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药品注册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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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药品注册管理,主要内容,药品注册管理概述新药注册管理其他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概述国际药品注册管理发展,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 1990年4月成立,它由欧盟、日本和美国三方的药品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组成。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2、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概述国际药品注册管理发展,欧盟(EU)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日本厚生劳动省(WHLW)日本制药工业协会(JPM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药物研究和生产联合会(PhRMA),概述国际药品注册管理发展,ICH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概述国际药品注册管理发展,ICH的任务: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制药公司对药品注册技术有分歧时提供一个建设性对话场所;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修订新的技术要求和研究开发程序,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资源;对新的注册技术规程和要求的解释与应用,创造切实可行的途径

3、,使药品管理部门与制药公司达成共识。,概述国际药品注册管理发展,ICH协调的专题共分四个类别:安全性(Safety):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试验;质量(Quality):稳定性、验证、杂质、规格等;有效性(Efficacy):临床试验中的设计、研究报告、GCP等;综合学科(Multidisciplinary):术语、管理通讯等。,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办法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1979 新药审批办法(试行)1985 新药审批办法1999 新药审批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 药

4、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废止】,【废止】,【废止】,【废止】,【废止】,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进一步体现科学监管的理念,强调风险效益评估和风险管理,鼓励创新、引导仿制、解决低水平重复研发、无序申报的问题;继续完善审评审批制度和机制设计,解决管理职责不清、整体运行不畅、工作效率不高、信息沟通不利的问题;强调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坚决打击申报资料、试验数据、试验样品弄虚作假,重点解决药品注册审批与监督管理脱节的问题。,药品注册管理注册分类,中药、天然药物(9)化学药品(6)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15)预防用生物制品(15),药品注册分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

5、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90%)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50%)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9.仿制药。,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中药复方制剂天然药物复方制剂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药品注册分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化学

6、药品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药品注册分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2)已在

7、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药品注册分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生物制品注册分类(治疗用),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2、单克隆抗体。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4、变态反应原制品。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

8、多组份制品。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药品注册分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生物制品注册分类(治疗用),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

9、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药品注册分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生物制品注册分类(预防用),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2、DNA疫苗。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偶合疫苗变更新的载体。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8、与已上市销售疫

10、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药品注册分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生物制品注册分类(预防用),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采用新工艺制备并且实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14、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2009年批准生产上市的药品,2005-2009年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批准量,2009年批准的1类新药,药品注册分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11、2007,注册资料要求,第一部分 综述资料第二部分 药学研究资料第三部分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第四部分 临床研究资料,药品注册申请基本类型,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

12、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药品注册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

13、和审核工作。,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化学药品:H中药:Z生物制品: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T药用辅料:F进口分包装药品:J,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0736 代表该药品为原河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中药品种,2002换发的批准文号,0736为转变为国药准字后的顺序号;国药准字J10933232 代表该药品为原卫生部1993年批准的进口分包装药品,3232为转变为国药准字后的顺序号。 川药制字Z20070631,其他产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90287浙卫食证字2008第330110 100847号皖卫食证字200

14、6第340521 000002号,新药注册管理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省局(30日),新药注册管理新药生产审批,国家药审中心审评(150日),申请人补充资料(4个月),申请现场检查(6个月内),不符合规定,国家局审批(20日),不予批准,发审批意见通知件,符合规定,国家认证中心现场检查(30日内)核定工艺,抽样1批(生物制品3批),药检所样品检验 (30日),国家药审中心,省局,10日内,国家局审批(20日),10日内,新药证书批准文号,10日内,申请人提出申请报送资料,省局形式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省局: 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临床试验、原始资料现场核查;(30日) 抽

15、3批样品(生物制品除外); 向药检所发出标准复核通知;,药检所质量标准复核(60日),不完善,5日内,符合规定,新药注册管理特殊审批,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2009.01.07,新药注册管理特殊审批(实施细则),特殊审批品种单独立卷资料撰写指导建议特殊审批品种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特殊审批品种沟通交流会会议纪要撰写格式特殊审批品种公示信息,新药注册管理特

16、别审批,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SFDA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进行特别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11.18,甲型H1N1流感疫苗从6月8日第一家企业从WHO获得可直接用于疫苗生产用毒种,基本按照季节性流感疫苗的生产工艺经过研制、试生产、临床试验、现场检查、注册检验、审评审批等各个过程,到9月2日正式获得生产批准,共用了87天时间。,药品注册管理时限要求,新药注册管理新药监测期,监测期自

17、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监测期内的新药,SFDA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SFDA可以批准其他企业提出生产该新药的申请 新药监测期内,其他同品种新药申请有关规定,已批准临床试验 按程序继续办理 符合规定的一并监测未批准临床试验 退回申请,新药注册管理,涉及药品知识产权的规定,申请者的资料 应当所申请的药物、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并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发生纠纷时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已获中国专利的药品 其他申请者在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可提出申请;SFDA在专利期

18、满后可批注年生产或进口药品申报中未被披露或其他试验数据的保护 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SFDA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新药注册管理新药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药品技术转让,新药技术转让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08.19,新药注册管理新药技术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新药监测期届满前提出新药技术转

19、让的注册申请:1、持有新药证书的;2、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注册管理新药技术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药品生产技术转让:1、持有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新药监测期已满/不设监测期】2、未取得新药证书的品种,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3、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生产技术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新药注册管理新药技术转让,开放转让 转让范围在过去允许新药技术转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新药监测期内的新药技术转让

20、和监测期后的生产技术转让,进一步放开了新药转让范围。规范注册 通过设定转让的资质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规范转让和受让双方的注册行为,彻底改变了过去新药技术转让无需进行技术审评和临床验证的状况,大大提高了技术门槛。,新药注册管理新药技术转让,控制风险,静态控制:已经明确存在高风险的品种 不得申请转让动态控制:新发现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品种 停止转让程序控制:技术审评中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 不批准转让,新药注册管理新药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为药品生产企业,其受让的品种剂型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药品技术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品种所有规格一次性转让给同一个受让方。麻醉药品、

21、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进行技术转让。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申请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取得相应品种的定点生产资格。放射性药品申请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取得相应品种的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注册管理新药技术转让,申请人,受让方省局审核现场核查(抽样),补充申请申报,转让方省局意见,药审中心,国家局,1、发给药品批准文号2、注销原批准文号3、注销进口大包装和小包装4、二类精神药注销定点生产资格5、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 标注6、注销委托加工*,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检验,发给药品临床试验批件,批准,临床试验,不批准,进口药品注册管理,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22、,明确进口药品注册须进行临床实验,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进行分包装的药品已经取得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2.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3.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4.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5.接受分包

23、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6.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前1年以前提出。,受理通知书,药品注册管理,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药品注册管理,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药品注册管理,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注: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

24、准复核。,省 局,审核,通知申请人,SFDA(审批),药品注册管理,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省 局,SFDA(备案),审批,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注册管理,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省 局,生产现象检查抽取3批样品检验,药品注册管理,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变更药品包装标签修改说明书,省 局(备案),药品注册管理,药品再注册,SFDA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

25、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注册管理,药品再注册,药品注册管理,非处方药的申报,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药品注册管理,非处方药的申报,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1.经SFDA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2.使用SFDA确定的非处

26、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2008.01.07),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是指目前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清代及清代以前医籍所记载的方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用于治疗中医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包括治疗中医学的病或症状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病”是指现代医学的疾病,“证”是指中医的证候,其功能用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主治以现代医学疾病与中医证候相结合的方式表述。,1,2,3,2009年药品注册申请受理情况,2009年药品注册申请受理情况,Diagram 1,TITLE,TITLE,TITLE,TITLE,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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