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水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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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减少浪费,节约开支,调动广大教职工节电节水的积极性,科学合理地利用能源,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根据电力法、水法、节约能源法、供电营业规则、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校水电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学校经费预算内的单位、基础设施,都属水电定额管理范围。学校按党政机关、学院和公共服务部门等划分为若干管理责任单位,实行水电使用定额管理。学校核定水电定额,向责任单位下达水电定额指标和经费,包干使用,计量收费,定额内节约留用,超额自负,违章处罚。对暂时共用水电表计量的单位实行区域定额管理,学校综合下达的水电定额指标和经费,

2、共同管理,合理分摊费用。第三条凡经费独立核算的单位、科研项目、基建维修施工单位、校内居民、出租铺面(房)、个体经营户以及其它各单位从事的出租、经营活动,不列入定额范围,所用水电按实收费。第二章水电的管理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代表学校行使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计划、核定、监管、收费、保障。第五条全校所有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没有经表计量而用水用电者须主动申报加装水电表,凡安装、拆迁需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水电表,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六条后勤管理处参与学校水电增容规划和新建基建项目中水电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第七条校内改变维修项目,凡需要更改水

3、电线路、设施的,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方能施工。凡未审批的项目竣工使用后,增用水电费用,概不纳入水电费预算核定范围。第八条校内单位添置5000W以上大功率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用电增容手续。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节约能源,协助学校做好水电管理工作。学校对水电管理完善、节约效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检举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水电定额的核定第十条用电定额指标的核定以保证定额单位正常的办公、教学、学生生活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为基本原则,具体核定办法见大学用电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学校暂不核定各单位用水定额指标,后勤管

4、理处对各单位用水进行监管,各单位必须提倡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第四章水电费结算第十二条学校在年初核定各单位本年度水电定额指标;每季度末由后勤管理处将水电费清单送各单位核实后,按实计费;年终进行水电费结算,定额内节约留用,超额自负。第十三条基建和维修工程耗用的水电,安装水电表计量,按实收费。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按工程总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扣回,其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款的2%,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扣水电费,未结清水电费的工程项目,由财务部门从结算款中代扣。第五章违章与处理第十四条违章用水、用电,按广州市有关水电管理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全校各类水电用户的水电价格标准由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文件核准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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