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监理)课件.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786499 上传时间:2022-12-18 格式:PPT 页数:217 大小:48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监理)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17页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监理)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17页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监理)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17页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监理)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17页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监理)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监理)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监理)课件.ppt(2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安质部2010年8月6日,主要内容,1、安全基本知识 2、安全形势 3、安全法律法规 4、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5、安全基本原则 6、案例,一、安全基本知识,什么是安全?,现代汉语词典安全的解释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 我们不能认为“不存在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就是安全的特有属性。某些不安全状态也可能有“不存在威胁”或“不受威胁”的属性。例如,当某一主体没有受到外部威胁但却因内在因素而不安全时,不受威胁便成了这种特殊情况下不安全的属性。这是一种不受威胁或没有威胁状态下的不安全。 包括了没有威胁和没有疾患这样内外两个方面的“没有危险”,则是

2、安全的特有属性了。没有危险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因而可以说安全就是没有危险的状态。,什么是安全?,没有危险作为一种客观状态,不是一种实体性存在,而是一种属性,因而它必然依附一定的实体。当安全依附于人时,那么便是“人的安全”;当安全依附于国家时,那么便是“国家安全”;而当安全依附于世界时,便是“世界安全”。这样一些承载安全的实体,也就是安全所依附的实体,可以说就是安全的主体。客观的安全状态,必然是依附于一定的主体。在定义“安全”概念时,必须把安全是一种属性而不是一种实体这一特点反映出来。因此可以进一步说:安全是主体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什么是安全?,安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理论上说,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

3、!那么,在一个阶段里,处于一种本质安全的状态下,我们可以认为是绝对安全的。如果放置在一个长时期的历史状态下,安全只能是相对的。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是一种辨证关系。,什么是安全?,安全的精准计量安全意味着一个主体不受伤害的全部或者局部。例如:一块完整的建筑砖块,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缺失一角或者破碎,那么残余剩下大块主体,则被认为是受伤害之后的安全主体。如果以净重称量的话,损失部分重量和安全部分重量都可以得出数据。我们说,所有的安全计量事件,都是生活中必须的!都会依据不同的计量原理,对损失进行确定和确认。,什么是安全?,指无物质危险和精神恐慌而使人员处于自由状态。 没有危险因素的劳动条件以保证人们

4、从事劳动过程中不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 指系统中的一种品质,在完成给定条件的功能时,产生的事故损失达到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安全的规律,安全管理的对象是风险,管理的结果要么是安全,要么是事故。我们说“安全的规律”,确切地说,就是事故发生的规律,就是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世间的事都有个前因后果,事故这个结果也有原因,原因就在于事故相关的各个环节,就是说,事故是一系列事件发生的后果。这些事件是一系列的,一件接一件发生的,就是“一连串的事件”。所以,安全管理上就有了“事故链”原理。事故让人们看到了一个锁链:初始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事故伤害。这是一个链条,传统、社会环境、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

5、失误、事故伤害;又像一张张多米诺骨牌,一旦第一张倒下,就会导致第二张、第三张直至第五张骨牌倒下,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出现相应的损失。按照“事故链”原理的解释,事故是因为某些个环节在连续的时间内出现了缺陷,这些不止一个的缺陷构成了整个安全体系的失效,酿成大祸。,安全生产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安全生产的范围: 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矿山,农林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安全,还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及航运,民航,水利电力,消防,

6、农药,农电,以及工业,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建筑产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仪器仪表,电气产品等)。,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及事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事故及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安全术语解释,“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三同时”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

7、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源”重大危险源、伤害源、隐患源 “三类整改”按A、B、C进行排队梳理、汇总分析和登记造册,必须立即解决的列入A类,限期解决的列入B类,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列入C类。,安全术语解释,“三件大事”一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特别能战斗的安全监管和监察队伍,为履行职责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五项落实”落实整改的项目、措施、部门和负责人、时间、督察验收负责人。 五项创新一是安全生

8、产思想观念的创新。二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三是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安全科技创新。五是安全文化的创新。,安全术语解释,六个支撑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信息工程体系、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安全培训体系、应急救援体系 。“三个结合” 一是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督促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安全术语解释,“五个转变”一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依法规范,依法监管,建立和完善安

9、全生产法制秩序。二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管住源头,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三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四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五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 GB2894-1999安全标志 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 禁止标志:白底黑字图案,红色轮廓线,如禁止吸

10、烟、禁止通行、禁止合闸等; 指令标志:蓝底白色图案,如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安全帽等; 警告标志: 黄底黑色图案,黑色轮廓线,如当心爆炸、当心坠落、当心触电等; 提示标志:绿底/红底白色图例或文字,如紧急出口、灭火器等。 其他提示标志:根据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工作警示,如设备在运行,小心有电等。,安全培训,三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三级安全培训是指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局级、工区级、岗位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局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局项目部组织,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通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并解答员工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工区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工区组织,内容包括工区安全管理制度、主要不安

11、全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等。 岗位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工区安全员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等。,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制订出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以下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 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事故,二、安全形势,我国安全生产工

12、作的现状,工业化国家在安全生产上走过的发展周期。其中典型的,英国用70年,在1950年走过了人均GDP1000美金到3000美金这个阶段,也是事故易发期。美国用了60年,在1960年走过了人均1000美金到3000美金这个阶段,走出了事故易发期。日本用了26年,从1000美金到6000美金,在1974年走出了事故易发期。2003年我国已进入这个阶段。形势严峻!不容乐观!居高不下!从1990年起一直呈上升趋势。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建国六十年以来安全生产的规律,一是事故总量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在增加。第二是重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随着工业化的加速、城镇化的集中,次数和人数在增加。第三个规律是事故死

13、亡指数和GDP的增长率正相关,这是一个非常宝贵的经验。这样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综合显示。,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五个要点,一是“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安全生产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安全生产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和完善。安全生产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动要素到位,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以“两个主体”和“

14、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层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纳入政绩和业绩考核。,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五个要点,四是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要建立安全生产规范完善的法制秩序。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有的甚至是积弊已久,所以必须用严刑峻法,用重典来治理安全生产的混乱状况。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五是倡导先进安全文化,建立全社会安全生产参与监督机制。必须调动全党全社会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全民的

15、安全素质,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事故处理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安全生产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使违法违纪的行为没有藏身之处。,公司安全管理形势,进入2010年,随着合蚌客运专线架梁施工、跨既有线和公路连续梁进入梁部施工,蚌埠联络线跨既有京沪线门式墩施工;合蚌客运专线DK100合肥(基本临近既有线)、合肥枢纽、合福铁路客运专线、蚌埠站改造的开工, 临近既有线施工达70公里,铜陵长江大桥、长大和地质复杂隧道等,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面临建设规模大、难点多、压力大、问题多。,三、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16、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规章,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5、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6、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规章,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

17、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5、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6、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临近营业线)7、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上海铁路局,1、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2、关于对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上铁运函2009603号)3、上海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上铁运发2009451号)4、 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要点补充规定(工路桥函2009227号)5、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10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

18、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9、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

20、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

21、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22、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23、由本单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

24、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25、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

26、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

27、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28、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29、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30、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

31、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公司下发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京福计财2010278)。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

33、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3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

35、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

36、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

37、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

38、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39、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40、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41、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

42、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43、,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

44、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

45、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

46、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公司下发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京福计财2010278),

47、安全施工措施的基本内容,安全技术措施:指以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如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火装置等。卫生技术措施:指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通风、降温、防寒、防辐射等装置或设施。辅助设施:指保证施工生产方面所必需的房屋及一切卫生性保障措施。如尘毒作业人员的淋浴室、更衣室或存衣箱、消毒室、妇女卫生室、急救室等。,安全施工措施的基本内容,安全宣传教育措施:指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的有关宣传教育设备、仪器、教材和场所等。如劳动保护教育室、安全卫生教材、挂图、宣传画

48、、培训室、安全卫生展览等。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爆炸物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费用及安全检查与评估,用于制定、落实生产事故各项应急预案的措施以及预案的演练等。,安全施工措施的基本内容,安全施工作业环境(文明施工)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垃圾清除、道路清扫场地平整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49、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

50、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