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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站所全体干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根据乡党委、政府委派,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乡域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下村工作,市、县等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长期的借调、调训I、挂职锻炼、案件查办、审计、监督检查、救灾、项目评审等不属于差旅活动,不安排各种补助,上级部门另行要求的除外。乡外县内公务活动
2、视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由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交通费第五条交通费是指乡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乡域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七条享受车改补贴人员一律不得报销交通费。第八条至武威交通费单程限额30
3、元,武威至华藏交通费单程限额35元。租车费每公里按1.5元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条住宿房间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华藏寺住宿限额为每晚120元,武威住宿限额为每晚150元。其它地方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报销。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分管领导核定的出差天数计算。第五章报销管理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乡财政承担。第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
4、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及电话记录或相关文件。第十六条家住武威的干部,到武威出差结束后回家休息的不报销任何费用;出差结束后返回乡上的只报销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到华藏寺出差的,原则上全部到办事处住宿(除特殊情况外),只报销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第十七条家住华藏寺的干部,到华藏寺出差结束后回家休息的不报销任何费用;出差结束后返回乡上的只报销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到武威出差的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住宿费。第六
5、章监督问责第十八条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办公室要确保出差审批表内容的真实、完整性。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乡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S)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四)转嫁差旅费的;(五)其他违
6、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纪委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报销。第二十二条乡财政所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报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