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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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3/13,环境行政处罚课件,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和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环保法及各个单项法、法规等。,新处罚依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1.11)(7-6)环境保护法(2014.4.24),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

2、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

3、要点,【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

4、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根据最高人民

5、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注意点,为精简文书,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也可以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再单独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因责令改正的起诉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处罚的起诉期限是十五日,应分开告知起诉期限。,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6、。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P157,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案例1,经某市环保局调查核实,某药厂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局批复的要求,将高浓度医药母液交第三方处置,而在厂区内进行焚烧,厂区外50米处即为居民村庄。市环保局认定该药厂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拟分别处以3万元和2万元罚款。该

7、药厂听证时辩称:焚烧高浓度医药母液的行为虽然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但为同一行为,不应该“一事两罚”。,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对于企业“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两者是相辅相

8、成的。,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刑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即应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将案件依法移送;只有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行政机关才能视情况,即依据案件移送后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对行为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行为人已判处刑罚,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再执行,但下达的行政命令仍继续执行。如果应当给予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行为人未判处刑罚,行政处罚程序继续进行。为避免案件处理超时问题,应将案件移送函附在案卷,并对移送的情况加以说明。已作出行政处罚

9、决定书之后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罚款可抵档罚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案件都应适用的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目前存在问题。,第一节 立案,立案是查处案件的开始,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已达到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始处理的行为。立案是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第一步。,十四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制度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六、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

10、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七、污染物超标排放八、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九、非法排放、倾倒、输送或存贮废水十、非法转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十一、违反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十二、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十三、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十四、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

11、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难点,一、法律法规选择难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

12、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解决办法,根据法律层级以及后法优于先行法的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管理内容规定重合的部分需要进行优先适用。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建设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 号):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制度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处罚: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依据条例进行处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难点,二、确认建设项目难点(餐饮业管理)按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建设项目定义为: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

13、一管理的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难点,环境保护部曾多次发文,明确将各类餐饮业均列入建设项目范畴;但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后印发的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中,均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难点,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

14、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决办法,在实践中,拟将建设项目明确为:需要通过立项,并需取得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建设许可的项目更为妥当。,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难点,三、选择条款难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不少基层环境执法者多看重违反三同时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而往往忽视了对建设项目所处建设阶段情况的调查取证,导致在引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以及条例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导致行政诉讼的败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时,应当重

15、视对所处建设阶段的调查取证,并分别引用不同的条款区别对待。,解决办法,我们工作重点合理确认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阶段性,解决办法,1、未做环评或有环评未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首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已建成投产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依据条例加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解决办法,2、做了环评并报批,但环保部门尚未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建设,处520 万元罚款;已建成投产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依据条例加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罚款合并)。,解决办法,3、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或环评审批批准超过5 年未建设的,参

16、照第1 种类型处罚。4、发生重大变化已重新报批但环保部门未批准,或环评审批批准超过5年未建设已重新报审核而环保部门审核尚未同意的,参照第2种类型处罚。,解决办法,5、试生产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首先责令限期改正。6、试生产起3 个月未申请验收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 首先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注意事项,1、由于做了环评报批而未批准的违法行为,比未做环评或环评未报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显得直接、更重些,而不能将环评未报批的违法行为(当然也不可能有环保部门的批准),套用环评报批而未批准的情形进行处罚。,注意事项,2、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当是在环评审批批复中,明确要求试

17、生产的;不能将某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批复中没有试生产要求、建成即可生产的违法行为,套用试生产情形,而不敢大胆处罚。,3、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都未对建设项目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属禁止准入类项目的处罚情形,不建议引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而应当抄告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取缔,或抄送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依据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或抄送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或抄送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等。,注意事项,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

18、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未评先建的违法项目,不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可以直接处以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本法。,新环境保护法,执法主体是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限于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有可能是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的上级部门,或者是受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委托的部门。,案例2,某厂,2010年3月经某县局审批,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只有锅炉废气排放,无工艺废水排放,同年10月县局予以验收通过。2013年5月,市局现场检查发现,该生产工艺应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应由市局审批。该厂有生产废水产生,

19、只建一个简单的中和池,废水不达标外排,且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市局该怎样处罚?1、违反环评制度-环评法第31条第2款;2、违反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8条;3、超标排放-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4、无证排污-同时对县局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案例3,某厂,其年产10万吨煤焦油加工项目2004年由市局审批,2005年8月由市局通过验收。2013年1月,市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东南角建有4个200立方米的储罐,经查询环评批复文件,未提及建有该4个储罐。经询问得知,该4个储罐于2011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向环保部门申请。市局该怎样处罚?新建4个储罐属于扩建项目,应向环保部门重新办

20、理环评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违反环评制度-环评法第31条第1款;2、违反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8条,案例4,2013年8月,村民举报,某村附近一坑塘受到污染,当地环保局排查发现附近一个小塑料加工企业有嫌疑。经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承认自2009年开始从事废旧编织袋加工,无任何手续,废水直接排入附近坑塘。2013年5月,由于市场不景气,停止了废旧编织袋加工,机器卖掉,转行收购废品。该怎样处罚?违反环评制度-环评法第31条;违反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或水污染防治法第71条。处罚后,再对其无照经营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污染物

21、超标排放,(一)主要事实1.企业外排废水、废气的事实;2.外排废水、废气中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事实。(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4.应缴纳排污费核算单据。,污染物超标排放,(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1.现场照片或者录像;2.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3.环境监察记录;4.污染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要求,环保设施的设计使用要求、产品资料、设计图纸等;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6.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

22、收批复;7.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8.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9.投诉、举报、信访材料。,污染物超标排放,(四)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注意事项,1.环境监测报告应该是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正式报告,内容有:(1)有国家计量认证标志和监测字号;(2)有环境监测机构全称;(3)委托单位全称、监测项目的名称;(4)有监测时间、且与取样记录一样;(5)有监测点位,且与取样记录一样(委托单位未提供的除外);(6)有监测方法、仪器;(7)有分析结果;(8)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齐全;(9)有环境监测机构盖章。,注意事项,2.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处罚认定国家环保部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明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2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上述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缴纳排污费的特殊规定,适用前提条件是必须达标排放;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因此,在计算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数额时,应当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将氨氮、总磷在内的所有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前三项顺序计算的排污费作为罚款数额的基数。,注意事项,3.对超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应注意管辖权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2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因此不属于本级环保部门管辖权限的,要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进行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注意事项,4.涉嫌“污染环境罪”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26、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认定为违法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注意事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版)新规定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制定的排放标准不得作为处罚依据。)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

27、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条是对原环保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的修改,规定了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严厉措施,消除了企业打着限期治理的旗号长期违法生产的弊端。,第二节 调查取证,实施一般程序的第二个步骤。调查取证是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已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清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为。调查取证的目的是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从重从轻或免除的情形。,第二节 调查取证,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8、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二节 调查取证,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调查取证,移送案件应附有的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嫌物品清单;4.有关监测报告、鉴定结论以及认可证明;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调查询问笔录;6.其他有

29、关涉嫌环境犯罪的材料。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交作为证据使用的监测结论,应当申请自治区环保厅认可。自治区环保厅是否认可的意见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监测结论认可工作应当在正式移送前完成。,旁白(权利、责任对等原则),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

30、作出的;,旁白(权利、责任对等原则),(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

31、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一)

32、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

33、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34、(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局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赤峰市环保局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

35、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

36、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查封暂扣实施要求,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五)当事人未

37、到场的其他情形。,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案件调查报告内容,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

38、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案件移送审查,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环保局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第三节 案件审查,是一般程序的第三步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已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以及审查后的处理。,案件审查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

39、见是否合法、适当。,案件审查注意事项,注意处罚主体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错一个字。没有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处罚不能处罚没注册的单位,要处罚出资人。,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告知和听证是一般程序的第四步。主要任务是履行处罚实施主体在实施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告知和听证是进行处罚所必须的程序行为。,事先告知和听证划分,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

40、0000元以上。内蒙古自治区是3万元以上。,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联系方式。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不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和期限。,当事人申辨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处罚听证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赤峰市环境保护

41、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 处理决定,是实施一般程序的第五步。处理决定是行政处罚的实质行为,处罚决定书一但作出并送达,标志单方意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已生效(被撤销除外)。,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

42、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43、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第六节 执行,【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44、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意事项,【强制执行的期限】(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三个月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三个月内;,注意事项,(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三月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三月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45、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七节 结案和归档,【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归档,【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

46、求。,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二)立案审批材料;(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五)听证笔录;(六)财物处理材料;(七)执行材料;(八)结案材料;(九)其他有关材料。,副卷归档顺序,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三)听证报告;(四)审查意见;(五)集体审议记录;(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八节 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监察支队在市环保局网站和国家监察上报系统公开信息。【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第八节 监督管理,【处罚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月报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办的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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