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法律基础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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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金融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与金融法概述第二节 金融法律纠纷解决途径,第一节 法与金融法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证和发展正常 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二、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是以货币和货币资金为内容、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和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

2、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主要包括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情况)模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后果(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部分),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性规范 法律规范内容 义务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法律规范强制性程度 任意性规范,(二)金融法律规范,金融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

3、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行为规范。金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由假定、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四、法律体系与金融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二)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律体系是指一国调整金融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法、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等五部分组成的统一联系的有机整体。,五、法律渊源与

4、金融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二)金融法律渊源我国的金融法律渊源,根据其效力,有以下表现形式: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部门规章及金融地方性法规。,六、法律关系与金融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义务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客体,(二)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受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

5、体三部分组成。我国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货币、金银、有价证券和行为(包括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行为等)。,第二节 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一、金融行政纠纷的解决金融行政纠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依法授权 的金融机构作为国家的金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争议所引起的纠纷,金融行政纠纷的特点是主体间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金融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金融行政复议和金融行政诉讼。二

6、、金融民事纠纷的解决金融民事纠纷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产生的纠纷,其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金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二章 公司法,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案例介绍】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张某在大陆兴办的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的摊子比较大,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东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是新新百货商店。该店由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合伙组成,共有资本90万元,每人各出资30万元。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97年12月初,东港公司曾向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货到后15

7、天内付款,违约金为5%。付款期限届满时,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东港公司多方查找,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及至98年6月,百货商店仍然没有偿还欠款,而合伙人孙某见商店负债累累,难以自拔,早已不告而别,李某和钱某苦苦支撑至此,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人们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30万元货款和5%的违约金。李某和钱某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了。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纷。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南方时装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发起

8、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南方公司原是当地唯一的大型时装公司,生意很好,但开业不久,公司附近就又开出两家新的时装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南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于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150万元。东港公司怕这笔债务又像百货商店的一样要不回来,又考虑到南方公司的股东是通宝公司等省内著名企业,干脆以这5家股东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他们偿还150万元欠款的诉讼。,几种观点,1、新新百货商店、南方时装公司应当清偿欠东港公司的全部债务,企业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和股东企业承担。2、百货商

9、店和南方公司都只要用剩余财产来清偿债务即可,超过部分不必清偿。3、南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百货商店承担无限责任,即由李某和钱某分别承担50万元债务,还有50万元由孙某承担,因为合伙协议约定按此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因为孙某下落不明,李和钱应当将企业的全部60万元财产用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李和钱各出30万元,还有30万元留待孙某清偿。4、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股东企业不必为南方公司承担他们投资额以外的债务责任。,公司股东不是公司【案例介绍】陈某是一个经营服装、百货的个体商人,2005年2月,他与另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陈某出资25万元,另两位朋友

10、分别出资2.5万元。股东出资验资合格后,经过工商登记,公司于2月20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成立。由于陈某的出资占了公司资本的绝对多数,所以陈某理所当然地成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为了改变被动的局面,陈某等又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没想到这是一个错误的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200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

11、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以前完全一样,而且陈某几乎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几种观点,1、明珠公

12、司的实质是陈某的独资企业,公司绝对多数的财产是陈某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是陈某负责的,因此陈某不仅不能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而且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陈某作为股东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经营失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不能再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债务。3、陈某是明珠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分享破产财产。4、陈某对另两位朋友有欺诈行为,应当赔偿他们投资所受的损失。,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案例介绍】兴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饮料的公司,该公司董事会曾经于2006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

13、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章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2006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9人收到了仅由章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王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李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但李某等股东不同意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几种观点,1、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本次股东

14、会决议有效。2、本次股东会是以董事长个人的名义召开的,不是以董事会的名义召开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没有经过2/3以上的股东通过,所以是无效的。,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职责,【案例介绍】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该公司成立于国内饮用水业迅速发展的2005年3月,在中外三方的共同努力下,不到三年,“ABC”公司生产的“金泉”牌矿泉水就成为名牌产品,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了33%

15、。 2008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金泉”水的市场份额被“清泉”水占领了很

16、大一部分,因此,林某又和宋某一起将王某推上了被告席。,几种观点,1、林某所代表的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停业整顿,林某已没有资格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A企业也不能再派代表参加董事会了。2、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为4年,中途不能随意撤换。3、“清泉”公司损害了“ABC”公司的权益,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董事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原则【案例介绍】李某是某饮用水公司的董事,曾在2005年作出了一项关于矿泉水专用瓶外观设计的非职务发明,于2007年取得了专利权。2008年初,李某与其任职公司的两个经理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本地区的使用权转让给公司。3月25日,李妻作为李某的代理人,王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签定了

17、专利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合同规定,该专利在本地区的使用权归该公司独家拥有,李某只能向外地区转让使用权,不能向本地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使用权。合同还规定,该专利产品销售后,公司每年从销售额中提取5%,作为支付给李某的使用权转让费。公司实施该项专利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李某支付了专利权转让费。2009年底,公司其他董事对李某与公司的合同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李某身为公司的董事,和其所任职的公司签定合同,其实是自己和自己签定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因此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出已经取得的专利使用权转让费。,几种观点,1、李某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并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反而是有益于公司的,应当

18、得到支持。2、李某身为公司的董事,不能和其所任职的公司签定合同,因此李某必须退出其已经取得的专利使用权转让费。,股票转让的条件和限制【案例介绍】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2006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2009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15000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实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

19、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有一个经营建筑装璜材料的个体户李某,他也持有兴华公司的

20、股票。2009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几种观点,1、发起人不能出让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而且记名股票的转让以背书为成立的有效条件,因此兴业公司与宏达公司的股票转让行为无效。 2、宏达公司和兴业公司之间的股票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

21、能解除。 3、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职工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可以与其他社会公众股一样上市交易。4、只要价格是公平合理的,李某可以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交易。,第一次作业,1.简述法的概念及特点。2. 阐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有哪些?4.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第三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与管理,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具有独立而特殊的法

22、律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参见教材P43-46),案例3-1,某市的财政状况一直不好,当地建设缺少大量资金,于是政府指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给政府财政,并且要求其为当地商业银行透支,同时命令其为当地的一项基本建设项目的外国贷款提供担保。问题:该人民银行分行是否应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什么?返回,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最高权力机构(二)咨询议事机构(三)总行内部的职能机构(四)分支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一)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 守法原则、市场原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 (1)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3)清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

23、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有:1.执行货币政策实施的业务(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2.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1)经理国库业务;(2)代理政府债券业务;(3)提供资金清算业务。3.人民币发行业务(1)人民币的法定地位;案例3-3(2)人民币的发行;(3)人民币的保护。案例3-2,(三)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不得规定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

24、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3)不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案例3-1,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2)监督管理黄金市场;(3)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4)管理支付结算、清算。,(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包括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权和全面检查监督权。(四)信息监管权六、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年度

25、报表和年度报告三部分构成。,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人民币发行及流通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对伪造或变造人民币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处罚2.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员的处罚(二)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三)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其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3-2,某市印刷厂在新年来临前,赶印了一批以吉祥猴为展现主题的挂历,为图吉利,该厂在所有挂历的月历位置均以100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该系列挂历推出后,果然比往年该厂印制的挂历的销量好一些。不料,正在这批挂历热销的过程中,该厂却受到了当地市人民银行会同该市公安局的查处。通过调查核实,人民银行依法

26、对该厂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问题:该印刷厂为什么会受到处罚?返回,案例3-3,2000年元旦、春节中国这两大传统节日的前夕,某市的甲大型综合购物商场为了利用好“双节”增加本商场的销售额,该商场的领导班子经研究认为,本市有许多的企事业单位肯定会在节日前给本单位的职工发奖金,于是决定推出一种代币券向各企事业单位推销,即各个单位可以将这种“购物券”作为奖金发放给职工,然后持券人可以拿着这种券直接到本商场购物。果然不出所料,在该商场业务人员的上门推销下,许多单位都纷纷为本单位的员工购买这种“购物

27、券”作为节日的奖金进行发放,同时单位可以少缴一些税款,成为两全其美的事情。因此,一时间持这种代币券在该商场购买商品的人在商场的收银台前排起了长长的队伍,该商场的销售情况十分火爆,销售额直线上升,其他的商家看到这种方法的巨大商机,因此也仿效该商场的方法在本市发放各种形式的“购物券”。问题:各种形式代币券的发放可能引起的后果是什么?返回,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其设立与变更(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案例3-4,王某是某企业会计,张某是某银行营业部储蓄专柜负责人,两人关系较密。张某因

28、吸收存款任务尚未完成,请王某帮忙,王某满口应承。一日,王某从单位账户中取出公款1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在张某的储蓄专柜。张某为感激王某,给王某按正常利率5%开具存单一份,另按7.1%的利率开具了一张差额利息单,金额为9000多元,1年以后即可归王某个人所有。事隔1年后,王某所在的企业破产,在财务审计中,王某因涉嫌其他经济问题被人举报,其公款私存一事也被查出。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为:(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29、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案例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案例3-5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接到群众举报,在某酒楼挂有“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筹备处”的招牌,经查举报属实。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与当地公安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当场查获大量的伪造文件,其中包括伪造的国务院批文,随后公安局拘捕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案件主要事实如下:1998年年初,贾某谎称

30、贾氏家族在美国花旗银行有3.3亿美元存款,预谋非法筹备组建“中华富民银行”。贾某伙同汪某起草了“中华富民银行”的文件及一份虚假的5.5亿美元的资金承诺书,并委托他人伪造了国务院的批文,非法印制了“中华富民银行”字头的公文纸和非法刻制的印章。贾某将所有文件、印章交给魏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魏某实际运作。年底,魏某几次来到甲市,结识了甲市某实业公司总经理马某,授意马某筹建“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并以拨给开办费1000万美元为诱饵,以收取办理注册手续费和金融许可证费用的名义,骗取马某50万元人民币,在魏某的授意下,甲市某实业公司制作了“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的印章和招牌。问题(1)个人是否可

31、以设立银行机构?说明法律依据。 (2)贾某等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3)此案中,中国人民银行甲市分行取缔“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筹备处”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返回,(三)商业银行的变更在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变动时,商业银行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中央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范围,(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依法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32、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3.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案例3-64.开展信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5.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6.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案例3-6某商业银行A市B区支行营业员胡某在1998年5月的一天在前台营业厅值班时,张某拿80万元现金来办理为期1年的定期存款,胡某办好储蓄存款手续后,将一张面额80万元为期1年的人民币定期存单交给了张某。随后胡某神秘失踪。1年后

33、,张某携带80万元定期存单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查对后,发现银行的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的记载张某只存款30万元,只愿意支付本金30万元及利息,张某与银行交涉未果,遂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0万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问题:本案中,银行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返回,(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

34、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险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一)存款业务规则(1)开展储蓄业务基本原则;(2)存款利率确定及公告规则;(3)存款支付规则;(4)交存准备金规则;(5)保护存款人权益规则。,(二)贷款业务规则(1)贷款审查规则;(2)提供担保规则;(3)借款合同管理规则;(4)利率管理规则;(5)资产负债管理规则;(6)对关系人贷款限制规则;(7)有偿与归还规则。,(三)结算业务规则根据银行结算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原则是:

35、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规则为: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的规定应当公布。,(四)同业拆借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业务规则为:(1)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2)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五)其他业务规则,四、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

36、监督管理包括商业银行的自律管理和外部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自律管理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商业银行的稽核、检查制度。外部监督管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管理和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一)商业银行的接管1.接管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2.接管目的。为了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3.接管性质。仍保留商业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其先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4.接管期限。接管期限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7、5.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的期限届满或决定延期的期限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1)解散;(2)撤销;(3)破产。商业银行解散后,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六、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和监管原则(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含在境外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38、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为两类,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监管原则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2.独立监管原则3.监管信息共享原则4.国际合作与跨境监管原则二、监督管理机构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2.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三、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和发布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和规则(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1.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2.审查股东资格3.批准或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品种4.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三)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1.实施非现场管理;

39、2.实施现场检查;3.实施并表监督管理;4.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5.报告、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6.编制和发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表;7.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8.开展与银行业监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四、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按照规定报送各种报表资料;2.基于审慎监管的现场检查措施;3.监管谈话;4.强制信息披露;5.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理措施;6.接管或重组有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7.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8.限制相关人员行为的措施;9.查询、冻结。,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法律概述第二节 证券发行第三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第一节 证

40、券法律概述,一、证券法的概念及我国证券立法概况(一)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以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证券法的立法、修改与完善我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通过后,2004年8月进行过小幅修订,2005年10月进行大幅修订,新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1.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提高其质量方面的修订,包括:(1)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完善证券发行,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3)建立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提

41、高发行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2.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方面的修订,包括:(1)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客户资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2)明确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3)增加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禁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4)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3.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方面的修订,包括:(1)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2)明确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控股股东等对各类投资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规定。,4.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

42、秩序方面的修订,包括:(1)明确界定证券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2)增加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3)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增加但书规定,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保障证券市场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5)为建立场外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空间。,5.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方面的修订,包括:(1)增加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2)增加了有关部门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规定;(3)对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和行为予以必要约束。,6.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

43、面的修订,包括:(1)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民事赔偿责任;(2)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包括违法承销、未依法履行保荐职责、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保持资料等情形下的责任;(4)加大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发行人有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有违规从事承销、保荐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5)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7.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修订,包括:(1)增加但书规定,为金融混业预留政策空间;(2)拓展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为证券现货及其他交易品种;(3)为国

44、企买卖股票预留法律空间;(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的规定,依法拓展资金入市渠道,鼓励合规资金入库。,(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1.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2.证券法适用于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按证券法的原则规定;4.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具体办法。,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保护投资者的合

45、法权益原则;6.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案例4-1甲高新是以电子设备为主业的公司。2003年5月,甲集团受让了某市夏通实业集团持有的1800万股法人股股票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将名字由夏通高新改为甲高新。2008年6月,甲高新拟向公众发行股票3000万股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上市申请。经查发现: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甲高新从深圳发展银行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深发科技支行)先后借款3笔合计金额13750万元;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深圳分行)先后借款2笔合计5000万元。甲高新向深发科技支行和浦发深圳分行借入的上述5笔借款总计金额18

46、750万元,均未在相关年度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同时,甲高新还于2005年9月至2008年1月期间,先后开出由深发科技支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96份合计金额80000万元,由深圳商业银行上步支行、海滨支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9份合计金额9000万元,以及由浦发深圳分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9份合计金额8000万元。上述重大债务甲高新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还未依法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中国证监会遂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问题:甲高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原则?,案例4-2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某银行某地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甲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三方事先约

47、定,证券公司分别于2004年2月和5月将股民保证金2800万元协议存入分行,分行于收款次日用转账支票直接转入甲公司,证券公司因此获取利息200余万元。同时,2004年8月,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未经客户王某同意,擅自从王某的账户上划款60万元,转入营业部其他账户。被王某发现后,该营业部经理向王某承认其行为,并出具了借条,保证在年底前结清,并允诺给王某一些优惠措施。为此,该经理口头同意客户王某透支炒股。2004年12月,营业部经理归还王某现金40万元。2005年12月,因王某透支数额过大,该营业部将王某在其他证券交易营业部用自有资金购买的股票强行平仓,导致王某亏损52万余元。王某因此将该证券公司诉至

48、法院。问题: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原则?,案例4-32004年1月起,某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开立的8个个人账户和两个机构账户,通过集中资金、连续交易和虚卖虚买等方式操纵“东某”股价。经查实,信托公司通过以上10个账户动用资金6290余万元,连续买卖“东某”股票,从2004年1月至3月期间,合计日交易量平均占“东某”股票每日成交量的10%以上,最大时达47%,其中仅在2月10日一天,连续买卖“东某”股票就达190笔。除集中巨额资金进行连续交易外,还在这些账户上虚卖虚买。2004年1月26日,通过10个账户共卖出73200股,买入251890股;2月3日,买入480000股,卖出1200

49、0股。通过上述行为,共获利约29142060元,尚余“东某”股票29000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明事实后,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2004年2月18日晚,该信托投资公司某地证券业务部与A公司双方业务人员洽谈业务时谈及A公司将大量购入某股票的内容,业务部在得知这一内幕信息后,即于2月20日至26日分别自营购入某股票63.82万股,并于3月10日高价抛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明后,对该业务部进行了处罚。问题:某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原则?,三、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一)证券交易所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

50、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的不同,证券交易所可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首先由证监会进行审核,再报国务院进行批准。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4.证券交易所的职责(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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