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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5年1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2、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一、总体原则(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者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三
3、)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四)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者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五)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对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股票停牌时间应当严格控制、审慎判断。(六)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延期复牌后未能披露重组方案而终止筹划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媒体质疑、重组方案披露后主动终止交易等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
4、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相关事项进行澄清或者解释说明。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准备工作和停牌安排(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
5、协议。(三)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重组信息透露或者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重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五)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以重要事项待公告为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公司应当在证券停牌后
6、,尽快核实筹划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六)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在提出停牌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见附件一);2、停牌公告(公告内容参见附件二);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者其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如有)。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和停牌公告中对停牌期限作出明确承诺。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
7、承诺自发布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七)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披露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八)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并在停牌后5个交易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三、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期间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
8、情人登记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三),说明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公司应当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时补充完善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说明。(二)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公司在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三)上市公司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可以在停牌期满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延期复牌,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本所同意延期复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期满前3个交易日内发布延期复牌公告,并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本次重
9、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目前进展、延期复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上市公司累计停牌超过3个月无法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应当于停牌期满前10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停牌期间公司已启动的主要工作、公司的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时间表、申请延期复牌的主要原因。申请获得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重组工作进展、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牌时间等事项,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第五章的规定就本次重组前6个月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情况进行自查。若本所核查或者上市公司自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的,公司
10、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进程。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在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同时,就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详见附件四),公司股票同时复牌。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五)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有关立
11、案情况,并就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和可能被终止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同时复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被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模板详见附件五。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六)上市公司停牌后未能按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且未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且股票复牌,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后,仍未能
12、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应当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且股票复牌,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四、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有);(7)预计重组摊薄每
13、股收益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如适用);(8)决议的有效期;(9)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10)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如重组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不互为条件,本议案可拆分表决)2、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及其摘要;3、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4、关于本次重组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如有);5、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或者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的议案(如相关评估或者估值报告已出具);6、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7、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如有);8、关于批
14、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如有);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议案(如适用);10、关于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如有)。(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如果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不互为前提,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可以分拆议案进行表决(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仅因为参与配套融资而构成关联交易的,其可以参与重组交易议案的表决);如果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互为前提,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需合并议案表决。(三)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已完成相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预测审核(如有)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
15、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重组交易各方的有关承诺等相关文件,同时报备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相关文件的签章页、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见附件六)及其他相关文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最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四)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未完成相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预测审核(如有)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
16、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重组交易各方的有关承诺等相关文件,同时报备相关文件的签章页、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预测审核(如有)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议案,并按照前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照表(见附件七)、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差异对比表。差异对比表中应当说明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的主要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并经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需要中国证监
17、会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直通披露的方式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所对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查,对于未按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编制或者违反重组办法等规定的,本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解释说明和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补充、修订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的,应当发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并在该公告中完整披露本所问询函件。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停复牌业务根据本所相关通知办理。(六)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中明确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对新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具体调整办法。(七)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
18、填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再次披露对照表,并经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后报备。(八)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及其摘要。此外,应当就本次重组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可能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风险因素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或者重大风险提示,提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披露本次重组需取得相关部委批准的情况,明确本次重组的实施是否需通过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委的审批,并详细说明已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对可能无法获得
19、批准的风险作出重大风险提示。2、交易合同已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当生效;3、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如适用)。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应当充分考虑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补偿股份数量的确定可参见中国证监会网站“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内容;4、本次重组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及解决方案(如适用);5、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如适用);6、本次交易与近期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如适用);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停
20、牌前或者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相关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如适用);8、与拟注入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以及尚需取得矿产开采等业务相关资质的风险(如适用);9、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人、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如适用); 1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的风险(如适用);1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并减持的风险,以
21、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计划(如适用);12、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或者计划(如适用);13、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且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尚未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的风险(如适用);14、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风险(如适用);15、因本所核查结果显示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或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的风险(如适用);16、其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风险。(九)
22、上市公司在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信息披露申请时,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填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的名称(姓名)及身份信息。(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或者报告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第四章第一节等的相关要求编制,并与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同时披露。重组方案需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财务顾问还应当就分道制评价出具专业意见,具体包括: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产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关于加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重点支持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
23、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九个行业;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借壳上市;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4、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十一)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开承诺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24、的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开承诺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十二)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
25、期和询价方式,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以及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对募集配套资金的预计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发行方式、对象和价格,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预期收益、内部控制制度及失败补救措施,进行充分地分析、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公司应当在重组方案中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十三)重大资
26、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中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十五)上市公司首次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应当同时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就本次重组进程可能被暂停或者可能被终止作出风险提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详见附件八。如果公司根据本备忘录第三部分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当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的,则可免于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27、(十六)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重组事项已停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需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十七)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交易对方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等相关文件,并委托上市公司最迟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五、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披露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相关事项(一)上市
28、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后,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预测审核(若涉及)的具体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推进状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况等;同时,公告必须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
29、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批准的,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三)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四)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至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前,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不得召开该次股东大会,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
30、止等情况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附件五)。公司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等情况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附件五)。在暂停期间,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决定终止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说明终止原因,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五)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前,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本次
31、重组进程并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六)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前,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有明确线索的举报,公司及涉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就市场质疑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如果该涉嫌内幕交易的重大市场质疑或者举报涉及事项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照通知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执行。(七)上市公司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暂停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恢复进程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
32、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本所提出拟恢复重组进程的报告。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公司恢复重组进程。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组进程恢复情况,同时将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予以披露。六、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该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恢复审核或者终止审核决定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进展情况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暂停审核、终止审核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模板(详见附件九)。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后,主动终止重大资
33、产重组进程的,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终止本次重组公告,披露终止原因,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三)在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期间,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反馈意见的,应当在收到反馈意见的次一交易日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内容。收到反馈意见后,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准备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并在履行反馈意见回复所需的
34、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同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并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在披露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四)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前款所述重大调整,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常见问题
35、解答”的相关规定,包括增加交易对象;减少交易对象且导致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者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超过20%;变更标的资产且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新增配套融资。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终止本次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事宜。(六)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关
36、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七)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八)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同时收到中
37、国证监会豁免相关方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文件的,应当一并予以披露。(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况重新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等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或者意见的首页就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出特别提示。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告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补充或者修改内容的报告或者意见。(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市公司监管部“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38、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者终止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决议、予以公告并撤回相关的豁免要约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拟重新上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十一)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委核准前,不得实施。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
39、准,但尚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公告并购重组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时,同时公告尚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明确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尚不能实施本次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后,公告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重组合同已经生效,具备实施条件。公告披露后,公司方可实施重组方案。七、重组实施阶段相关事项(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第六章等规定编制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并予以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内容逐项进
40、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还应当包括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意见。涉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规定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律师还应当就收购人有关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意见。(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公司后,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
41、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第六章、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和上市手续,并编制和披露相关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若因实施利润分
42、配或者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方案需要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司应当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上市手续前,根据重组方案规定的调整办法对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外披露调整公告,同时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至少包括:1、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或者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暨股份上市公告书;2、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包括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意见);4、法律意见书。在报送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报备的材料至少包括:1
4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重大资产重组材料;2、重组相关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作出的书面承诺;3、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4、财务顾问协议;5、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6、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四)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告实施进展情况;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中国证监会已核准的重组交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 个月未
44、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五)上市公司重组实施阶段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八、重组实施完成后续事项(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购买资产,或者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重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在重组交易中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或者交易对手方自愿作出业绩承诺的,公司应当参照前
45、款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后,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低于利润预测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等承诺。公司应当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
46、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 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3、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附件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公司简称证券代码是否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是 否 重组类型 购买资产 出售资产 两项同时存在 重组属于以下哪种情形: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47、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 重组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是 否 是否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是 否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 否 是否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是 否 停牌前股价异动是否达到证监公司字2007 128号文标准是 否 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是 否 是否涉及央企整体上市是 否 是否涉及吸收合并、分拆和分立等创新或者无先例事项是 否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 否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购买资产,或者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