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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迁安置补偿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动迁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的动迁区域房屋、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由动迁安置服务中心依法拟定方案,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程序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责任主体
2、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征收部门由县政府确定;集体土地征收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第四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进行。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五条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房屋征收工作。(一)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根据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经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启动房屋征收。(二)征收实施部门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人社、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对象的相关业务,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的权属来源、区域四至和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填写统一制式表格,相关单位审核盖章。调查登记事项包括:L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
3、年龄、家庭住址、户籍人口等);2 .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用途、使用面积等;3 .房屋情况(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合法性、银行抵押、产权纠纷等);4 .附属物情况;5 .人口现状调查。(S)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牵头,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风险状况全面调查,在研判的基础上,明确风险点,充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案,报县委政法委备案。(四)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征收实施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决定。(五)发布征收安置补
4、偿方案公告。(六)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评估机构从最新公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录中选定。(七)开展评估参照最新的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执行。(A)签订补偿协议。L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根据每个片的安置补偿方案选择补偿方式。2.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和性质认定以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明资料为准,包括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并由原发证机关审核认定。征收房屋所在地原为集体土地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及地上建
5、(构)筑物参照城区基准地价扣除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后予以补偿。第三章集体土地的征收第六条域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后发布。(二)开展土地、房屋、及人口现状调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现状调查程序开展具体工作。(S)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范围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报县委政法委备案。(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征收实施部门结合
6、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决定。(五)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六)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七)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补偿
7、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A)责令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政府作出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政府可以自作出交出土地的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按照有关规定,由县人社部门及时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工作。第八条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国家农村宅基地历
8、史阶段区分进行认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一)1982年2月13日前建房,至今一直未扩建的,无论宅基地面积有多大,一律按照实际面积予以认定。(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9月2日,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认定。(三)1999年9月2日至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标准执行。第九条其他附属用房(车库、仓库、简易房等)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外土地上(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承租地等)修建的房屋不予认定为置换用房。第四章土地移交及资金来源第十条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对征收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整理,统一移交县自然资
9、源局,纳入县土地储备库。第十一条移交时定位明确,四至边界清楚,移交手续需相关部门确认完成移交。第十二条动迁安置评估、拆除等费用由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申报县政府统筹解决。第五章征收安置过渡费及征收奖励第十三条对安置对象应给予24个月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搬迁费每户5000元;租房费每人每月300元。第十四条评估表到户后,在规定期限内(15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宅给予5000元到60000元奖励,1宅多户的只按1宅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5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宅奖励60000元;10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宅奖励30000元;15天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宅奖励5000元;规定期
10、限内没有签订征收协议的不再奖励。奖励资金由实施征收的部门根据资金报批程序在征收明细中一并上报审拨。第十五条因征收房屋、土地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第六章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经费保障第十六条征收工作经费是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已在征收项目资金中列入的由县财政局统一核拨,没有列入的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七条征收土地按照宗地支付,项目征收工作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政府申请。第十八条加强征收工作经费的管理,征收工作经费只能用于征地拆迁工作。第七章征收资金管理第十九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安置补偿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县域内集体土地
11、征收补偿资金由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登记造册、审核发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牵头,征收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审核发放。征收安置补偿资金应纳入县财政管理。第二十条资金的拨付程序。征收单位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充分做好征收前的预评估工作,核算所需征收安置补偿补助资金,报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审核后,向县政府提交预算资金报告。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筹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县财政负责筹措资金。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造册、建档、统计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通过银行卡(折)直接发到被征收对象账户,严禁现金发放。银行卡(折)收款人必须是被征收对象所承诺的收款人,补偿金额与征收补偿明细应一致。第二十一条资金的档案管理。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征收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原始资料档案的保存。第二十二条资金审计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八章征收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县政府确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重视征收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硬件设施,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事一档原则,经相关部门审核,完善档案资料,确保存档资料完整安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乡镇征地拆迁参照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