如果上述任何通知和确认的指示或决定从主合同角度分析是由工程师不恰当或不正确地给出的,则分包商应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遵守此类指示或决定而导致的合理费用。7.3 分包商仅从承包商处接受指示。8 分包工程的变更8.1 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对分包
24、工程进行变更;(a)工程师根据主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分包商;(b)承包商作出的指示。8.2 分包商不应执行从雇主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8.3 变更的估价方式: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此类费率或价格,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参照主合同的测量估价方法。9. 索赔9. 1 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主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从雇主
25、(工程师)处获得可能的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或二者均有)。9.2 当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任何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时,承包商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合理的那一部分转交给分包商。9.3 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商应被认为他已清楚地了解了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该价格包括了分包商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一切必要工作。9.4 任何情况下,分包商均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工的延误或其他情况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9.5 如果分包商阻碍了承包商按主合同从雇主处获得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任
26、何金额的补偿,则承包商可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10. 保 障10.1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因实施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下述损失和索赔:(a)任何人员的伤亡;(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9.2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实施分包合同期间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b)雇主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c)按分包合同规定,实
27、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11.保 险11.1 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因此,分包商应为其承担的分包工程和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投保。11.2 如果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保险,承包商可办理此类保险,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12. 支 付12.1 分包商的月报表应纳入承包商的月报表中。12.2 分包工程付款期为70天(自承包商认可分包
28、商提交的报表之日起)12.3 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应支付给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金额:(a)分包商的应得款额在扣除保留金和其他应扣款项之后,少于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如有时);(b)应得款额在扣除保留金与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其总额不足以使工程师按主合同颁发临时支付证书;(c)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因非承包商方面原因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认可;(d)雇主因非承包商方面原因尚未向承包商支付分包商应得款额;(e)与计量或工程量相关事宜发生了争执。如果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他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地但不迟于上述款项应支付的日期,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12.4 承包商在正
29、常收到雇主付款的情况下,应在收到雇主付款后14天内支付给分包商。12.5 承包商还应将他从雇主处实际得到的、由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所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12.6 在分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并经承包商批准之前,不应将任何款额支付给分包商。 12.7 保留金的支付(a)在工程师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的35天内,承包商应将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分包商(前提条件是承包商已从雇主处收到该笔款额);(b)在承包商收到主合同规定作为发还的另一半保留金的任何付款的7天内,应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另一半或剩余比例。 12.8 分包合同结算款的支付在分包商最终履行了其全部分包义务后84天内
30、,或承包商已按主合同获得了有关分包工程的全部付款后的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并且自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交其最终帐目报表起的35天期满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全部结算余额。13.合同终止与违约处理13.1 按主合同要求终止分包或主合同终止无论由于任何原因,按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被终止或主合同被终止,则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按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雇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除已支付给分包商的部分款额外,应向分包商支付以下费用;(a)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分包合同终止日期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 (b)支付现场合理剩余材料费用以及从现场上撤离设备及国内外运输的合理费用;(c)分包商雇用的员工的合理遣返费;
31、(d)已为分包工程制作待安装的任何物品的费用,但分包商应将此类物品运至现场或承包商合理指定的其他地方。13.2 分包商违约而导致主合同终止如果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雇主终止主合同,按分包商违约处理。13.3 分包商违约导致分包合同终止如果(1)分包商破产、停业或解体;(2)分包商已经否认分包合同有效;(3)分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4)拒绝执行或承包商关于修复缺陷的指示;(5)分包商故意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6)分包商未经承包商同意再次分包; 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用。随后,承包商可占有分包商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商的设备及其他任何物品
32、,并接管工程。承包商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人用于补偿分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三、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0, 5小时)按照FIFIC的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的主体是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根据其与业主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书受雇于业主,履行对项目的全面管理。当前国际通行的咨询服务协议书系FIDIC1998年出版的第三版。同施工合同条件一样,咨询服务协议书也包括两部分:及标准条件和特殊条件。两部分条款序号相互对应,特殊条件是对标准条件的具体规定和补充。其标准条件共有44条84款,要点如下:1.咨询工程师的义务1.1服务范围(1)正常服务: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
33、附件中应规定服务的范围。(2)附加服务:通过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3)额外服务:如果出现根据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致使某些服务不得不暂停或减慢,进而导致此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延长(不超过42天)。延长期内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视为额外的服务1.2 尽职尽责(1)咨询工程师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和勤奋地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2)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或合同职责时,咨询工程师应:1)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公开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进行工作。2)在授权后情况下,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可能
34、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则须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3)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2. 业主的义务2.1 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他能够得到的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资料。2.2 在合理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情作出书面决定。2.3 在项目所在国,对咨询工程师和他的职员及下属,应尽一切努力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协助:()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在服务所需要的任何地方提供畅通无阻的通道; ()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5)方便咨询工程师
35、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 (6)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7)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此类职员在涉及到服务时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8)按附件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的服务供给。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9)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都认为有必要提供此类服务以便于满意地履行服务时,则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服务的提供,并作为附加的服务。3. 责任和保险3.1双方之间的责任()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背了有关其义务的条款,应负责向业主
36、赔偿。()业主的责任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咨询工程师的义务,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3.2 赔偿(1)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遭受的损害的数额,而对其他则不予赔偿;(2)赔偿数额应限于应限于特殊条件中规定的数额;(3)如果一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能确立,则提出索赔者应对由于该索赔所引起对方的各种费用完全补偿3.3保障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由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除非索赔系由于咨询工程师的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或与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履行无关的情况。4. 协议书的效力4.1 生效日期:协议书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
37、有时)的较晚的那个日期起生效。4.2 变更服务建议如果业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4.3 延误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增加服务工作量或服务时间,则:(1)此增加部分应作为附加的服务; (2)服务的完成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4.4 服务期延长如果出现根据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或某些服务不得不暂停时,则此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或减慢服务履行的速度,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恢复服务后,应增加不超过天的合理期限。(1)业主要求暂停或终止1)至少在56天前通知工程师;2)如果业主认为咨询工程师没有正当
38、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发出通知;如果天内业主未收到满意的答复,业主应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天内发出进一步通知暂停或终止服务。()咨询工程师要求暂停或终止服务如果:1)应支付日期后天,工程师仍未收到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2)暂停服务期限已超过天。咨询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可发出进一步通知,若此后42天仍未收到回复,工程师可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这种情况下,咨询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应视为额外的服务。咨询工程师有权获得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5.支付条款5.1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1)支付款项1)业主应向咨询工程师支付
39、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报酬;2)有关额外的服务应支付下列款项:在履行服务当中,咨询工程师的职员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的报酬; 由咨询工程师花费的所有其他额外开支的净成本。5.2支付的时间()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到期款项; ()未按期付款时,则应按规定的利率向其支付补偿;此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起计算。5.3 支付的货币(1)按协议书规定的货币。(2)如果使用其他货币支付,则应按规定的汇率计算。(3)业主所在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阻止或延误咨询工程师将业主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外币的有效或使用,或 当咨询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
40、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等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咨询工程师的服务的履行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在财务上未做出其他令咨询工程师满意的安排。5.4 有关第三方对咨询工程师的收费()对咨询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业主在任何可能时都应为他们办理关税豁免,包括:他们的报酬; 他们进口的物品,除食品和饮料以外; 用于服务的进口物品; 文件。()如果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则他应偿偿付合理款项给咨询工程师。()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
41、产时,规定:未经业主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国内将上述物品处理掉; 未办理退税时,不得将上述物品出口。5.5有争议的发票如果业主对咨询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他项目。5.6 独立的审计咨询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的记录。除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个月内,业主可在发出通知不少于天后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事务所对咨询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6. 转让和分包合同()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
42、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7. 版权咨询工程师拥有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这类文件时不需经咨询工程师的许可。8. 利益的冲突咨询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9.争端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首先应在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双方同意遵守裁
43、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这种弃权实际有效。四、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0.5小时)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一般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它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 1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 2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前提。 3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双方互负一定义务,卖方必须向买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价款,买方不能无偿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4是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买卖
44、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5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享有很大的自由.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需要具备特别的形式或履行审批手续。 (一)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工程项目所需材料为标的、以转移材料的所有权和支付材料价款为前提条件的合同。1.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委托代订合同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等。(2)合同标的、材料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3)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4)材料数量及计量方法。(5)材料的包装要求。 (6)
45、材料交付方式。 (7) 材料的交货期限。 (8) 材料的价格。可以是约定价格,也可以是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9) 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对违反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作出明确规定。(10) 特殊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一些特殊条件或要求达成一致意见,也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成为合同的条款。(11)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仲裁或法庭判决2.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 (1)按约定的标的履行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相一致,除非买方同意,不允许以其他货物代替,也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 (2)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交付货物。交付货物的日期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交付的地点应在合同指定的地点。实际交付的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提前交付,买方可拒绝接受,逾期交付的,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如果逾期交货,买方不再需要,应在接到卖方交货通知后15天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