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号附件项目实施办法-大足县水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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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足县水务局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实施办法(试行)2010-8-11序 言一、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大足县行政审批制度“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要求,县水务局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相关文件的规定,在反复讨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最终形成了大足县水务局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二、本办法涵盖了县级水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法定时限、证件及有效期、法律效力、监督措施等十六个内容,规范了我县水行政审批(许可)行为。三、本办法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如有调整或本机关行政权限有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四、本办法由大足县水务局行政审

2、批科负责解释。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项目目录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实施办法42.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实施办法93.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实施办法15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实施办法21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实施办法266.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实施办法317.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审批实施办法368.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实施办法419.农村堤灌站新建、改建、迁建审批实施办法4510.新建、改建、迁建农村电灌站验收实施办法5011.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堤灌站产权登记实施办法5512.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的农

3、村电力堤灌站变更登记实施办法6013.国有、集体农村电灌站报废、变更或改变主要用途审批实施办法6414.出售废旧农村电力堤灌站设备主要零配件审查实施办法69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办法731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施办法78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实施办法8318.开垦荒坡审批实施办法8719.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实施办法9120.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实施办法962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实施办法10122.取水许可实施办法10723.排污口设置审查实施办法11224.城市排水设施一级干网接沟(改沟)许可实施办法11825.城市二次

4、供水许可审批实施办法12326.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12727.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和其他供水企业定点向社会供水或者变更供水范围审批实施办法13228.改装、移动、拆除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审批实施办法13629.水库(含电站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实施办法14030.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实施办法14531.河道采砂许可实施办法1503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1553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16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二、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

5、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及设施,并依法对水工程和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

6、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办理类别:承诺件四、申请受理单位:大足县水务局。五、决定单位:大足县水务局六、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理条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在本县范围内修建小型水库,由县水务局受理。 八、申请材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申请表(2份);2、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或区域规划情况说明(15份); 3、水资源论证报告(15份); 4、水土保持方案(15份); 5、洪水影响评价报告(15份);6、修建水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设)(

7、15份);7、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15份);8、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2份)。九、申请表格: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申请表,该表格在县行政中心水务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十、审批程序:(一)受理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

8、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并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时限:当场办结或1个工作日(二)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论证评审、举行听证等环节)承办:水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承办人意见的,由县水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组织行政审批科人员、水利科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应与承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理由,并填写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

9、书,按程序转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以公告形式告知;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公告并举行听证;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程序完毕,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三)审定承办: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行政审批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依据,按照审定标准和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要求,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对同

10、意审批的,签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批准文件;对不同意批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日,并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应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程序完毕,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四)制证及文书(发证并通知)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单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对同意申请的,制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

11、修建水库批准文件;对需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批准的,及时上报并予以说明;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批准文件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力、投诉以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申办人。时限:当场办结或1个工作日(需上报的为2个工作日)。(五)立卷归档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每月汇总一次交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十一、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根据水利部第2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

12、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以内)十二、证件及有效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批复文件,从领取批复文件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十三、法律效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经审批后方可办理环评、土地使用、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十四、收费:不收费。十五、年审年检:无。十六、监管措施:县水务局将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工,并依法处罚。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由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3、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二、项目依据: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的通知(国发200020号);2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号)第9条;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

14、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7.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第4条、第5条;8.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9.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三、办理类别:承诺件四、申请受理机关:大足县水务局五、决定机关:大足县水务局六、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七、条件: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由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八、申请材料: 1市水投集团直接报送的或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

15、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文件(2份); 2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并按照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修改(或补充)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主报告及图集12份、地质概算等单行本各6份,含所有资料的光盘2套); 3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2份); 4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批准文件(限水电工程)(2份); 5项目法人组建方案(2份); 6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规划批复文件(15份)(对于已通过“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行政许可的项目,可只提供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2

16、份); 7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限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2份); 8水资源论证报告(含排污口设置论证)及其批准文件(限需取水的建设项目)(2份); 9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批准文件(限不需取水但需退水的建设项目)(2份); 10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和批准文件(限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2份);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其批准文件(2份);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2份); 13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办法及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或协议 ( 2份); 14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承诺文件以及承诺水量、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2份); 15与国

17、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限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 (2份); 16 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2份); 17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2份); 18 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 2份); 19水利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申办材料(2份); 20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或补充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报告7份,专题报告各5份,含可研报告报批稿所有资料的光盘2张)。(以上有关文件、协议或方案如已包含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可不再单独提交)九、申请表格:1、水利水电

18、工程项目申请报告;2、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十、审批(许可)程序:(一)受理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并出具水行政许可

19、申请补正通知书。时限:当场办结或1个工作日(二)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论证评审、举行听证等环节)承办:水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承办人意见的,由县水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组织行政审批科人员、水利科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应与承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理由,并填写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程序转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以公告形式告知;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

20、或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公告并举行听证;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程序完毕,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三)审定承办: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行政审批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依据,按照审定标准和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要求,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对同意审批的,签发批准文件;对不同意批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日,并制作水行政许

21、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应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程序完毕,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四)制证及文书(发证并通知)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单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对同意申请的,制作批准文件;对需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批准的,及时上报并予以说明。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将相关权力、投诉以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申办人。时限:当场办结或1个工作日(需上报的为2个工作日内上报)。(五)立卷归档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

22、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每月汇总一次交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十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批准文件。有效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年审:无。十六、监管措施:未经审批而非法从事工程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工,并依法处罚;经审批准予从事相关

23、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二、项目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2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5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发改农经 20041644号) 6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

24、建管199978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 9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61号) 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 (渝府发 2004108号) 1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发改法20041395号)三、办理类别:承诺件四、申请受理单位:大足县水务局。五、决定单位:大足县水务局

25、。六、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向大足县水务局申请办理。七、办理条件:1、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2、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总装机1万千瓦至25万千瓦的水电站的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市级及以上投资的其他水源工程、城镇堤防工程、供水工程、灌溉工程、水保工程、人饮工程、水资源涵养保护工程的新建、改建、整治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水行政

26、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堤防工程与城镇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权。八、申请材料: 1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申请文件(2份); 2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并按照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修改(或补充)的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 (主报告及图集 12份、地质概算等单行本各6份,含初步设计报告所有资料的光盘2套) ; 3 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公司 出具的咨询意见( 2份); 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2份); 5征地移民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及批准文件,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2份); 6土地预审文件及

27、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土地年度使用计划(2份); 7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批复、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水电工程还应提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文件(各2份); 8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5份,含初步设计报告所有资料的光盘2套;并抄送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9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批准文件,并提交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交的有关资料(2份)。 (以上有关文件、协议或方案如已包含在初步设计报告内,可不再单独提交)九、申请表格:水利水电工程初

28、步设计报告十、审批程序:(一)受理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并出具行政审批(登记)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时限:当场办结或1个工作日(二)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论证评审、举行听证等环节)承办:水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同意承办人意见的,由县水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组织行政审批科人员、水土保持科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

29、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现场踏勘、论证评审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以内);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应与承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理由,并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按程序转窗口工作人员。时限:5个工作日。(三)审定承办: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行政审批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依据,按照审定标准和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要求,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对同意审批的,签发批准文件;对不同意批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四)制证及文书(发证并通知)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单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

30、,对同意申请的,制作批准文件; 对需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批准的,及时上报并予以说明;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批准文件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力、投诉以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申办人。时限:当场办结或1个工作日(需上报的为2个工作日)。(五)立卷归档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每月汇总一次交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十一、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根据水利部第2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不计

31、算在承诺时限以内)。十二、证件及有效期: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从领取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十三、法律效力: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才能凭批文办理环评、土地使用、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十四、收费:不收费。十五、年审年检:无。十六、监管措施:未经审批而非法从事工程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工,并依法处罚;经审批准予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二、项目依据:1、中华人

32、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

33、得收取任何费用。”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

34、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办理类别:承诺件四、申请受理单位:大足县水务局。五、决定单位:大足县水务局。六、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向大足县水务局申请办理。七、办理条件: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主要内容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拟

35、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八、申请材料: 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申请表(2份); 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份)。九、申请表格: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申请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十、审批程序:(一)受理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

36、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并出具行政审批(登记)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时限:当场办结或1个工作日(二)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论证评审、举行听证等环节)承办:水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同意承办人意见的,由县水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组织行政审批科人员、水利科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现场踏勘、论证评审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以内);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应与承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理由,并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按程序转窗口工作人员。时限:5个工作日。(三)审定承办: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首

37、席代表(行政审批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依据,按照审定标准和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要求,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对同意审批的,签发批准文件;对不同意批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四)制证及文书(发证并通知)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单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对同意申请的,制作批准文件; 对需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批准的,及时上报并予以说明;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批准文件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力、投诉以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申办人。时限:当场办结或1

38、个工作日(需上报的为2个工作日)。(五)立卷归档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每月汇总一次交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十一、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根据水利部第2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以内)。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批复文件。从领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批复文件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法律效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

39、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经睡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才能凭批文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收费:不收费。十五、年审年检:无。十六、监管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经审批准予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二、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4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发改农经

40、20041644号)三、办理类别:承诺件四、申请受理单位:大足县水务局。五、决定单位:大足县水务局六、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理条件: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应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可满足连续3个月以上的

41、施工需要;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9、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八、申请材料:1、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表(2份);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2份);3、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份);4、施工图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副本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2份);5、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或中标通知书(2份);6、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2份);7、用地批文及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征地协议(2份);8、项目

42、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材料(2份);9、项目主体工程的度汛方案(2份);10、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合同及复印件(2份)。九、申请表格:填写重庆市水利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表,该表格在县行政中心水务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十、审批程序:(一)受理承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并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时限:当场办结或1个工作日(二)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论证评审、举行听证等环节)承办:水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承办人意见的,由县水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组织行政审批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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