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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员管理法规汇编山东海事局二六年十一月船员管理法规汇编编委会名单主任委员:张宝晨副主任委员:王玉成委 员:王俊波 许仁华 王宏进 徐增福 丛培宁 张杰平 吴绍煜 隋立本 阚永仁 王程军 郭兆跃 杨庆勇 参编审人员:郭兆跃 杨庆勇 韩光显 朱孔杰 郭永健 刘 威 卞启五 丁善读 李贞胜 刘欣然 李 伟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附件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25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31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34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35中华
2、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 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41关于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上取消“拖轮”限制的通知45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4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47军事船舶复转军人参加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49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52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55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58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 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6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7
3、0山东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暂行办法74烟台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7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7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 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9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9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 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9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10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 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110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
4、滚装客船船员115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122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127附件:申请办理海员证人员名单133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135申 办 单 位 船 舶 名 录136注 意 事 项137海 员 证 申 请 表138关于对海员证申请表的修改说明139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140关于大连海事大学等五所院校航海类专业毕业生 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44关于渔船船员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45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146关于采集办理海员证船员 电子照片的通知153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15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5、通部令2004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
6、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 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
7、) 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第二章 适任证书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
8、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五)限制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
9、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二)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
10、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
11、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5、GMDSS通用操作员。(五) 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
12、二管轮和三管轮;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六)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GMDSS限用操作员;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7、沿海航区主推
13、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七)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一节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14、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二)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第十二条 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
15、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十三条 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第十四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16、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第十五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评估。第十六条 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第十七
17、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第二节 轮机部船员第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二)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
18、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第十九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
19、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第二十一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第二十二条 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第二十
20、三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第三节 无线电人员第二十四条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的专业教育和培训:(一) 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二) 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三) 申请GMDSS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
21、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第二十五条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六条 申请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申请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1
22、8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第四节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本章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的限制。第二十八条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第二十九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第三十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
23、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第四章 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一节 客船和滚装客船第三十一条 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客船的适任证书。第三十二条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的适任证书。第三十三条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应完成航海
24、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船长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三十五条 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
25、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四)申请适用
26、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第三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第三十七条 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
27、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第二节 液货船第三十九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的液货船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第四十一条 符
28、合本条规定的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的液货船:(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的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的液货船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二)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
29、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第五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第四十三条 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一执行。附件一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的形式调整并公布。第四十四条 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该公司应当向
30、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由其所在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三)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四)现持有的适任证书;(五)本规则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七)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八)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九)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第(一)、(三)、(五)
31、、(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 参加适任考试、评估者应遵守考场规则。考场规则由主管机关颁布。第四十八条 参加适任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必须在评估合
32、格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布考试、评估成绩。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第五十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外,适任考试和评估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第五十一条 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二条 从事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海上服务资历的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采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考试、评估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的培训。第五十三条 从事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适
33、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第五十四条 从事航海类教育的机构,应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在质量标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第五十五条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承认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在一定时间内按本规则自行组织的考试和评估等效于主管机关的考试和评估。有关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考试和评估的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颁布。第六章 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第五十六条 已通过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一)通过二副、三副、二管
34、轮、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二)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可在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见习船长、轮机长职务期间完成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证书和各类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的,免予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第五十七条 已通过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实习。第五十八条 组织安排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的
35、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训或见习计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七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第五十九条 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第六章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提交船上实习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委托他人或公司提出申请的,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第六十条 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教育的学员通过值班水手、值班
36、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第六十一条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一)至(八)项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按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第六十二条 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第六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 在最近
37、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二) 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第六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第六十五条 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适任证书的
38、申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六)、(八)项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第八章 特免证明第六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可为该船舶上的高级船员签发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只有在
39、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方能签发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且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签发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特免证明。海事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特免证明,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时,应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和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等。第六十七条 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特免证明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二)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
40、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以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三)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第六十九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第七十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海事管理机构。第七十一条 特免证明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九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第七十二条 持有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
41、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承认该证书的签证(以下简称承认签证)。未持有承认签证的上述船员不得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非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不予签发承认签证。第七十三条 申请承认签证,申请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外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有关要求和该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三)申请者的海员身份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人签发承认签证。不符合本章规定的,不予签发承认签证,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七十四条 申请船长、大副、轮
42、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该持证船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知识。第七十五条 承认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承认该适任证书的签证自动失效。 第七十六条 持有主管机关承认的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但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申请者须通过考试和评估或完成相应的航海类教育和培训。中国籍船员持有STCW公约非缔约国适任证书及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不予承认。第七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承认签证的持有人有
43、不适任的证据,或者因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处罚的,可以扣留或吊销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签证。第七十八条 承认签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十章 公司的责任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录用、培训、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评估、证书或签证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和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文件和数据,包括船员的资历、培训、持证、适任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公司负责对录用的船员进行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并应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第八十条 公司指派船员任职时,应保证被
44、指派的船员:(一)按本规则和有关船舶配员规定的要求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三)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或防污染职能时,能有效行使职责。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长提供书面指示,规定船长应该遵循的旨在帮助新船员熟悉其职责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确保为新到船上工作的每个船员提供一个在履行其职责之前熟悉船上设备、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安排的合理机会。上述有关要求和程序的内容应包括:(一) 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每个新船员将有机会了解其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体设备,船上具体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和
45、紧急程序以及需要懂得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有关安排;(二) 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船员,负责使每个新船员获得基本信息。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 船员在船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原件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船员离职后应将适任证书妥为保管,不得留船保存。第八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二)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三)违反航行规则;(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评估的实际
46、情况要求其重新培训和考试或者对其签发以其评估后确认的能力相适应的较低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具体评估程序和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第八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可对船员进行实操性检查。对实操性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强制培训的行政措施。第八十五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1年后,可按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原签发机构申请适任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程度等情况通过以下措施签发包括较低航区、等级、职务在内的适任证书:(一) 参加培训;(二) 通过一定评估项目的评估;(三) 通过一定考试科目的考试。第八十六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第八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为每个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建立船员档案,包括对船员的实操性检查不合格和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记录。有关公司或机构可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查询船员档案。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第八十八条 船员从事或者参与伪造、变造、出售、转让船员适任证书谋取非法利益,有违法所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船员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第八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