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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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爱琴海的旁边,有一个世界上最古老的城市希腊首都雅典(Athens)。它位于巴尔干半岛南端,三面环山,一面傍海,西南距爱琴海法利龙湾公里。雅典市内多小山,基菲索斯河和伊利索斯河穿城而过。雅典是希腊最大的城市,面积万公顷。雅典是用智慧女神雅典娜的名字命名的历史古城。相传, 古时候希腊智慧女神雅典娜与海神波赛顿为争夺雅典的保护神地位,相持不下。后来,主神宙斯决定:谁能给人类一件有用的东西,城就归谁。海神赐给人类一匹象征战争的壮马,而智慧女神雅典娜献给人类一颗枝叶繁茂、果实累累、象征和平的油橄榄树。人们渴望和平,不要战争,结果这座城归了女神雅典娜。从此,她成了雅典的保护神,雅典因之得名。后来人们就把

2、雅典视为“酷爱和平之城”。雅典对欧洲及世界文化曾产生过重大影响,有记载的历史就长达3000多年,自古有“西方文明的摇篮”之美誉。在古代希腊,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柏拉图及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被并称为“希腊三贤”。苏格拉底出生于雅典,被后人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然而,这位一生热爱智慧、追寻美德和知识的人却被雅典人经过民主的审判判处死刑,为什么会发生这个悲剧呢?根据柏拉图的记述,苏格拉底是一位爱智慧的哲学家,善于雄辩。但是苏格拉底在宗教信仰上和雅典人民发生了冲突。在古代希腊,人民除了信奉奥林匹亚山的神以外,整个城邦还信奉自己专有的神,在雅典是“说理”女神倍多和议会之神宙斯阿戈拉奥斯,这是雅典民

3、主的象征。但是苏格拉底却不信奉这两个神,因为他鄙视雅典的民主和议会制度。苏格拉底遭到了起诉。起诉苏格拉底的是雅典的三个公民,一个代表演讲家,一个代表诗人,一个代表手工艺人和政治领袖。控告苏格拉底的起诉书称苏格拉底是个做坏事的人,因为他腐蚀青年,教导他的年轻朋友蔑视现行制度,使得他们强暴起来。不相信国家所信奉的神,而相信还有其他新的精神存在。苏格拉底的案件由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0名陪审员组成的法庭来审理。由于陪审员们常常被口才折服,常常忘记了正义,而苏格拉底的能言善辩是赫赫有名的。因此苏格拉底的最亲近的弟子央求他准备一份雄辩而有力的辩护词,但苏格拉底却拒绝了。他说他信奉的神灵告诉他不要这么做,他

4、并不想取悦于陪审团而获得同情。在第一次投票前,苏格拉底在法庭上发言丝毫不能博得陪审团同情和宽恕,相反,陪审团被苏格拉底的自负激怒了。苏格拉底自称他有自己的神灵指导,神殿里的神谕宣称没有人比他更贤明。苏格拉底像一个饶有兴致的斗牛士,而不是来寻求陪审团息怒。在对苏格拉底的第一次投票中,以280票对220票判定苏格拉底有罪。应当说,判定有罪和无罪的票数非常接近,如果有30个陪审员把有罪票改投无罪票,陪审团的两派意见就各有250票。而根据当时雅典的制度,不相上下的表决最后是按有利于被告一方解决的。在雅典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共投两次票。第一次投票是要表决有罪还是无罪,如果裁定有罪,陪审团又要在量刑上再投

5、一次票。但是陪审团不能自己决定刑罚,它得在起诉方面所建议的刑罚和辩护方面所建议的刑罚之间作一选择,而不是折中。虽然第一次投票被判定有罪,但在实施刑罚上做出轻一些的裁决则是完全有可能的。不过这一次苏格拉底依然放弃了宽大处理的机会。他建议的刑罚是宣布他是公民英雄,此后的余生中享受雅典市政厅为他免费提供的一日三餐,要知道这是只有极少数人才能享受的尊贵待遇!苏格拉底知道这下玩笑可开大了,于是正儿八经第提出愿接受罚款,但必须是象征性地罚款。他的弟子们赶紧劝说他提出个比较切合实际的数目,于是苏格拉底增加了罚款的力度。不过陪审团的同情心和正义感已经被受戏弄的愤怒所掩盖,最终,在第二次投票中,苏格拉底非但没有

6、获得陪审团的好感,本来有利于他的80票也投到了对方的阵营,360票对140票,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但是苏格拉底还有挽救自己生命的机会。他忠诚而富有的朋友克里多在千方百计搭救苏格拉底,克里多告诉苏格拉底,他们已经准备好了一笔钱帮助苏格拉底逃跑,他的仰慕者则做好准备接应他及其家人。但苏格拉底不肯接受这个方案。因为他看来,法律一旦裁决,便即生效。因而,即使这项制度的裁判本身是错误的,任何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是错误的。他认为他也没有权利躲避制裁。 苏格拉底说,“假定我准备从这里逃走,雅典的法律就会来这样质问我:苏格拉底,你打算干什么?你想采取行动来破坏我们法律,损害我们的国家,难道能否认吗?如果一个城邦已

7、公开的法律判决没有它的威慑力,可以为私人随意取消和破坏,你以为这个城邦还能继续生存而不被推翻吗?法律规定,判决一经宣布就生效。我们能这样说吗?是的,我是打算破坏法律,因为在我的审判中国家通过错误的判决,冤枉了我。” 他又借助雅典法律说:“如果我们(指雅典法律)想要处死你,并坚信这样做是公正的,难道你以为你有特权反对你的国家和法律吗?你以为你可以尽力摧毁你的国家及其法律来作为报复吗?”,“你将要离开这个世界,但你并不是我们法律的错误的牺牲品,而是你的同胞们的错误的牺牲品;如果你以不光彩的方式逃离这个地方,以冤报冤,以罪还罪,破坏与我们订立的契约,伤害了你最不应伤害的-你自己、你的朋友、你的国家以

8、及我们的法律;那么,你生前将遭到我们的憎恨,死后当那个世界的法律知道你企图伤害我们-他们的兄弟,他们也就不会友好地对待你。” 苏格拉底终究没有逃走。苏格拉底在饮下毒鸠之前,还与他人讨论哲学问题,在行刑的人告诉他毒药需要活动才会发作时,他毫不迟疑地活动起来。苏格拉底从容选择了死亡可能还有他更多的考虑,也许他想以自己的死亡来嘲讽希腊的民主制度,雅典这个以言论自由著称的城市,却对一个仅仅运用言论自由而没有任何犯罪的哲学家起诉、判罪、处死,这将给雅典民主留下永远洗不清的污点;也许他真的惧怕“寿则多辱”,担心自己年老体弱多病,视力和听力减退,思维变得迟钝,总是感到病痛而丧失生命的乐趣,不如让陪审团来避免

9、这一切,但无法否认的是他在教导雅典人维护自己的城邦和法律,他用自己的接受不公的判决践行他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法律的信仰。作为古希腊也是人类思想史上一位大哲学家,苏格拉底之死充满了悲剧色彩。姑且不论最终的死亡是古希腊民主的过错还是苏格拉底自己的选择,仅仅因为思想和言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足以让号称民主的雅典蒙羞。马克思曾说,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国语周语上说:“防民之口,胜于防川”。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言论自由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公民政治权利。只要不引起霍尔姆斯法官说的“当前的、明显的危险”,人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当然,在制度上以今非古似有不公。真正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于,这个看似

10、“民主”的程序,却造就不公正的结局,如同希特勒通过民主选举成为法西斯德国的统帅一样,民主真的是一个无条件的好东西么?当代民主制度在人类社会得到普遍赞誉的同时,普通公民如何理性对待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真正让民主贡献出制度价值和公共理性?苏格拉底的审判留给我们更多的思考 【核心提示】无论是对于言论自由的执著,还是对于服从法律的坚信,苏格拉底都诉诸作为一个人或一个公民的自由意志,言论自由与服从法律之间的冲突,终于在这里握手言欢。可以说,苏格拉底是西方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不自由,毋宁死”的伟大实践者。在西方文明史上,除了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受难,没有什么人比苏格拉底之死更能如此深深震撼人类的心灵了。但与耶稣受

11、难所不同的是,苏格拉底选择牺牲,尽管也总诉诸“神已经指明了道路”之类的话语,似乎颇有耶稣完成了神的使命的那种自觉与自信,但作为俗世的圣人,苏格拉底之死的价值选择,却有着自身独特的意蕴。苏格拉底是被指控犯有亵渎神灵、败坏青年两大罪行而为雅典的陪审法庭判处死刑的。亵渎神灵的指控,是说苏格拉底不相信神或只相信他自己发明的神灵,而不相信国家认可的诸神。对于这样的指控,苏格拉底的申辩似乎含糊其辞,但其实颇有深意。苏格拉底追问指控者美勒托说,你所指控的目的究竟何在?是指我不像人类的一般信仰那样相信太阳和月亮是神吗?美勒托的回答是,苏格拉底肯定不相信神,因为他说太阳是一块石头,月亮是一团土。对于这样的回答,

12、苏格拉底反问说那不也是对阿那克萨戈拉那些自然哲学家的控告么?因为在自然哲学家尤其是德谟克利特的眼里,世界万物的本原就是“原子”和“虚空”。这样看来,美勒托指控苏格拉底不相信神,其核心争执倒不在于相不相信,而在于相信的“神”究竟是什么?早期的希腊文明与其他民族的文明起源一样,对于世界本原的解释往往总是诉诸超越自然世界的神圣力量,经历了从神话到多神崇拜的宗教这样的历史过程,几乎每一个城邦都为自己规定了一个有序崇拜的“神谱”。苏格拉底对那种停留在表象世界的自然神崇拜(如认为太阳是神),当然认为是荒诞不经的。因为在苏格拉底看来,对于自然神的顶礼膜拜,无异于取消了人类理性力量的根基。而对于超越简单的表象

13、世界、以超越自然世界的神圣力量作为世界基础的宗教,苏格拉底也是与其分道扬镳的。苏格拉底将哲学“从天上召唤下来”,正是要确立人类理性认知的力量。所以,哲学能够达到并揭示的真理尽管与宗教有着很大的一致,是隐秘的,并且暗藏于不可见的世界中,“但是哲学将神秘的事物公开化。它不是将神秘之物当做不可言说的幻象,而是把它变为公开讨论的对象。通过自由探讨、争辩或教学,神秘的理论转变成一种旨在为所有人分享的知识。因此,哲学所强调的真正实在并非神话中的超自然物的继承者”1。苏格拉底正是努力寻找这一真正实在的冒险家,如果说他不相信神,那是对的,因为他的确不相信那些停留在表象世界的自然神,换句话说,他不崇拜偶像。不仅

14、如此,真正实在的自由探讨与理性争辩势必将真理开放出来,使其变为公开讨论的对象。如果说作为世界本原的“神”真正存在,那也不属于神秘之物或不可讨论的对象,城邦硬性规定对某种“神”(譬如太阳神阿波罗)的信仰是不可靠的,也是不符合理性的。在这个意义上,美勒托指控苏格拉底只相信自己发明的神灵,而不相信雅典城邦认可的神,也是对的,因为苏格拉底明显指出自己相信超自然的存在,而这些超自然的存在就是某种意义上的诸神。但这种超自然的存在究竟是什么,柏拉图没有在申辩篇中为自己的老师做出更为详尽的解释,但从苏格拉底一生的言行来看,肯定不是雅典这个城邦所指定的阿波罗神之类的东西,而是他内心深处所坚持的至高无上的理性,或

15、是凭借理性而达到的善的顶点。如何引领理性不断向上通往至高无上的善的顶点,苏格拉底的方法就是将关于真正实在的真理讨论开放出来,运用他所谓的“精神助产术”不断提出问题加以质疑或否定,从而一步步朝着真理的方向前进。出于这样的判断,苏格拉底总喜欢寻找那些自认为聪明而掌握了“真理”的人对话,通过不断的反诘或否定而发现了那些人的“无知”。这样,苏格拉底不仅经常在言论上为自己树敌,而且通过带领学生不断使自己的影响扩大,的确颇有“败坏青年”的嫌疑。不止如此,苏格拉底还将自己比喻成神派来的一只牛虻,到处叮人,唤醒、劝导、指责城邦中的每一个人,以防止其昏昏入睡。真理讨论的公开性注定要为苏格拉底插上言论自由的羽翼,

16、而不相信城邦认可的诸神所透露出来的宗教信仰自由,则更是苏格拉底言论自由中最为深层次的诉求。基于这样的认识,苏格拉底当然拒绝承认自己有罪。然而,当陪审法庭以微弱的多数判决苏格拉底的死刑之后,苏格拉底却坦然接受,并且对克里托这些学生所安排的越狱计划断然加以拒绝。苏格拉底提醒学生们注意,人无论受到什么样的挑衅都不可以对任何人作恶或伤害别人,因为以牙还牙、通过报复来保护自己,都绝不可能是正确的。我们过去生活在雅典城邦法律的荫庇之下,那就是有约在先要做城邦的成员,服从城邦的法律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无论这一服从带来的是伤害还是好处。如果用可耻的方式逃跑,以不仅如此,真正实在的自由探讨与理性争辩势必将真理

17、开放出来,使其变为公开讨论的对象。如果说作为世界本原的“神”真正存在,那也不属于神秘之物或不可讨论的对象,城邦硬性规定对某种“神”(譬如太阳神阿波罗)的信仰是不可靠的,也是不符合理性的。在这个意义上,美勒托指控苏格拉底只相信自己发明的神灵,而不相信雅典城邦认可的神,也是对的,因为苏格拉底明显指出自己相信超自然的存在,而这些超自然的存在就是某种意义上的诸神。但这种超自然的存在究竟是什么,柏拉图没有在申辩篇中为自己的老师做出更为详尽的解释,但从苏格拉底一生的言行来看,肯定不是雅典这个城邦所指定的阿波罗神之类的东西,而是他内心深处所坚持的至高无上的理性,或是凭借理性而达到的善的顶点。对克里托这些学生

18、所安排的越狱计划断然加以拒绝。苏格拉底提醒学生们注意,人无论受到什么样的挑衅都不可以对任何人作恶或伤害别人,因为以牙还牙、通过报复来保护自己,都绝不可能是正确的。我们过去生活在雅典城邦法律的荫庇之下,那就是有约在先要做城邦的成员,服从城邦的法律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无论这一服从带来的是伤害还是好处。如果用可耻的方式逃跑,以错还错,以恶报恶,践踏自己与城邦订立的协议和合约,“那么你伤害了你最不应该伤害的,包括你自己、你的朋友、你的国家”2。苏格拉底坚定地认为,无论是在战场上还是法庭上,或是在任何地方,我们都必须做自己城邦或国家命令我们做的事,如果我们觉得这样做不对,就得按普遍的正义去加以说服,而

19、不是使用暴力去反对自己的国家。可见,苏格拉底探究真正实在的哲学路线需要永无止境的对话,需要没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在他那里,言论自由是人类作为理性生物必须具备而且也不可剥夺的至高无上的权利。如果一个城邦中的公民没有说出自己心里想说的话的自由,那么这个城邦就不是一个好的城邦或好的社会。但人类必须在城邦中生活,作为城邦的公民,服从城邦或国家的法律也是每一公民至高无上的义务,因为一个城邦如果没有法律,就没有谁会真正在乎它。即使一个公民所在的城邦错误地对待了自己,也只能诉诸言论自由“按普遍的正义”去说服城邦,而不是直接推翻或颠覆城邦的法律以使自己得以开脱。正是言论自由这一至高无上的权利与服从法律这一至高无

20、上的义务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紧张,才使得苏格拉底之死颇具悲壮色彩,并且成为后世思考自由与法律问题最值得回顾的历史篇章。无论是对于言论自由的执著,还是对于服从法律的坚信,苏格拉底都诉诸作为一个人或一个公民的自由意志,言论自由与服从法律之间的冲突,终于在这里握手言欢。可以说,苏格拉底是西方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不自由,毋宁死”的伟大实践者。对于这样的结论,美国二十世纪著名的新闻出版人IF斯东是不大乐意接受的。他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一书中详细搜罗了关于苏格拉底之死的轶闻趣事,认为是苏格拉底在哲学的三个根本问题上与其所在的雅典这一城邦的多数同胞有着深刻的分歧。正是这些分歧导致了苏格拉底的死亡。他认为第一个也是最基

21、本的一个分歧在于,雅典人乃至希腊人皆认为人类社会群体的性质是一个所谓的polis,即自由城邦,而苏格拉底则认为是由一个“知道的人”进行统治的一伙人群。他说苏格拉底主张由“那个知道的人”进行统治,这倒是事实,也是苏格拉底及其学生柏拉图一直坚持的政治理想。但说苏格拉底通过这一理想就否定了雅典当时作为一个自由城邦的性质,却是对苏格拉底以及柏拉图的一种误读。斯东引用亚里士多德“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名言,指出polis是自己治理自己的,在这里被统治者就是统治者。简单而言,自由城邦就是民主自治的政治。对于这样的论点,苏格拉底以及柏拉图事实上并无反对。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所关心的,不是公民们在城邦现实的政治

22、生活中究竟是否行使着选举与被选举之类的自治权利,而是他们是否真正具有行使这些权利的自由意识或意志。当公民们无法从内心做出自己的自由判断,即使其现实中参与了城邦的政治发言或投票,那也并不意味着城邦的政治就建立在自由或自治的基础上。自由或自治不是一张选票就能完全表现出来的,而是体现为公民们是否具备有这样的能力。而要真正获得自由或自治的能力,那么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努力做到“认识你自己”,这就是一个知识展开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明确主张让“那个知道的人”进行统治,而柏拉图则干脆直接提出“哲学王”的政治理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是绕开自由或民主政治而简单回复到个人统治的王政,恰恰相反,由于知识

23、展开的过程是个永无穷尽的过程,其间所贯穿的言论自由这一诉求才能真正奠定一个自由或自治政治的根基。斯东所指出的第二个基本分歧是,苏格拉底将美德等同于知识,而苏格拉底认为真正的知识只有通过绝对定义才能得到,而要达到绝对定义是不可能的,因此美德和知识都是不能得到的,也是不可教的,这与当时雅典人的流行观念明显深有龃龉。斯东的感觉当然是对的,但认为美德和知识不能得到也不可教,从而动摇了雅典作为自由城邦的自治根基,则显然有些主观上的臆想与揣测。苏格拉底的确认为包括正义在内的一切美德都是知识或智慧,“因为正义的事和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美而好的;凡认识这些事的人决不会愿意选择别的事情;凡不认识这些事的人也决不可

24、能把它们付诸实践;即使他们试着去做,也是要失败的”3。然而人类的认识都是从具体的现象世界开始的,随之成长起来的知识注定也是具体的、有限的,而要突破具体而有限的知识,苏格拉底的办法就是努力寻找一个共同的、普遍的绝对定义,柏拉图则是超越现象世界而进入到理念世界中去。无论怎样前进,都需要每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公民自己的努力。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肯定知识是每个人灵魂里都有的一种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知识是不可教也不需要教的,因为没有人“能把灵魂里原来没有的知识灌输到灵魂里去,好像他们能把视力放进瞎子的眼睛里去似的”4。但是每个人都生活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里,有如被绑架在“洞穴中的囚徒”,灵魂中的知识能力总是

25、囿于前见或偏见而不能改变方向,无法离开黑暗转向光明。这就需要一种灵魂转向的技巧,“即一种使灵魂尽可能容易尽可能有效地转向的技巧。它不是要在灵魂中创造视力,而是肯定灵魂本身有视力,但认为它不能正确地把握方向,或不是在看该看的方向,因而想方设法努力促使它转向”5。从这个方面来看,知识又是可以教并且也需要教的,只是被教的人并不是一个消极而被动接受知识而被视为接受教育的对象,而是一个自我灵魂时刻觉醒并反思着的成长主体,即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因此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判断不仅没有削弱公民的自治能力,相反还由于其知识的展开最终必将取决于自由意志的成长,故而巩固了民主政治的自由或自治基石。至于斯东指出

26、苏格拉底是要退出城邦政治生活而只顾完善个人灵魂的幸福生活,而与雅典人和希腊人普遍认为公民是通过充分参与城邦生活和事务而得到教育和完善的这一观念之间所存在的分歧,亦即第三个基本分歧,不仅是对苏格拉底观点的曲解,而且几乎是对民主参与政治的表层理解。苏格拉底一生孜孜以求张扬美德,并为美德设定了知识主义的认识路线,这本身就是高度强调公共生活的表现,脱离了城邦的公共生活而侈谈美德,那既无必要,也毫无可能。苏格拉底所关注的,不是要不要参与城邦的公共或政治生活,而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加以参与?如果参与就是如斯东所说的,在议会里发言或投票,或是发生政治斗争时坚定地站在民主派或寡头派一边之类的行为,苏格拉底的确

27、总是远离这样的政治生活。倘若民主政治就是这样的参与,那么毫无疑问,那些觊觎、汲汲于权力的政客恐怕是最富公共精神的公民了。苏格拉底极其敏感到民主政治所鼓吹的这种狂热参与所带来的致命缺陷,那就是容易让民主政治陷入多数人暴政的泥潭。抵制或消除这一缺陷,尊重自由仍是衡量民主政治的圭臬。而对自由的尊重必然蕴含着反对的诉求。没有反对的、简单多数表决的民主,往往会沦为多数人的暴政。换句话说,民主的过程是个多数表决的过程,但这一过程是以少数人的反对作为前提而达成的。在这个意义上,真正的民主精神不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少数人的反对。以阉割或压制少数人反对作为前提或代价的民主,恰恰是对民主精神的背叛和伤害。这一点不

28、要说在古希腊诸如雅典之类的城邦总是不可避免,即使在近现代风起云涌的民主实践中亦难以根除。二十世纪德、意、日法西斯主义的简单多数所造成的巨大灾难,至今仍是这种简单民主政治挥之不去的历史阴影。苏格拉底与柏拉图也许都看到了当时雅典民主政治的这一弊端,所以对民主政治总有一种“有如锦绣衣裳,五彩缤纷,看上去确实很美”6之类的揶揄式赞美。如果能够消除民主政治简单多数这一毛病,他们这种揶揄的赞美肯定就会转为由衷的感叹。苏格拉底之所以声称自己是城邦的牛虻,到处叮人,正是为雅典简单多数的民主政治开出的药方。他要做一个雅典民主政治的反对者,不断挑战那种简单多数的民主过程。从这个角度而言,苏格拉底不仅不是斯东所言的

29、远离城邦政治的孤零零的个人,相反相比于那些为他人所左右而盲目参与投票或表决的公民,苏格拉底更是真正触及到了民主精神的脉搏,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民主参与者。这样看来,苏格拉底与他雅典的同胞们之间的确存在着分歧,但却并不是斯东所指明的那些问题。苏格拉底要做一个特立独行的反对者,他所追求“灵异”的自由意志,确实与雅典那些公民们不可同日而语。而斯东对此似乎缺乏细致的推敲,反而还用言论自由为苏格拉底假设了一篇辩护词,认为苏格拉底本可以这样辩护而获得无罪开释。斯东认为,雅典作为一个民主的自由城邦,言论自由本就是雅典根深蒂固的传统,倘若苏格拉底诉诸言论自由这一精神而对指控加以还击,完全是个极为容易的办法。但是斯

30、东错了,如果苏格拉底诉诸雅典多数人喜闻乐见的言论自由的表象而为自己辩护,那么无疑他就承认了简单多数人的民主,他所追求“灵异”的自由意志就被绑架了。不仅如此,一旦诉诸这个多数人都不能怀疑的言论自由,陪审法庭的判决其实也就在某种程度上被劫持了。苏格拉底不愿意那样做,并不是他真得快七十岁而“活得不耐烦”了,而是他始终坚持自由意志、生死不渝的承诺。斯东最终说:“苏格拉底需要鸩酒,就像耶稣需要十字架一样,来完成一项使命。这项使命却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这仍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7其实,并不是苏格拉底这项使命在民主身上留下了一个污点,而是这项使命印证了民主政治简单多数所带有的毛病。至于说这是雅典的

31、悲剧性罪行,这一点,斯东倒是说对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编辑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是一件美国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中文名奥利弗布朗等 诉 托皮卡教育局等外文名O

32、liver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首席大法官沃伦法庭意见沃伦 联名:全体一致同意适用法条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1案件背景编辑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是从1781年开国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争议性议题,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而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对于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农业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隶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4。1

33、820年密苏里协议在国会通过,允许密苏里州与缅因州各以蓄奴州及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使得自由州与蓄奴州的数量相等,在参议院力量达成平衡,但该协议禁止纬度3630以北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蓄奴,也就是说位于密苏里州外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的西部准州(尚未正式具有联邦一州身份的州)未来若加入联邦时将不能制订允许奴隶制度的州法。这个协议短暂解决了当时有关蓄奴的纷争,但是随后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5中判决此协议案违反宪法,理由是因为该协议因为禁止了美国公民的可自由蓄奴的权利,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黑人不论是否已获得自由永远无法成为美国公民,他们的地位只能相当于白人的财产。本判决原本用意

34、在于要一劳永逸的解决国内关于奴隶的争论,但判决内容同时也动摇了当时美国的政治平衡,因为“禁止蓄奴的法律违宪”意味着将来美国拓展领土的同时可能伴随而来更多的蓄奴州,因此本判决因此相反地未解决争论,反而更激起了自由州人民与反奴人士的情绪,双方对抗越来越激烈,因此本判决反而成为了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随着1861年亚伯拉罕林肯就职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开始担心传统的产业以及奴隶市场遭到冲击,南北战争于是爆发。美国尽管在经历了四年战火后的重建期的国会中,新增了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以废止奴隶制度并赋予黑人选举权,黑人的地位从此被解放,拥有了公民的身份,然而在重建期结束后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做成

35、判决之前的期间,南方各州一直被南方白人掌控6。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了许多对黑人不利的法律,如祖父条款及吉姆克劳法等。祖父条款对投票者进行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纳税与否的审查,限制只有“条件”较好的选民有投票权,然而因为黑人实际上拥有的社经资源往往较差,祖父条款形同剥夺了黑人的投票权,即使仍有部分黑人通过审查而拥有投票权,人数也相当的少而微不足道,且有投票权的黑人要投票时又往往会面对来自白人的私人暴力威胁7,因此黑人在政治上无法与白人相抗衡;吉姆克劳法设立层出不穷的种族隔离措施,规定各种公共设施如旅馆、学校、厕所、公共汽车、火车、飞机、餐厅、运动设施、俱乐部、医院等都要根据种族

36、的不同而隔离使用。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视,只能使用次等设施,缺乏社会资源,却又不能透过选举权改变不平等的现状。美国因此之故(特别是南方)在这九十年间一直是一个严守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种族隔离的政策,特别又因为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创立的“隔离但平等”法律原则的背书而加强其正当性。该案认为,种族隔离的政策虽然强迫黑人与白人不得共享同一设施,但是并未造成白人与黑人间不平等的现象,未剥夺黑人依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法院的理由指出,种族隔离政策是否造成不平等一直只是社会上的问题(social equality)而已,司法系统并无法控制社会上

37、是否实质平等,司法系统在乎的只有法律上是否平等(legal equality)而已。由有甚者,法院指出,“如果一个种族相较于其他种族在社会上就是比较低劣,美国宪法当然无法将不同的种族放在同样的标准上比较”8。由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创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美国一系列的种族隔离措施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起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为止,其间长达五十多年的时间(18961954)难以撼动,种族隔离措施一直有法律上的正当地位。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准备创设于1909年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对于本诉讼案的演变早已根据长期的策略而有所准备。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是美国最早成立的民间民权团体之一,致力于促进并改善美

38、国黑人的生活条件,替黑人争取权利。早在1935年,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就已经开始在法院上对于种族隔离措施有所攻击,并且赢了其中几个案子,其中特别可归功于查理斯汉弥尔顿休士顿及瑟古德马歇尔共同所设计的一套诉讼策略。这套策略主要有赖于马歇尔与全国各地社区与个人建立紧密合作,使得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后来在几次法学院、专业学校、中小学的种族隔离教育诉讼中都获胜诉9。在大学、法学院及专业学校的诉讼案中,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能够胜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南方各州的大学大部分都只给白人学生就读10,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相比显著缺乏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法院无法依“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败诉;

39、而在中小学中则是因为师资与设备等因素黑人学校有显著的缺乏而获得胜诉。这些胜诉迫使州政府将大学种族隔离的措施废除,以及改善了中小学的设备及师资薪水。然而从整个南方来看,种族隔离学校的数量惊人,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在诉讼上的胜利仍然改变不了黑人学生明显缺乏公立教育资源的事实。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便是利用这些先前的胜诉,在改善黑人的就学权利的同时,逐步建构一套理论体系,借以在将来的诉讼案中能够说服最高法院完全废除(而非部分领域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布朗案便是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策略之下的第一个大胜利。原告与被告的背景事实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其实是由发生于各地的多件诉讼共同组成的一个广泛称呼(原因

40、下述于章节“上诉至最高法院”),这里介绍各案件的事实。3.1布理格斯案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11的发生是从1947年当地的家长们要求学校提供接送学童上下学的校车开始的12。当地的黑人学校不仅校舍差,和白人学校相比还少了接驳车,黑人学童必须走路上学。黑人学校的校长约瑟夫德兰接触白人学校的管理者要求他们提供校车以帮助黑人学童们,但白人学校的管理人提出反驳,认为黑人缴的税不够多,无法支付接驳车的开销,因此要求白人纳税者提供接驳服务并不公平。约瑟夫德兰写信请求州政府教育当局的协助也没有发挥作用,最后黑人学童家长联合募了一笔钱买了一台二手车充作接驳车用,然而后续的维修及燃料费用仍然是一个大问题。隔年约瑟夫

41、德兰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虽然因为一些技术细节遭法院驳回,但在1949年,约瑟夫德兰收集到足够量的签名,再次提起集体诉讼,同时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决定支助他们的诉讼费用。这次的诉讼不只要求校车,另外还积极要求州政府提供平等的教育设施。两个月后,诉讼的目标从要求改善设施转为攻击种族隔离设施。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判决原告败诉,但是要求教育当局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布理格斯案在地方引起了很大的反弹,几个原告分别被老板解雇,而校长约瑟夫德兰也被撤职,他的房子更是被仇视者烧了。在判决中提出不同意见支持原告的法官华特华林也被南卡罗莱那州众议院和议罢免。3.2戴维斯案戴维斯诉普林斯爱德华郡教育局案1

42、3是从一群黑人学生的罢课活动开始的14。在当时黑人学生获得高中文凭的唯一方式是前往私立学校就读,这些学校通常是当地的教会所经营的。而中小学则是因为当地人口较少而由郡教育局所设立,而非由市教育局或镇教育局主导。罢课事件发生所在的普林斯爱德华郡的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提供的学制比一般高中少了一年,只要读到十一年级即可毕业,因此吸引了邻近地区的许多黑人学生就读。由于校舍狭小加上学生众多,上课品质自然非常的差,当地黑人社区因此讨论是否要向教育当局要求改善,然而因为当地黑人的生活很大一部分无法脱离白人而独立,有些人深怕提起诉讼会招来白人的反感而报复,因此意见分成了两派。最后在法兰西斯葛瑞芬(当地全国有色人种

43、促进协会律师兼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学生会长)的促使下,和校长博伊德琼斯向教育当局提出诉愿请求改善学校措施。诉愿提交后的几个月,教育当局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不满升到最高点,由于学生长期累积的不满,加上当地黑人有杯葛种族隔离措施的经验,罢课行动于是展开。当时十六岁的芭芭拉罗斯约翰斯及其他的学生领导人在罗伯特鲁萨摩顿高中组织了一个共450个黑人学生参与的罢课运动,一直持续了十天,直到学生们寻求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决定提供协助提出诉讼为止,罢课活动才告结束。法院在本案中判决教育当局必须改善黑人学校的设施,但是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拒绝原告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全国有

44、色人种促进协会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3.3格布哈特案贝尔顿诉格布哈特案(布拉诉格布哈特案)15是由两件被告相同的案子合并而成的16。本案中牵涉两所学校 威尔明顿的霍华德高中以及只有一间教室的霍克辛小学。霍华德高中的许多黑人学生必须搭车近一小时才能到达学校,校舍相当拥挤且座落于工业区,缺乏适合的教育环境,师资不良且课程缺乏,对于职业训练课程有兴趣的学生还必须自行走路离校修习。他们自己的社区中有设备非常优良的学校,却基于种族的因素不能就读。八位学生家长们基于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谘询向教育提出诉愿未果之后,1951年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协

45、助下提出了诉讼。在霍克辛的乡村地区,莎拉布拉不要求平等的教育环境,而只要求平等的上下学接驳机会。他的女儿雪莉芭芭拉每天都必须要由自己接送上下学。虽然家门前每天都会经过一班校车,但是那是白人学校的校车,因此不能搭乘。莎拉布拉向州政府教育当局表达想要搭乘那班校车的希望,却基于种族不同的因素而遭拒绝。莎拉布拉不死心,而继续向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路易斯瑞丁寻求法律协助。在这两件案件中,路易斯瑞丁皆决定要挑战州政府不允许设立种族融合学校的法律,连同两件案子的家长们都认为不应该只挑战州政府建设“不平等”校舍的作为,因此将州政府教育局官员列为被告。和其他布朗案不同的是,本案中的法官柯林赛兹判决黑人学生

46、基于种族隔离所造成的实质伤害,以及两间学校上确实存在有“隔离但不平等”的差异得以立即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也就是“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教育当局不满此判决而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因此成为后来布朗案的一部分。3.4布朗案1950年代早期,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她的姊姊泰瑞琳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调车厂走一英里的距离到公共汽车车站,然后搭车到距离家里有五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的入学许可(该学校离家里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以免通勤之苦,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案基于种族的因素驳回入学申请,原因是萨姆纳小学是一个只给白人小孩子读的学校。在

47、当时堪萨斯州的法律允许(但非强制要求)人口大于 15,000 的城市可以依据种族的不同而设置种族隔离的学校。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托皮卡教育局案设立了种族隔离的公立中小学,然而相对于堪萨斯州内,当时其他附近社区的许多公立学校并无此种设立种族隔离学校的制度。奥利弗布朗是琳达布朗的父亲,同时也是一位当地服务于圣大非铁路的焊工,另外也是当地教堂的助理牧师17。最初奥利弗布朗与托皮卡当地的律师威廉艾弗雷特格伦讨论“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教育措施,威廉艾弗雷特格伦因此向他推荐当地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也许可以帮助他,而他随后则被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同时也是他的儿时好友查理斯斯科特说服提出救济。于是,

48、在初步的救济也就是诉愿失败之后,他们开始着手提起诉讼。在托皮卡地区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托皮卡地区有名的领导如律师麦金利伯内特,查理斯斯科特,以及鲁辛达陶德)带领之下,当地有相同背景的家长们也一起参加诉讼,诉讼参加者持续的增加。1951年秋天,在社区里白人的强烈敌意下,终于达成了集体诉讼所要求的人数门槛,以爸爸奥利弗布朗作为第一原告对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体诉讼18,该诉讼由其他有同样背景的家庭(合奥利弗布朗共有十三位家长及他们的二十位小孩子1920)一同参加,要求校区停止种族隔离的政策,主张种族隔离的学校已经侵害了琳达布朗依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他们的理由中指出,尽管教育当局设置了隔离但“平等”的学校,但是这些措施实际上的目的,是对黑人实施永久的次等待遇,只提供次等的设备与服务,以达成压迫黑人的效果。布朗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对于种族隔离学校是否造成设备、课程以及教职员是否对于黑人学生实质劣等并无争论虽然实际上黑人学校在课程与教科书的提供方面仍然有所缺乏。法院认为这些可见因素(tangible factor)的比较结果实质上平等,并无不平等的情况。地方法院引用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认为教育局的种族隔离措施不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21。虽然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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