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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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征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绿办、义乌市农业局,有关监测机构:按照农业部立法计划,农业部正在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11月29日至12月1日部领导带队将来我省调研听取修改意见。现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于26号下班前反馈我办。省绿办联系人:王云娟,联系电话:0571-87251923。附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行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和信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2、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规定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特定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安全、优质、营养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第三条 国家对绿色食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绿色食品标志包含“绿色食品”文字、绿色食品标志图形、“GREENFOOD”英文字母、绿色食品文字图形组合等四种形式(详见附图)。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

3、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农业部授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专家评审、审核发证和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综合材料初审和证后相关跟踪检查工作。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地县工作机构”),根据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组织、现场检查、生产指导和证后日常跟踪检查工作。第六条 绿色食品实行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全程严格的安全控制。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技

4、术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起草,农业部审批发布。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抽样检测工作。第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广使用安全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将推动绿色食品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在绿色食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第二章 标志使用

5、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二)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三)生产标准化,档案记录规范并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四)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统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质;(二)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宜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

6、量控制内检员;(五)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申请产品在市场销售1周年以上。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产品,申请人可以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标志使用申请书;(二)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地县工作机构代为受理申请和承担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现场检查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

7、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监测机构收到委托抽样检测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自抽样之日起,产品样品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规范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按照规定要求发送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第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材料的初审(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全套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

8、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七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和省级工作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现场抽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规定审批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获证产品名录和相关信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规定程序报农业部备案,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布。第十九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书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获证

9、单位、产量、产品编号、企业信息编码、标志使用有效期、审核发证机构等内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和英文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3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第2和第3年证书实行年度审核。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规定要求提出续展申请。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简称“标志使用人”),应当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载明标志使用的相关事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应当符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标志使用人在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

10、标签、说明书等方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在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在使用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二)遵守标志使用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和产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变更证书相关内容。产地环

11、境、生产技术等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停止标志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质量控制、产品追溯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绿色食品跟踪检查和标志监察活动。第二十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负责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实施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审核合格专用章。第二

12、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和经营性活动。标志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终止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由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告。(一)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二)有证据证明标志产品不能持续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三)未遵循标志使用合同规定的;(四)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的。第二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对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记录和质量追溯体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内检员,对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13、不得伪造、转让、买卖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查处。第三十二条 从事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审核评审和监督检查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标志使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抽样检测费和产地环境抽样检测费,由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标志使用申请人收取。第三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文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家评审、检查员等培训注册等程序性技术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 4月 1日施行。1993年农业部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图: “绿色食品”文字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 “绿色食品”英文 “绿色食品”图形组合主题词:绿色食品 标志管理 修改意见 办法 函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2010年11月25日印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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