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煤矿安全监察及行政处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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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煤矿安全监察及行政处罚,吕梁煤校教师:孙应格2010.9.30,1节,2节,4节,3节,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目,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一)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

2、成功经验,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项改革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二)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特点,经国务院批准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1)充分体现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工作的精神。国务院决定改革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建立安全检查管理体系,并明确安全监察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这必将有利于依法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管,实现依法治矿、依法治理安全的要求。,(2)坚持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实行垂直管理。这次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

3、改革,是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国有重点煤矿已全部下放到地方管理,国家具有对煤矿进行独立安全监察的条件。将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分开,建立垂直管理的安全监察体制,有利于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独立行使执法监督权。这是借鉴了国外的成功经验,也是强化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实施方案在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的划分上,都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3)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煤矿安全检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履行国家监察职能。(一)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机构设置(1)设立国家煤

4、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务院下属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全国煤矿安全监察职能。,(2)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正厅级机构, ,名称统一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设个处(室),一般核定编制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名左右;,(3)设立安全监察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煤

5、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为处级机构,名称统一为“某(地名)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煤矿安全鉴定办事处的编制一般为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名左右。(4)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的设立、变更,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煤矿安全监察的性质和任务,煤矿安全监察是国家安全监察机关的依法行政活动,即安全监察人员为实施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保障煤矿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而对煤矿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有关煤矿安全的各种

6、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安全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1)煤矿安全监察的主体是主管行政机关,也就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众多的煤矿安全监察活动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具体的特定对象,而不是制定一般性行政规范、进行行政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只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对煤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4)煤矿安全监察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作为作为被监察人的煤矿安全企业和人员之间,发生直接法律关系。基本上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方意思表示为特点。在这种关系

7、中,存在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等隶属关系。(5)与一般行政执法一样,煤矿安全监察要遵守法定监察程序,坚持程序合法性。因为监察行为多为单方行为,监察机构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直接影响到被监察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强调监察程序的合法性。,煤矿安全监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和法律法规的执行,预防和处理煤矿事故,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为了完成煤矿安全监察任务,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系列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这些职责。根据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如下:1、

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4),()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

9、炭企业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煤炭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认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2、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查处煤矿伤亡事故。()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

10、防治、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承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3、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上述职责表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不仅拥有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权,而且拥有煤矿安全方面的立法权,既是一级行政执法机关,也是一级行政立法机构。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安全监察分局仅仅是一级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按照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完成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责,依法进行煤矿安全执

11、法活动。,三、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2)参加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关资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3)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4)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的情况。,(5),(5)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情况。(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7)监督检查煤矿设备的安全认证和运行情况。(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煤矿企业下

12、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9),(9)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或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停产通知书,责令停止作业,撤除人员,事后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关。(10)对事关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1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12),(12)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13)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14)受理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1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煤矿

13、安全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公正执法,廉洁自律,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向所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二节 安全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和手段,一、安全监察工作方式安全监察工作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全系统、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性的工作,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生产实践的全日性、工作地点的不同性、作业情况的不一致性以及安全状况的各异性,来确定采用不同的安全监察工作方式。一般常用的有下列四种基本方式。,目,(一)视时监察,视时监察就是对某些时间、某些季节加

14、强监察工作。(1)根据经验,每年的6、7、8月,天气炎热,昼长夜短,又是农忙季节,影响安全生产,是事故多发性季节,必须加强监察。(2)根据人体生物节律,每天凌晨3时至5时,是事故多发时间,应加强监察。,人体生物节律,人体生物节律一词,代表人体内的生理生物循环。人体生物节律,是指人的体力、情绪和智力的周期循环。科学家对人体研究结果表明,人的体力循环周期为 23天,情绪循环周期为28天,智力循环周期为33天。这三个近似月周期的循环,统称为生物节律,在每一周期内有高潮期、低潮期、临界日和临界期。(3)实践证明,每逢佳节前后和年底,突节完成任务是事故多发时间,应加强安全监察力度。,(二)重点监察,重点

15、监察是对监察的不同场所和人员有所侧重,其关键问题是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地确定监察重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悉生产现场和作业人员,并经常和及时地分析掌握生产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生产动态。例如,对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的开采,其重点是开采第一分层、石门揭煤、突出的预测预报、预防措施的落实。当安全监察重点确定之后,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重点场所的监察工作:,(1)严格审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2)选派有经验和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安监人员到重点场所实施监察。(3)增加对重点场所的监察次数。(4)采取有力的监察手段。(三)一般监察一般监察就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也称常规监察。,(4)特殊监

16、察。,特殊监察是指对特殊情况下,采取特殊的办法进行监察工作。所谓特殊情况,多指事故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常规监察不合实际,首要的是指令、指挥和帮助撤出人员进行抢救,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这就要求安监人员要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否则就不能完成任务。常见有这种情况:安全监察员在现场发现了事故的一些征兆,但又不能确认就要发生事故,便告诉施工人员要注意安全,而后到另外场所去监察,不久这里就发生了事故。,因此,要求安全监察员在看生事故征兆而不能确认是否立即发生事故时,应耐,心细致地进行观察,并同施工一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当预防无效且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时,应指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报告

17、有关人员决策处理。总之,依据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监察方式,并且以安全生产为目的,一有利安全监察为准则。,二、安全检查工作的方法,(一)安全监察工作“四步法”(1)通过“观看”和“查找”方法捕捉信息。观看就是看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作业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设施等;查找就是查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在检察职权范围内,要求既要观看又要查找,观看要仔细全面,查找要认真彻底。“查找”的方法又有两种,即凭专业技能检查和用检测仪器探测。,(2)通过分析、判断和检验方法甄别信息。掌握情况(捕捉信息)之后,,就要进行甄别。甄别信息的方法是分析、判断和检验。即

18、可凭借经验、技能来分析、判断并做出结论,又可通过分析、判断并结合仪器检验做出结论。(3)通过相应决定处理信息。有了判断,就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从而完成安全监察的过程。对于这一过程总的要求是:捕捉的信息要真实,甄别信息要准确,对甄别后的信息处理要及时,反馈速度快。,(4)通过复查整改落实情况,获得监察效果。,以上“四步法”也就是常说的安全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整改问题、落实效果的“过程法”。(二)监督与服务结合的方法从国外的安全监察实践看,只有把监督与服务结合起来,也就是“监中有帮、帮中有监”,能受到企业的欢迎,尽快解决生产过程的不安全问题,进一步搞好安全监察工作。采用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一

19、般要求是:,(1)经常深入到现场,熟悉现场生产系统、工艺过程、机械设备情况以及劳动组织、作业方式和方法等分析现场的危险因素,掌握第一手资料。,(2)学习安全法规、管理知识和灾害防治技能,遇事能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3)积极协助企业搞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广大职工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4)及时收集、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协助企业搞好全面安全管理。(5)督促企业推广采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三)重预防、抓教育的方法,捕捉、甄别和处理不安全隐患是安全监察工作的一个方面,防止和减少不全部安全隐患的产生是另一个方面。因此,重预防、抓教育是搞好安全

20、监察工作的有一种方法。,三、安全监察工作的手段,(一)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是常用的监察手段。定期检查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的。不定期检查则是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实现的。这两种形式都是到现场进行的,安全监察员就是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二)完善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监察工作质量,依靠安全监察员素质,二靠先进的监察工具、仪器扶住。这是强化安全监察工作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比如配备安全监察车,配备独立的调度室通讯设施,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仪器、仪表和检查工具,配备微机,

21、都是安全监察的手段,也是治本措施。,(三)法制手段,法制手段,就是根据国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制定的安全法规,对安全问题进行依法处理。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作业、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处罚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四)信息手段,信息手段是现代安全管理的手段,也是安全监察的重要手段之一。煤矿施工地点分散,工作环境复杂,多工种多工序作业,自然灾害多,需要及时掌握可靠的数据,如事实情况、动态分析等,以对监察场所有确切的评价,进而采取相应的

22、措施,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达到实时安全监察的目的。,第三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重点,安全监察是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利用这种手段,可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提高领导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可以发现和解决大量不安全、不卫生的隐患,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检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有利于进一步开展劳动保护工作,促进煤炭安全生产。,目,一、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安全监察活动要深入到区队、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是

23、否符合安全法规的要求。,(一)查思想,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企业领导和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如干部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检查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职工群众是否人人关心安全生产,在生产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政策、法令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等。,(二)查制度,主要检查企业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上议事日程,是否真正贯彻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的内容,“五同时”(企业各级领导或管理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是否得到落实;企

24、业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安全专职机构是否健全,工人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计划是否按年度编制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是否与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的要求是否落实。此外,还要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矿的“三级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工人的培训教育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三级教育”制度,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矿职员、工人的矿级安全教育、区队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25、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对象是新进厂人员,包括新调入的工人、干部、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是入矿教育、区队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三)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的安全卫生设施。例如,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情况;矿井通风及矿内的气候条件;采区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矿井水灾、火灾、瓦斯和煤

26、尘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是否齐全、有效;机电设备的防漏电、触电装置是否完善,防爆装置是否符合防爆要求;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齐全、特别是企业的要害部位和重点设备,如主风机、爆破材料库、变配电所、压风机房、锅炉房、绞车房等,都要严格检查。,(四)查事故处理,检查企业对工伤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处理、严肃处理。在监察中如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草率处理事故的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从中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开展安全监察工作中,企业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到每次监察的内容有所侧重,突出重点,真正收到效果。,

27、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3、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4、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二、安全监察工作执法的重点,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煤矿矿长负责制。(2)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煤矿矿长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3),(3)煤矿企业应设立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安全管理

28、人员。 (4)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煤矿矿长必须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的操作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任职或者上岗作业。,(5),(5)煤矿企业职工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对煤矿安全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编

29、制安全专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修改安全设施设计,应征的原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7),(7)企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隐患的预防措施: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冒顶、片帮、冲击地压、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灾与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事故与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危害;其他危害。(8)煤矿企业应

30、当填绘保障安全生产的图纸、资料。煤矿企业设置煤矿安全标志,确定井下避险路线等。,(9),(9)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煤矿企业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设立职工安全互助基金。 (10)煤矿企业应当必须具备防治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装备,其抗灾能力与矿井灾害程度相适应。(11)煤矿企业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煤炭行业标准,未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的检认证机构的安全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使用。,(12),(12)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

31、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13)煤矿企业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者水体下开采煤炭,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煤矿安全监 察部门备案。,(14),(14)煤矿企业在停工、或者恢复作业场所工作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对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处理措施,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15)煤矿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煤矿工作;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煤矿井下劳动。,(16),(16)煤矿企业应当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照规

32、定进行健康检查。 (17)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金。 (18)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第四节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其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关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行政处罚具有明显的法定性、强制性和侵权救济性,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煤矿安全

33、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也不例外,必须遵守一定的指导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必然会对煤矿和从业人员造成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权益的剥夺或者侵害。因此,行政处罚的目的自始至终必须严格遵守处罚法定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煤矿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而且,处罚主体在享有法定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不得越权行使,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第4号 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34、4号 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处罚的依据法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

35、作为依据。对于煤矿和有关人员来说,法无名文规定不能受到处罚。所以,相对人实施了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之外的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能进行处罚。否则,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煤矿和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处罚,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处罚程序法定。,实施行政处罚,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除了实体内容合法之外,还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处罚程序法定实质上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了依法行政的实施。,中华人民共

36、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

37、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又叫合理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开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行政处罚必须公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公布,没有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依法给予违法者的行政处罚要公开,使受罚者本人及群众对处罚能有较充分的了解,即便于群众监督,又有利于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38、处罚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相对人权利的保障。煤矿和有关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煤矿和有关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对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出的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等处罚的,相对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四)首先纠正

39、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1)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五)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旨在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不再违法,以维护法治秩序,但行政机关不得将处罚视为创收和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

40、为,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种类和管辖,(一)行政处罚种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41、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1、警告,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其内容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违纪,应当予以及时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此种违法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记过、记大过,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

42、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警告,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煤矿和有关人员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只是有精神惩戒作用,一般对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这种处罚。警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指明行为人的违法错误,并具有令其改正、纠正违法性质,具有国家强制性。,2、罚款,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罚款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强制实施对行政违法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通过处罚使相对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

43、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现为:(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

44、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7 号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7月2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3、没收违法所得

45、,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没收违法所得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相对人实施营利性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没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财产罚。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实行这种财产罚。,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具有下列特点:(1)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处罚。它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

46、、没收等财产处罚不同,它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一种。,(2),(2)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处罚。也就是说,受到该种处罚的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责令停产停业通常附有期限要求。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可以恢复生产和经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强令违法从事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的处罚,属于一种不作为义务的科处。(判决处罚:徒刑 附加刑既可以单独使用,又可以与主刑合并。 )这种处罚对生产经营者的物质利益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能力罚,即在停产停业期间

47、,受处罚的当事人不得进行生产、施工、作业、使用或者工作。,但,但法律资格并没有剥夺,在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之后,无须重新申请许可证就可继续生产、施工、作业、使用或者工作。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人在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就可以恢复生产、施工、作业、使用或者工作。,澳门法规,修改一九六一年的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二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五条(关于批给幸运博彩之事宜)来源:修改一九六一年的第1496号作者:澳门日期:07-03-22二、如在省政府所订之期限届满后呈交上款所指之计划、计划草稿、

48、草案或计算数据又或特许合同所规定之其它者,则在逾期后六十日内,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二百元之罚款;如逾期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则每延迟一日科处澳门币五百元之罚款;如逾期二百四十日以上,则每延迟一日科处该金额两倍之罚款;,5、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之后或经一定期限以后,再发还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行为能力罚,主要针对那些严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

49、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八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年月日,7、关闭,关闭是指关闭矿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煤矿,依法剥夺其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处罚。他是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对煤矿影响很大,在实施是应当很慎重。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50、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二)行政处罚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各行政主体之间进行行政处罚时在事项、地域和层级方面的分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他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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