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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小型水质化验玻璃器皿及试验药剂采购招 标 文 件合同编号:JQRY(SZJC)/2015-1 招 标 人:*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 招标代理: 二一五年五月目 录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合同条款- 12 -第四章 技术条款- 15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 -第六章 协议书格式和其他文件格式- 27 -第七章 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32 -第八章 专项计划表- 34 -第九章仪器设备报价表- 36 -第十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37 -第一章招标公告*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市2
2、015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发改委、市水务局批复。项目资金来自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招标人为*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为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市7处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实施项目区位于*范围内,本次采购的主要仪器、设备划分为2个标段,交货地点分别在上述七县市区。第一标段:*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小型水质化验玻璃器皿及试验药剂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二标段:*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大型水质分析仪器、设备采购:多功能原子吸收光
3、谱仪1台/套,全自动微生物检测系统1台/套,原子荧光光度计6台/套、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台/套,离子色谱仪3台/套、气相色谱仪1台/套,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2台/套、可见光分光光度计2台/套,多参数便携式水质检测仪5台/套,便携式水质检测箱1台/套(箱内配套器材详见招标文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采购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3.1.1投标人应为在国内注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及经销商须持制造商授权委托书及生产厂商相关证书),生产商或代理商所代理产品的生产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代理商及经销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
4、万元,近5年内从事过2项以上(含2项)类似项目的供货业绩,并需具备相应的供货、技术及售后服务能力。须持有国家或省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投标专用仪器、设备材料专业生产许可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卫生许可批件、2014年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证件。所有投标人须提供用于本合同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县级及以上银行证明。 3.2所有参与本次招标采购的投标人须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信息备案,并取得*省水利厅颁发的*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投标人仅限于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类似设备登记备案的制造商或代理商)。3.
5、3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或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2015年出具),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 3.4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3.5本次招标采购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网上报名后,请于2015年6月5日至6月11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9时00分至12
6、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时须持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在册人员)身份证、*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原件并参照本公告“第3项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内容提交所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7月3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
7、备会本次招标采购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疑问,可单独踏勘现场。7、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采购公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经济信息网上发布。公告期: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4日。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代理机构: 地 址: *办事处地址: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2015年5月25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1.1.3项目名称*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1.1.4招标代理机构1.1
8、.5建设地点1.2.1资金来源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水质检测中心仪器设备,具体型号和规格详见招标文件1.3.2交货期 90 日历天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及信誉 (1)投标人应为在国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和履行上述合同能力的生产企业或代理商; (2)生产商或代理商所代理产品的生产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投标人须为招标设备专业生产制造商或生产商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代理商及经销商须持制造商授权委托书及生产厂商相
9、关证书); (4)近5年内从事过2项或以上类似项目的供货业绩(附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并需具备相应的供货、技术及售后服务能力, 投标人均须持有国家及省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投标仪器、设备材料专业生产许可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卫生许可批件、2014年产品合格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件; (5)须提供用于本合同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县级及以上银行证明;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投标人须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信息备案,并取得水利厅颁发的*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投标人仅限于水质检测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类似设备登记备案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投标人
10、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或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2015年出具),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生产企业授权代理商代理产品的授权书等,均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用于本项目投标以外的公证资料无效)。1.4.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7.1合同承包方式单价承包2.1.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补充通知等。2.2.1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2015年6月18日17:00时前。3.3.1投标有效期3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日计算)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支
11、票投标保证金金额:壹万元整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7月2日17:00时前。收款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州支行账户名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 号:620016401050515078524、缴纳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银行收费平台3.6格式、签署要求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1.1投标文件份数、装订要求1、投标文件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可用正本的复印件),封面必须注明“正本” 和“ 副本”字样。2、正本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必须由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逐页签字或加盖企业章(鲜章)。3、同时提供一份投标书的电子文本。4.1.2投标
12、文件的密封及内、外包封标注1、投标人自制文件袋封装投标文件,密封完整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2、内、外封标注内容:*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水质按检测中心小型化验器皿及药剂采购投标书合同编号:JQRY(JZJC)/2015-01*省*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收)2015年7月3日上午9:00时 (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封投标人 :(名称、盖章)4.2.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3.1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 7 月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4.4.1招标控制价140万元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5年7月3日上午9:00时开标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6.
13、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全部在*市从*省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5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到*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缴纳。7.1交货地点指由实施单位指定的地点(汽车所能到达的地方)。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建设地点,充分考虑交货地点的运距及费用。7.2参加开标会的人员要求 1.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本人持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2. 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补充交易服务费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
14、标准的批复规定,按照招标人的通知金额支付交易服务费。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15、本标段的计划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的资格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供货的资质条件、能力: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1.4.2 投标人应在第六章“资格审查资料格式”中提交一份企业资质、财务以及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及人员计划,并附有必要的图表。1.4.3 只有经初步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才允许对本招标文件所包括的各项仪器设备进行投标。1.4.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1.5 投标费用1.5.1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书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1.6 招标方式1.6.1 本标
16、段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1.7 承包方式1.7.1 本标段的合同承包方式采用单价承包方式。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内容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2.3条发出的补充通知:章 数 内 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技术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协议书格式和其它文件格式第六章资格审查资料格式第七章专项计划表第八章仪器设备报价表第九章评标办法及标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以书面(“书面”包括手写、打印、印刷,也包括电传和传真,本文件下同)形式按投标地址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将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发包人
17、对任何问题的答复均书面抄送其它潜在投标人(包括对要求澄清问题的说明,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2.3 招标文件的修正2.3.1 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发包人可以用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2.3.2 据此发出的补充通知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该补充通知书将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确认收到的每一份补充通知书。2.3.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编制投标书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发包人可以按照本须知第4.3.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3 投标书的编制3.1 投标书组成3.1.1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书至少应包括下述文件:()投标书;()授权书;()投标
18、保证金;()具有标价的仪器设备报价单;()专项计划表;()证明有合格资格的资料;()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以上资料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3.2 投标价格3.2.1 本合同价格以投标人提交的仪器设备报价单中所列的单价和合价为基础。3.2.2 投标人应填写仪器设备报价单中所述的所有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是否表明),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认为投标人无该项目的供货能力,并有可能造成拒绝评标。3.3 投标有效期3.3.1 投标书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的30天(日历天)内有效。3.3.2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发包人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
19、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投标保证金可如数退还;同意延期相同时间的,在延长期内,应满足本须知3.4条的全部规定。3.4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投标保证金”要求的金额和方式提供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书的一个组成部分。3.4.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由在中国注册并在中国经营的银行所开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3.4.3 发包人将拒绝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3.4.4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最迟
20、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的28天(不计利息)。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3.4.6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2)投标人不接受按第5.5条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的修正;(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3.5 投标人提出的替代方案3.5.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书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条款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投标人只能在递交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后,才能提交供选择的(替代方案)投标书,包括有关图纸、规范、计算书
21、等技术和设计资料以及相应的标价的材料报价单,供选择的投标书只在决定了中标的投标人以后才考虑,而且只考虑中标者的供选择的投标书。3.6 投标书的格式和签署3.6.1 投标人须编制由本须知第3.1条规定组成的投标书正本1套,副本2套,与投标书一起装订相应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3.6.2 投标书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或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一个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3.6.3
22、 全套投标书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发包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增加或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投标书签署人签名盖章。4 投标书的提交4.1 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4.1.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一个内层包封和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4.1.2 内层和外层包封标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除4.1.2款要求的标识外,在内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当根据第4.3条投标书被宣布迟到时得以原封退回。4.1.4 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发包人将不承担投标书错放或提前开
23、封的责任。4.1.5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提交多份投标书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4.2 标书递交地点4.2.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 投标截止期4.3.1 投标书应在2015年7月3日9:00时前按本须知所规定的地址送达招标人。4.3.2 发包人根据本须知2.3条的规定发出补充通知书时,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期限。在上述情况下,发包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4.4 迟到的投标书4.4.1 发包人在本须知第4.3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书,将原封退给投标人。4.5 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4.5.1 投标人可以在本须知第4
24、.3和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合价。4.5.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3.6条和第4.1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4.5.3 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修改投标书。4.5.4 在本须知第4.3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与原投标有效期或根据本须知3.3条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间,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书;否则,根据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5 开标与评标5.1 开标5.1.1 招标人将于2015年7月3日9:00时整,在*省*市公共资
25、源交易中心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4.4条递交的修改撤回通知书。5.1.2 首先打开示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按本须知第4.5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5.1.3 开标时发包人将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每一投标的总价及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发包人认为适宜的其它细节。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5.1.4 发包人应做好开标记录,其中包括根据5.1.3款规定对出席开标仪式的人员宣读的内容,与会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字证明出席。5.2 评标过程保密5.2.1 在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之前,凡属于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有关授
26、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如果投标人试图对发包人的评标过程或授标决定施加影响,则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5.3 投标书的澄清5.3.1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发包人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包括单价分析。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书的实质性的内容。按照本须知第5.5条的规定对发包人在评标时发现的计算错误所做改正的确认除外。5.4 投标书的审查与响应性的确定5.4.1 在详细评标之前,发包人将首先确定每份投标书:(1)是否实质性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2)是否正确签署;(3)是否提
27、交了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5.4.2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投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1)对仪器设备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2)偏离了投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的权力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3)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书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会产生不公正的影响。5.5 错误的改正5.5.1 发包人将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错误。发包人改正计算错误的原则如下:(1)当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2)当单价与
28、工程量的乘积与细目总价不一致时,通常以该行填报的单价为准。除非发包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填报的细目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5.2 发包人将按上述改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投标书的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书将被拒绝并且根据第3.4.6(2)款其投标保证金也将不退还。5.6 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5.6.1 发包人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5.4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与比较。5.6.2 在评标时,发包人将通过投标价格的下述调整,确定每一份投标书的评标价格:(1)按照第5.5条的规定改正错误;(2)对其它可接受
29、的变化和偏离进行适当调整。5.6.3 发包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和偏离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或使发包人得到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和偏离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6 授予合同6.1 合同授予标准6.1.1 在保留第6.2条所规定权力的情况下,发包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且最有竞争力(包括价格、生产规模、企业信誉度、售后服务、质量等级等方面的竞争力)的投标人。发包人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任何解释。6.2 发包人保留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6.2.1 尽管有本须知第6.1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
30、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6.3 中标通知6.3.1 在发包人规定的原投标有效期或根据本须知第3.3条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书被接受。在该信中(本须知及合同条款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应写明发包人对供货商按合同生产、运输、服务和处理缺陷的支付总额(本招标文件称为“中标合同价格”)。6.3.2 在按照本须知第6.5条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按照第6.4条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后,该中标通知书将形成合同的一部分。6.4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6.4.1 投标人接到发
31、包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作好供货安装的一切必要准备,并按通知指定的日期,准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商签合同书。6.4.2 如果中标单位未按发包人中标通知的日期前往指定的地点商签合同书,或未办妥履约保证金,企图改变投标文件的承诺,则该单位将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6.4.3 在投标有效期内,任何投标单位不得拒绝接受中标,否则将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6.5 履约保证金6.5.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其数额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第11条规定并采用本招标文件第四章中规定的格式。6.5.2 如果中标人未能满足第6.5.1款的要求,则发包人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
32、标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6.6 无法从开始供货日期开始实施合同6.6.1 如果由于发包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使得无法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始供货日期5天前签署合同,则原开始供货日期应做修改。这种情况下,除非中标人同意,新的开始供货日期应定在合同签署日后的10至15天;与此相关的预计交货完毕日期及其它日期也应相应调整,但合同的实施期应保持不变。7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7.1 仪器设备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参加开标会的人员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条款1. 词语解释1.1 发包人:指本项目的发包人或实施机构,或称发包方。1.2 供货商:指与本合同发包人签定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也称
33、供应商、供货人、供货方。1.3 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供货商处分包某一部分仪器设备供应的当事人。1.4 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指发包人与供货商签定的为完成本合同项目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款的所有文件。1.5 工程量:指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仪器设备数量和应采取的服务。1.6 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和报价单中标明的单位价格。2 合同文件2.1 “合同协议书”中已明确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2.2 本合同受国家法律约束,发包人、分包人和供货商均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令、规则和条例。3 合同的互释:合同文件是一个整体,其内容互为补充,若合同内容前后发生矛盾,以排序在前的为准。4 合同范围4.1
34、 本合同范围包括仪器设备报价清单中所列各类仪器设备的生产、运输、安装、包装、人员培训及各项售后服务。4.2 本合同范围亦可按技术条款1.4条规定进行调整。5 转让和分包5.1 供货商不得转让和分包本合同。5.2若供货商违反本条1款规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供货商履约保证金。6 供货时间6.1 本合同的供货期为2015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6.2 供货商应按发包人确认的供货期按时供货。7 供货的提前或延误。7.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供货提前,发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供货延误,应相应推迟供货完备日期。 7.2 因供货商造成的供货提前,供货商应向发包人交纳一定数量(双方协商)
35、的仓储费或双方协商处理,因供货商造成的供货延误(包括分批供货)每推迟一天供货商应向发包人交纳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8 交货地点:各县(市、区)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地点。9 产品包装:所有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到交货地点不破损和保证发包人二次转运后包装完好。10 质量检验及检查验收 10.1 供货商必须随货附带质量合格证,并提供货物的质检报告。10.2 仪器设备送到交货地后,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派人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办理收货手续。但所有检查验收并不免除供货商对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10.3供货商应承担鉴定、测试所供产品的质量、性能的责任和一切费用。当发包人对供货商提供的仪器设备质量有
36、异议时,发包人可委托相关部门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测试,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供货商承担。11 履约保证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供货商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函金,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12 预付款本合同支付预付款限额为合同总额的0%。13 工程量仪器设备报价单中的工程量不作为最终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向供货商结算的工程量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计量办法严格计量,结算的工程量以实际计量的工程量为准。14 付款办法14.1 供货商将每期所供仪器设备安装完备,由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所供仪器设备签发付款证书,在收到供货商提供的正式(含税)发票后15日内将货款的90%付给供货
37、商,其余10%作保留金(不计利息) ,其中:货款的5%在全部供货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1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14.2 实施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或保留金及质保金中扣除违约金额和罚金。14.3 实施在签发的付款证书后20天内或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未支付保留金及保修期满两个月内未支付质保金,应视为违约。15 保证15.1 供货商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仪器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应保证所提供的仪器设备经正确安装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供货商应对所供仪器设备的任何缺陷、不足或故障负责。1
38、5.2 发包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商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5.3 质保期内供货商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仪器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15.4 如果供货商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更换以弥补缺陷,发包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货商承担,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货商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5.5 供货商在项目现场应负责对实施单位所供仪器设备的组装、调试、运行、维护和人员培训工作,保证实施单位检测人员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水质分析和检测。 16 违约责任16.1 供货商责任16.1.1 仪器设备的性能、规
39、格、质量、技术参数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供货商应负责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供货商应按本合同条款7.2条规定向发包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6.1.2 供货商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仪器设备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发包人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发包人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供货商承担。如发包人需要而供货商不能交货,则供货商应付给发包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16.1.3 仪器设备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供货商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16.1.4 供货商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能按要求的时间将仪器设备送到指定地点,则供货商应向发
40、包人按1000元/天支付延期送达货物违约金。17.2 发包人的责任17.2.1 发包人如中途变更(不包括技术条款第1.4.1条规定的变更)仪器设备性能、规格、质量、技术参数或包装的规格,应向供货商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2%的违约金。17.2.2 发包人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货商协商,供货商同意退货的,应由发包人偿付供货商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供货商不同意退货的,发包人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17.2.3 发包人如未按规定日期(本合同条款第14.3条规定的违约时间)向供货商付款,发包人应承担延期时间内的利息。18 产品价格调整本合同产品的单价不得调整,本合同范围以外产品的价格由双
41、方协商确定。19 纳税供货商承担本合同的全部纳税义务。20 合同变更和修改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1 合同解除21. 1 在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时,允许解除本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发包人应在30天前通知供货商。21.2 如果发包人认为供货商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22 不可抗力22. 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
42、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2.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3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如果供货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商,提
43、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货商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发包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4 合同仲裁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两种方法之一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25 合同生效25. 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供货商将全部订货送齐经发包人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和保留金全部结算以后作废。25. 2 本合同正文、附件及通知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技术条款1 总则1.1 要求发包人要求供货商严格按照本合同的全部规定生产、运输和完成本合同所含的全部工程量,并提供安装、施工技术指导、人
44、员培训和其它服务,并负责工程保证期的仪器设备质量。1.2 工程说明 *市7处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分别位于*内,本次采购的小型水质化验器皿及药剂等设备的供应、安装,交货地点分别在上述七县(市、区)水质检测中心。1.3 合同工作范围见“合同条款”第4条-合同范围1.4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1.4.1 合同签署后的15天内,发包人向供货商提供一份书面供货清单,作为供货商供货的依据,逾期供货商可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清单供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1.4.2供货商应对收到的任何文件进行仔细的阅读和检查,如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应在收到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在供货前做出修改或补充。1.5由供货商提供的文件1.5.1 合同签署后15日内供货商应向发包人提供一份书面分批供货(到交货地)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供货商承担。1.5.2 供货商应向发包人随货提供每种仪器设备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试验报告、施工样品、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服务指南等必要的技术资料。1.5.3 对供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