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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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2)40号)区有关单位:洞头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7日洞头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温委发(2017)32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洞委办发(2021)46号)及省市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授权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O本办法考核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中由区委管理的下列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等以及其他列入区委管理的人员。二、考核原则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

3、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强化风险防控,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三)服务大局原则。引导国企服务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在洞头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四)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强化正向激励、建立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合理拉开薪酬待遇水平。三、考核方式(一)分类考核。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

4、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等,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L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产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区重大战略项目和承担社会责任。2.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全区重大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服务民生、推进重大战略任务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功能职责,提高营运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

5、效提升。此外,公共服务类企业还要进行服务质量满意度考核。(二)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对企业参与区委区政府临时性重大任务,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当支持。(三)周期性考核管理。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行业周期性明显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在任期内实行周期性考核。周期性考核企业为所属企业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纳入母公司合并范围。根据其阶段进度计入母公司单项考核指标。四、考核内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由区属国有企业年度业绩考核与区属国有企业大党建工作评价组成,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其中业绩考核得分占80%,由区国资办牵头组织并进行薪

6、酬兑现与管理。大党建工作评价得分占20%,由区委考核办牵头制定并负责考核。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业绩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具体权重设置、计分方法和考核方式在考核细则中另行规定。(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1年为考核期。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项目)包括核心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国资监管(风险管控指标)、个性指标和综合评价。L核心指标包括净利润(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上缴税费总额。2 .重点工作指标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及服务保障工作。重点工作主要反映各区属国企承担的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服务保障工作

7、主要反映企业配合主管部门在行业建设中应承担的职责与内容完成情况。3 .国资监管(风险管控指标)包括内部管控指标、资产负债率、融资成本。其中内部管控指标主要反映区属国有企业对国资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推动企业规范化运作的情况。4 .个性指标(创新驱动及转型升级)主要反映区属国有企业在发展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提升信用等级、新业态新模式收入等创新改革方面的工作。5 .综合评价反映社会各界对区属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服务民生方面情况的评价。设置加分与扣分项目。加分项目限于企业获得的一定层级以上的综合性荣誉,以及在承担我区战略性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专项任务及国资企业领域创建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

8、绩和突破。扣分项目为企业责任约束负面事项,主要为财务风险、廉政建设、平安建设等方面情况。(二)任期业绩考核。任期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考核周期的,由区国资办研究决定。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总额、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根据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确定。2 .资产总额指标根据企业考核期末资产总额同考核期初资产总额的增长情况确定。3 .任期内3年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任期3年的年度业绩考核情况计算确定。五、组织实施(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每年考核期初,企业向区国资办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方案,区国资办审核并下达考核文件。考

9、核期结束后,区国资办依据第三方中介出具的业绩考核审计报告及其他资料,对企业进行考核评分,并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告知企业。(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无需核定目标值,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形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告知企业。六、薪酬核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指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每年由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定。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75职务系数(其中副职兼党

10、委副书记和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系数按0.8)核定。(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1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乘以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综合考核得分折算,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2 .绩效年薪分配系数。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区国资办按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的0.75(其中副职兼党委副书记和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系数按0.8)核定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发放总额。区属国有企业应建

11、立副职负责人内部考核机制,根据各负责人的年度工作表现,按0.6-0.9之间确定各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并将副职负责人考核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3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L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激励可在每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当年度核定的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30%内计提任期激励。4 .任期考核得分达到基本分的,发放全额积累的任期考核激励收入,达不到基本分的,按比例折算扣减发放积累的任期考核激励收入。七、薪酬兑现(一)在

12、职人员。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区国资办批复的薪酬结果支付。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每月按一定金额(含基本年薪)预发;绩效年薪扣除已预发部分,待年度考核后一次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3年内(含考核当年),根据考核确定数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任期内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任期终止的,考核仍以3年为期,离任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算至离任时止,后续任期激励收入由接任负责人领取。(二)离职人员。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调离区属国有企业或退休后,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区国资办按考核结果和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其

13、应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在规定的负责人薪酬兑现时间内(主要负责人须在离任审计后)向其发放。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退出领导岗位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已从领导岗位退出)基本年薪按本单位现职同层级全额计发,绩效年薪按本单位现职同层级结合服务年限最高不超过0.6系数计发,不再领取任期收入。具体退出机制另行制定。管理与监督(-)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区国资办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内容。(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

14、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因经营投资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酌情扣减任期激励。(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除国家、省、市及区明确规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可以领取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核定薪酬之外领取其他收入、福利或奖励。(四)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减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

15、责人。1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2 .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3 .企业负责人超领薪酬,违规领取核定薪酬外其他工资性收入及补贴,违规领取政府奖励,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和享受福利性待遇的;4 .发生规定的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况;5 .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处理的;6 .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等违反收入分配纪律的;7 .区国资办认定应当扣减或追索的其他情形。(五)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六)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须保存15年以上。(七)年度内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未能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被上级党组织函询约谈、问责的;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社会事件等,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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