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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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工程名称:从化区城郊街向阳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日期:2022年9月合同协议书1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51 .一般约定51.1 词语定义51.1.1 合同5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51.1.3 工程和设备5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5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71.1.6 其他71.2 语言文字81.3 法律8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81.5 合同协议书8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81.7 联络91.8 转让91.9 严禁贿赂91.10 化石、文物91.11 知识产权10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0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0

2、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2.4 办理证件和批件2.5 支付合同价款2.6 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123 .监理人12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23.2 总监理工程师123.3 监理人员123.4 监理人的指示133.5 商定或确定134 .承包人13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34.2 履约担保144.3 分包和不得转包154.4 联合体154.5 承包人项目经理15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5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6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6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74.10

3、 承包人现场查勘17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174.12 进度计划174.13 质量保证185 .设计18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18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185.3 设计审查195.4 培训195.5 竣工文件195.6 操作和维修手册205.7 承包人文件错误206 .材料和工程设备20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0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216.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216.4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16.5 实施方法216.6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2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27.2

4、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227.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227.4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227.5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228 .交通运输23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238.2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238.3 场内施工道路238.4 场外交通238.5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238.6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248.7 水路和航空运输249 .测量放线249.1 施工控制网249.2 施工测量24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24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25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5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2510.2

5、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510.3 治安保卫2610.4 环境保护2610.5 事故处理2611 .开始工作和竣工2711.1 开始工作2711.2 竣工27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27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7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2811.6 工期提前2811.7 行政审批迟延2812 .暂停工作28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28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29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29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29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2913 .工程质量3013.1 工程质量要求30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30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3013.4 工程隐蔽部位

6、覆盖前的检查30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3114 .试验和检验31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114.2 现场材料试验3214.3 现场工艺试验3215 .变更3215.1 变更权32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215.3 变更程序3315.4 暂列金额3315.5 计日工3415.6 暂估价3416 .价格调整3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34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3417 .合同价格与支付3417.1 合同价格3417.2 预付款3517.3 工程进度付款3517.4 质量保证金3617.5 竣工结算3717.6 最终结清38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3818.1

7、 竣工试验38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918.3 竣工验收3918.4 国家验收4018.5 区段工程验收4018.6 施工期运行4018.7 竣工清场40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4118.9 竣工后试验41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1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4119.2 缺陷责任42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42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42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42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4219.7 保修责任4220 .保险43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4320.2 工伤保险43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4320.4 其他保险43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4321 .

8、不可抗力44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44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45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522 .违约4622.1 承包人违约4622.2 发包人违约47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4823 .索赔49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49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9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4923.4 发包人的索赔5024 .争议的解决50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5024.2 友好解决5024.3 争议评审50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2一、工程设计专用条款52二、总承包专用条款681、本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依据:682、概算、预算审核确定方式683、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审批原则70

9、4、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单价确定原则715、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按以下办法执行716、工程结算747、设计费结算758、款项审批程序759、付款方式和标准7510、不可抗力:7711、发包人权利7712、承包人的义务78(一)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78(二)施工过程管理义务8213、施工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614、质量与检验8915、安全文明施工9216、竣工验收、移交与结算9417、违约、索赔和争议9918、工程工期约定11019、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110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12附件一:履约保函格式112附件二:预付款保函格式114附件三:工程质量保证责任书格式116附件四:安全

10、生产合同118附件五: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120合同协议书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从化区城郊街向阳保隙性住房(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承接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其中(联合体主办方)为本项目施工单位,为本项目设计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从化区城郊街向阳保隙性住房(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项目位于从化区城郊街镇北路(从化七中旁)。工程立项: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从化区城郊街向阳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批准文件号:酎从发改投批(2022)72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招标

11、内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栋住宅、商业及配套用房等。包括1、保隙性住宅、公建配套设施及商铺;2、地下室等建筑物;3、用地红线内的道路、室外广场、绿化工程等室外工程;4、红线内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弱电等配套设施(含报装);5、结合所属地块规划要求,完善已建公租房小区停车、市政管网及其他配套设施。规模:总建筑面积21394.33平方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7171.99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42米,最大建筑层数13层,最大单跨跨度8.35米。地下总建筑面积7156.61平方米,人防战时:核6级、常6级二等人员掩蔽所。发包人有权按实际设计情况微调工程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工程具体实施规

12、模及建设内容最终以经职能部门审定的施工图为准。2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I)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3)中标通知书;(4)施工投标书及投标书附表;(5)专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通用合同条款;(8)招投标文件、澄清、答疑(9)发包人要求(IO)价格清单;(H)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承包人建议;(13)其他合同文件。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签

13、约合同价(即中标价,签约合同价不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万元)O其中:工程设计费(万元,中标下浮率%,含预算编制费),建安工程费(a元,中标下浮率,不含预备费)。预备费为承包人不可支配费用,由发包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2) .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3) .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4)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5)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6)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7)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

14、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5 .承包人项目经理:,电话:;设计负责人:,电话:;施工负责人:l电话:。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电话:。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本工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7 .中标下浮率(建安工程费):%o承包人在编制预算和结算时须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8 .中标价:中标价为签约暂定合同价,签约暂定合同价中的两项费用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概算造价:承包人编制的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准估算总投资,工程总承包可支配范围的费用不得突破财政评审概算中的对应费

15、用。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概算超出立项估算价的或工程总承包费超出评审概算对应价的,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立项调整手续或概算调整手续。预算造价:经审核的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则为预算造价(下浮后的上述费用,以下简称“下浮后的预算造价”),预算造价=概算造价X(I-中标下浮率)。预算造价不得超过概算中建安工程费下浮后的造价。结算造价:工程设计费均不应超出经评审概算(不下浮)中的施工图设计费X(1-5%)(I-中标下浮率)的造价;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均不应超过预算造价。9 .承包人可支配范围内的工程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中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按合同价中承包人可支配范围价款作为封顶价办

16、理结算,但因发包人增加或变更工程,造成工程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的,按实调整。10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I1.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2.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22年12月20日。本项目设计工期90日历天(含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概算编制),施工工期480日历天。13、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并签订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

17、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O工人工资支付周期: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14、联合体主办方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的中标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5、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共叁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叁方的责任

18、、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16、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叁份,叁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玖份,叁方各执叁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17、本工程设计费由承包人收取并按发包人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18、本工程建安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如有)由承包人收取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1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无正文)发包人:_(盖单位章)承包人(主办):(盖单位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约地点:广州市从化区开户名:年月日银行帐号:承

19、包人(成员):(盖单位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名:银行帐号签约地点:广州市从化区年月B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 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

20、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

2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

22、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 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

23、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24、。1.1.3.11 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I1.I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I1.I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I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

25、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OOo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

26、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

27、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

28、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

29、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

30、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

31、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32、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

33、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

34、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

35、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

36、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

37、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己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

38、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O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

39、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

40、,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

41、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映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

42、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

43、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

44、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45、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

46、.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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